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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见证人未拿一分钱 竟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刑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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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一堵云 周三 三月 01, 2017 7:26 pm

知情见证 人未拿一分钱 竟被法 院以职务侵 占罪判 刑15个月
  本网讯(记者 郑克邦 冯丽丽 报道)供电所单位收取供电安装材料费时,当时的西大王庄还不是惠民工程(有当时上报的图纸为证),允许收 费,是正常的收 费行为,当后来该村被纳为惠民工程、不再收取群 众费用时,单位把收取的该材料费又返 还给村民,然而当时只是知情见证 人的刘桂林却被当地法 院以所谓的职务侵 占罪判 刑15个月。刘桂林气愤地说:“我只是一个安装工,钱我没拿一分,是单位收的,是单位行为,最终单位把此款又返 还给村民,我只是该事 件的知情人,我个人并没有侵 占一分钱财,何来职务侵 占之说?”
  (一)知情见证 人未拿一分钱,何来职务侵 占罪?
  刘桂林,阜南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 司职工,阜南县赵集镇前小村前小庄村民,身 份 证号:34212719721205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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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卷宗显示,赵集供电所单位收 取王世昌等人钱后,副所长朱传荣对此做有工程安装决 算书,所长邵厚山对此进行了签 字。刘桂林只是知情见证 人,没有侵 占任何钱财,法 院却判 决刘桂林个人职务侵 占,显然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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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预算上 报图纸显示大王庄为“290”惠民工程,王世昌等人申请的西大王庄拉线装电不在此区域范围内。

  2012年3月,阜南县赵集镇东大村西大王庄村民王庆昌、王世昌、王海森等21户村 民,向阜南县赵集镇供电所申请为其新盖房屋拉线装电,该所所 长邵厚山安排阜南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 司职工刘桂林带李治彦前去测量、勘 查。经现 场勘 查,从西大王庄变 压器往南架线,经所 长邵厚山初算安装材料费为19800元。由于当时西大王庄并不在惠民配电工程范围内(有当时的图纸为证),收 取群 众的安装费用合理合法,是正常的收 费行为,法 律并没有禁 止。于是刘桂林与副所 长朱传荣就按照所 长邵厚山的安 排收 取王世昌材料安 装费17000,王世昌扣 除民工费2800元。双方签订施工协 议,供电所收此款由副所长朱传荣负责保管、办 -理。所长邵厚山安 排李治彦,从陈寨农网升 级工程拆旧电杆搬运到西大王庄王世昌申请区域埋设架线,由于电杆埋设要占群 众地,群 众不让施工,工程被迫停止,后来协 调两次均未成功,那时经朱传荣收的17000元,经刘桂林画图报所长邵厚山签 字审核,报到阳光公司做预 算有2107.83元,交财务负责人王炳琴入账。剩余 款,因材料未购,保管在朱传荣那里,有刘桂林与朱传荣的通话录 音为 证。
  2013年,西大王庄村被纳入“290”配电改造工程,该工程系惠民配电工程,资金从营 销自由资 金中列支,不收 取群 众任何费用,于是赵集镇供电所副所长朱传荣与刘桂林一块把该款退给王庆昌等人。
  刘桂林说:“众所周知,供电所在有工程安装决 算书的前提下,钱才能入 账,否则单位是无法收钱入 账的,但本案奇怪的是,既然有退 款表,为什么始终不出现关键证 据工程安 装决 算书,那么该工程安 装决 算书究竟去了哪里?工程安装决算书能清楚地记录17000元的来龙去脉,就这样,在相关证 据缺失的情况下,法 院就盲目认定我是职务侵 占罪,我是真得很冤啊! “
  (二)刘桂林自己给自己存 钱也犯 法?司 法机 关被指是指 鹿为 马,颠 倒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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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阜南县公 安局、检 察院、法 院认定的2012年12月2日李桂军、贾树民往刘桂林账 户汇 款5000元一事,经调取2012年12月2日的银 行汇 款回 执单,这笔款是刘桂林本人用自己的现 金5000元从王店邮 政支行存入自己账 户上的,并不是李桂军、贾树民从赵集镇邮 政支行汇给刘桂林的那笔5000元钱(如图),另外2011年李桂军、贾树民汇 款5000元,刘桂林也转给了卖电线的采战防,买电线时有单位经手人赵会才、胡彪、李治彦签 名为证,并不是刘桂林个人行为,以上所述均有银 行交 易凭 证及交 易记录为证。并且在2011年李桂军等人申请拉线装电并汇 款时,陈寨村所用电区域并未纳入国家农网改造惠 民工程范围内,当时李桂军汇 款给刘桂林的5000元,在2012年1月13日转给卖电料的采战防,也是单位行为,并非刘桂林个人行为,同时有采战防开的收 据及(2011)143号供电公司文 件为证。刘桂林告诉笔者说:“我自己给我自己存 钱,难道也构成犯 罪吗?每当去银 行存 钱时,一想到这,我就感到非常恐 惧,生怕再被司 法机 关搞成什么罪 名抓走。”

  (三) 民事纠纷行为不是刑 事犯 罪,用不着大 刑伺候
  法律明确规定“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方能构成职务侵 占罪,本案在二 审时,出 庭检 察员也认为本案存在定 性错误,认为涉 案财物不是单位财物,是工程款等费用,检 察员认为构成诈 骗罪。刘桂林的律 师认为,不论是职务侵 占还是诈 骗均不能成立。刘桂林是阜南县阳光公司的农电工,阳光公司的设置本身就是为供电公司进行工程服 -务。退一步来说,就算刘桂林即便是以单位名义收 取费 用,进行施工,其行为也只能是民 事纠纷行为,也用不着大 刑伺候,用不着把刘桂林以职务侵 占罪判 刑。这种背景下,原本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被轻率地混同于刑 事犯 罪性质的“诈 骗罪”或“职务侵 占罪”,无疑让人备感失望。很明显,一旦放 纵这种做法,肯定会严重混 淆了民 事与刑 事法律关系间应有的法 治界限,如果出现民事经济纠纷,动辄就要面临被追诉“诈 骗罪”或“职务侵 占罪”等罪 名的风险,如若这样轻易将“纠纷”与“犯 罪”划上了等号,这将会是司 法界的悲哀,公平何在?正义何在?
  最后,刘桂林说:“王世昌等村 民的目的就是为了安 装电,公开的找到供电所长,公开的由赵集镇供电所同事等进行劳作,公开的谈论安装电的价格,一切都是公开进行的,何来的‘隐 瞒真 相、虚 构事实’?所谓的隐 瞒惠民工程的事情,通过所长的笔录,对此均证明是农户找到其交涉安装电,其告知等免 费项目需要时间,一年、两年不定,想提前就自费安 装。这又怎么是隐 瞒惠民工程呢?希望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撤 销阜南县人 民法 院(2014)南刑初字第00081号刑 事判 决书及阜阳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4)阜刑终字第00365号刑 事裁 定书,使此案得以再审,还事实一个真 相,还法律一个公正!”
  最新进展,令人遗憾的是,安徽省高级人 民法 院无视上述事实证 据,以(2016)皖刑申9号通知书驳回了刘桂林的申 诉请求。

文章来源 华夏报道网

一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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