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国土局出让土地严重违约,法院错判应予纠正(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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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国土局出让土地严重违约,法院错判应予纠正(转载)
本来属于农村集体用地的地块竟然出现在国土部门公开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这样的咄咄怪事就发生在杭州国土资源局萧山分 局(以下简称萧山国土分 局)。政 府过错,企业受冤,容笔者慢慢向大家道来。
2011年5月20日,萧山国土分 局公开挂牌(萧政储出【2011】14号)出让位于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东至村道,南至民宅,西至凯利五金厂房,北至建设一路的建设用地,同年6 月21日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之林公 司”)通 过公开竞标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6 月23日双方正式签订出让合同。
天之林公 司依照公 司规划,准备在出让地块上开发运筹的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可没想到一场几乎将公 司拖垮的灾 难毫无声息的降临了。2011年7月初天之林公 司委托施工方前往受让地块动工时竟遇到兴议村村 民以“萧山国土分 局霸占土地、侵占村 民集体所有土地”为由多次堵住工地大门、阻扰施工。天之林公 司才得知出让土地建设一路以南有一块土地(宽6.5米、长135米,共计877平方米)属于兴议村集体用地未被征收!
了解情况后,天之林公 司依照《萧山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相关规定,迅速向北干街道办及萧山国土分 局进行了汇报要求给予解决。2012年萧山区两 会期间,作为政协委 员的天之林公 司法定代 表人王先生以提案形式反映了建设一路西延段道路两侧土地未征用的情况。萧山区政 府先后召集当地国土局、财政局、发改局等5家单位专题协商,于2013年2月由萧山区发改局作出萧发改(2013)39号文。该文件规定,“区有关部门观点一致”,未征收的“6.5米宽”农村集体土地为应征未征土地,萧山国土分 局同意解决上述未征农村集体土地问题,有关损失政 府给予政 策补偿等。据此,天之林公 司随即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原以为经过几年的努力及催促,纠正出让土地错误有了希望,但没想到的是在2014年6 月9日,萧山国土分 局突然向萧山法 院起诉,要求天之林公 司交纳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真可谓“猪八戒告 状——倒打一耙”!萧山法 院审理期间,天之林公 司提出反诉,要求驳回萧山国土分 局诉求,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要求萧山国土分 局赔偿出让土地错误的违约损失。萧山法 院一审驳回了天之林公 司的反诉请求,并判 决天之林公 司支付迟延交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7⑥438800元。天之林公 司随即向杭州中院上诉,中院认为出让土地与合同约定建设一路以南不符,未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位于宗地出入口,直接影响其项目开发和建设。因此,萧山国土分 局在出让案涉宗地过程中存在一定违约。但是杭州中院二审依然维持了一审判 决。
天之林公 司认为法 院判 决受 害 者承担巨额违约金是根本错误的。理由如下:
首先,从政 府部门专题协商一事来说,萧山区发改局经过五个部门协商出 台的文件明确规定“区有关部门观点一致”:未征收的“6.5米宽”农村集体土地为应征未征土地,萧山国土分 局同意解决上述未征农村集体土地问题,有关损失政 府给予政 策补偿等。天之林公 司缴清了土地出让金,萧山国土分 局为何不履行萧发改(2013)39号文件及自己的承诺,反而还要向法 院起诉要求天之林公 司承担违约金?萧山国土分 局这样的行为前后矛盾、出尔反尔,政 府公信力何 在?
其次,从法 律方面来讲,多名法 学专 家(包括中 国社 会科学院法 学研究所研究员、中 国 民法 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国 家法 官学院教授孙泊生,中 国社 会科学院法 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 任、中 国 民法 学研究会常务副秘 书长谢鸿飞,中 国社 会科学院人 权研究中心主 任刘海年)认为:根据《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 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 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规定: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萧山国土分 局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因此产生了天之林公 司的法定解除权,涉案土地出让合同应予解除,萧山国土分 局应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还有天之林公 司迟延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而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法行为,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所谓不安抗辩权指的是双方合同成 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 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 利。法 学专 家们一致认为:该案一审、二审法 院的判 决,均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 律不当甚至错误的明显缺陷,建议人 民法 院启动相关程序,对于该案的错判予以纠正。
也就是说一审、二审的判 决结果是明显的枉法裁判,这样的判 决结果是天之林公 司无法接受的。2015年10月27日,天之林公 司向浙江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15年11月19日省高院立案审 查。然而令人气愤的是省高院并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原则,经过漫长的等待,2016年3月25日天之林公 司收到省高院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据天之林公 司反映:现在公 司累计损失惨重、举步维艰!在层层推诿、层层庇护、层层刁 难的情况下,天之林公 司向最高人 民法 院提交了本案申 诉书,希望案 件启动再审。天之林公 司将案 件经过情况反映给媒体是希望有正义的媒体能够跟 踪报道,《民 主与法 制》时 报记者经过调 查采访,萧山国土分 局表示出让土地存在瑕疵,2016年4月3日《民 主与法 制》时 报以“公开竞标土地为何存在集体用地”为题进行了报道,又于2016年5月3日以“公开竞标出让的商业用地内存集体土地引争议”为题向相关部门发出内参要情专报,提出:1、合同违约为何难以解除?2、专 家建议法 院判 决予以纠正。2017年2月18日《人 民网》、《法 制快报》、《云南周末》等网络新闻媒体以“出让土地存在集体用地——政 府过错,民企买单的典型案例!”为题进行了报道,又于2017年2月23日以“萧山国土分 局出让土地严重违约,法 院错判为何不予纠正?”为题进行了深入报道,引起广大网 民的强烈共鸣,纷纷跟帖为天之林公 司喊 冤,呼 吁对法 院错判案 件予以再审改判)。2017年5月22日,最高人 民法 院对天之林公 司的申 诉进行立案审 查,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监50号,并传唤双方于2017年6 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
十 八 大以来总 书 记提出要依法 治 国,大力反- 腐和如何加快经济发展必将成为十 九 大的主题,而国内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形形色 色的企业,笔者想说的是地方法 院的一次不公 正判 决很可能就会导致一家企业走向灭 亡,天之林公 司的案例不就说明了这一点吗?当司法 不 公的现状让企业家群 体都看不到希望时,我 国的经济发展还谈得到未来吗?最后希望最高人 民法 院能够尽快再审改判,还天之林公 司一个公 道!
笔者化名:春秋
2017年8月21日
2011年5月20日,萧山国土分 局公开挂牌(萧政储出【2011】14号)出让位于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东至村道,南至民宅,西至凯利五金厂房,北至建设一路的建设用地,同年6 月21日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之林公 司”)通 过公开竞标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6 月23日双方正式签订出让合同。
天之林公 司依照公 司规划,准备在出让地块上开发运筹的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可没想到一场几乎将公 司拖垮的灾 难毫无声息的降临了。2011年7月初天之林公 司委托施工方前往受让地块动工时竟遇到兴议村村 民以“萧山国土分 局霸占土地、侵占村 民集体所有土地”为由多次堵住工地大门、阻扰施工。天之林公 司才得知出让土地建设一路以南有一块土地(宽6.5米、长135米,共计877平方米)属于兴议村集体用地未被征收!
了解情况后,天之林公 司依照《萧山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相关规定,迅速向北干街道办及萧山国土分 局进行了汇报要求给予解决。2012年萧山区两 会期间,作为政协委 员的天之林公 司法定代 表人王先生以提案形式反映了建设一路西延段道路两侧土地未征用的情况。萧山区政 府先后召集当地国土局、财政局、发改局等5家单位专题协商,于2013年2月由萧山区发改局作出萧发改(2013)39号文。该文件规定,“区有关部门观点一致”,未征收的“6.5米宽”农村集体土地为应征未征土地,萧山国土分 局同意解决上述未征农村集体土地问题,有关损失政 府给予政 策补偿等。据此,天之林公 司随即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原以为经过几年的努力及催促,纠正出让土地错误有了希望,但没想到的是在2014年6 月9日,萧山国土分 局突然向萧山法 院起诉,要求天之林公 司交纳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真可谓“猪八戒告 状——倒打一耙”!萧山法 院审理期间,天之林公 司提出反诉,要求驳回萧山国土分 局诉求,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要求萧山国土分 局赔偿出让土地错误的违约损失。萧山法 院一审驳回了天之林公 司的反诉请求,并判 决天之林公 司支付迟延交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7⑥438800元。天之林公 司随即向杭州中院上诉,中院认为出让土地与合同约定建设一路以南不符,未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位于宗地出入口,直接影响其项目开发和建设。因此,萧山国土分 局在出让案涉宗地过程中存在一定违约。但是杭州中院二审依然维持了一审判 决。
天之林公 司认为法 院判 决受 害 者承担巨额违约金是根本错误的。理由如下:
首先,从政 府部门专题协商一事来说,萧山区发改局经过五个部门协商出 台的文件明确规定“区有关部门观点一致”:未征收的“6.5米宽”农村集体土地为应征未征土地,萧山国土分 局同意解决上述未征农村集体土地问题,有关损失政 府给予政 策补偿等。天之林公 司缴清了土地出让金,萧山国土分 局为何不履行萧发改(2013)39号文件及自己的承诺,反而还要向法 院起诉要求天之林公 司承担违约金?萧山国土分 局这样的行为前后矛盾、出尔反尔,政 府公信力何 在?
其次,从法 律方面来讲,多名法 学专 家(包括中 国社 会科学院法 学研究所研究员、中 国 民法 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国 家法 官学院教授孙泊生,中 国社 会科学院法 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 任、中 国 民法 学研究会常务副秘 书长谢鸿飞,中 国社 会科学院人 权研究中心主 任刘海年)认为:根据《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 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 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规定: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萧山国土分 局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因此产生了天之林公 司的法定解除权,涉案土地出让合同应予解除,萧山国土分 局应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还有天之林公 司迟延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而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法行为,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所谓不安抗辩权指的是双方合同成 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 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 利。法 学专 家们一致认为:该案一审、二审法 院的判 决,均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 律不当甚至错误的明显缺陷,建议人 民法 院启动相关程序,对于该案的错判予以纠正。
也就是说一审、二审的判 决结果是明显的枉法裁判,这样的判 决结果是天之林公 司无法接受的。2015年10月27日,天之林公 司向浙江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15年11月19日省高院立案审 查。然而令人气愤的是省高院并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原则,经过漫长的等待,2016年3月25日天之林公 司收到省高院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据天之林公 司反映:现在公 司累计损失惨重、举步维艰!在层层推诿、层层庇护、层层刁 难的情况下,天之林公 司向最高人 民法 院提交了本案申 诉书,希望案 件启动再审。天之林公 司将案 件经过情况反映给媒体是希望有正义的媒体能够跟 踪报道,《民 主与法 制》时 报记者经过调 查采访,萧山国土分 局表示出让土地存在瑕疵,2016年4月3日《民 主与法 制》时 报以“公开竞标土地为何存在集体用地”为题进行了报道,又于2016年5月3日以“公开竞标出让的商业用地内存集体土地引争议”为题向相关部门发出内参要情专报,提出:1、合同违约为何难以解除?2、专 家建议法 院判 决予以纠正。2017年2月18日《人 民网》、《法 制快报》、《云南周末》等网络新闻媒体以“出让土地存在集体用地——政 府过错,民企买单的典型案例!”为题进行了报道,又于2017年2月23日以“萧山国土分 局出让土地严重违约,法 院错判为何不予纠正?”为题进行了深入报道,引起广大网 民的强烈共鸣,纷纷跟帖为天之林公 司喊 冤,呼 吁对法 院错判案 件予以再审改判)。2017年5月22日,最高人 民法 院对天之林公 司的申 诉进行立案审 查,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监50号,并传唤双方于2017年6 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
十 八 大以来总 书 记提出要依法 治 国,大力反- 腐和如何加快经济发展必将成为十 九 大的主题,而国内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形形色 色的企业,笔者想说的是地方法 院的一次不公 正判 决很可能就会导致一家企业走向灭 亡,天之林公 司的案例不就说明了这一点吗?当司法 不 公的现状让企业家群 体都看不到希望时,我 国的经济发展还谈得到未来吗?最后希望最高人 民法 院能够尽快再审改判,还天之林公 司一个公 道!
笔者化名: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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