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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应公正 疏忽不能成为借口(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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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一堵云 周六 八月 05, 2017 8:09 pm

 据法 律与生活杂 志报道:两年半之前,周兴文用确凿证 据向辽宁省朝 阳市公 安局实 名举 报朝 阳市英德学校(下称‘英德学校’)于某等3名董 事私分学校资金150万元,市局领 导批示由新华公 安分 局予以侦 办,但分 局相关领 导,采取弄 虚作 假、欺 上 瞒 下等手 段,不予立 案,涉 嫌包 庇嫌 疑人!从而引发质疑。
  这篇名为《朝 阳市一校长举 报有人私分校资金怎不立 案》的新闻调 查在网络爆 红之际,通 过报道内容看到周兴文在举 报后5个多月后立 案,第二次做笔录时,办 案魏警 官要求由举 报人承担评 估费,同时不给出是否立 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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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地民心网的介入下,新华公 安分 局答复主办该案的民 警工作疏忽,在办 理受案手 续后未依法按程序向举 报人出具受案回执,虽未耽误案 件的正常侦 办,但导致举报人对此产生异 议引发举报投诉,存在工作不认真的问题,因办 案民 警不构成处分,于2016年1月4日对办案民 警魏XX进行全局通报批 评并写出书面检 查。
  不仅如此,辽宁省公 安厅督办意见指出,同地区、同期、同质工程为什么相差200元/平方米?400多万工程款全部现金结算,是否符合财务规定?侦 查卷存在问题:涉及工程款的现金日记账没调全。从笔录看支付工程款的大额现金出处没有核查。2014年7月9日给付姜某的70万;8月15日的45万、15万等去向没有核实。对举报的英德学校的涉 案人员个人 大额现金来源,只调取没有核实。从笔录看于某等人都有大额现金进账均没有核实。对举报人反映的铺柏油路面和停车场工程没有评估。举报人称塑胶操场工程造价31⒍4万,新华分 局称301.4万,数据相差15万是税费没有计入(8.6万地基工程税款和草坪塑胶税款⒍4万),不论谁付税金,工程造价均应含税。评估结论是262万还是258万,同时262万的评估结论没有报告,评估结论多次,是否以最后有评估报告的结论为准。新华分 局称塑胶操场工程塑胶费用比评估费高出30多万,其中规费至少应计入8万,运费应高出4万,施工费至少有20多万未计入评估报告的依据没有提 供。
  新华公 安分 局则回 复举报的情况与实际不符。
  是否有犯 罪事实是由公 安机 关根据法 律法规进行侦 查并下结论,毋庸置疑。
  但是执 法 办案岂能疏忽?背后是否有其他不为人知的原因?
  要知道,在执 法 办案中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轻者丧失部门公信力、国 家形象,重者事关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疏忽不能成为借口,更不能视同法 律为儿戏!
  执 法为民必须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在法 治中 国制 度下,一切以法 律为标准,仅仅是疏忽显然说不过去!
  一个看起来并不复杂的举报案 件为什么5个多月后才立案?
  而办案警 官要求由举 报人承担评估费,哪项法 律规定的?
  面对上级公 安机 关的督办意见是否完全重新核查?
  是否用扎实的证 据对举 报人公开了?
  受案立 案是执 法源头,是人 民群众聚焦的重要执 法环节,是公 安机 关必须把好的“入口关”。2015年,公 安部下发了《关于改 革完善受案立案制 度的意见》,提出完善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 查工作程序、加强对受立案环节监 督管理等一系列改 革要求。
  为什么当地没有完全贯彻执行?
  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 民活的更有尊严,应该在法 治前提下,执 法公平、公 正、公开,是基本要求。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 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 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而当地执 法机 关是否该反思?公开回应关切呢?
  要知道百 姓事,无小事!(赵 刚 刘勇)

一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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