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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转军人遭遇南宁最黑判决 法官或与诈骗集团相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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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转军人遭遇南宁最黑判决 法官或与诈骗集团相勾结 Empty 复转军人遭遇南宁最黑判决 法官或与诈骗集团相勾结

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一 六月 12, 2017 6:51 pm

有着多年军旅生涯、曾多次立功受奖的优秀复转军人,不远千里从老家福建来到广西南宁投资。十年来,他向政 府缴纳 税费超过5亿 元,捐建公园、学校等公益事业近5000万元,且即将开业的文化旅游综合 体项目可为当地解决5000人以上的就业问题。

他热爱广西这片热土,也为当地经济建设发展正在不断***着;然而,近日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一个枉法裁判,让他彻底凉透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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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的委托合同

“没见过这么黑的判 决!”复转军人、广西旺达投资公 司董事长胡大涛,面对南宁中院针对其与吴小彤、陈远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判 决,十分不解。

案 件的起源,是因为旺达公 司与吴小彤、陈远明签订的一份过期且作废的委托合同。

2010年11月8日,旺达公 司通 过拍卖会竞得南宁市经开区那历路东侧GC2010—097号地块,并于11月25日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及契税1.84亿 元。

之后因规划与国土部门信息不对称原因,导致旺达公 司无法按原出让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因此旺达公 司依法依约申请解除合同,请求政 府退回其已缴纳的款项和支付相应利息。2011年12月19日,当地政 府相关部门复函同意解除合同、退回已缴纳的款项,但因审批流程相对繁琐,造成上述资金迟迟无法退回,从而导致企业后续开发资金紧张,损失巨大。

2012年9月14日,时任旺达公 司法 律顾问的吴小彤律师,知道该情况后,其利 用股东急于退回上述款项的心态,趁虚而入,称她朋友陈远明与北 京领 导关系很好,能够通 过关系很快将该款项和利息要回来。

胡董事长出于对吴小彤本来就是公 司法 律顾问的信任,再加上股东们的催促,于是便与吴小彤、陈远明签订委托合同。

合同约定:吴、陈二人为旺达公 司收回1.84亿土地出让金及税款,如政 府给予本金以外的赔偿或支付利息的,旺达公 司应在收到赔偿金、利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该赔偿金或利息总额的40%(后被其私自篡改为60%)向吴、陈二人支付委托费。

同时双方还就期限问题作了约定,即吴、陈二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就受托事项取得实质进展,否则旺达公 司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的第12天——2012年9月26日,吴、陈二人以需要前期运作费用为由,以借款的形式从旺达公 司拿走了100万元。但刚过了一周,吴、陈二人又以同样的理由要求旺达公 司再支付100万。第二次再要求借100万,立即让旺达公 司胡董事长起了疑心,于是他便让朋友帮助查询一下吴小彤所称的、与“北 京领 导”关系很好的受托人陈远明究竟是什么身份。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陈远明是个有诈骗、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前科的社 会闲杂人员。于是,旺达公 司马上联 系吴小彤,要求立即解除《委托合同》。

接着,吴小彤拿了一份委托合同归还给旺达公 司,并声称她自己手上的那一份暂时找不到,等找到后会马上送回来。由于顾及吴是公 司法 律顾问的面子,旺达公 司也就不太在意这个事了。

后来,经过旺达公 司多次与当地政 府的沟通协调,最终于2013年1月28日收到国土局退回的土地出让金、2月1日收到财政局支付的利息、6 月7日收到税 务 局退回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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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的诉 讼请求

由于吴小彤、陈远明不仅不能依委托合同为旺达公 司向政 府收回相应款项,反而还向旺达公 司借款达360万元。于是,旺达公 司对吴小彤提起了诉 讼,法 院相继判 决吴小彤应偿还旺达公 司的欠款。

在吴小彤败诉并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她却翻出了2012年9月14日旺达公 司与她签订的委托合同,称她已为旺达公 司收回了相关款项,因此她欠旺达公 司的360万元,应当与旺达公 司必须支付给她的1800万元委托费相扣除。为此,她还以公证 书的形式向旺达公 司进行了邮寄公证。

旺达公 司认为,这是吴小彤在无 理 取 闹,因为当时该委托合同已经解除;何况,该2012年9月14日签订的期限只有3个月的委托合同,在此时都超期近三年了。因此,旺达公 司没有理会她。

2015年10月19日,吴小彤给旺达公 司胡董事长发来短信,称“法 院领 导已看过该委托合同,想让她把委托合同中的权 利义务转移给他们的朋友,他们(法 官)承诺,在抵销完相应款项后,还另给她和陈远明各200万,打官司不需要她出一分钱,包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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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吴小彤发给胡董的短信截图

之后的2015年11月7日,胡董事长再次收到吴小彤类似威胁的短信。但是,旺达公 司均未予以理会。

没想到在2016年1月26日,吴小彤、陈远明还真向南宁市江南区人 民法 院提起了诉 讼,要求旺达公 司按超期近三年的委托合同之约定支付1800万元委托费用。

在诉 讼过程中,吴小彤因为没履行委托合同,所以在根本不清楚政 府向旺达公 司支付利息的具体时间和数额的情况下,曾三次向法 院申请变更诉 讼标的。

江南区法 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吴、陈二人是否履行委托合同的问题。首先,从证据上来看,政 府或政 府部门经过多次组 织协调,是旺达公 司收回土地出让金与契税,并获得利息补偿的关键;因此,如果吴、陈二人已经履行委托合同,则政 府或政 府相关部门组 织召开的协调会,理应有吴陈二人参与;可是从双方提交的会 议纪要上看,代 表旺达公 司参加协调会的,并非吴陈二人,而是旺达公 司法定代 表人或职员。

其次,按照会 议纪要要求,关于利息的给付问题,需要旺达公 司参与协商核算;吴陈二人作为旺达公 司受托人,应当知道利息的协商核算结果;可是从吴陈二人的陈述看,其并不清楚利息是如何计算、金额是多少、以及支付的时间等,这也与常理不符。

再次,吴陈二人辩解履行合同不需要旺达公 司出具委托书,也不需要参加有关会 议,并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说明合同履行情况,不仅违反受托人服 从指示义务,也违反了受托人应当履行报告义务的规定;而吴陈二人主张“动用社 会关系履行合同”和“凭借社 会资源完成委托事项”的说法,更是无视民事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明显有违社 会公德。

最后,从举证责任分配看,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吴陈二人主张已经履行合同,应当提 供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合以上分析,江南区法 院认为吴陈二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因此,于2017年1月4日判 决驳回了吴小彤、陈远明的诉 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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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政 府的任何一份会 议纪要都没有吴陈二人参与

迎来最黑二审判 决

江南区法 院作出一审判 决后,吴小彤、陈远明二人向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了上诉。

主审且主办该上诉案的,是南宁中院民二庭庭长黄德标。以黄德标为审判长的合议庭认为:涉案的委托合同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目的上都不具有非法性,只要约定的目的实现,旺达公 司就应当依约给予吴小彤、陈远明 报酬。

至于受托人吴陈二人在提 供服 务过程中使用的方法方式,不应作为判定合同目的是否合法的依据。在商事活动中,人际关系作为一种社 会资源,与知识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等其他社 会资源一样,可以为行为人在推动、促成各方交易所充分利 用,行为人可以通 过其掌握的人际关系资源优势,通 过调动各方力量,为其需完成的事务或正当商业目的服 务。只是行为人在利 用这种资源时不得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吴陈二人提 供的服 务违反法 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退一步说,即使存在,也是评判其服 务行为合法性问题,不影响涉案委托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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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达公 司要求吴陈二人提 供具体向相关部门协调、推动合同目的实现的证据,吴陈二人认为在签订合同后立即开展系列卓有成效的委托工作,包括且不限于跑了自 治区人 大、政协、政 府、南宁市政 府、国土局、地税局以及南宁市经开区管委会、国土局、地税局等部门,并充分发动亲朋好友、客户资源等推动、促成委托事项的完成,同时以涉及商业秘密不予提 供。

虽然吴陈二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利 用人际关系资源帮助促成受托事项,但旺达公 司于2013年2月4日向陈远明指定的一个山东公 司账户支付了2000万元“材料款”一事,可以证明吴陈二人已提 供了“相关服 务”;如果吴陈二人未履行合同,也不应存在旺达公 司在收到利息后受威胁支付2000万元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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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中院对事实的认定和判 决,真可谓没有最黑,只有更黑!”一向正义凛然的复转军人胡大涛同志对此义愤填膺,回想起吴小彤曾给他发过的“让法 院领 导看过委托合同、法 官要受让合同权 利义务”的那条短信,与二审判 决结果的遥相呼应,这不禁让他打了个寒颤。反观吴陈二人的上诉状,与二审判 决的高度一致,不禁让人联想到连上诉状都被法 官“包办”了。

旺达公 司一参与旁听的职员称,在黄德标审判长主持的庭审中,法 官只允许吴陈二人说话,而旺达公 司的主张他们一概不听,从而出现了“一边倒”的开庭现场;关于这个问题,相关部门可调取开庭同步录 音录像查看。而针对这样一份明确的政 府行政合同,却被黄法 官认定并实用“商事活动”规则,这又是为什么呢?

关于吴陈二人自称跑过人 大、政协、政 府等部门的问题,旺达公 司称他们连一张 进出这些政 府部门大门的条子或签字都拿不出来,全凭他们口述,如此荒唐的描述,居然也被黄庭长采纳了。

针对旺达公 司向陈远明指定的山东君恒石材公 司支付2000万元的问题,旺达公 司称这完全是陈远明诈骗集 团的敲 诈 勒 索之违法犯罪行为。关于这起敲 诈 勒 索案,旺达公 司一方面在向公 安机 关报案,另一方面也向山东潍坊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了不当得利的诉 讼。目前,潍坊中院已裁定查封了君恒石材公 司2200万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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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情人 士透露,山东君恒石材公 司存在大量的违法问题,这很可能是一个有组 织、有预 谋的巨大诈骗集 团,其中牵涉到吴小彤、陈远明等人。

目前,相关部门正对此进行深入调 查,如果确为诈骗集 团,那么某些法 官很有可能与之存在勾结,从而实现利 用合法的司法审判手段来掩盖非法强取豪夺的目的。

据了解,2017年5月28日,南宁市人 大常 委会免去了黄德标南宁中院民二庭庭长职务。吴小彤、陈远明与旺达公 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是黄德标已接近退休年龄、在被免去庭长职务之前办 理的最后一个案 件。

“我想利 用退休之前最后的机会多捞一些。”这是湖北省赤壁市人 大常 委会原副主 任简明凤毫不隐瞒地说出自己贪 污受 贿时的想法。至于黄德标庭长是怎么想的,笔者不得而知。但笔者相信,黄庭长一定是个好法 官,他在法 官岗位上兢兢业业干了大半辈子,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呀!

但透过黄德标法 官对该案判 决的逻辑推理,似乎又隐约看到了种种不祥的倪端。这个通 过正常程序渠道就可以收回的政 府应付 款项,黄法 官为何要支持吴陈二人通 过“人际关系、社 会资源”来进行运作呢?且还要将这种一审法 院认定的无视民事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明显有违社 会公德的行为,说成是“商业秘密”!如果任由“人际关系、社 会资源”逾越正常渠道的红线,在政 府机 构当中发挥无穷大的作用,那我们的政 府还有什么公信力可言?如果黄法 官的逻辑成 立,那么政 府相关部门是否与有诈骗犯罪前科的陈远明存在利益输送?明知可以通 过正当程序办 理的事项,却偏偏要用“人际关系”来解决,那么相关部门又是否存在渎职呢?

因此,黄法 官的判案逻辑,是对政 府的公然抹黑,这种抹黑不仅影响了政 府机 关在人 民群众心目当中的良好形象,而且还严重破 坏了广西的投资环境,由此造成的负 面效应不可估量。

为此,希望该案能引起相关领 导和监 督部门的重视。关于该案背后存在的更多黑幕,笔者将进一步揭 露,敬请关注!(作者:齐凛然)

朵朵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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