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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公安对退役两立战功中校军官的栽赃陷害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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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公安对退役两立战功中校军官的栽赃陷害何时了 Empty 惠州公安对退役两立战功中校军官的栽赃陷害何时了

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六 八月 05, 2017 1:25 pm

自2016年10月份至今,在中 国 法 律网、中 华法 治网、中 国焦点网、法 治在线等数十家官网媒体及搜狐、天涯、大众等全国四百余家论坛连续发表与转载了一位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对惠州市政 府的悲愤控 诉、一位两立战功中校军官退役在惠州市的悲惨遭遇、恨不当年越战死, 枉留今日受冤辱的文章,评论万余,点 击量达数千万之巨,受到人 民群众的广泛关注。鉴于惠州市政 府惠州公 安至今不予回应,特将惠州公 安栽赃陷害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的事实再曝光如下,全国人 民共评判:

一、涉案公 司、人员概况

惠州市机电设备公 司(固定资产上千万,流动资金3600万),国企, 法人代 表、经理于水, 副经理黄祝生、朱章喜。

惠州慧斯特发展总公 司,合营公 司 (机电公 司投资30万.占股30%),董事长张斌; 法人代 表,副董事长于水; 总经理张 勇; 财务总监叶静霞。

惠州慧斯特国际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 司(固定资产约15万,流动资金约10万), 法人代 表:吉亚明, 总经理张 勇; 财务经理叶静霞; 技术部部 长蒋海中。

惠州慧斯特广告艺术中心(流动资金约10万), 法人代 表,经理刘俊。

二、首次办案,私 了不成,取保候审34个月

1994年9月10日,因惠州慧斯特国际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 司发生纵火未遂案。

该市城区公 安分 局在收 审蒋海中、张 勇后,在无任何书证.物证的情况下,以”涉嫌策划纵火骗保”收 审控 诉人于水3个月。在查明控 诉人:

1、 遵守国 家合同法,不签骗保合同,不签发公 司法人签约授权委托书,充分证明了其不骗保的立场和不同意签骗保合同的事实。

2、依法不签批骗保投保合同的付 款, 再次证明了其不骗保的立场和不同意签骗保合同的事实。

3、及时决策搬迁慧斯特信息公 司(期货),彻底粉碎骗保企图。在闻知惠斯特公 司签订了离谱的800万保险合同后不到20天, 于水即断然决策,于9月5日召开 慧斯特公 司会 议.借董事会名义突然宣布搬迁决定, 9月9日实施搬迁该公 司及其全部固定资产到机电设备公 司二楼期货交易大厅。搬迁这一举措,在事实上已从根本上铲除了在慧斯特信息公 司原经营地址纵火骗保的物资基础,及发生偷盗、砸抢等不良事 件骗保的可能性, 从而在事实上已粉碎了案犯的骗保企图。

4、慧斯特投保公 司固定资产不足20万元, 公 司财务未作固定资产假帐。连公 司财务帐上都不认为自己有固定资产800万,又如何去向投保的保险公 司去骗保800万呢。说控 诉人想骗保800万的编造也太虚太假了吧。

5、骗保合同有刘俊、张 勇勾结平安保险业 务人员合谋骗取投保提成,贿 赂叶静霞支付投保款,共同瓜分投保提成10000元的事实与确凿证据。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 于水自始至终依法与张 勇等人的不法行为作了坚决斗 争,并在案犯纵火前已粉碎了案犯的骗保企图,并且书证、物证证据链确凿 。

因此,为保公 安办案收 审控 告人的正确性,该市城区公 安分 局派佘海强、小黄干 警二人在解除控 诉人收 审前一周提 审控 诉人商谈“私 了”。控 诉人问“私 了”何意? 佘海强回 复说, “私 了”就是你交钱取保候审,我们也不再查了,三个月后没有新情况就结案互不追究了。 控 诉人听后表示此案没有结论不行,要求“查明此案,还其清 白”(有公 安案卷记录) 。因“私 了”结案不成,一周后公 安对控 诉人取保侯审, 非法拖至34个月不解除不结案,于97年10月15日才解除取保侯审。

此时,距案发时间已以长达3年一个月,严重违反了国 家刑事诉 讼法多条法规。 依法,已构成了违反(80)刑诉法第35条和(97)刑诉法第46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法规, 违反(80)刑诉法第11条非刑罪即终止审理的法规,违反 (97)刑诉法第58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法规,违反(80)刑诉法第92条和(97)刑诉法第15条3个月办案终结时限法规的违法 办案事实。

三、蓄意栽赃陷害,案发3年后违法二次办案,制 造冤假劳 教案

97年12月,在控 诉人于该年10月15日解除取保侯审后,向惠州城区检 察院上诉追讨机电公 司所交取保候审押金期间,该市城区公 安分 局与劳 教委公然违反(97)刑事诉 讼法第94条“ 发现不应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 件;”的法规,和第15条关于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应当撤销案 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的法规,精心策划, 以栽赃和欺 骗的手法,于97年12月31日对控 诉人制 造了冤假劳 教案:

(一) 、以欺 骗手段违法 制 造劳 教案:

1.首先以3年 前无证据的经济诈骗为由, 对控 诉人非法刑事拘 留。

2. 而后违法派警 官黄东强独自一人(第1次)提 审控 诉人,欺 骗控 诉人说,只要写保 证 书不再追讨6万元取保候审押金,撤回以往历年来向各方的上诉书,和保证以后不再上诉就放人,骗取了控 诉人不追讨撤上诉和不再上诉的保证;

3. 继续违法派警 官黄东强独自一人(第2次)提 审控 诉人,欺 骗控 诉人说,公 安因二次办案内部需有个交待,要給控 诉人搞个不入档 案的假劳 教所外执行就放人,骗取控 诉人的不用上诉,从而制 造出了对控 诉人所谓不劳 教不入档的劳 动 教 养3年所外执行的假案。

4. 98 年5月下旬某日晚,惠城区公 安分 局圆通桥派 出 所陈干 警等两人在该市美丽岛酒店找到受聘为该酒店总经理的控 诉人,说是劳 动 教 养决定书未存档丢失,要控 诉人补签字,并倒签回1月下旬控 诉人离开拘 留所时的日期,不签就带回 派 出 所, 迫使控 诉人在劳 教书上倒时间签字。使控 诉人在倒时间签字的同时即丧失了上诉权。

至此, 劳 教委和办案人员通 过欺 骗控 诉人不入档签 名与倒签签 名制 造上诉权时间差,剥夺了控 诉人的上诉权,把栽赃陷害控 诉人的假劳 动 教 养案,做成一个因控 诉人丧失上诉权而变成由他们说了算的真劳 动 教 养案,其二次办案的目的已跃然纸上。

(二)、其嫁祸栽赃证据:

按劳 教决定书内容,其编造虚假案情,嫁祸栽赃之七大证据:

证据一: 以“因公 司亏损”的模糊说法,编造控 诉人作案动机。编造栽赃当年掌管着机电公 司3600余万元流动资金的控 诉人,为合营的慧斯特公 司分摊15万元的亏损,而欲以烧毁“慧斯特”公 司仅有的, 已被搬迁走的20万元固定资产,骗取800万元保险巨额赔偿这样一个数额不对称到弱 智的骗保童话。

证据二: 慧斯特投保公 司固定资产不足20万元, 公 司财务未作固定资产假帐。编造控 诉人策划骗保,难道说控 诉人想拿着公 司财务不足20万元的固定资产帐本,和投保800万的一纸假合同去向保险公 司骗保800万吗?能两立战功的退役中校军官会策划出这样无脑的骗保吗? 也太无知太儿戏太自欺欺人了吧!!

证据三: 隐瞒慧斯特总经理张 勇、刘俊与保险公 司人员合谋,不经查验投保公 司固定资产数额,不经投保公 司法人签字,即签订800万元巨额保险,贿絡慧斯特财务总监叶静霞擅自支付投保款4万元,合伙瓜分保险业 务提成1万元的事实,为嫁祸栽赃控 诉人骗保直接隐瞒案犯证据。

证据四: 编造“同年8月15日, 于水叫财务部 长叶XX与张 勇、 刘俊一起, 携带四万元的支票去投保”的假情节(见附件7), 编造“空口无凭”的口“叫”,取代“立字为凭”的投保合约与投保付 款凭证这两大书证证据, 栽赃控 诉人同意签约付 款骗保。这是对国 家法 律证据法规的公然践 踏。

证据五: 编造“蒋海中从公 司提款16000元,从深圳买回100件电视接收系统软件,充作投保标的” 的所谓违法事实, 却又没有16000元的购货发 票如何充作投保标的800万元的证据, 实在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了。

证据六: 既定为“伺机纵火烧毁公 司财物,骗取高额保险赔偿”,却又编造出搬迁“藏放”“公 司财物”? 到底是“伺机烧毁财物”骗保,还是“搬迁藏放财物”不骗保,这两种前后矛盾,自欺欺人的编造, 把通告了全体期货顾客和社 会的公开的公 司营业搬迁说成是“藏放”,无非是想否定控 诉人在案犯投保(有效期一年)后不到一个月即坚决采取的“搬迁”行动, 使得案犯“伺机纵火”的行为已无“机”可“伺”, “烧毁公 司财物”的行为已无“物”可“烧”的事实铁证。是明目张胆指鹿为马的栽赃行为(见附件10)。

证据七: 对案犯口供不与控 诉人“双方质证”。根据, (97)刑事诉 讼法第47条的法 律规定,案犯的口供在未经与控 诉人“双方质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控 诉人有违法事实的定案根据。办案人员未经 “双方质证”,即把案犯等人口供作为定案根据,是严重违法 办案行为,知 法犯法,栽赃控 诉人的重要证据。

以上七大证据,充分证明,对控 诉人的的劳 教,是一个没有依法移交司法劳 教所执行的假劳 教案, 是一个没有劳 动 教 养档 案的假劳 教案, 是一个没有劳 动 教 养事实的假劳 教案, 是一个至今也没有发予解除劳 教证明书的假劳 教案。

这些事实证明,原惠州公 安二次办案人员曲国春、陈卫东、黄东强等,为隐瞒其最初办案的违法责任, 想方设法整治控 告人的不认 罪、不私 了、敢追退取保候审押金,不惜置该案全部书证、物证不顾,借案犯口供编造案情,歪 曲事实,编造 假证据,给控 诉人栽上个“参与密商、分工”等“莫 须 有”罪名,枉法 办案,严重违反刑事诉 讼法和劳 动 教 养试行办法的多条法规, 控 告人坚决请求按“劳 教决定书”所列“违法事实”,调出案卷,依法查清该案事实,还该案本来面目,追究惠城區公 安分 局曲国春、陈卫东、黄东强等在97年对惠州“1994.9.11纵火骗保案”第二次办案中编造歪 曲事实,颠 倒 黑 白,蒙骗“劳 教委”制 造冤假错案的法 律责任。按(公 安部令第41号)公 安机 关人 民 警 察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一) 、违反法 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 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 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 、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 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 查、鉴定中 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 件错误处理的;

(七)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 留、取保候审、监 视 居 住等刑事强 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追究其执 法过错的法 律责任。

终止对退役两立战功中校军官二 十 年来的栽赃陷害,还其一个公平公 正!!

附件: 见附件7与10

控诉人: 退役中校军官 于水

2017年8月6日

联系电话:1366952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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