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竟有人冒名盖章造成法院一审无法执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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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竟有人冒名盖章造成法院一审无法执行?(转载)
勿让小人得志,天网恢恢,求法院再审,为受害人尙文河主持公道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各个方面都有突出的表现,在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奋勇向前。而这一切都建立在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努力成为法制社会的前提下。法律是规范我们人类社会的基础,没有法律的约束社会将变得混乱而无章,我们既然在这个社会中生存和谋求发展,必然要遵从社会规则,执行自己的义务,不应做出与法律制度相悖的行为。
而就在我们为了实现法制社会努力向前的道路上,竟然出现了无视法律条例,以自己的权利和计谋蔑视法律约束,以求的实现自我利益的个体。河南新乡尚九轩、王增涛、王河江假冒申请人串通一气,对[法 人 代 表 资 格 正 明 书]、金利公司的[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正 明 书][委托书]中的“金陵公司”的私自肆意加盖公章,导致法院判决更改。这种与人类、与社会、与法律相对抗的恶意事件我们绝不能忽视,坚决站在正义的一方以法律为依据予以重力驳斥和回击。因此,河南省十届十位政协委员即联名恳请法院再审,新乡市金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一个企业两个法定代表人,虚假诉讼以得逞,请求法院再审,维护法律尊严。
由于尚久轩及其他串通人员暗自做手脚的行为,2012年本案一审时金陵公司坚持[ 股 权转让合同]有效并已实施的意见被无效被驳回。[新乡市中级法院(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下发,其实际情况是尚久轩串通他人假冒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和假冒所涉及的新乡市金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达成的,并且卷中以上人员法律文书上“金陵公司”、“金利公司”的公章是被申请人加盖的,改调解是被申请人刻意炮制的一场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原 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其中,[新乡市中级法院(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中载明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尚久轩假冒的,申请人和金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是被申请人人安排其自己的人员王增涛、王河江分别以申请人的办公室主任、金利公司副总经理虚假身份假冒的。申请人和金利公司并无该两人。
其次,尚九轩假冒申请人的[法 人 代 表资 格 正明书]、金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资 格 正明书]及王增涛、王河江[委托书]中的“金陵公司”的公章,都是港立公司自己加盖的。因[ 股 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及金利公司的公 章均移交给了被申请人,在之前所有涉及申请人的诉讼中,因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所有提交法院的法律文书均没有加盖过公章。
可以看到该[调解书]的下达是被申请人与尚久轩恶意串通的行为,是无视法制社会、无视法律制约力的以恶意的方式谋得私利的败坏法制社会风气的行为。此[调解书]与本案一审时申请人坚持[ 股 权转让合同]有效并以实时的意见相悖,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及尚文河、郭勇等 股 东的合法权益,更蔑视了我国法律的制约力和地位。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各个方面都有突出的表现,在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奋勇向前。而这一切都建立在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努力成为法制社会的前提下。法律是规范我们人类社会的基础,没有法律的约束社会将变得混乱而无章,我们既然在这个社会中生存和谋求发展,必然要遵从社会规则,执行自己的义务,不应做出与法律制度相悖的行为。
而就在我们为了实现法制社会努力向前的道路上,竟然出现了无视法律条例,以自己的权利和计谋蔑视法律约束,以求的实现自我利益的个体。河南新乡尚九轩、王增涛、王河江假冒申请人串通一气,对[法 人 代 表 资 格 正 明 书]、金利公司的[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正 明 书][委托书]中的“金陵公司”的私自肆意加盖公章,导致法院判决更改。这种与人类、与社会、与法律相对抗的恶意事件我们绝不能忽视,坚决站在正义的一方以法律为依据予以重力驳斥和回击。因此,河南省十届十位政协委员即联名恳请法院再审,新乡市金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一个企业两个法定代表人,虚假诉讼以得逞,请求法院再审,维护法律尊严。
由于尚久轩及其他串通人员暗自做手脚的行为,2012年本案一审时金陵公司坚持[ 股 权转让合同]有效并已实施的意见被无效被驳回。[新乡市中级法院(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下发,其实际情况是尚久轩串通他人假冒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和假冒所涉及的新乡市金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达成的,并且卷中以上人员法律文书上“金陵公司”、“金利公司”的公章是被申请人加盖的,改调解是被申请人刻意炮制的一场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原 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其中,[新乡市中级法院(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中载明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尚久轩假冒的,申请人和金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是被申请人人安排其自己的人员王增涛、王河江分别以申请人的办公室主任、金利公司副总经理虚假身份假冒的。申请人和金利公司并无该两人。
其次,尚九轩假冒申请人的[法 人 代 表资 格 正明书]、金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资 格 正明书]及王增涛、王河江[委托书]中的“金陵公司”的公章,都是港立公司自己加盖的。因[ 股 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及金利公司的公 章均移交给了被申请人,在之前所有涉及申请人的诉讼中,因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所有提交法院的法律文书均没有加盖过公章。
可以看到该[调解书]的下达是被申请人与尚久轩恶意串通的行为,是无视法制社会、无视法律制约力的以恶意的方式谋得私利的败坏法制社会风气的行为。此[调解书]与本案一审时申请人坚持[ 股 权转让合同]有效并以实时的意见相悖,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及尚文河、郭勇等 股 东的合法权益,更蔑视了我国法律的制约力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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