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好法官”程有林签发“驴打滚”判决书 获史上最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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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好法官”程有林签发“驴打滚”判决书 获史上最牛法官!
晒晒潢川县法院法 官程有林审理的“驴 打滚”判 决书
———暴 力绑 架追 债、逼写“驴 打滚”欠 条 获法院给力支持
本网讯(记者 张超 郑克邦 报道)18年前因为一笔八千元债 务纠纷,男子郑某被李某伙同他人,从千里之外的杭州萧山,强 行绑 架至河南潢川县桃林镇,几人一路上对郑某进行殴 打,非法拘 禁20多个小时,最后强迫其写下2.6万元的每月百分之三的“驴 打滚”高 利 息欠 条,并以其房产作抵 押。郑某于打欠 条的当日被李某等人押至当地法 院,法 官在当日即快速给力配合,签 发“民事调 解书”,令人大跌眼镜的是,非法绑 架者李某获法 院“民事调解”判决胜 诉。法院的行为,直接导致郑某的房产被李某以法院强 制执 行的名义“合法”过户至今。
郑先举,今年56岁,河南潢川县桃林铺镇人(后户口迁往杭州市余杭区)。
郑先举告诉记者:“1996年12月份,我由于当时的企业破产,欠李顺忠8000元米款还不上,并给其打了欠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了还清欠款我外出打工。1999年4月12日晚上,我突然被李顺忠伙同社 会闲杂人员李顺孝、刘某、于胜利、汪广义开着车连夜把我从千里之外的杭州萧山强行绑 架至河南潢川县桃林镇李顺忠家中,几人一路上对我进行殴 打,非法拘 禁我20多小时。李顺忠这伙人绑 架了我之后,以要砍掉我双手威胁我,我当时就被吓懵了,最后他们强 迫我写下了2.6万元的每月百分之三的高利息欠条,并以我的房产作抵押(按照他们的意思这些钱包括所欠的8千元与绑 架费、出租车等费用共计2.6万元),并对我百般侮 辱。
图:潢川县人 民法 院当年的枉 法裁 判者程有林法 官,现为该院党 组成 员、刑 事审 判庭庭 长。
第二天一早,这帮人押 解我去法庭,逼 迫我在李顺忠准备好的空白纸上签字,我无奈签 名后,他们才放我离开。就这样,在潢川县人 民法 院以审判员程有林为首的法 官们的审理下,在1999年4月14日打欠条的当天,潢川县人 民法 院就快速签发(1999)潢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该判 决书无视客观事实,就盲目支持非法的带有高利息“驴打滚”行为的欠 条。”
图:潢川县人 民法 院法 官程有林审理的“驴打滚”判 决书。
潢川县人 民法 院(1999)潢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显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郑先举所欠原告大米款一万四千元及利息一万二千元,限其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前还清。逾期,自九九年四月十四起,以月3%利率,支付延期付 款的利息......”郑先举说:“只有在旧社 会才有的“驴打滚”“利滚利”的做法,却在潢川县人 民法 院出现并上演了,退一步来讲,就算我欠李顺忠大米款一万四千元,但法 院也不能公然支持利息一万二千元以月3%的高利息利率,支付延期付 款的利息呀!就这样在法 院的违法支持下,我欠李顺忠米款加上所谓的利息的利息,在没有通知我本人签字的情况之下,我的当时价值30多万元房屋在法 院的大力主持下,被超标的以四万八百八十元卖给了李顺忠。后来 经当地名望郑永祥(已故)、郑世勇调解,我家房子下面门面房让李顺忠住一年,用来抵消其欠款,结果李顺忠一住就是两年,不仅不给我租金,更大有吞并我房产之意。”
图:郑先举被绑 架后,被迫给李顺忠打的欠 条。
郑先举出示的给李顺忠所打的欠 条内容为:今欠李顺忠现 金26000元整,如7月20号不还清,利 息3%,并以房产作抵 押。
图:在法 院违 规执 行的自家房产前,郑先举的前妻张国珍向记者讲述事件经过。
针对此欠 条,6月23日郑先举的前妻张国珍接受记者采访时气愤地说:“该房产是我们夫妻俩人没日没夜辛苦劳作花钱买地皮盖起来的,是我们夫妻共有财产,郑先举给李顺忠打欠 条时,没有经过我同意,就自己私下以房产作抵 押,显然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图:在没有告知郑先举的情况下,潢川县法 院就凭“欠 条”通知房管部门直接把郑先举与张国珍二人的合法房产过户给了李顺忠,令人可笑的是,该草契竟然把“郑先举”错写成了“郑宪举”,不知是如何过户的?
在2001年10月份期间,潢川县人 民法 院在没有经过我张国珍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让桃林房管所把我们的房屋强 制过户给了李顺忠,由于此房屋有一半产权是我的,我一直没有搬离此住处。恶 人总是先告 状,李顺忠因我没有搬离此房屋,反而倒打一耙,一纸诉状把我起诉到法 院,主审法 官为屠成林,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某权威律师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 律保护。但在本案中,1999年4月14日的欠条,是在1996年12月30日的欠条基础上,将前期欠款利息计入后期欠款本金结算而成,且欠 款利 息均按月利率3%的高标准计算。在本案的借贷过程中,原告方李顺忠在一定期限内不但要收取本金利息,还要收取利息的利息。这种“利 滚 利”的高 利 贷方式,在民间被称为“驴打滚”,这种借 贷关系是不受法 律所保护,但潢川县人 民法 院却支持这种违 法行为,让人不可思议。该律师还说,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民通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 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因此,郑先举在与张国珍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房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原则上也是无效的。
记者临离开时,郑先举气愤地告诉记者:“潢川法 院的主审法 官程有林支持这种“驴打 滚”的违 法行为,这就是在造 孽呀,就是因这事,前妻才与我离了婚,把我们一家推上了火坑!”
此事究竟如何进展,我们拭目以待!
文章来源 华夏报道网
———暴 力绑 架追 债、逼写“驴 打滚”欠 条 获法院给力支持
本网讯(记者 张超 郑克邦 报道)18年前因为一笔八千元债 务纠纷,男子郑某被李某伙同他人,从千里之外的杭州萧山,强 行绑 架至河南潢川县桃林镇,几人一路上对郑某进行殴 打,非法拘 禁20多个小时,最后强迫其写下2.6万元的每月百分之三的“驴 打滚”高 利 息欠 条,并以其房产作抵 押。郑某于打欠 条的当日被李某等人押至当地法 院,法 官在当日即快速给力配合,签 发“民事调 解书”,令人大跌眼镜的是,非法绑 架者李某获法 院“民事调解”判决胜 诉。法院的行为,直接导致郑某的房产被李某以法院强 制执 行的名义“合法”过户至今。
郑先举,今年56岁,河南潢川县桃林铺镇人(后户口迁往杭州市余杭区)。
郑先举告诉记者:“1996年12月份,我由于当时的企业破产,欠李顺忠8000元米款还不上,并给其打了欠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了还清欠款我外出打工。1999年4月12日晚上,我突然被李顺忠伙同社 会闲杂人员李顺孝、刘某、于胜利、汪广义开着车连夜把我从千里之外的杭州萧山强行绑 架至河南潢川县桃林镇李顺忠家中,几人一路上对我进行殴 打,非法拘 禁我20多小时。李顺忠这伙人绑 架了我之后,以要砍掉我双手威胁我,我当时就被吓懵了,最后他们强 迫我写下了2.6万元的每月百分之三的高利息欠条,并以我的房产作抵押(按照他们的意思这些钱包括所欠的8千元与绑 架费、出租车等费用共计2.6万元),并对我百般侮 辱。
图:潢川县人 民法 院当年的枉 法裁 判者程有林法 官,现为该院党 组成 员、刑 事审 判庭庭 长。
第二天一早,这帮人押 解我去法庭,逼 迫我在李顺忠准备好的空白纸上签字,我无奈签 名后,他们才放我离开。就这样,在潢川县人 民法 院以审判员程有林为首的法 官们的审理下,在1999年4月14日打欠条的当天,潢川县人 民法 院就快速签发(1999)潢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该判 决书无视客观事实,就盲目支持非法的带有高利息“驴打滚”行为的欠 条。”
图:潢川县人 民法 院法 官程有林审理的“驴打滚”判 决书。
潢川县人 民法 院(1999)潢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显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郑先举所欠原告大米款一万四千元及利息一万二千元,限其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前还清。逾期,自九九年四月十四起,以月3%利率,支付延期付 款的利息......”郑先举说:“只有在旧社 会才有的“驴打滚”“利滚利”的做法,却在潢川县人 民法 院出现并上演了,退一步来讲,就算我欠李顺忠大米款一万四千元,但法 院也不能公然支持利息一万二千元以月3%的高利息利率,支付延期付 款的利息呀!就这样在法 院的违法支持下,我欠李顺忠米款加上所谓的利息的利息,在没有通知我本人签字的情况之下,我的当时价值30多万元房屋在法 院的大力主持下,被超标的以四万八百八十元卖给了李顺忠。后来 经当地名望郑永祥(已故)、郑世勇调解,我家房子下面门面房让李顺忠住一年,用来抵消其欠款,结果李顺忠一住就是两年,不仅不给我租金,更大有吞并我房产之意。”
图:郑先举被绑 架后,被迫给李顺忠打的欠 条。
郑先举出示的给李顺忠所打的欠 条内容为:今欠李顺忠现 金26000元整,如7月20号不还清,利 息3%,并以房产作抵 押。
图:在法 院违 规执 行的自家房产前,郑先举的前妻张国珍向记者讲述事件经过。
针对此欠 条,6月23日郑先举的前妻张国珍接受记者采访时气愤地说:“该房产是我们夫妻俩人没日没夜辛苦劳作花钱买地皮盖起来的,是我们夫妻共有财产,郑先举给李顺忠打欠 条时,没有经过我同意,就自己私下以房产作抵 押,显然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图:在没有告知郑先举的情况下,潢川县法 院就凭“欠 条”通知房管部门直接把郑先举与张国珍二人的合法房产过户给了李顺忠,令人可笑的是,该草契竟然把“郑先举”错写成了“郑宪举”,不知是如何过户的?
在2001年10月份期间,潢川县人 民法 院在没有经过我张国珍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让桃林房管所把我们的房屋强 制过户给了李顺忠,由于此房屋有一半产权是我的,我一直没有搬离此住处。恶 人总是先告 状,李顺忠因我没有搬离此房屋,反而倒打一耙,一纸诉状把我起诉到法 院,主审法 官为屠成林,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某权威律师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 律保护。但在本案中,1999年4月14日的欠条,是在1996年12月30日的欠条基础上,将前期欠款利息计入后期欠款本金结算而成,且欠 款利 息均按月利率3%的高标准计算。在本案的借贷过程中,原告方李顺忠在一定期限内不但要收取本金利息,还要收取利息的利息。这种“利 滚 利”的高 利 贷方式,在民间被称为“驴打滚”,这种借 贷关系是不受法 律所保护,但潢川县人 民法 院却支持这种违 法行为,让人不可思议。该律师还说,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民通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 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因此,郑先举在与张国珍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房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原则上也是无效的。
记者临离开时,郑先举气愤地告诉记者:“潢川法 院的主审法 官程有林支持这种“驴打 滚”的违 法行为,这就是在造 孽呀,就是因这事,前妻才与我离了婚,把我们一家推上了火坑!”
此事究竟如何进展,我们拭目以待!
文章来源 华夏报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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