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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中院肆意违法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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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三 一月 31, 2018 4:01 pm

中国 民生播报网讯(记者 王猛 李峰):十 八 大以来,山西省及吕梁地区一直是腐 败和践 踏法 治的重灾区,中 央多次点名批 评且三令五申责令整改,可就是风声大雨点小,违法事 件屡禁不止。在这一系列违法事 件中,尤以吕梁中院“表现”突出……

孙建珍案足可窥见吕梁中院肆意违法乱象。

孙建珍案二审于2017年4月份开庭,12月份在媒体关注下才发回一审法 院,此案在二审法 院“休养”8个月之久才被“遣 返”,在法 律界再次引发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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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本案实体之争问题。

2002年孙建珍担任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以下简称能源公 司)财务处副处 长期间,因后庄村委会擅自将与能源公 司共同投资开办的后庄煤矿承包给私人闫狗蛋经营,能源公 司遂将后庄村委会诉至法 院。诉 讼期间,能源公 司多次召开处 长会 议,并根据会 议精神,由律师把关,跟孙建珍先后签订了五份合同,主要约定为:一、后庄煤矿因合作方侵权发生纠纷,此纠纷由孙建珍代 表能源公 司全权处理,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孙建珍个人承担,一切收益由孙包干使用;二、费用包干后,调解结案的,不论赔偿数额多少,孙建珍付给能源公 司180万,若官司一直打下去,孙付给能源公 司200万元整;三、打官司造成的损失由孙本人承担,能源公 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四、从2007年2月9日起,只要执行回款,不管数额多少,优先偿还能源公 司的140万,能源公 司要履行原定合同,提 供手续。

此案经两审终审,法 院认定闫狗蛋是善意第三人,有权抗辩能源公 司与后庄村委会的纠纷。最终判 决“闫狗蛋偿还能源公 司用于经营后庄煤矿的有关部门贷 款、商业银 行贷 款及其他债务共计3165005.4元、酌情补偿能源公 司所余经营期间利润300万元”。 终审判 决后,孙不服,一方面委托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代 理申请再审,一方面向法 院申请执行生效判 决。

在法 院执行过程中,闫狗蛋只支付了300万补偿款,不同意支付能源公 司用于经营后庄煤矿的贷 款及债务316万余元。为此,孙建珍为了继续打官司,执行生效判 决,先行支付能源公 司60万,剩余140万双方约定“从2007年2月9日起,只要执行回款,不管数额多少,优先偿还能源公 司的140万,能源公 司要履行原定合同,提 供手续。”

因剩余316万余元未能执行回款,能源公 司与孙建珍约定的支付其余140万元的条件没有成熟,故孙一直没有支付剩余140万元。对此,能源公 司与孙建珍均没有任何争议。

纵观孙建珍案,我们发现,公 诉机 关和审判机 构可能都忽略了几个核心焦点问题,孙建珍承包的后庄煤矿债权诉 讼中:一、孙没有违反跟委托公 司的约定;二、孙承包的后庄煤矿债权裁定并没有执行完毕;三、委托公 司没有提出异 议。有关法 学专 家表示,如果按照吕梁检、法机 关既成的有罪推定的办案思路,遇到这样的讨债委托,即使是法 学专 家也会陷入“犯罪”的泥潭……

二、就本案超期羁 押的问题。

孙建珍案因140万元的交付周期问题,吕梁市检 察院以群众举报为由,2013年12月17日以孙建珍涉嫌挪用公 款罪将其刑事拘 留,2014年1月4日孙被批准逮 捕。2014年5月25日,吕梁市反贪 污贿 赂局对本案侦 查终结,之后移送吕梁市检 察院公 诉部门审 查起诉,但吕梁检 察院公 诉部门并未对本案出具任何审 查起诉意见(审 查起诉期限依法一个月,经检 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

2014年9月15日,吕梁市检 察院以《案 件交办通知书》将本案移交给方山县检 察院审 查起诉,其理由是“孙建珍被 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可能性不大”,将案 件移交方山县检 察院起诉。方山县检 察院经审 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11月3日将本案退回吕梁市检 察院补充侦 查,吕梁市检 察院于2014年11月20日重新将本案移交方山县检 察院审 查起诉。

2015年1月4日,方山县检 察院以孙建珍涉嫌贪 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方山县人 民法 院提起公 诉。

2015年6 月10日,方山县人 民法 院作出(2015)方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 决,认定孙建珍构成贪 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同时认定孙建珍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孙建珍不服,依法提起上诉,方山县检 察院也不服,提起抗 诉。

2015年12月1日,吕梁市中级人 民法 院以“原判 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违反法 律规定的诉 讼程序”为由,撤销(2015)方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 决,并将本案发回方山县法 院重审。

2016年10月8日,方山县人 民法 院作出(2016)晋1128刑初19号刑事判 决,认定孙建珍构成贪 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同时认定孙建珍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孙建珍仍不服,再次上诉,方山县检 察院依然不服,再次提请抗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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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7日,吕梁市中级人 民法 院公开开庭对孙建珍案进行了审理,开庭已达8个月,一直没有判 决结果。在媒体的关注下,2017年12月12日,吕梁中院违反了刑事诉 讼法第225条第2款的规定,再次将案 件发回方山县人 民法 院审理。吕梁中院所为,严重违反了法定审理期限,拿法 律当儿戏。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从孙建珍被抓,检、法机 关在侦 查、起诉、审理期间的各个时间节点上检 视,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超期违法行为。法 律在吕梁检、法机 关就如同儿童手中的玩具,任性而奔放。在这样视法 律为儿戏的背景下,在吕梁中院出现像呼格、赵作海一类的冤案似乎不可避免。

从孙建珍被严重超期羁 押中,我们可以看出,吕梁法、检机 关这是典型的“利 用”法 律帮当事人“找罪”,而非“运用”法 律替当事人澄清。法 律人、司法机 关如果“利 用”起法 律来,这是很可怕的事情,如此行 事,任何枉法裁判、冤假错案都可以以法 律的名义进行。浙江张高平叔侄案殷鉴不远,习惯健忘,蒙 冤的可能就不是孙建珍一人。

我们在孙建珍身上似乎看到了聂 树 斌们冤案的影子。

三、就本案程序悖论的问题

程序正义才是一个案 件得到公 正裁定的前提。如果程序陷入悖论,那么本案审判就失去了它的合法性。

吕梁法、检两院在孙建珍一案中存在着 操作程序的悖论与硬伤。

《受理案 件登记表》显示是“单位(能源公 司)11名职工联 名举报”,但案卷中未发现举报材料,也未发现向何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材料后如何审 查,何时、何人报检 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初查?检 察长或检委会是否决定初查?为什么在初查阶段使用非吕梁市检 察院的侦 查人员(张瑞荣是临县检 察院工作人员)?缺乏相关材料(举报材料、受理举报登记材料、请示初查报告、初查决定等)。

吕检反贪移诉【2014】1号《起诉意见书》显示:反贪局于2013年10月10日开始对此案进行初查。但是,缺乏初查的事实和程序依据。

从侦 查卷一第39-42页所附的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起诉意见书(吕检反贪移诉【2014】1号)看,2014年5月25日就侦 查终结,案 件移送至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但是,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究竟接收案 件没有?如果接收,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应当有处理结果。但是,本案只见移送,不见下文,整个案卷不见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的文书。究竟是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直接移交方山县人 民检 察院,还是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退回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反贪局,由反贪局移送方山县人 民检 察院?文书中没有体现,形成程序断层。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起诉意见书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交办案 件通知书》自称2014年9月15日将案 件交给方山县人 民检 察院。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审 查起诉期间一个月,经检 察长批准可延长半个月。本案中没有见检 察长批准延长期限的文书,证明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公 诉处没有延期,应当在2014年6 月25日前审 查终结,而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交办案 件通知书》自称2014年9月15日才将案 件交给方山县人 民检 察院,严重超期羁 押。

以上是检 察机 关的超期羁 押,到了法 院这里再来一个“滞审”,这样无限期“折腾”当事人,当事人还有啥“雄心”抗辩?说句难听一点的话,当事人想死的心都有了……

吕梁市人 民检 察院这种不顾法 律底线的超期羁 押,吕梁中院这种践 踏公 正的“滞审”,是立功无望,还是殚于献媚?。

吕梁中院曾流 出来一种声音,中院现任领 导是2016年下半年才上 任,与孙建珍案无直接交集,后追究起来也与己无关。这只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思维,是懒政、惰政的起源,说到底,这只是腐 败的变种!

让我们拭目以待孙建珍案的澄清!

朵朵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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