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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法院法官的枉法裁判 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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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法院法官的枉法裁判 天理难容 Empty 贵州省高级法院法官的枉法裁判 天理难容

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六 三月 11, 2017 10:59 am

举报人:丁德华,女,受害人陈道启之妻,1961年1月11日生,河南省罗山县人,现住址: 贵阳市金阳街道办事处新寨村八组
举报人:陈胜,男, 汉, 受害人陈道启之子,1985年9月15日生, 河南省罗山县人,现住址同上,电话:13595117062
举报人:陈利,女,受害人陈道启之女,1987年4月3日生, 河南省罗山县人,现住址同上

事由:

贵州省高级法 院刑一庭法 官姚颖超、周玲、舒竑在(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判 决中,枉法裁判,五万元赔偿就改判一审死刑案 件为死缓(不管死者家属是否谅解接受的态度),放纵杀 人罪犯,至于有无幕后猫腻,苍天可鉴,法 官颠 覆千百年来中 国人对“杀 人偿命”的道 德观,并且在一审法 院判 决罪犯汪勇死刑的情况下,二审没有任何证据,就改判死刑为死缓,是对死者的不敬和对生者的冷漠。

汪勇等杀 人罪犯分 子,敲砸勒索案 件,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民 愤极大,汪勇等人多次以汽车刮擦的方式先行敲砸勒索,在敲砸不成之时又以暴 力威胁抢 劫司机,在汽车定损修理时又持刀故意杀 害陈道启,受 害 人陈道启没送到医院已经死亡,汪勇等人在进行犯罪时,凶器随身携带,以表明其随时准备暴 力犯罪伤害他人,由此可见汪勇的主观恶性很深,属于凶 残 暴 力的犯罪分 子,这伙罪犯经公 安机 关查证的案 件就有十多次,汪勇是一个惯犯,(2014)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判 决汪勇死刑完全正确。也是对死者在天之灵的法 律告慰,受 害 人陈道启死亡时正值壮年,正经营一个生意红火的建材租赁站,但没想到遭遇不法犯罪侵害身亡,导致一个生意红火的建材租赁站顿时失去顶梁柱,妻子儿女只得以泪洗面含辛茹苦继续维持建材租赁站经营,但是生意已经大不如前。现在没想到省高院二审改判,使受 害 人陈道启家属突然对法 律的公平公 正产生极大的怀疑,难道对一个多次暴 力犯罪分 子存在伶悯之心?我们家属也看过最高法 院量刑指导意见,认为汪勇的犯罪行为根本不属于死刑以下量刑条件。高院二审的改判死缓根本没有死者家属的谅解书。

总 书 记讲道:要让老百 姓在每一个案 件中感受到法 律的公平正义,但是贵州省高级法 院刑一庭法 官姚颖超、周玲、舒竑就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法 官还威胁死者家属,不到省高院领 取杀 人罪犯汪勇赔偿得五万元,法 院把五万元就退还罪犯汪勇家属。

所以,我们受 害 人家属强烈请求对杀 人罪犯、敲砸勒索的犯罪分 子汪勇判处死刑(不能以死缓判处),要求省法 院启动再审纠错,家属先利 用网络媒体公开贵州高级法 院这些法 官的丑恶 行径,呼 吁上级机 关对侵犯公生命权的犯罪予以惩处,以保 障公 民的生命安全不受枉法裁判所打 压。

我们家属和亲属也要到法 院、政 法委、纪 委上 访,明确表达自己对法 院宽容罪 大 恶 极犯罪分 子的强烈不满,我们家属明确表示不怕违反的强加在家属头上的所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罪名,不怕被 拘 留、不怕以阻扰、扰乱国 家机 关办公秩序而被 判 刑入 狱,目的只有一个,汪勇不死,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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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朵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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