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签名却认定有效 盐城各级法院为何一错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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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签名却认定有效 盐城各级法院为何一错再错?
江苏盐城许苏豫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农民资金互助社(下称互助社)存款30万元,后因互助社对外借款不能收回,暂不能偿还所有的到期存款,许苏豫却用胁迫手段让互助社的法定代 表人陈德君签下了所谓的“说明”,逼 迫他个人还款。
许苏豫为此专门诉 讼陈德君,而亭湖区人民法院办人情案(因许苏豫的丈夫曹为民是盐城市人 大 常 委会办公室干 部),不顾事实和法 律,判 决陈德君个人还款,并查封了他的个人住房。陈德君不服,接连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 诉,然而各级法 院和检 察院均维持了一审判 决,让陈德君申 诉无门。此事在当地一时成为“奇谈”。
法 令滋彰,盗贼多有。法律究竟是用来救人还原真 相的,还是用来被不法分子转空子的?带着此疑问,我们采访了案中部分人士。
认定的有效“说明”,是被胁迫所写
2012年11月7日,许苏豫在互助社存款3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3.5%,后因互助社对外借款不能收回,暂不能偿还所有的到期存款,储户(主要为当地农 民)上 访,后由当地镇政 府出面处理,已分期还款(记者注:判 决后许苏豫还在互助社领 取了四期还款)。
2014年3月31日晚,陈德君与会计等人去向债务人杨某某索要其借互助社的款项,在咖啡厅商谈还款事宜,许苏豫纠集社 会闲杂人员尾随而至,胁迫陈德君在她们事先打印好的所谓“说明”上签 名,打印的内容将原约定的年利率3.5%写成年利率12%,并打印为本息由陈德君本人负责偿还,因陈德君怕挨打,在她们打印的“说明”上写道:“该存款在和杨某某债务中扣除,陈德君”,并没有承诺利率和由陈德君本人偿还。当时,互助社的会计报警,警 察到场时,许苏豫等人已离开现现场,警 察作了出警记录,认为是经济纠纷,告知其可通 过诉 讼处理。
2014年4月10日,许苏豫又拿着这份“说明”,让另一个股东的郑志宏签注:同意付 款,在该案 件中扣除,全部付清。
2014年6 月,许苏豫诉至亭湖区人 民法 院,没有将互助社列为被告,单将陈德君与郑志宏列为被告。
在庭审笔录上,许苏豫和陈德君针对这份“说明”,都叙述了当天的过程;许苏豫等人均自认这份“说明”,是她们事先打印好带到现场的;证人会计到庭证实了许苏豫等人带着四个小伙子和事先打印好的“说明”,逼陈德君签 名的事实。
这种胁迫方式的签 名和出警记录,却没有被亭湖区人 民法 院采信,反而认定这份所谓的“说明”,是其本人自愿的,直接判 决有效。
“说明”存疑,背后“有因”
陈德君的代 理人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万光德律师认为,实际借款人为互助社,法 院未列互助社为被告,判 决陈德君和郑志宏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是债务加入,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七条规定和法 律原理,债务加入不免除主债务人的责任,明显是漏列主体,即漏列了必要共同诉 讼的当事人互助社为被告。
其次,存单中约定年利率为3.5%,这份“说明”中年利率12%是对方打印的,陈德君在这份“说明”签署的意见中并未认可,故按年利率12%判 决,明显无据。
最重要的是,这份“说明”是对方事先打印好的,且是胁迫陈德君签 名的,不能作为他的真 实意思表示,无论是法 律规定,还是出警记录和庭审笔录都能证明,这份“说明”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然而亭湖区人 民法 院不顾事实真 相和法 律规定,却判 决由陈德君个人偿还,却是有其背后原因。
据陈德君讲述,许苏豫的丈夫曹为民是盐城市人 大常 委会办公室一干 部,许苏豫曾当着陈德君的面扬言“盐城市的公 检 法都会向着我的!”果不其然,诉 讼一败到底,竟然连江苏省高院的会 议纪要都不执行了。现陈德君期待江苏省人 民检 察院能启动抗 诉程序,或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 院启动院长审判监 督程序,纠正错误的判 决。
“超标的”查封,亭湖法院一错再错
判 决过后,许苏豫向亭湖区人 民法 院申请执行,按这份“说明”里面的本金和利息计算,陈德君需支付共计40余万元,然而亭湖区人 民法 院却将陈德君两套房屋和郑志宏的一套房屋都予以查封冻结。陈德君说,三套房屋按照市场价 格大约是400万元左右,已经大大超过了判 决的额度。
4月20日,最高人 民法 院将在全国启动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就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最高人 民法 院执行局副局 长吴少军表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要解决“灯下黑”问题,采取严厉措施狠刹不规范执行歪风,坚决查处一批违法违纪执行人员,让人 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执行工作的新气象。
对此,当地法律人士说:盐城市亭湖区人 民法 院这种超标的查封的做法,明显违规违纪,然而亭湖法 院却不自知,不自查自纠!(文:赵阳)
来源 东方新闻头条
许苏豫为此专门诉 讼陈德君,而亭湖区人民法院办人情案(因许苏豫的丈夫曹为民是盐城市人 大 常 委会办公室干 部),不顾事实和法 律,判 决陈德君个人还款,并查封了他的个人住房。陈德君不服,接连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 诉,然而各级法 院和检 察院均维持了一审判 决,让陈德君申 诉无门。此事在当地一时成为“奇谈”。
法 令滋彰,盗贼多有。法律究竟是用来救人还原真 相的,还是用来被不法分子转空子的?带着此疑问,我们采访了案中部分人士。
认定的有效“说明”,是被胁迫所写
2012年11月7日,许苏豫在互助社存款3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3.5%,后因互助社对外借款不能收回,暂不能偿还所有的到期存款,储户(主要为当地农 民)上 访,后由当地镇政 府出面处理,已分期还款(记者注:判 决后许苏豫还在互助社领 取了四期还款)。
2014年3月31日晚,陈德君与会计等人去向债务人杨某某索要其借互助社的款项,在咖啡厅商谈还款事宜,许苏豫纠集社 会闲杂人员尾随而至,胁迫陈德君在她们事先打印好的所谓“说明”上签 名,打印的内容将原约定的年利率3.5%写成年利率12%,并打印为本息由陈德君本人负责偿还,因陈德君怕挨打,在她们打印的“说明”上写道:“该存款在和杨某某债务中扣除,陈德君”,并没有承诺利率和由陈德君本人偿还。当时,互助社的会计报警,警 察到场时,许苏豫等人已离开现现场,警 察作了出警记录,认为是经济纠纷,告知其可通 过诉 讼处理。
2014年4月10日,许苏豫又拿着这份“说明”,让另一个股东的郑志宏签注:同意付 款,在该案 件中扣除,全部付清。
2014年6 月,许苏豫诉至亭湖区人 民法 院,没有将互助社列为被告,单将陈德君与郑志宏列为被告。
在庭审笔录上,许苏豫和陈德君针对这份“说明”,都叙述了当天的过程;许苏豫等人均自认这份“说明”,是她们事先打印好带到现场的;证人会计到庭证实了许苏豫等人带着四个小伙子和事先打印好的“说明”,逼陈德君签 名的事实。
这种胁迫方式的签 名和出警记录,却没有被亭湖区人 民法 院采信,反而认定这份所谓的“说明”,是其本人自愿的,直接判 决有效。
“说明”存疑,背后“有因”
陈德君的代 理人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万光德律师认为,实际借款人为互助社,法 院未列互助社为被告,判 决陈德君和郑志宏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是债务加入,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七条规定和法 律原理,债务加入不免除主债务人的责任,明显是漏列主体,即漏列了必要共同诉 讼的当事人互助社为被告。
其次,存单中约定年利率为3.5%,这份“说明”中年利率12%是对方打印的,陈德君在这份“说明”签署的意见中并未认可,故按年利率12%判 决,明显无据。
最重要的是,这份“说明”是对方事先打印好的,且是胁迫陈德君签 名的,不能作为他的真 实意思表示,无论是法 律规定,还是出警记录和庭审笔录都能证明,这份“说明”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然而亭湖区人 民法 院不顾事实真 相和法 律规定,却判 决由陈德君个人偿还,却是有其背后原因。
据陈德君讲述,许苏豫的丈夫曹为民是盐城市人 大常 委会办公室一干 部,许苏豫曾当着陈德君的面扬言“盐城市的公 检 法都会向着我的!”果不其然,诉 讼一败到底,竟然连江苏省高院的会 议纪要都不执行了。现陈德君期待江苏省人 民检 察院能启动抗 诉程序,或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 院启动院长审判监 督程序,纠正错误的判 决。
“超标的”查封,亭湖法院一错再错
判 决过后,许苏豫向亭湖区人 民法 院申请执行,按这份“说明”里面的本金和利息计算,陈德君需支付共计40余万元,然而亭湖区人 民法 院却将陈德君两套房屋和郑志宏的一套房屋都予以查封冻结。陈德君说,三套房屋按照市场价 格大约是400万元左右,已经大大超过了判 决的额度。
4月20日,最高人 民法 院将在全国启动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就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最高人 民法 院执行局副局 长吴少军表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要解决“灯下黑”问题,采取严厉措施狠刹不规范执行歪风,坚决查处一批违法违纪执行人员,让人 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执行工作的新气象。
对此,当地法律人士说:盐城市亭湖区人 民法 院这种超标的查封的做法,明显违规违纪,然而亭湖法 院却不自知,不自查自纠!(文: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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