山西吕梁:法院“踢皮球” 当事人超期羁押逾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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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法院“踢皮球” 当事人超期羁押逾四年
中国民生播报网讯(记者 王猛 李峰):一起普通的民事案 件被“上纲”成刑事案 件,当事人有冤无处诉,有苦无处说,从2013年12月起一直被 关 押到现在,已经有四年多时间。十 八 大以来,山西省及吕梁地区一直是腐 败和践 踏法 治的重灾区,中 央多次点名批 评且三令五申责令整改,可就是风声大雨点小,违法事 件屡禁年不止。从孙建珍案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吕梁中院“任性”开涮当事人的诸多事实……
孙建珍案第二次二审于2017年4月份开庭,12月份在媒体关注下才发回一审方山法 院,此案在二审法 院“休养”8个月之久才被“遣 返”方山法 院,引发媒体的强烈关注。2018年2月10日方山法 院通知13日上午9:30开庭,有多家媒体准备派员旁听。11日下午突然又通知取消13日的开庭。众多记者表示,方山法 院的通知也太儿戏了吧。
承包讨债被陷罪
孙建珍案因140万元的承包金交付周期问题,吕梁市检 察院以群众举报为由,2013年12月17日以孙建珍涉嫌挪用公 款罪将其刑事拘 留,2014年1月4日孙被批准逮 捕。2014年5月25日,吕梁市反贪 污贿 赂局对本案侦 查终结,之后移送吕梁市检 察院公 诉部门审 查起诉,但吕梁检 察院公 诉部门并未对本案出具任何审 查起诉意见(审 查起诉期限依法一个月,经检 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
2014年9月15日,吕梁市检 察院以《案 件交办通知书》将本案移交给方山县检 察院审 查起诉,其理由是“孙建珍被 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可能性不大”,将案 件移交方山县检 察院起诉。方山县检 察院经审 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11月3日将本案退回吕梁市检 察院补充侦 查,吕梁市检 察院于2014年11月20日重新将本案移交方山县检 察院审 查起诉。
2015年1月4日,方山县检 察院以孙建珍涉嫌贪 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方山县人 民法 院提起公 诉。
2015年6 月10日,方山县人 民法 院作出(2015)方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 决,认定孙建珍构成贪 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同时认定孙建珍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孙建珍不服,依法提起上诉,方山县检 察院也不服,提起抗 诉。
2015年12月1日,吕梁市中级人 民法 院以“原判 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违反法 律规定的诉 讼程序”为由,撤销(2015)方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 决,并将本案发回方山县法 院重审。
2016年10月8日,方山县人 民法 院作出(2016)晋1128刑初19号刑事判 决,认定孙建珍构成贪 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同时认定孙建珍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孙建珍仍不服,再次上诉,方山县检 察院依然不服,再次提请抗 诉。
2017年4月27日,吕梁市中级人 民法 院公开开庭对孙建珍案进行了审理,开庭已达8个月,一直没有判 决结果。在媒体的关注下,2017年12月12日,吕梁中院违反了刑事诉 讼法第225条第2款的规定,再次将案 件发回方山县人 民法 院审理。吕梁中院所为,严重违反了法定审理期限,拿法 律当儿戏。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从孙建珍被抓,检、法机 关在侦 查、起诉、审理期间的各个时间节点上检 视,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超期违法行为。法 律在吕梁检、法机 关就如同儿童手中的玩具,任性、任性、再任性。
法检联手开涮当事人
程序正义才是一个案 件得到公 正裁定的前提。如果程序陷入悖论,那么本案审判就失去了它的合法性。
吕梁法、检两院在孙建珍一案中存在着操作程序的悖论与硬伤。
《受理案 件登记表》显示是“单位(能源公 司)11名职工联 名举报”,但案卷中未发现举报材料,也未发现向何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材料后如何审 查,何时、何人报检 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初查?检 察长或检委会是否决定初查?为什么在初查阶段使用非吕梁市检 察院的侦 查人员(张瑞荣是临县检 察院工作人员)?缺乏相关材料(举报材料、受理举报登记材料、请示初查报告、初查决定等)。
吕检反贪移诉【2014】1号《起诉意见书》显示:反贪局于2013年10月10日开始对此案进行初查。但是,缺乏初查的事实和程序依据。
从侦 查卷一第39-42页所附的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起诉意见书(吕检反贪移诉【2014】1号)看,2014年5月25日就侦 查终结,案 件移送至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但是,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究竟接收案 件没有?如果接收,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应当有处理结果。但是,本案只见移送,不见下文,整个案卷不见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的文书。究竟是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直接移交方山县人 民检 察院,还是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退回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反贪局,由反贪局移送方山县人 民检 察院?文书中没有体现,形成程序断层。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起诉意见书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交办案 件通知书》自称2014年9月15日将案 件交给方山县人 民检 察院。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审 查起诉期间一个月,经检 察长批准可延长半个月。本案中没有见检 察长批准延长期限的文书,证明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没有延期,应当在2014年6 月25日前审 查终结,而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交办案 件通知书》自称2014年9月15日才将案 件交给方山县人 民检 察院,严重超期羁 押。
以上是检 察机 关的超期羁 押,到了法 院这里再来一个“滞审”,这样无限期“折腾”当事人,当事人还有啥“雄心”抗辩?用这种消磨心志的“拖延”战术开涮当事人,手段卑劣,令人窒 息。这种“高招”,再强的汉子也会被拖垮,不怕你当事人不“认 罪”。
吕梁中院曾流 出一种声音,中院现任领 导是2016年下半年才上 任,与孙建珍案无直接交集,即使追究起来也与己无关。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思维,是懒政、惰政的起源,是亵 渎法 律的温床,更是侵蚀我 党执 政根基的蚁虫行径!
记者将继续关注孙建珍案的进展。
孙建珍案第二次二审于2017年4月份开庭,12月份在媒体关注下才发回一审方山法 院,此案在二审法 院“休养”8个月之久才被“遣 返”方山法 院,引发媒体的强烈关注。2018年2月10日方山法 院通知13日上午9:30开庭,有多家媒体准备派员旁听。11日下午突然又通知取消13日的开庭。众多记者表示,方山法 院的通知也太儿戏了吧。
承包讨债被陷罪
孙建珍案因140万元的承包金交付周期问题,吕梁市检 察院以群众举报为由,2013年12月17日以孙建珍涉嫌挪用公 款罪将其刑事拘 留,2014年1月4日孙被批准逮 捕。2014年5月25日,吕梁市反贪 污贿 赂局对本案侦 查终结,之后移送吕梁市检 察院公 诉部门审 查起诉,但吕梁检 察院公 诉部门并未对本案出具任何审 查起诉意见(审 查起诉期限依法一个月,经检 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
2014年9月15日,吕梁市检 察院以《案 件交办通知书》将本案移交给方山县检 察院审 查起诉,其理由是“孙建珍被 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可能性不大”,将案 件移交方山县检 察院起诉。方山县检 察院经审 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11月3日将本案退回吕梁市检 察院补充侦 查,吕梁市检 察院于2014年11月20日重新将本案移交方山县检 察院审 查起诉。
2015年1月4日,方山县检 察院以孙建珍涉嫌贪 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方山县人 民法 院提起公 诉。
2015年6 月10日,方山县人 民法 院作出(2015)方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 决,认定孙建珍构成贪 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同时认定孙建珍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孙建珍不服,依法提起上诉,方山县检 察院也不服,提起抗 诉。
2015年12月1日,吕梁市中级人 民法 院以“原判 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违反法 律规定的诉 讼程序”为由,撤销(2015)方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 决,并将本案发回方山县法 院重审。
2016年10月8日,方山县人 民法 院作出(2016)晋1128刑初19号刑事判 决,认定孙建珍构成贪 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同时认定孙建珍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孙建珍仍不服,再次上诉,方山县检 察院依然不服,再次提请抗 诉。
2017年4月27日,吕梁市中级人 民法 院公开开庭对孙建珍案进行了审理,开庭已达8个月,一直没有判 决结果。在媒体的关注下,2017年12月12日,吕梁中院违反了刑事诉 讼法第225条第2款的规定,再次将案 件发回方山县人 民法 院审理。吕梁中院所为,严重违反了法定审理期限,拿法 律当儿戏。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从孙建珍被抓,检、法机 关在侦 查、起诉、审理期间的各个时间节点上检 视,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超期违法行为。法 律在吕梁检、法机 关就如同儿童手中的玩具,任性、任性、再任性。
法检联手开涮当事人
程序正义才是一个案 件得到公 正裁定的前提。如果程序陷入悖论,那么本案审判就失去了它的合法性。
吕梁法、检两院在孙建珍一案中存在着操作程序的悖论与硬伤。
《受理案 件登记表》显示是“单位(能源公 司)11名职工联 名举报”,但案卷中未发现举报材料,也未发现向何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材料后如何审 查,何时、何人报检 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初查?检 察长或检委会是否决定初查?为什么在初查阶段使用非吕梁市检 察院的侦 查人员(张瑞荣是临县检 察院工作人员)?缺乏相关材料(举报材料、受理举报登记材料、请示初查报告、初查决定等)。
吕检反贪移诉【2014】1号《起诉意见书》显示:反贪局于2013年10月10日开始对此案进行初查。但是,缺乏初查的事实和程序依据。
从侦 查卷一第39-42页所附的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起诉意见书(吕检反贪移诉【2014】1号)看,2014年5月25日就侦 查终结,案 件移送至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但是,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究竟接收案 件没有?如果接收,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应当有处理结果。但是,本案只见移送,不见下文,整个案卷不见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的文书。究竟是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直接移交方山县人 民检 察院,还是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退回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反贪局,由反贪局移送方山县人 民检 察院?文书中没有体现,形成程序断层。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起诉意见书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交办案 件通知书》自称2014年9月15日将案 件交给方山县人 民检 察院。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审 查起诉期间一个月,经检 察长批准可延长半个月。本案中没有见检 察长批准延长期限的文书,证明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没有延期,应当在2014年6 月25日前审 查终结,而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交办案 件通知书》自称2014年9月15日才将案 件交给方山县人 民检 察院,严重超期羁 押。
以上是检 察机 关的超期羁 押,到了法 院这里再来一个“滞审”,这样无限期“折腾”当事人,当事人还有啥“雄心”抗辩?用这种消磨心志的“拖延”战术开涮当事人,手段卑劣,令人窒 息。这种“高招”,再强的汉子也会被拖垮,不怕你当事人不“认 罪”。
吕梁中院曾流 出一种声音,中院现任领 导是2016年下半年才上 任,与孙建珍案无直接交集,即使追究起来也与己无关。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思维,是懒政、惰政的起源,是亵 渎法 律的温床,更是侵蚀我 党执 政根基的蚁虫行径!
记者将继续关注孙建珍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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