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给打工者无偿帮忙提供借宿 结果帮得官司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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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给打工者无偿帮忙提供借宿 结果帮得官司缠身
好心给打工者无 偿帮忙提 供借宿结果帮得官 司缠身
----曝驻马店驿城区法官马伟凭荒谬想像及推理枉 法判 案
两年前,冯国华出于好心,给打工农民苏干军无 偿提 供借宿的地方,没想到,苏干军中途被他人所 杀,冯国华不但无辜遭遇牢 狱之灾,还官 司缠身,有可能损 失巨额赔 偿款。冯国华实在想不到,为什么好人没有好报?
中华新闻通讯社讯【记者 郑克邦 李水中报道】冯国华,是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孙店村村民。家里平时种几亩地,农闲时收点粮食卖给其它人,中间赚点差价养家糊口。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大,冯国华扛不动粮食包了,就在农忙的时候找一两个人帮自己一起干,在确山县双河乡杨店村民朱仁海的介绍下,苏干军就被介绍到冯国华处干活。
图:冯国华指认苏干军的死亡现场。
冯国华告诉记者:“因为苏干军是信阳人离家远,工作完回家不方便,我出于好心,所以让其借宿在我家。他刚来的时候,在屋里给他准备的有床,但他嫌屋里粮食多有虫,气味不好闻,执意挪到屋的走廊下睡。2015年11月23日凌晨,我起来,看见有陌生人过来,就去追赶,结果没有追上,我返回一掀被子,看到苏干军人已经死了,人命关天,我就赶紧打110报警,结果公 安机 关却把我与我爱人都定为犯罪嫌疑人,送进了看 守 所,戴上脚镣手铐,受尽折磨,后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是杀 人凶手,我们夫 妻二人最终被‘取保候审’释 放。”
“‘屋漏偏逢连阴雨’,谁也想不到,死者苏干军的家人一纸诉状,竟然以苏干军给我看 护粮食麻袋包受到凶手杀 害身亡为由,把我起诉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 民法 院,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他们30多万元。实际上,苏干军的工作就是装包、扛包、卸包,工作地点在我家临路边及我家房子西边的院子里或者到各村农 民家里,他的工作就是计件结算,扛一包一元钱,卸一包一元钱,一天一结账,根本不存在晚上给我们看 护院子,因为都是日间劳作,粮食也没有在我家院内存放,工作的时候是我与苏干军一起干的,他只是给我帮忙,所以我们之间并不存在雇 佣关系,这些众多乡邻都可以给我作证。”冯国华非常气愤地如是说。
冯国华认为:“一是苏干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自己坚持把床挪到屋外,与我们无关,更无夜晚看 护院子之说,公 安局在案发后的询问笔录中有关于这一情况的证据,而且之前在我处干过活的人都可以证实没有看 护院子这一项;二是苏干军真正死因为第三人所杀 害,现案 件公 安局在进一步侦 查中。”
然而死者苏干军的家属却把冯国华夫妇二人告上法庭,2017年4月驻马店驿城区人 民法 院下达(2016)豫1702民初3287号民事判 决,判 决冯国华、刘苗苗夫 妻二人赔偿死者家属331773.5元。冯国华的代 理律师认为,驿城区人 民法 院主审法 官马伟仅凭主观想像及荒谬推理,在没有任何人证及书证的情况,就凭“应与二被告之间形成雇 佣关系”、“其行为正常应理解应为……”等含糊、模棱两可等字眼,盲目枉法判 决,这纯粹是在睁着眼睛说瞎话。
一审判 决认定:“死 亡受 害 人苏干军生前在二被告处为二被告打 包、装运粮食,应与二被告形成雇 佣关系”。冯国华的代 理律师认为,一审判 决的这一认定,完全是违背事实的错误认定。【1】冯国华在家中收粮食是小本买卖,每日收粮食数量有限,仅仅是根据收粮多少,临时有偿找 人打包、装运粮食;【2】找 人帮忙是采取计件付酬方式;【3】干完活付账走人;【4】夜间没有工作,冯国华家中没有休息房间,不负责吃住;【5】苏干军在当天的劳务已经完毕且已给付工钱;【6】受 害 人苏干军死亡是在非劳务期间;因此冯国华与死者苏干军所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雇 佣关系,苏干军本应回自己的住处休息(其它劳务工均已回家休息),却自愿在冯国华的走廊下休息,显然其死亡不应有冯国华承担。
一审判 决书还记载:“根据公 安机 关现场勘验显示:当日夜间为雨雪天气。温度为-2C,湿度为90%风向为北风,且二被告粮食收 购点堆放有已收 购的粮食和拖拉机等物品,在如此恶劣的天气下,死亡受 害 人苏干军不在屋内居住而居住在平房的走廊下,其行为正常应理解为二被告看 管粮食和物品。苏干军在夜间为二被告看 管粮食和物品的行为亦属于从事雇 佣活动的范畴”。律师认为,一审判 决的这一认定,纯系是歪 曲事实的方式,而不是按照案 件的客观事实认定。【1】冯国华家中不是旅店,没有收取任何人的住宿费用;【2】苏干军在冯国华处干活没有带任何被褥;【3】苏干军吃饭均在距离冯国华家不远的“王 敏饭店”吃饭;【4】此次雨雪天气是偶然天气变化(可查看气象资料),不排除苏干军回住处不方便而偶然睡在冯国华家走廊下;【5】冯国华家养了几条 狗何须苏干军看 管粮食和物品?以上五点足以说明,一审驻马店市驿城区人 民法 院主审法 官马伟在没有书证及人证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荒谬想像,就判 决苏干军为冯国华家看 管粮食和物品的推理显然不能成 立。
根据本案事实,被害人苏干军的死亡不是发生在雇 佣活动中,而是在当天的劳务结束后的夜晚休息时间,这是本案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苏干军在休息时间被凶手害死在冯国华家的走廊下,不属于在雇 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范畴,冯国华显然依法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一位权威律师说,苏干军在当天结完工钱、劳务完毕之后的夜间被他人所杀,冯国华出于好心无偿给他提 供借宿,死者家属理应督促公 安机 关尽快找到真 凶,却要将赔偿责任归于好心人冯国华头上,这是很让人寒心的。
最后,冯国华说:“对于苏干军的死亡,我们深表惋惜,但死者已逝,我们现在最应该做的就是配合公 安机 关调 查和要求公 安机 关尽快破案,毕竟严 惩凶手才是对死者最好的交代。请求二审法 院驻马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明察秋毫,依法撤销驿城区人 民法 院(2016)豫1702民初3287号荒谬的民事判 决书,还我们一个公 道!”
目前此案二 审阶段,于6月15日下午15时在驻马店市中级人 民法 院开 庭审 理,审 判长为李光明。此事究竟如何进展,我们拭目以待!
文章来源 中华新闻通讯社讯
----曝驻马店驿城区法官马伟凭荒谬想像及推理枉 法判 案
两年前,冯国华出于好心,给打工农民苏干军无 偿提 供借宿的地方,没想到,苏干军中途被他人所 杀,冯国华不但无辜遭遇牢 狱之灾,还官 司缠身,有可能损 失巨额赔 偿款。冯国华实在想不到,为什么好人没有好报?
中华新闻通讯社讯【记者 郑克邦 李水中报道】冯国华,是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孙店村村民。家里平时种几亩地,农闲时收点粮食卖给其它人,中间赚点差价养家糊口。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大,冯国华扛不动粮食包了,就在农忙的时候找一两个人帮自己一起干,在确山县双河乡杨店村民朱仁海的介绍下,苏干军就被介绍到冯国华处干活。
图:冯国华指认苏干军的死亡现场。
冯国华告诉记者:“因为苏干军是信阳人离家远,工作完回家不方便,我出于好心,所以让其借宿在我家。他刚来的时候,在屋里给他准备的有床,但他嫌屋里粮食多有虫,气味不好闻,执意挪到屋的走廊下睡。2015年11月23日凌晨,我起来,看见有陌生人过来,就去追赶,结果没有追上,我返回一掀被子,看到苏干军人已经死了,人命关天,我就赶紧打110报警,结果公 安机 关却把我与我爱人都定为犯罪嫌疑人,送进了看 守 所,戴上脚镣手铐,受尽折磨,后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是杀 人凶手,我们夫 妻二人最终被‘取保候审’释 放。”
“‘屋漏偏逢连阴雨’,谁也想不到,死者苏干军的家人一纸诉状,竟然以苏干军给我看 护粮食麻袋包受到凶手杀 害身亡为由,把我起诉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 民法 院,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他们30多万元。实际上,苏干军的工作就是装包、扛包、卸包,工作地点在我家临路边及我家房子西边的院子里或者到各村农 民家里,他的工作就是计件结算,扛一包一元钱,卸一包一元钱,一天一结账,根本不存在晚上给我们看 护院子,因为都是日间劳作,粮食也没有在我家院内存放,工作的时候是我与苏干军一起干的,他只是给我帮忙,所以我们之间并不存在雇 佣关系,这些众多乡邻都可以给我作证。”冯国华非常气愤地如是说。
冯国华认为:“一是苏干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自己坚持把床挪到屋外,与我们无关,更无夜晚看 护院子之说,公 安局在案发后的询问笔录中有关于这一情况的证据,而且之前在我处干过活的人都可以证实没有看 护院子这一项;二是苏干军真正死因为第三人所杀 害,现案 件公 安局在进一步侦 查中。”
然而死者苏干军的家属却把冯国华夫妇二人告上法庭,2017年4月驻马店驿城区人 民法 院下达(2016)豫1702民初3287号民事判 决,判 决冯国华、刘苗苗夫 妻二人赔偿死者家属331773.5元。冯国华的代 理律师认为,驿城区人 民法 院主审法 官马伟仅凭主观想像及荒谬推理,在没有任何人证及书证的情况,就凭“应与二被告之间形成雇 佣关系”、“其行为正常应理解应为……”等含糊、模棱两可等字眼,盲目枉法判 决,这纯粹是在睁着眼睛说瞎话。
一审判 决认定:“死 亡受 害 人苏干军生前在二被告处为二被告打 包、装运粮食,应与二被告形成雇 佣关系”。冯国华的代 理律师认为,一审判 决的这一认定,完全是违背事实的错误认定。【1】冯国华在家中收粮食是小本买卖,每日收粮食数量有限,仅仅是根据收粮多少,临时有偿找 人打包、装运粮食;【2】找 人帮忙是采取计件付酬方式;【3】干完活付账走人;【4】夜间没有工作,冯国华家中没有休息房间,不负责吃住;【5】苏干军在当天的劳务已经完毕且已给付工钱;【6】受 害 人苏干军死亡是在非劳务期间;因此冯国华与死者苏干军所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雇 佣关系,苏干军本应回自己的住处休息(其它劳务工均已回家休息),却自愿在冯国华的走廊下休息,显然其死亡不应有冯国华承担。
一审判 决书还记载:“根据公 安机 关现场勘验显示:当日夜间为雨雪天气。温度为-2C,湿度为90%风向为北风,且二被告粮食收 购点堆放有已收 购的粮食和拖拉机等物品,在如此恶劣的天气下,死亡受 害 人苏干军不在屋内居住而居住在平房的走廊下,其行为正常应理解为二被告看 管粮食和物品。苏干军在夜间为二被告看 管粮食和物品的行为亦属于从事雇 佣活动的范畴”。律师认为,一审判 决的这一认定,纯系是歪 曲事实的方式,而不是按照案 件的客观事实认定。【1】冯国华家中不是旅店,没有收取任何人的住宿费用;【2】苏干军在冯国华处干活没有带任何被褥;【3】苏干军吃饭均在距离冯国华家不远的“王 敏饭店”吃饭;【4】此次雨雪天气是偶然天气变化(可查看气象资料),不排除苏干军回住处不方便而偶然睡在冯国华家走廊下;【5】冯国华家养了几条 狗何须苏干军看 管粮食和物品?以上五点足以说明,一审驻马店市驿城区人 民法 院主审法 官马伟在没有书证及人证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荒谬想像,就判 决苏干军为冯国华家看 管粮食和物品的推理显然不能成 立。
根据本案事实,被害人苏干军的死亡不是发生在雇 佣活动中,而是在当天的劳务结束后的夜晚休息时间,这是本案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苏干军在休息时间被凶手害死在冯国华家的走廊下,不属于在雇 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范畴,冯国华显然依法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一位权威律师说,苏干军在当天结完工钱、劳务完毕之后的夜间被他人所杀,冯国华出于好心无偿给他提 供借宿,死者家属理应督促公 安机 关尽快找到真 凶,却要将赔偿责任归于好心人冯国华头上,这是很让人寒心的。
最后,冯国华说:“对于苏干军的死亡,我们深表惋惜,但死者已逝,我们现在最应该做的就是配合公 安机 关调 查和要求公 安机 关尽快破案,毕竟严 惩凶手才是对死者最好的交代。请求二审法 院驻马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明察秋毫,依法撤销驿城区人 民法 院(2016)豫1702民初3287号荒谬的民事判 决书,还我们一个公 道!”
目前此案二 审阶段,于6月15日下午15时在驻马店市中级人 民法 院开 庭审 理,审 判长为李光明。此事究竟如何进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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