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地标公司董事徐友明:“经侦大队有我的人,不怕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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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地标公司董事徐友明:“经侦大队有我的人,不怕告!”
近年来,随着地产投资项目的迅速发展,许多经济诈骗开始向房地产行业延伸。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是全国 民企500强龙发集 团旗下公 司,于2010年10月投资6400万至武汉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光谷自 由城项目(占股20%),该项目实际获利6亿。然而,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却损失了全部利润及部分本金。
光谷自 由城项目实际获利6亿,作为投资方的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投资6400万,理应在赚回本金的情况下,获得按占股20%分成的利润,为何不赚反亏?再加上经过了四年的时间,资金压在该项目多年,亏损更是雪上加霜。
记者了解到,在光谷自 由城项目运作中,新地标公 司执行董事徐友明伙同财务总监魏冬荣侵占挪用公 司资产数亿 元,最终导致作为投资方的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蒙受重大损失。
此外,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在依法向武汉市公 安局经济犯罪侦 查支队报案后,武汉市公 安局经侦支队不作为,慢作为,导致案 件至今未能立案,犯罪嫌疑人至今逍 遥 法 外。
虚列土地成本、扣 留返款……徐友明侵占挪用公 司数亿资金
据了解,由当地公 安机 关委托进行的审计结果显示,新地标公 司徐友明、魏冬荣涉嫌虚列土地成本侵占公 司资产2600万元。
在光谷自 由城项目中,政 府作为对项目支持返还土地出让金1.2亿 元,新地标公 司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鑫晶公 司的协议中约定以市政建设配套费、垃 圾清运费的形式赔偿新地标公 司2173万元,和延迟开工损失1000万元。新地标公 司在受托分配政 府返款时也实际扣除了。新地标公 司在财务报表上将该未由其实际承担的3173万元作为开发成本列支,由全体股东承担,但扣 留的返款却未列入利润而被侵占。
2014年1月4日,将新地标公 司700万元资金挪用给殷剑波个人账户;
2011年11月7日、2011年11月9日两次挪用给武汉智恒物资有限公 司2000万元资金;
2011年12月23日将1000万元以暂借款名义挪用至武汉盛之源置业有限公 司;
2014年3月12日将3100万元资金转入徐友明个人账户,该笔巨额资金被挪用达一年之久;
根据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入股新地标公 司前的协议,双方约定超过十万元的开支应该由双方股东共同签字审核,且不得分拆。但是在新地标公 司项目开发和销 售过程中,数十亿 元由徐友明一个人签字支出,其中高达8亿 元被徐友明借用到个人和关联公 司,更有前述上亿 元被侵占挪用。
犯罪事实确凿 案 件却受到不当干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5年⒎23日,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向武汉市公 安局报案后,在经侦支队两次委托审计都显示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长达一年未能立案、导致犯罪嫌疑人徐友明逍 遥 法 外,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蒙受重大损失。
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相关人员对记者反映,徐有明公然宣称经侦大队有他的人,不怕告。
据悉,徐友明等犯罪分 子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鉴定机 构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并附有依法进行司法审计的新地标公 司财务账簿、银 行流水及相关协议文件予以支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记者在对有关专 家进行咨询后了解到,徐友明等犯罪分 子的犯罪嫌疑明确而清晰,已完全符合公 安机 关立案侦 查的标准,但案 件提交武汉市经侦支队后,如石沉大海。
鉴定机 构出具最能反映案 件重点的鉴定意见,在鉴定机 构依法出具后,经侦支队以部分鉴定意见无法反映案 件事实,无法证明犯罪行为为由,要求鉴定机 构重新进行全面的司法审计。
其后,鉴定机 构依法对新地标公 司账簿进行了全面的司法审计,徐友明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多次消极对待公 司账簿的依法调取工作,致使全面审计进展缓慢。待鉴定机 构最终出具全面鉴定意见,并明确表明徐友明等犯罪分 子涉嫌侵占、挪用资金。
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认为在案 件中受到不公 正对待,恳 请市检 察院立案查处黄陂公 安分 局不作为及依法督办此案。
而在这一案 件中,相关部门的不正当干预,是否属违规干扰经济纠纷?是否有公权力滥用之嫌?十八届四中全 会审议通 过的《中 共中 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 治政 府……保证公 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的遭遇令人费解,匪夷所思。
为了防止公 安机 关和民 警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公 安部已经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 安机 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切实纠正办 理经济案 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
但近来不断发现仍有一些地方公 安机 关和少数民 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为了本地方或某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置国 家法 律和党 纪政纪于不顾,越权办案,把不属公 安机 关管辖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诈骗案 件,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有的故意混淆经济纠纷与诈骗案 件的界限,谋取私利;有的采取违法收 审、扣 押人质、非法拘 禁等手段强行抓人,长期关 押,“还款放人”;个别地方竟以已经检 察机 关批 捕来转嫁责任,应付上级公 安机 关追查,严重侵犯了公 民人身权 利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坏的社 会影响。对这种严重的违法 办案、越权办案的事 件,各级公 安机 关负责同志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查处,要做到对法 律负责,坚决维护国 家法 律的统 一和尊严。
光谷自 由城项目实际获利6亿,作为投资方的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投资6400万,理应在赚回本金的情况下,获得按占股20%分成的利润,为何不赚反亏?再加上经过了四年的时间,资金压在该项目多年,亏损更是雪上加霜。
记者了解到,在光谷自 由城项目运作中,新地标公 司执行董事徐友明伙同财务总监魏冬荣侵占挪用公 司资产数亿 元,最终导致作为投资方的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蒙受重大损失。
此外,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在依法向武汉市公 安局经济犯罪侦 查支队报案后,武汉市公 安局经侦支队不作为,慢作为,导致案 件至今未能立案,犯罪嫌疑人至今逍 遥 法 外。
虚列土地成本、扣 留返款……徐友明侵占挪用公 司数亿资金
据了解,由当地公 安机 关委托进行的审计结果显示,新地标公 司徐友明、魏冬荣涉嫌虚列土地成本侵占公 司资产2600万元。
在光谷自 由城项目中,政 府作为对项目支持返还土地出让金1.2亿 元,新地标公 司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鑫晶公 司的协议中约定以市政建设配套费、垃 圾清运费的形式赔偿新地标公 司2173万元,和延迟开工损失1000万元。新地标公 司在受托分配政 府返款时也实际扣除了。新地标公 司在财务报表上将该未由其实际承担的3173万元作为开发成本列支,由全体股东承担,但扣 留的返款却未列入利润而被侵占。
2014年1月4日,将新地标公 司700万元资金挪用给殷剑波个人账户;
2011年11月7日、2011年11月9日两次挪用给武汉智恒物资有限公 司2000万元资金;
2011年12月23日将1000万元以暂借款名义挪用至武汉盛之源置业有限公 司;
2014年3月12日将3100万元资金转入徐友明个人账户,该笔巨额资金被挪用达一年之久;
根据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入股新地标公 司前的协议,双方约定超过十万元的开支应该由双方股东共同签字审核,且不得分拆。但是在新地标公 司项目开发和销 售过程中,数十亿 元由徐友明一个人签字支出,其中高达8亿 元被徐友明借用到个人和关联公 司,更有前述上亿 元被侵占挪用。
犯罪事实确凿 案 件却受到不当干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5年⒎23日,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向武汉市公 安局报案后,在经侦支队两次委托审计都显示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长达一年未能立案、导致犯罪嫌疑人徐友明逍 遥 法 外,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蒙受重大损失。
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相关人员对记者反映,徐有明公然宣称经侦大队有他的人,不怕告。
据悉,徐友明等犯罪分 子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鉴定机 构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并附有依法进行司法审计的新地标公 司财务账簿、银 行流水及相关协议文件予以支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记者在对有关专 家进行咨询后了解到,徐友明等犯罪分 子的犯罪嫌疑明确而清晰,已完全符合公 安机 关立案侦 查的标准,但案 件提交武汉市经侦支队后,如石沉大海。
鉴定机 构出具最能反映案 件重点的鉴定意见,在鉴定机 构依法出具后,经侦支队以部分鉴定意见无法反映案 件事实,无法证明犯罪行为为由,要求鉴定机 构重新进行全面的司法审计。
其后,鉴定机 构依法对新地标公 司账簿进行了全面的司法审计,徐友明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多次消极对待公 司账簿的依法调取工作,致使全面审计进展缓慢。待鉴定机 构最终出具全面鉴定意见,并明确表明徐友明等犯罪分 子涉嫌侵占、挪用资金。
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认为在案 件中受到不公 正对待,恳 请市检 察院立案查处黄陂公 安分 局不作为及依法督办此案。
而在这一案 件中,相关部门的不正当干预,是否属违规干扰经济纠纷?是否有公权力滥用之嫌?十八届四中全 会审议通 过的《中 共中 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 治政 府……保证公 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 司的遭遇令人费解,匪夷所思。
为了防止公 安机 关和民 警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公 安部已经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 安机 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切实纠正办 理经济案 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
但近来不断发现仍有一些地方公 安机 关和少数民 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为了本地方或某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置国 家法 律和党 纪政纪于不顾,越权办案,把不属公 安机 关管辖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诈骗案 件,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有的故意混淆经济纠纷与诈骗案 件的界限,谋取私利;有的采取违法收 审、扣 押人质、非法拘 禁等手段强行抓人,长期关 押,“还款放人”;个别地方竟以已经检 察机 关批 捕来转嫁责任,应付上级公 安机 关追查,严重侵犯了公 民人身权 利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坏的社 会影响。对这种严重的违法 办案、越权办案的事 件,各级公 安机 关负责同志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查处,要做到对法 律负责,坚决维护国 家法 律的统 一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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