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拆迁“以购代征”涉嫌违法!(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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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拆迁“以购代征”涉嫌违法!(转载)
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以下简称港街办)在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锦欣公 司)与南通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源公 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履约期之间,将规划拆 迁中锦欣公 司向金源公 司承租的位于南通市外环西路112号原新韩服饰大楼一幢及相邻配电房一幢(简称锦江之星大楼),用欺 骗的手段,以“以购代征”的形式,进行非法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港街办向金源公 司支付3О80万元“拆 迁专户”转让价款,并非法 办 理了由崇川区住建局2015年10月23日颁发的崇政房(民)字第201501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此举,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不仅严重违法,还侵犯了锦欣酒店管理公 司上千万资产投入和拆 迁利益,造成锦欣公 司巨大经济损失。
一、事 件的由来:
2008年5月20日,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 司与南通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锦欣酒店公 司向金源公 司承租位于南通市外环西路112号原新韩服饰大楼一幢及相邻配电房一幢(产权证号为崇政房[企]字第0304号),属集体土地性质,总建筑面积6004.29m2),租赁期间自20О8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前五年综合费用160万每年,后五年综合费为170万每年。租赁合同还约定,若在租赁期内遇到拆 迁终止合同,不作为违约,由双方共同参与锦欣酒店公 司在租赁期间内的装潢和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事宜。
承租近10年间,锦欣酒店公 司除投资上千万元用于酒店装潢、设施添置更新和酒店管理,还向金源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各项综合费用,上交锦江酒店集 团加 盟管理费用,总计费用接近1500万元。2015年1月19日,港街办与金源公 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自2015年6 月5日以后的租金由港街办收取,租金归港街办所有。对锦欣酒店公 司应得的拆 迁利益和相关损失明确不予补偿。其实,《房屋转让合同》签订的真 实目的并非政 府继续收取租金,而是耍阴 谋玩此招以逃避补偿锦欣酒店公 司的拆 迁利益。2015下半年至2016年,因电路问题造成停电停水给酒店造成严重损失,前后停电停水达一个月。2015年9月23日,锦欣酒店公 司书面致函给金源公 司,要求商讨拆 迁补偿及因电路造成营运损失,金源公 司直到2015年10月13日才给予书面回 复,回 复说来函提及电路问题造成营运损失赔偿问题直接与港街办联 系,并说明今后锦欣酒店公 司任何事宜,金源公 司不再回 复。
二、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以购代征”变相拆 迁严重违法:
1.港街办作为诉争房屋所属地块拆 迁主体,与金源公 司签订的
《房屋转让合同》,名为买卖,实为拆 迁安置,是虚假的欺 骗行为。目的就是为诉争房屋承租人锦欣酒店公 司得不到应得的拆 迁利益和相关损失的补偿。《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 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不符合法 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 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 律行政 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2.港街办与金源公 司的房屋买卖行为发生时,该房屋所属地块已经列入拆 迁规划,纳入红线图内。按照国 家拆 迁政 策,已经列入拆 迁规划区域的房屋是不允许分户、落户和买卖的,当然更不允许进行产权登记。何能说明诉争房屋所属地块为规划拆 迁区域呢?一是《致搬迁户的一封公 开 信》说明之;二锦江之星大楼位于规划拆 迁红线图核心部位;三是拨款凭证白纸黑字明确写着“拆 迁专户”证明之;四是所诉争房屋周边大量工厂、房屋均已被 拆 迁待建,更能说明问题。 港街办擅自为已经列入拆 迁规划区域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违反了国 家的法 律法规,损害了国 家和社 会的公共利益,也直接侵犯了锦欣酒店公 司合法权益。
3.诉争房屋的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按照此规定,港街办与金源公 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转让房屋的行为不合法,不符合申请房屋所有权的条件。
4.港街办未经法定程序取得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我 国产权登记程序中坚持的是“房地一体”的原则,房屋所有权属证 书取得的同时应办 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港街办并未取得诉争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符合申办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同时,锦欣酒店公 司在信息查询过程中得知,港街办申请办 理所有权证时并未缴纳相关的契税等转让房屋的规费,也没有提交减免相应规费的凭证,也是不符合申领权属证 书的条件。
5.港街办申领的诉争房屋所有权证无效。依照国 务 院2014年11月24日颁布、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具有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登记的行政职权。而本诉争的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清晰显示盖有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章,是在2015年10月23日颁发。显而易见,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行为超越了其行政职权,是非法无效的。其过程是住建局的领 导不研读国 家政 策,还是少数个人为了利益,私自相授?《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条:国 家实行不动产统 一登记制 度。第六条:国 务 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 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 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 民政 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 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 府不动产登记机 构办 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 民政 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 构统 一办 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6.诉争房屋性质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的工业用地,但港街办向金源公 司购 买房屋的价 格3О80万元是按照商业用房的价值定的,远远高于工业用房的价值,这就导致国有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租赁期间,锦欣酒店公 司加 盟锦江 集 团开始着手锦江之星旅馆兴建,对诉争房屋进行大量的改建、装修和装饰,对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港街办将诉争的房屋直接登记在金源公 司名下,侵犯了锦欣酒店公 司的物权。
7.崇川区任港街道办委托崇川区住建局出具诉争房屋的评估报告,竟然没有评估的目的和诉争房屋的用途,不符合《评估法》所规定的相关要求。评估报告将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 司的资产运营明确写进评估范围。评估项目中也明确包括租金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管理费、维修费等。评估报告注明了评估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工业租赁,土地所有人是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但任港街道办却未对锦欣酒店公 司应得的拆 迁利益和相关损失作任何补偿。
三、锦欣公 司的强烈呼 吁和诉求:
党的十 八 大以后,总 书 记关于群众路线、群众工作有很论述。他多次提出,凡是有利于百 姓的事再小也要做,凡是危害百 姓的事再小也要除,对拖 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侵 占群众利益等问题要要坚决地防止和纠正。
作为诉争房屋经济利益的直接受 害 者锦欣酒店公 司,在此借媒体强烈呼 吁:一请上级人 民政 府、国土部门及纪 委、政 法委介入调 查,对崇川区任港街道办少数领 导人的违法乱纪行为一查到底,查出真 相,给 群众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二对锦欣酒店公 司应得的拆 迁利益和相关营运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给予合理合法的补偿;三追究崇川区任港街道办违法乱纪行为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四请各大媒体舆 论部门给予新闻监 督,社 会监 督,以切实维护锦欣酒店公 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公平与正义!
举 报人: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张跃 手 机:13809081540
2017年7月24日
相关图片证 据如下:
一、事 件的由来:
2008年5月20日,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 司与南通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锦欣酒店公 司向金源公 司承租位于南通市外环西路112号原新韩服饰大楼一幢及相邻配电房一幢(产权证号为崇政房[企]字第0304号),属集体土地性质,总建筑面积6004.29m2),租赁期间自20О8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前五年综合费用160万每年,后五年综合费为170万每年。租赁合同还约定,若在租赁期内遇到拆 迁终止合同,不作为违约,由双方共同参与锦欣酒店公 司在租赁期间内的装潢和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事宜。
承租近10年间,锦欣酒店公 司除投资上千万元用于酒店装潢、设施添置更新和酒店管理,还向金源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各项综合费用,上交锦江酒店集 团加 盟管理费用,总计费用接近1500万元。2015年1月19日,港街办与金源公 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自2015年6 月5日以后的租金由港街办收取,租金归港街办所有。对锦欣酒店公 司应得的拆 迁利益和相关损失明确不予补偿。其实,《房屋转让合同》签订的真 实目的并非政 府继续收取租金,而是耍阴 谋玩此招以逃避补偿锦欣酒店公 司的拆 迁利益。2015下半年至2016年,因电路问题造成停电停水给酒店造成严重损失,前后停电停水达一个月。2015年9月23日,锦欣酒店公 司书面致函给金源公 司,要求商讨拆 迁补偿及因电路造成营运损失,金源公 司直到2015年10月13日才给予书面回 复,回 复说来函提及电路问题造成营运损失赔偿问题直接与港街办联 系,并说明今后锦欣酒店公 司任何事宜,金源公 司不再回 复。
二、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以购代征”变相拆 迁严重违法:
1.港街办作为诉争房屋所属地块拆 迁主体,与金源公 司签订的
《房屋转让合同》,名为买卖,实为拆 迁安置,是虚假的欺 骗行为。目的就是为诉争房屋承租人锦欣酒店公 司得不到应得的拆 迁利益和相关损失的补偿。《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 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不符合法 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 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 律行政 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2.港街办与金源公 司的房屋买卖行为发生时,该房屋所属地块已经列入拆 迁规划,纳入红线图内。按照国 家拆 迁政 策,已经列入拆 迁规划区域的房屋是不允许分户、落户和买卖的,当然更不允许进行产权登记。何能说明诉争房屋所属地块为规划拆 迁区域呢?一是《致搬迁户的一封公 开 信》说明之;二锦江之星大楼位于规划拆 迁红线图核心部位;三是拨款凭证白纸黑字明确写着“拆 迁专户”证明之;四是所诉争房屋周边大量工厂、房屋均已被 拆 迁待建,更能说明问题。 港街办擅自为已经列入拆 迁规划区域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违反了国 家的法 律法规,损害了国 家和社 会的公共利益,也直接侵犯了锦欣酒店公 司合法权益。
3.诉争房屋的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按照此规定,港街办与金源公 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转让房屋的行为不合法,不符合申请房屋所有权的条件。
4.港街办未经法定程序取得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我 国产权登记程序中坚持的是“房地一体”的原则,房屋所有权属证 书取得的同时应办 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港街办并未取得诉争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符合申办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同时,锦欣酒店公 司在信息查询过程中得知,港街办申请办 理所有权证时并未缴纳相关的契税等转让房屋的规费,也没有提交减免相应规费的凭证,也是不符合申领权属证 书的条件。
5.港街办申领的诉争房屋所有权证无效。依照国 务 院2014年11月24日颁布、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具有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登记的行政职权。而本诉争的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清晰显示盖有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章,是在2015年10月23日颁发。显而易见,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行为超越了其行政职权,是非法无效的。其过程是住建局的领 导不研读国 家政 策,还是少数个人为了利益,私自相授?《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条:国 家实行不动产统 一登记制 度。第六条:国 务 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 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 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 民政 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 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 府不动产登记机 构办 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 民政 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 构统 一办 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6.诉争房屋性质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的工业用地,但港街办向金源公 司购 买房屋的价 格3О80万元是按照商业用房的价值定的,远远高于工业用房的价值,这就导致国有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租赁期间,锦欣酒店公 司加 盟锦江 集 团开始着手锦江之星旅馆兴建,对诉争房屋进行大量的改建、装修和装饰,对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港街办将诉争的房屋直接登记在金源公 司名下,侵犯了锦欣酒店公 司的物权。
7.崇川区任港街道办委托崇川区住建局出具诉争房屋的评估报告,竟然没有评估的目的和诉争房屋的用途,不符合《评估法》所规定的相关要求。评估报告将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 司的资产运营明确写进评估范围。评估项目中也明确包括租金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管理费、维修费等。评估报告注明了评估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工业租赁,土地所有人是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但任港街道办却未对锦欣酒店公 司应得的拆 迁利益和相关损失作任何补偿。
三、锦欣公 司的强烈呼 吁和诉求:
党的十 八 大以后,总 书 记关于群众路线、群众工作有很论述。他多次提出,凡是有利于百 姓的事再小也要做,凡是危害百 姓的事再小也要除,对拖 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侵 占群众利益等问题要要坚决地防止和纠正。
作为诉争房屋经济利益的直接受 害 者锦欣酒店公 司,在此借媒体强烈呼 吁:一请上级人 民政 府、国土部门及纪 委、政 法委介入调 查,对崇川区任港街道办少数领 导人的违法乱纪行为一查到底,查出真 相,给 群众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二对锦欣酒店公 司应得的拆 迁利益和相关营运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给予合理合法的补偿;三追究崇川区任港街道办违法乱纪行为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四请各大媒体舆 论部门给予新闻监 督,社 会监 督,以切实维护锦欣酒店公 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公平与正义!
举 报人: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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