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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鄱阳县法院错误执行,判决书难道是废纸?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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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鄱阳县法院错误执行,判决书难道是废纸? (转载) Empty 江西鄱阳县法院错误执行,判决书难道是废纸? (转载)

帖子  一堵云 周六 四月 29, 2017 3:47 pm

控 告人:赵咏雷。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身 份 证号码:341221197903181283,汉 族,住鄱阳县鄱阳镇山水天下怡人居11栋2单元201号。(控 告人系江西鄱阳湖二 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 司、鄱阳县宏瑞汽车检测有限公 司的法定代 表人。)
被控 告人;江西省鄱阳县人 民法 院。
请求事项:
 请求江西高级人 民法 院依法撤销江西省鄱阳县人 民法 院(2016)赣1128执10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曹连平、冉茂先和赵咏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江西鄱阳县院2016年12月19日,做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江西鄱阳湖二 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 司,鄱阳县宏瑞汽车检测有限公 司股权划转变更, 2016年12月19日,鄱阳县市场和质量监 督管理局已经执行完毕。执行申请人没有异 议。
现鄱阳县人 民法 院2017年1月5日做出的(2016)赣1128执10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明显错误的。(2016)赣1128民初1518号民事判 决书,没有判 决异 议人履行江西鄱阳湖二 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 司、鄱阳县宏瑞汽车检测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后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更没有明确哪些变更登记。贵局在该案 件执行股权变更结案后,再次下发(2016)赣1128执10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没有任何法 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
1、曹连平、冉茂先和赵咏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鄱阳县人 民法 院已经执行完毕。现法 院2017年1月5日做出的(2016)赣1128执10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错误的,且明显侵犯了异 议人的合法权益,为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望江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及时纠正上述错误行为,立即撤销江西省鄱阳县人 民法 院(2016)赣1128执10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鄱阳县人 民法 院作出如此错误的执行,属于严重乱作为,拿了纳 税人的钱干嘛去了?(2016)赣1128民初1518号民事判 决书,变成了(2016)赣1128执10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典型的张冠李戴,是鄱阳县人 民法 院工作人员工作疏忽还是行政乱作为强 迫控 告人赵咏雷执行,让人不得其解。
请求江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查处鄱阳县人 民法 院行政乱作为的责任,追究该院的相关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控 告人:赵咏雷
2017年 4月28日

鄱阳县法 院的民事判 决书、错误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江西省高院给鄱阳县法 院的函件如下:
江西鄱阳县法院错误执行,判决书难道是废纸? (转载) 6F8D_5904366B0

一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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