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黑幕:一份邮寄了三个月的立案审查通知书(转载)
第1页/共1页
司法黑幕:一份邮寄了三个月的立案审查通知书(转载)
内蒙古艳阳天农业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艳阳天)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是一家专门从事设施农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赤峰市级的农业龙头企业。拥有国有建设用地60亩,建筑面积16550平米,冬暖式大棚128栋。如此欣欣向荣的企业却在2016年9月被法 院裁定破产,目前已进入破产评估阶段。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据艳阳天法定代 表人胡朝杰反映企业走到这一步完全是因为一场诉 讼官司。
一、案 件经过。
2014年12月30日下午喀喇沁旗房管局为艳阳天办 理了16550平米的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12月31日李岳把艳阳天所有房产、土地保全查封。
2015年1月29日,赤峰市招商局公 务员李岳设计诉 讼把一个案 件拆分成三个案 件。分别用胡朝杰并不认识的:赤峰招商局公 务员刘亚军、赤峰电业局王鑫鑫和李岳的名义以民间借贷纠纷将胡朝杰起诉,案 件金额分别是2200万、2931.63万、1330万。2015年4月10日,红山区法 院决定将三起案 件合并审理,案 件总额为⑥461.63万。2015年5月8日该案 件开庭审理,红山区法 院不顾胡朝杰提出的案 件标的额超出法 院管辖权限并且无视其出示的还款2000多万的票据,判 决胡朝杰偿还本金计4834.34万,并按照同期银 行贷 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总金额6000多万,李 丽(胡朝杰妻子,借贷合同担保人)和艳阳天承担连带责任。胡朝杰不服一审判 决提起上诉,2016年4月29日胡朝杰收到了赤峰中院日期为2015年11月25日的判 决书,赤峰中院维持原判。胡朝杰又向内蒙古自 治区高院提起再审申请,高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并于2016年11月28日邮出立案审 查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通知胡朝杰提交证据及准备应诉。但是胡朝杰收到该通知的时间是2017年2月17日,时间间隔将近3个月,因为2月18日、19日为休息日,胡朝杰根本来不及提交证据和准备相关材料,2017年2月21日,高院驳回了胡朝杰的再审申请。2016年9月1日,艳阳天被喀喇沁旗人 民法 院裁定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6年11月9日,赤峰市红山区人 民法 院在没有对李 丽及其家属送达执行决定书的情况下,以“拒不执行生效法 律文书”为由将李 丽司法拘 留45天。
二、胡朝杰质疑红山区法 院针对案 件问题的答复
1、管辖权限问题:根据红山区人 民法 院的答复,“按照民事诉 讼法及内蒙高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红山区人 民法 院管辖诉 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所以,李岳诉胡朝杰、李 丽、内蒙古艳阳天农业有限责任公 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均属于我院受理的范围,我院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之处。”
但是,该院并没有对“合并审理审理后发现超出审理权限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这一问题做出说明。
2、送达问题:根据红山区人 民法 院的答复,“红山区人 民法 院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内蒙古自 治区高级人 民法 院委托送达手续,并于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受托的相关法 律文书。”
事实情况是,当事人于2017年2月22日晚抵达内蒙古自 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23日一早赶到高院。内蒙古高院工作人员告知:他们在2016年11月28日就已经邮出再审立案审 查通知书[机要号(1716)]。并且已经于2017年2月21日下达了驳回再审裁定。红山区人 民法 院却说他们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内蒙古自 治区高级人 民法 院委托送达手续。试问,什么邮件的邮寄时间会达将近三个月之久?正是因为他们的失误(不排除暗箱操作),使当事人失去了提交证据和相关材料的宝贵时间,从而丧失了得到公 正判 决的权 利!
3、李 丽“拒不执行”问题:根据红山区人 民法 院的答复,“被执行人李 丽在收到法 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仍然未能按照判 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事实清楚,法 院依法对其采取拘 留措施并无不当。”
但据胡朝杰反映,李 丽从来也没有收到过红山区人 民法 院送达的所谓的(2016)内0402执1317、1218、1219号执行通知书。而且“拒不执行”跟“没有能力执行”是两个概念。红山区人 民法 院的答复中,并没有对采取司法拘 留查实李 丽“拒不执行”的证据做出说明,而且红山区人 民法 院明知李 丽“无职业”,如何能够在判 决书生效后短短几个月内具备偿还6000多万的能力?
4、送达拘 留决定书问题:根据红山区人 民法 院的答复,“我院在执行李岳申请执行胡朝杰、李 丽、内蒙古艳阳天农业有限责任公 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案号分别为(2016)内0402执1217、1218、1219号】过程中,依法以“拒不履行人 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 决”为有分别对被执行人李 丽予以司法拘 留15天(三案累计45天)程序合法,适用法 律正确,无任何违法行为,且按照法 律规定,拘 留决定书向被 拘 留人本人送达即可,无需向李 丽家属送达。”
但是根据民事诉 讼法规定,对当事人采取拘 留措施的,应当下达决定书。(这里讲的拘 留是司法拘 留,与刑事拘 留、行政拘 留有所不同)。拘 留决定书向当事人出示签字后,还要送达家属。另外,拘 留必须经院长批准。但这三份拘 留决定书却是由副院长批准执行的!
三、案 件内 幕
为什么在此案 件中,红山区法 院会出现这么多违规违法的地方。胡朝杰的话可能给出了问题的答 案。据胡朝杰反映:原告李岳是一名标准的官二代,在当地有巨大的能量。李岳因非法集 资欠下巨额债务,于是买通个别领 导,操纵这个借贷纠纷案 件的审理和结果,企图将艳阳天侵吞后再出卖,达到缓解李岳背负的巨额亏空的目的。
胡朝杰的话让很多问题都可以解释的通了。解释了为什么李岳以三名原告来起诉,把案 件一分为三,目的就是为把案 件控 制在红山区法 院审理;也解释了为什么红山区法 院对于胡朝杰出示的还款票据视而不见;更解释了为什么一个发放一亿两千多万高利贷的公 务员(其在赤峰市五甲万京发放高利贷8000万元),竟然能进入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 民法 院”法 律许可的法 律援助行列,甚至连诉 讼费都是直到判 决书下达以后才缴纳!
“努力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 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总 书 记对政 法机 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体现了我 国经济社 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 民群众的殷切期待。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监 督调 查此案,查清案 件中存在的巨额财产从何而来,有没有幕后黑 手,敦促法 院公 正裁定,不要让权力肆意的践 踏法 律!
一、案 件经过。
2014年12月30日下午喀喇沁旗房管局为艳阳天办 理了16550平米的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12月31日李岳把艳阳天所有房产、土地保全查封。
2015年1月29日,赤峰市招商局公 务员李岳设计诉 讼把一个案 件拆分成三个案 件。分别用胡朝杰并不认识的:赤峰招商局公 务员刘亚军、赤峰电业局王鑫鑫和李岳的名义以民间借贷纠纷将胡朝杰起诉,案 件金额分别是2200万、2931.63万、1330万。2015年4月10日,红山区法 院决定将三起案 件合并审理,案 件总额为⑥461.63万。2015年5月8日该案 件开庭审理,红山区法 院不顾胡朝杰提出的案 件标的额超出法 院管辖权限并且无视其出示的还款2000多万的票据,判 决胡朝杰偿还本金计4834.34万,并按照同期银 行贷 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总金额6000多万,李 丽(胡朝杰妻子,借贷合同担保人)和艳阳天承担连带责任。胡朝杰不服一审判 决提起上诉,2016年4月29日胡朝杰收到了赤峰中院日期为2015年11月25日的判 决书,赤峰中院维持原判。胡朝杰又向内蒙古自 治区高院提起再审申请,高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并于2016年11月28日邮出立案审 查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通知胡朝杰提交证据及准备应诉。但是胡朝杰收到该通知的时间是2017年2月17日,时间间隔将近3个月,因为2月18日、19日为休息日,胡朝杰根本来不及提交证据和准备相关材料,2017年2月21日,高院驳回了胡朝杰的再审申请。2016年9月1日,艳阳天被喀喇沁旗人 民法 院裁定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6年11月9日,赤峰市红山区人 民法 院在没有对李 丽及其家属送达执行决定书的情况下,以“拒不执行生效法 律文书”为由将李 丽司法拘 留45天。
二、胡朝杰质疑红山区法 院针对案 件问题的答复
1、管辖权限问题:根据红山区人 民法 院的答复,“按照民事诉 讼法及内蒙高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红山区人 民法 院管辖诉 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所以,李岳诉胡朝杰、李 丽、内蒙古艳阳天农业有限责任公 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均属于我院受理的范围,我院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之处。”
但是,该院并没有对“合并审理审理后发现超出审理权限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这一问题做出说明。
2、送达问题:根据红山区人 民法 院的答复,“红山区人 民法 院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内蒙古自 治区高级人 民法 院委托送达手续,并于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受托的相关法 律文书。”
事实情况是,当事人于2017年2月22日晚抵达内蒙古自 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23日一早赶到高院。内蒙古高院工作人员告知:他们在2016年11月28日就已经邮出再审立案审 查通知书[机要号(1716)]。并且已经于2017年2月21日下达了驳回再审裁定。红山区人 民法 院却说他们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内蒙古自 治区高级人 民法 院委托送达手续。试问,什么邮件的邮寄时间会达将近三个月之久?正是因为他们的失误(不排除暗箱操作),使当事人失去了提交证据和相关材料的宝贵时间,从而丧失了得到公 正判 决的权 利!
3、李 丽“拒不执行”问题:根据红山区人 民法 院的答复,“被执行人李 丽在收到法 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仍然未能按照判 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事实清楚,法 院依法对其采取拘 留措施并无不当。”
但据胡朝杰反映,李 丽从来也没有收到过红山区人 民法 院送达的所谓的(2016)内0402执1317、1218、1219号执行通知书。而且“拒不执行”跟“没有能力执行”是两个概念。红山区人 民法 院的答复中,并没有对采取司法拘 留查实李 丽“拒不执行”的证据做出说明,而且红山区人 民法 院明知李 丽“无职业”,如何能够在判 决书生效后短短几个月内具备偿还6000多万的能力?
4、送达拘 留决定书问题:根据红山区人 民法 院的答复,“我院在执行李岳申请执行胡朝杰、李 丽、内蒙古艳阳天农业有限责任公 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案号分别为(2016)内0402执1217、1218、1219号】过程中,依法以“拒不履行人 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 决”为有分别对被执行人李 丽予以司法拘 留15天(三案累计45天)程序合法,适用法 律正确,无任何违法行为,且按照法 律规定,拘 留决定书向被 拘 留人本人送达即可,无需向李 丽家属送达。”
但是根据民事诉 讼法规定,对当事人采取拘 留措施的,应当下达决定书。(这里讲的拘 留是司法拘 留,与刑事拘 留、行政拘 留有所不同)。拘 留决定书向当事人出示签字后,还要送达家属。另外,拘 留必须经院长批准。但这三份拘 留决定书却是由副院长批准执行的!
三、案 件内 幕
为什么在此案 件中,红山区法 院会出现这么多违规违法的地方。胡朝杰的话可能给出了问题的答 案。据胡朝杰反映:原告李岳是一名标准的官二代,在当地有巨大的能量。李岳因非法集 资欠下巨额债务,于是买通个别领 导,操纵这个借贷纠纷案 件的审理和结果,企图将艳阳天侵吞后再出卖,达到缓解李岳背负的巨额亏空的目的。
胡朝杰的话让很多问题都可以解释的通了。解释了为什么李岳以三名原告来起诉,把案 件一分为三,目的就是为把案 件控 制在红山区法 院审理;也解释了为什么红山区法 院对于胡朝杰出示的还款票据视而不见;更解释了为什么一个发放一亿两千多万高利贷的公 务员(其在赤峰市五甲万京发放高利贷8000万元),竟然能进入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 民法 院”法 律许可的法 律援助行列,甚至连诉 讼费都是直到判 决书下达以后才缴纳!
“努力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 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总 书 记对政 法机 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体现了我 国经济社 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 民群众的殷切期待。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监 督调 查此案,查清案 件中存在的巨额财产从何而来,有没有幕后黑 手,敦促法 院公 正裁定,不要让权力肆意的践 踏法 律!
一堵云- 帖子数 : 2257
注册日期 : 15-04-25
第1页/共1页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