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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聚众伤人毁物逍遥法外,谁是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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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六 二月 03, 2018 4:56 pm

尊敬的领导、各界网友、新闻媒体:

我是两年 前就在网上热议过的那个发生在陕西安康,光 天 化 日之下公然被女老板率领黑社 会围殴,当场就被打断了腿的李善记。

目前“顶包”被批 捕的凶手之一罗先勇重罪轻判早已出狱,漏网的主犯和其他3名凶手依然逍 遥 法 外,而我虽能勉强走路,但案子却还没有终结。主 谋雇凶伤我,砸毁我车辆的王小娥被 判无罪,摆出一副“在安康你能把我怎么样的架势”,令我伤心欲绝,在黑 恶势力和强大的保护伞面前我真是太渺小也太可怜了。

案 件回顾:

2015年6 月25日上午10时许,我正在自己租赁的教学场地培训学 员学驾驶技术。众目睽睽之下,安康市运通驾校法定代 表人王小娥率领4名暴徒突然闯进来,不顾学 员安危,强行逼停车辆。随后,这4名暴徒在王小娥的指挥下,手持“洋镐把”等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对我进行群殴围打,致我“右胫骨中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中下段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闭合性胸 部损伤:1)双肺挫伤;2)双侧胸腔积液;3)胸 部软组 织檫挫伤”当地公 安竟然鉴定为“轻伤一级”;王老板还与这伙暴徒一起,打 砸我的陕G1650学、陕G1019 学等两部教学车,致使车辆无法使用。案发后,汉滨区公 安局仅仅将这5人中的罗先勇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判 刑一年半。而对主犯王小娥老板则以损毁公私财物轻微,不构成犯罪不予任何处理,连治安处罚都免了。对另外3名凶手则以“已逃跑,抓不住”为由,长期包庇放纵。

在正义无力伸张之下,我的家人竭尽全力通 过网上发文揭 露邪 恶内 幕以寻求支持与帮助。但是,却被黑 恶势力一而再、再而三的予以打 压、删帖、屏 蔽,并遭受到严重威胁。一些部门还做过公开的“信 访情况通报”网址 http://www.hanbin.gov.cn/Content-16521.html,我当时的诉求就是要求解决治疗费用并立即依法刑拘王小娥等打 砸凶手。

应该说这个“情况通报”没啥出入,不过却是“你不说不知道,一说我全明白了”。这次打 砸事 件的主 谋王小娥,其父是警 察,其前夫是警 察,现任丈夫也是警 察。在我被打、被砸车之后的两年,他们动用人脉资源,以“执 法”的名义到处查封我、围堵我、不能进 京上 访、不能坐车买票,不能发帖申 诉。他们对我“执 法”是事无巨细,可对于在家的主犯极力包庇,对出 逃的真 凶却没有进行网上通缉,这是为什么?我与罗先勇等人素不相识,他们为什么会跑到我的训练场来打我,不是受人指使又是为了什么、这些都有她俩的口供和现场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印证。王小娥是团 伙作案主 谋无疑。因此,她要承担团 伙犯罪主犯责任,而不是只砸了车辆的责任。

现在正全面部署进行“扫黑除恶”工作,我坚信党 纪的严肃性以及国 法的公 正与威严,现将事实讲出来,就是希望 总 书 记的依法 治 国方略能够在安康落实。我觉得安康有些人是在利 用党和国 家赋予他们的权 利,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发生在安康,在光 天 化 日之下,有组 织,有计划,有预 谋的团 伙作案,公然围殴公 民,毁物伤人,涉嫌黑社 会寻衅滋事,严重损坏着党在人 民心中的形象,破 坏党风党 纪。为此,我誓死要求将在逃嫌犯和打 砸事 件主犯捉拿归案,实行并案处理,不但要为我讨回公 道,同时也要捍卫党的形象和司法公信。

我要问,汉滨区公 安局为什么长期托词“打人凶手逃跑了,抓不住”,案子就可以不了了之?为什么不进行网上追逃?而任由打人凶手逍 遥 法 外?这其中有什么猫腻?

我要问一审汉滨区法 院,为什么不采纳后面的两份《鉴定》结论?为什么刻意采信混淆是非、弄虚作假的“鉴定”,而对更加权威和公 正准确的《鉴定》视而不见,不予采信?为什么要非公 正选择性采证,是否存在循私枉法?《刑法》第399条第1款指出“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这种知 法犯法,枉法裁判的行为,不可能一手遮天的。我誓死揭 露他们这种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重罪轻判的违法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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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万般无奈,只能继续实名举报

我的案子本应该是很清楚的,腿被女老板叫人围殴 打断了,经营车辆被女老板亲手砸坏了。只处理了一个“顶包的”小喽啰,主犯被包庇,不予追究责任,其他凶手也长期逍 遥 法 外。买凶 杀 人的主 谋为什么不被追诉?就王小娥没有直接亲手打我,那她毁坏财物还是不够格?枉法的鉴定是损坏的财物太少,一审法 院就采信这个,所以她王小娥就漏网了。

汉滨区一审法 院你们自己不觉得可笑吗?一个《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书》,咋就能弄成“刑事无罪”?(见判 决书)。王小娥有罪理由见下所述:她解除了我教练员的聘用关系后,我即挂靠于平安驾校从事教练工作,她就对此极为不满,怀恨在心,王小娥于2015年6 月25日唆使被上诉人罗先勇等3人,在我的训练场将我打伤,她用砖头将我正在训练的两辆教练车砸毁后逃走。我向汉滨区人 民法 院对王小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无奈没法走公 诉),汉滨区人 民法 院做出(2017)陕0902刑初3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书,判 决王小娥“不构成犯罪”,但判 决其赔偿我“经济损失2150元”。可以说这种判法是非常滑稽和搞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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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中级法 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故意不采纳

我认为法 院犯了三个致命的错误,其理由如下:

第一,原审法 院审理程序违法。我作为上诉人在庭审前已向原审法 院提交了书面申请,分别申请汉滨区价 格认证中心、金华机动 车鉴定中心、陕西泾渭保险公估公 司三个鉴定机 构的鉴定人出庭对其鉴定意见,分别进行解释说明并接受质证,但原审法 院并未组 织三个鉴定机 构鉴定的人员前来出庭接受质证,这违反《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在庭审中,我提出大量质疑,并请求启动对相关的汉滨区价 格认证中心和金华机动 车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按照非法证据排除审 查,原审法 院未将审 查的情况予以告知说明。这是为什么?

第二,原审法 院认定王小娥损毁上诉人的教练车价值2150元没有依据。

1、汉滨区价 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 格鉴定结论,我对此不服并向汉滨公 安分 局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汉滨公 安分 局予以受理并委托陕西金华机动 车鉴定所进行了重新鉴定,故此汉滨区价 格认证中心做出的价 格认证结论,自然就因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而自行失效,但原审法 院却将已失效的鉴定结论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认定被损车辆的价值为2150元。所以这是属于典型的偷梁换柱的行为;根据国 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机动 车价 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第二条刑事案 件涉及的机动 车损失价 格鉴定问题规定,被损毁机动 车损失是包含有各个配件价 格和修复安装的工时费用项目的,但汉滨区价 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缺失对配件安装修复的工时费用,显属有重大遗漏项。另外,汉滨区价 格认证中心也不具备对车辆鉴定的专 业资质,其出具鉴定结论的人员也不具有机动 车价 格评估的《专 业人员资格》,无疑该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2、基于同样的原因,陕西金华机动 车鉴定结论也存在鉴定人员无机动 车价 格评估《专 业人员资格证》,其鉴定缺乏事实依据,且存在鉴定价 格明显不符合标准的情形,故此金华鉴定机 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也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

3、陕西泾渭保险公估有限公 司是由安康中院从陕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司法鉴定平台,采取随机选定的评估机 构,其评定结果客观真 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但你们居然故意不将其作为依据。

4、原审法 院认为鉴定的标的物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更是毫无依据,别有用心。案发时,均有公 安机 关现场勘验资料,但原审法 院并未核对勘验卷宗及所附录的25张现场照片,在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鉴定标的物被污染的事实情况下,妄自进行猜疑性评判,违背了法 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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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 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书居然是无罪

第三、我被损毁车辆造成的停运损失应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毁坏财物损失价 格认定规则》第2条明确规定,价 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公 安、司法机 关办 理案 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原审法 院以该鉴定价值作为上诉人的附带民事赔偿损失额,依据错误。教练车属于特种车辆,每个车辆均属于特定管理,且每个车辆上的学 员均有人数和在该车上训练小时统计,教练车被损毁后除非新购置车辆外,不可能用普通车辆替代。在没有教练车的情况下,我只能减少录用学 员人数,所以给我造成的停车经济损失也属于直接经济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王小娥给予赔偿。

因此,我请求二审人 民法 院撤销原审判 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构成犯罪。你们采用数额少的鉴定物作为定案依据,明细是为犯罪分 子清洗罪恶,开脱责任,是属于主观故意包庇纵容犯罪,其造成的后果是司法 不 公,司法失信于民。

我认为汉滨区一审法 院其判 决缺乏事实和理由依据,且审理程序违法。因此,我强烈要求二审的安康中级人 民法 院能够主持公 道,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小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发回一审法 院重新审理;对其打 砸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本人的计量依据(见证据或计算办法)公平公 正的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 254188元。

以上举报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我愿承担全部责任。

反映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小李村二组 李善记

电 话15909155859

2018年1月28日

朵朵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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