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无依据BOT成公变私,受害人维权遇困难(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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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无依据BOT成公变私,受害人维权遇困难(转载)
最近,湖南徐某向媒体投诉称“长沙无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BOT项目成国资公变私欺诈群众非法牟利依据,长沙市政 府至今逾3年不按国 家信 访制 度给依法上 访群众书面答复”,并向媒体讲述了具体事 件经过。
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内“小动物救助中心”,是国 家划拨地上的公益性公用建筑。长沙市园林局、长沙生态动物园伙同私企“长沙祥茂投资置业有限公 司”,通 过新闻媒体、宣 传画册、官 员参与招商推介会等方式对外宣 传,长沙市园林局、长沙生态动物园和长沙市其他有关政 府部门进行调研和宣 传活动、长沙生态动物园在协议上加盖其合同专用章等各种手段,故意隐瞒用地及建筑性质等真 实情况,虚构政 府开发规划和前景,带笼子欺诈,自2010年到2012年底,将公益性公用建筑“小动物救助中心”包装成商业用途的“长沙生态动物园宠物馆”、“长沙生态动物园宠物市场”,对外出 售30年经营使用权和招商办市场公变私非法牟利,致使群众受骗上当损失惨重。
在受害群众发现以上情况后,为掩盖问题,长沙市园林局于2014年2月14日以文 字的形式,将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含“小动物救助中心”)认定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BOT项目。但长沙市园林局却不能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拿出政 府必须主动公示的该项目立项、招投标、政 府审批、祥茂公 司承包前资质、财务状况等依据,仅有动物园与私企祥茂公 司于20О8年10月15日签订的《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建设项目及经营合作总协议书》。并以该合同作为他们转让国 家划拨地上公益性公用建筑30年经营使用权及转向为商业的宠物市场的依据。
而《国 家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社 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鉴于长沙市园林局系统涉嫌以无依据BOT项目掩护官 商 勾 结公变私欺诈的情况,本受害群众于2014年4月到长沙市政 府依法上 访,向长沙市政 府递交了书面的《公变私,侵占国 家财产!欺诈老百 姓!关于请求及时妥善解决长沙生态动物园宠物馆购铺受 害 人诉求的报告》,至今已历时超过三年时间。期间本依法上 访的受害群众多次提出书面报告,并于2015年8月2日,2016年1月31日分别以挂号信的形式给长沙市政 府寄去《关于要求长沙市政 府对长沙生态动物园宠物馆上 访事项以市政 府公文形式给予书面答复的申请》,2015年8月28日还亲自到长沙市信 访局去接洽,要求长沙市政 府作为长沙市园林局、长沙生态动物园的上级主管机 关及该上 访事项的首先接谈机 关,按照国 家信 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 访事项受理办 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十一条“有权处理机 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 理信 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的规定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书》。此后,本依法上 访群众又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要求长沙市政 府在全国广泛开展批 评与自我批 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形势下,以敢于揭短亮丑的勇气,勇于纠正错误的担当,实事求是查明事 件真 相。但直到现在长沙市政 府仍然没有按规定就该上 访事项的调 查处理情况出具《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给予书面答复,还多次企图用被揭 发单位长沙市园林局的自我辩护材料敷衍忽悠。
现本依法上 访的受害群众强烈要求长沙市政 府充分领悟党中 央的精神实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 央关于信 访工作的制 度要求,依法行政,阳光操作,及时正确地办 理有关上 访事项,作为被揭 发单位长沙市园林局、长沙生态动物园的上级主管部门,及该上 访事项的首先接谈机 关,将有关受理(包括负责的领 导,参与调 查的部门,调 查组人员、受理程序等)、调 查(包括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内“小动物救助中心”的用地及建筑性质,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BOT项目的立项、公开招投标、批准手续及工程总价,长沙祥茂投资置业有限公 司承接动物园项目前的有关工程建设经历、财务状况、资质等资料信息,出 售宠物馆经营使用权及作为商业的宠物市场对外出租是否合法及其资金去向,动物园科普区政 府特许经营其条件、数量、程序等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程序,动物园与祥茂公 司于20О8年10月15日签订的《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建设项目及经营合作总协议书》的法 律依据等)、处理(包括对宠物馆上 访事项的处理前提和依据,对有关涉事党 政单位及干 部的处理依据和结果等)等情况给予书面答复,出具《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切实按国 家制 度规定给群众一个明白的书面交待。
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内“小动物救助中心”,是国 家划拨地上的公益性公用建筑。长沙市园林局、长沙生态动物园伙同私企“长沙祥茂投资置业有限公 司”,通 过新闻媒体、宣 传画册、官 员参与招商推介会等方式对外宣 传,长沙市园林局、长沙生态动物园和长沙市其他有关政 府部门进行调研和宣 传活动、长沙生态动物园在协议上加盖其合同专用章等各种手段,故意隐瞒用地及建筑性质等真 实情况,虚构政 府开发规划和前景,带笼子欺诈,自2010年到2012年底,将公益性公用建筑“小动物救助中心”包装成商业用途的“长沙生态动物园宠物馆”、“长沙生态动物园宠物市场”,对外出 售30年经营使用权和招商办市场公变私非法牟利,致使群众受骗上当损失惨重。
在受害群众发现以上情况后,为掩盖问题,长沙市园林局于2014年2月14日以文 字的形式,将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含“小动物救助中心”)认定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BOT项目。但长沙市园林局却不能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拿出政 府必须主动公示的该项目立项、招投标、政 府审批、祥茂公 司承包前资质、财务状况等依据,仅有动物园与私企祥茂公 司于20О8年10月15日签订的《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建设项目及经营合作总协议书》。并以该合同作为他们转让国 家划拨地上公益性公用建筑30年经营使用权及转向为商业的宠物市场的依据。
而《国 家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社 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鉴于长沙市园林局系统涉嫌以无依据BOT项目掩护官 商 勾 结公变私欺诈的情况,本受害群众于2014年4月到长沙市政 府依法上 访,向长沙市政 府递交了书面的《公变私,侵占国 家财产!欺诈老百 姓!关于请求及时妥善解决长沙生态动物园宠物馆购铺受 害 人诉求的报告》,至今已历时超过三年时间。期间本依法上 访的受害群众多次提出书面报告,并于2015年8月2日,2016年1月31日分别以挂号信的形式给长沙市政 府寄去《关于要求长沙市政 府对长沙生态动物园宠物馆上 访事项以市政 府公文形式给予书面答复的申请》,2015年8月28日还亲自到长沙市信 访局去接洽,要求长沙市政 府作为长沙市园林局、长沙生态动物园的上级主管机 关及该上 访事项的首先接谈机 关,按照国 家信 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 访事项受理办 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十一条“有权处理机 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 理信 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的规定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书》。此后,本依法上 访群众又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要求长沙市政 府在全国广泛开展批 评与自我批 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形势下,以敢于揭短亮丑的勇气,勇于纠正错误的担当,实事求是查明事 件真 相。但直到现在长沙市政 府仍然没有按规定就该上 访事项的调 查处理情况出具《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给予书面答复,还多次企图用被揭 发单位长沙市园林局的自我辩护材料敷衍忽悠。
现本依法上 访的受害群众强烈要求长沙市政 府充分领悟党中 央的精神实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 央关于信 访工作的制 度要求,依法行政,阳光操作,及时正确地办 理有关上 访事项,作为被揭 发单位长沙市园林局、长沙生态动物园的上级主管部门,及该上 访事项的首先接谈机 关,将有关受理(包括负责的领 导,参与调 查的部门,调 查组人员、受理程序等)、调 查(包括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内“小动物救助中心”的用地及建筑性质,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BOT项目的立项、公开招投标、批准手续及工程总价,长沙祥茂投资置业有限公 司承接动物园项目前的有关工程建设经历、财务状况、资质等资料信息,出 售宠物馆经营使用权及作为商业的宠物市场对外出租是否合法及其资金去向,动物园科普区政 府特许经营其条件、数量、程序等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程序,动物园与祥茂公 司于20О8年10月15日签订的《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建设项目及经营合作总协议书》的法 律依据等)、处理(包括对宠物馆上 访事项的处理前提和依据,对有关涉事党 政单位及干 部的处理依据和结果等)等情况给予书面答复,出具《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切实按国 家制 度规定给群众一个明白的书面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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