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严查十堰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朱志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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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严查十堰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朱志康
充当黑社会人员李 明启“保护伞”
与黑 恶势力相勾结、侵害多家民营企业生存发展
涉嫌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信
尊敬的各级领 导:
您好!
我是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鑫港公 司)负责人李永林,现实名举报十 堰市检 察院常务副检 察长朱志康与黑 恶势力首要分 子李 明启内外勾结,存在涉嫌利 用职权,侵害多家民营企业经济利益,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
诸多材料显示,在十 堰市检 察院常务副检 察长朱志康的庇护和勾结之下,以李 明启(男,汉 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十 堰市郧县人,身 份 证号:42о30319660725253x)为首的高 利 贷放贷团 伙,通 过暴 力强行索要高利贷、非法侵占、虚假诉 讼、超额违规保全等一列违法行为查封、侵占公 司资产优质资产,至今已导致十 堰、武汉、鄂州等地的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 司、武汉凯喜雅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十 堰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十 堰泽善 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湖北汉江源酒业有限公 司、十 堰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十 堰武当天尊置业有限公 司、十 堰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等至少8家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多位企业负责人被 逼无奈非正常死亡,已成为影响当地社 会经济秩序稳定的一大“社 会毒 瘤”。
然而,李 明启实施的合同诈骗、虚假诉 讼、违规超额保全、“黑社 会”性质组 织违法逼债等诸多违法行为,由于朱志康充当“保护伞”,为李 明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 供庇护而屡次逃避打击,法 理难容。
朱志康作为国 家公职人员,手握公权力却滥用职权,与李 明启等人一道通 过违规放高利贷牟取巨额利益,并在丹江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十 堰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等多家企业投资项目中违规持有股份,其相关行为已严重违反《公 务员法》和八项规定等党 纪国 法的要求,涉嫌知 法犯法、严重违法违纪,希望领 导予以高度关注,对其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深入调 查,以确保社 会经济稳定,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和企业正常经营营造良好的社 会、经济和法 制环境。
现将相关材料汇报如下:
一、十 堰市检 察院常务副检 察长朱志康充当李 明启打官司的幕后“操作人”,滥用职权,致使一个无业人员,违规保全查封多家企业优质资产价值达31.9亿 元。
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李 明启作为社 会无业人员,没有任何经济实体和收入来源,却在十 堰市中级人 民法 院审理的多起经济往来诉 讼案 件中,通 过超额违规保全的方式累计查封扣 押企业优质资产数额高达31.9亿 元。
多起诉 讼案 件中,李 明启通 过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的帮忙授意,采取如出一辙的超额违规保全方式,通 过名下没有开展任何经营业 务,更没有任何固定资产的担保公 司提 供一纸书面担保函,查封公 司优质标的资产,查封扣 押资产数额高达31.9亿 元,让企业陷入无法正常经营的艰难境地。
例如,2012年,李 明启诉十 堰泽善 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保全商铺面积38000平米,价值4亿 元,保全担保:十 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 司信用担保,诉 讼标的:1亿 元;
2013年,李 明启诉十 堰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商铺面积2846平米,价值6000万元,保全担保: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信用担保,诉 讼标的:2000万元;
2014年,李 明启诉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 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土地面积188亩,价值6.3亿 元,保全担保: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信用担保,诉 讼标的:8210万元。
2016年,李 明启诉武汉凯喜雅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土地面积428亩,价值21亿 元,保全担保: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信用担保,诉 讼标的:1.5亿 元;
按照银监会、财政部、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 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这家公 司只能提 供净资产10%的担保权限,也就是说,这家公 司实际能承担的只能是一千万元担保,明显与查封的20余亿 元资产不对等。
上述多家企业均对十 堰市中院违规超额保全行为提出异 议,但违规违纪行为至今未得到任何纠正查处,这与朱志康的庇护密不可分。
二、十 堰市检 察院常务副检 察长朱志康充当李 明启打官司的“跑腿人”,滥用职权,违规插手,亲自参与为黑 恶势力人员李 明启违规办 理案 件。
2014年12月16日,李 明启诉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 司民间借贷一案在十 堰中院一审。
在此过程中,十 堰市检 察院常务副检 察长朱志康亲自带领原告李 明启,为保全鑫港置业土地,分别找十 堰市多家担保公 司让其为李 明启案 件进行担保保全,首先找了十 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 司负责人周猛,让其为李 明启起诉鑫港置业保全土地之事进行担保,后更是带着李 明启、李 明国、十 堰市中级人 民法 院常务副院长邱剑民、副院长王汉立等人,在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负责人付金龙的个人会所亲自宴请,要求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为李 明启打官司提 供诉 讼保全担保,并承诺付金龙的担保公 司进入十 堰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担保名单,条件是为李 明启起诉鑫港置业公 司提 供保全担保;后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向十 堰市中级人 民法 院出具《诉 讼保全担保书》一份。
最终,在朱志康亲自“跑腿”下,在李 明启8210万元的诉 讼案 件中,仅以一纸书面《担保函》,查封扣 押了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 司评估价值6.3亿 元的188亩土地。
据查,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2014年至2016年期间没有开展任何经营业 务,工商年检报表显示纳 税申报为零,更没有任何固定资产。
鑫港置业公 司两块土地共计188亩被超额违规保全两年多的时间,企业濒临破产,多方投诉无门的情况下,2016年1月26日陈辉通 过朱志康的堂 哥朱志国在十 堰市大连路32号泊园会所宴请朱志康及其家人,请求帮忙解决超额保全的资产。
因李 明启案 件属于虚假诉 讼,并恶意保全鑫港土地,造成公 司无法正常运转,陈辉请求朱检能公平公 正帮忙处理李 明启的案 件,朱志康说十 堰市中院分管鑫港置业案 件的主审法 官朱洪涛与常务副院长邱剑民是其多年的好兄弟、好朋友,对鑫港置业公 司的情况了如指掌,并宣称与鑫港置业的原股东张德东(已于2014年12月24日死亡)关系非常之好,更是去项目地看过多次,认为是个好项目,还通 过关系在十 堰慈善总会多次帮助张德东在慈善总会挪用专项资金借款近仟万元。朱志康毫不忌讳地说:要想解决这个官司最好的出路就是跟李 明启合作,合作条件朱志康可以做主,并让我想好了再跟他联 系。这完全是李 明启幕后老板的语气口吻。
三、十 堰市常务副检 察长朱志康充当李 明启打官司的“保护人”,指使法 官枉法裁判,故意办 理制 造特大虚假诉 讼案,社 会影响极其恶劣。
2014年12月2日,李 明启向十 堰市中级人 民法 院起诉,要求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 司偿还8210万元“借款”。事实上,鄂州公 安机 关已经侦 查确认,多笔“借款”实际上是在账户中“空转”形成虚假凭证,并于2016年3月14日对李 明启涉嫌虚假诉 讼案立案侦 查。此案也是《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湖北省首例虚假诉 讼案 件。
此外,在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 司案例中,还有一笔高达5000万元的单笔借款,李 明启称,是其以银 行承兑、绿松石、玉器饰品、K酒等实物的方式出借折算金额,但李 明启无法说明等财物来源去向,李 明启自述提 供的银 行承兑、绿松石、玉器饰品、K酒等财物转换为借款5000万元借贷事实明显是捏造的。
尽管如此,这起问题重重的虚假诉 讼案 件在证据不明晰、疑点重重的情况下,因为有十 堰市检 察院的副检 察长朱志康的保护过问,判 决结果却是李 明启一审胜诉。
四、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不顾法规法纪,充当法 律顾问,为李 明启取保候审“不遗余力”四处打招呼说情。
2016年8月30日,在鄂州公 安机 关调 查取证相关证据后,李 明启因虚假诉 讼被立案调 查,在十 堰市公 安局的全力配合下,鄂州市葛店公 安分 局对其采取刑拘措施并带回葛店公 安进行调 查。
然而,就在公 安机 关调 查期间,9月1日朱志康亲自带着李 明启的马仔陈进前往鄂州找到鄂州检 察院某领 导打招呼,9月2日下午李 明启就被办 理取保送回十 堰。朱志康的上述行为已涉嫌干扰公 安机 关办案,在李 明启被抓后仅仅三天,朱志康就通 过关系运作为其办 理了取保候审,速度之快令人惊叹。
十 堰市检 察院副院长朱志康还充当李 明启法 律顾问,亲自指导李 明启四处举报。李 明启在鄂州葛店公 安局被取保候审后,在朱志康的指导下到公 安局、检 察院等部门四处写举报信到处上 访告 状。为达到侵吞鑫港置业资产的目的,李 明启无 中 生 有四处诬陷我收 购鑫港置业公 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状 告葛店公 安局不应该以虚假诉 讼对他采取强 制措施。
2016年7月中旬,李 明波因向企业要债严重侵害企业负责人的人身安全,被十 堰市朝 阳路派 出 所刑拘,朱志康更是不顾形象亲自与其夫人到朝 阳路派 出 所做工作“要求放人”,很快李 明波被放出来。
此外,为达到李 明启侵吞鑫港置业188亩土地的目的,2016年11月16日,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跳开分管刑事公 诉业 务的副检 察长,在不是自己分管业 务的情况下,以调研的名义专程到茅箭区检 察院、茅箭区公 安局明目张胆开协调会违规干涉经济案 件侦 查,并要求公 安机 关对我本人通 过非法手段进行侦 查。
朱志康作为堂堂检 察院副院长枉顾国 法,公然干涉公 安机 关办案,并想以非法手段强加罪名以达到李 明启非法侵吞鑫港置业土地的目的,“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七、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涉嫌多种经济犯罪:将自有资金通 过李 明启、李 明波等人在外放高利贷牟取暴利;违反《公 务员法》大手笔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在多家民营企业违规持股。
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在位多年四处敛财,在北 京路、浙江路等有多处商铺,房产;由其亲友为其代言,同时还将自己及女儿名下的房产变象贷 款出来,将大量资金入股多家担保公 司,以李 明启、李 明波等人的名义在外放高利贷,月利息高达1毛5、3毛,导致多家企业因此高息被李 明启、李 明波等人逼 迫破产,或以超低 价处置、变卖多家企业资产。
不仅如此,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还在多家企业持有股份,并通 过职权让相关公 司成为当地重点关照对象。例如,朱志康投资800万元在丹江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并由其公 司法人吕成华代持其股份,在朱志康的授意下,公 司经营一路绿灯并成为丹江口市重点关照对象。丹江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主要在丹江、郧县种植橄榄树经营橄榄油,朱志康是公 司主要股东一事在丹江口市已是公开的秘密,人尽皆知。
同时,十 堰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在丹江口市丁家营镇、浪河镇取得3000亩土地进行养老地产开发,其股东结构显示天麟房地产持股34%、十 堰市检 察院原检 察长白章龙持股33%、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持股33%,并与当地镇政 府、当地村委会签定协议。
根据《公 务员法》以及相关党 纪规定,国 家公 务员不得持有非上市公 司(企业)的股份,且不得在非上市公 司(企业)兼 职。持有非上市公 司的股份,国 家公 务员除受到相关处罚之外,还需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持有的股份予以处理。
显然,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公 务员法》《行政机 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中 国共 产党 员领 导干 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 纪国 法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社 会影响特别巨大,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致使当地政 治生态和社 会经济环境遭受恶劣破 坏。
综上所述,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为李 明启黑 恶势力保驾护航,严重侵害多家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经济利益,并利 用国 家、人 民赋予的公权牟取非法利益,“十 八 大”后仍不收敛,甚至毫无顾忌,更加肆无忌惮,疯狂出手,顶风作案,已经丧失一名党 员领 导干 部的基本节操,并严重违反政 治纪律、组 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规定,违法违纪事实清楚确凿,社 会影响极其恶劣,恳 请各级领 导高度重视,依法调 查查处。
附:新华社湖北分社《湖北多家企业遭遇“连环债”,公 安机 关介入调 查》调 查材料
举报人: 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
李永林 13507103333
二0一六年 月 日
与黑 恶势力相勾结、侵害多家民营企业生存发展
涉嫌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信
尊敬的各级领 导:
您好!
我是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鑫港公 司)负责人李永林,现实名举报十 堰市检 察院常务副检 察长朱志康与黑 恶势力首要分 子李 明启内外勾结,存在涉嫌利 用职权,侵害多家民营企业经济利益,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
诸多材料显示,在十 堰市检 察院常务副检 察长朱志康的庇护和勾结之下,以李 明启(男,汉 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十 堰市郧县人,身 份 证号:42о30319660725253x)为首的高 利 贷放贷团 伙,通 过暴 力强行索要高利贷、非法侵占、虚假诉 讼、超额违规保全等一列违法行为查封、侵占公 司资产优质资产,至今已导致十 堰、武汉、鄂州等地的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 司、武汉凯喜雅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十 堰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十 堰泽善 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湖北汉江源酒业有限公 司、十 堰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十 堰武当天尊置业有限公 司、十 堰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等至少8家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多位企业负责人被 逼无奈非正常死亡,已成为影响当地社 会经济秩序稳定的一大“社 会毒 瘤”。
然而,李 明启实施的合同诈骗、虚假诉 讼、违规超额保全、“黑社 会”性质组 织违法逼债等诸多违法行为,由于朱志康充当“保护伞”,为李 明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 供庇护而屡次逃避打击,法 理难容。
朱志康作为国 家公职人员,手握公权力却滥用职权,与李 明启等人一道通 过违规放高利贷牟取巨额利益,并在丹江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十 堰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等多家企业投资项目中违规持有股份,其相关行为已严重违反《公 务员法》和八项规定等党 纪国 法的要求,涉嫌知 法犯法、严重违法违纪,希望领 导予以高度关注,对其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深入调 查,以确保社 会经济稳定,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和企业正常经营营造良好的社 会、经济和法 制环境。
现将相关材料汇报如下:
一、十 堰市检 察院常务副检 察长朱志康充当李 明启打官司的幕后“操作人”,滥用职权,致使一个无业人员,违规保全查封多家企业优质资产价值达31.9亿 元。
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李 明启作为社 会无业人员,没有任何经济实体和收入来源,却在十 堰市中级人 民法 院审理的多起经济往来诉 讼案 件中,通 过超额违规保全的方式累计查封扣 押企业优质资产数额高达31.9亿 元。
多起诉 讼案 件中,李 明启通 过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的帮忙授意,采取如出一辙的超额违规保全方式,通 过名下没有开展任何经营业 务,更没有任何固定资产的担保公 司提 供一纸书面担保函,查封公 司优质标的资产,查封扣 押资产数额高达31.9亿 元,让企业陷入无法正常经营的艰难境地。
例如,2012年,李 明启诉十 堰泽善 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保全商铺面积38000平米,价值4亿 元,保全担保:十 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 司信用担保,诉 讼标的:1亿 元;
2013年,李 明启诉十 堰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商铺面积2846平米,价值6000万元,保全担保: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信用担保,诉 讼标的:2000万元;
2014年,李 明启诉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 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土地面积188亩,价值6.3亿 元,保全担保: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信用担保,诉 讼标的:8210万元。
2016年,李 明启诉武汉凯喜雅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土地面积428亩,价值21亿 元,保全担保: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信用担保,诉 讼标的:1.5亿 元;
按照银监会、财政部、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 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这家公 司只能提 供净资产10%的担保权限,也就是说,这家公 司实际能承担的只能是一千万元担保,明显与查封的20余亿 元资产不对等。
上述多家企业均对十 堰市中院违规超额保全行为提出异 议,但违规违纪行为至今未得到任何纠正查处,这与朱志康的庇护密不可分。
二、十 堰市检 察院常务副检 察长朱志康充当李 明启打官司的“跑腿人”,滥用职权,违规插手,亲自参与为黑 恶势力人员李 明启违规办 理案 件。
2014年12月16日,李 明启诉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 司民间借贷一案在十 堰中院一审。
在此过程中,十 堰市检 察院常务副检 察长朱志康亲自带领原告李 明启,为保全鑫港置业土地,分别找十 堰市多家担保公 司让其为李 明启案 件进行担保保全,首先找了十 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 司负责人周猛,让其为李 明启起诉鑫港置业保全土地之事进行担保,后更是带着李 明启、李 明国、十 堰市中级人 民法 院常务副院长邱剑民、副院长王汉立等人,在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负责人付金龙的个人会所亲自宴请,要求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为李 明启打官司提 供诉 讼保全担保,并承诺付金龙的担保公 司进入十 堰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担保名单,条件是为李 明启起诉鑫港置业公 司提 供保全担保;后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向十 堰市中级人 民法 院出具《诉 讼保全担保书》一份。
最终,在朱志康亲自“跑腿”下,在李 明启8210万元的诉 讼案 件中,仅以一纸书面《担保函》,查封扣 押了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 司评估价值6.3亿 元的188亩土地。
据查,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2014年至2016年期间没有开展任何经营业 务,工商年检报表显示纳 税申报为零,更没有任何固定资产。
鑫港置业公 司两块土地共计188亩被超额违规保全两年多的时间,企业濒临破产,多方投诉无门的情况下,2016年1月26日陈辉通 过朱志康的堂 哥朱志国在十 堰市大连路32号泊园会所宴请朱志康及其家人,请求帮忙解决超额保全的资产。
因李 明启案 件属于虚假诉 讼,并恶意保全鑫港土地,造成公 司无法正常运转,陈辉请求朱检能公平公 正帮忙处理李 明启的案 件,朱志康说十 堰市中院分管鑫港置业案 件的主审法 官朱洪涛与常务副院长邱剑民是其多年的好兄弟、好朋友,对鑫港置业公 司的情况了如指掌,并宣称与鑫港置业的原股东张德东(已于2014年12月24日死亡)关系非常之好,更是去项目地看过多次,认为是个好项目,还通 过关系在十 堰慈善总会多次帮助张德东在慈善总会挪用专项资金借款近仟万元。朱志康毫不忌讳地说:要想解决这个官司最好的出路就是跟李 明启合作,合作条件朱志康可以做主,并让我想好了再跟他联 系。这完全是李 明启幕后老板的语气口吻。
三、十 堰市常务副检 察长朱志康充当李 明启打官司的“保护人”,指使法 官枉法裁判,故意办 理制 造特大虚假诉 讼案,社 会影响极其恶劣。
2014年12月2日,李 明启向十 堰市中级人 民法 院起诉,要求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 司偿还8210万元“借款”。事实上,鄂州公 安机 关已经侦 查确认,多笔“借款”实际上是在账户中“空转”形成虚假凭证,并于2016年3月14日对李 明启涉嫌虚假诉 讼案立案侦 查。此案也是《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湖北省首例虚假诉 讼案 件。
此外,在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 司案例中,还有一笔高达5000万元的单笔借款,李 明启称,是其以银 行承兑、绿松石、玉器饰品、K酒等实物的方式出借折算金额,但李 明启无法说明等财物来源去向,李 明启自述提 供的银 行承兑、绿松石、玉器饰品、K酒等财物转换为借款5000万元借贷事实明显是捏造的。
尽管如此,这起问题重重的虚假诉 讼案 件在证据不明晰、疑点重重的情况下,因为有十 堰市检 察院的副检 察长朱志康的保护过问,判 决结果却是李 明启一审胜诉。
四、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不顾法规法纪,充当法 律顾问,为李 明启取保候审“不遗余力”四处打招呼说情。
2016年8月30日,在鄂州公 安机 关调 查取证相关证据后,李 明启因虚假诉 讼被立案调 查,在十 堰市公 安局的全力配合下,鄂州市葛店公 安分 局对其采取刑拘措施并带回葛店公 安进行调 查。
然而,就在公 安机 关调 查期间,9月1日朱志康亲自带着李 明启的马仔陈进前往鄂州找到鄂州检 察院某领 导打招呼,9月2日下午李 明启就被办 理取保送回十 堰。朱志康的上述行为已涉嫌干扰公 安机 关办案,在李 明启被抓后仅仅三天,朱志康就通 过关系运作为其办 理了取保候审,速度之快令人惊叹。
十 堰市检 察院副院长朱志康还充当李 明启法 律顾问,亲自指导李 明启四处举报。李 明启在鄂州葛店公 安局被取保候审后,在朱志康的指导下到公 安局、检 察院等部门四处写举报信到处上 访告 状。为达到侵吞鑫港置业资产的目的,李 明启无 中 生 有四处诬陷我收 购鑫港置业公 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状 告葛店公 安局不应该以虚假诉 讼对他采取强 制措施。
2016年7月中旬,李 明波因向企业要债严重侵害企业负责人的人身安全,被十 堰市朝 阳路派 出 所刑拘,朱志康更是不顾形象亲自与其夫人到朝 阳路派 出 所做工作“要求放人”,很快李 明波被放出来。
此外,为达到李 明启侵吞鑫港置业188亩土地的目的,2016年11月16日,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跳开分管刑事公 诉业 务的副检 察长,在不是自己分管业 务的情况下,以调研的名义专程到茅箭区检 察院、茅箭区公 安局明目张胆开协调会违规干涉经济案 件侦 查,并要求公 安机 关对我本人通 过非法手段进行侦 查。
朱志康作为堂堂检 察院副院长枉顾国 法,公然干涉公 安机 关办案,并想以非法手段强加罪名以达到李 明启非法侵吞鑫港置业土地的目的,“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七、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涉嫌多种经济犯罪:将自有资金通 过李 明启、李 明波等人在外放高利贷牟取暴利;违反《公 务员法》大手笔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在多家民营企业违规持股。
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在位多年四处敛财,在北 京路、浙江路等有多处商铺,房产;由其亲友为其代言,同时还将自己及女儿名下的房产变象贷 款出来,将大量资金入股多家担保公 司,以李 明启、李 明波等人的名义在外放高利贷,月利息高达1毛5、3毛,导致多家企业因此高息被李 明启、李 明波等人逼 迫破产,或以超低 价处置、变卖多家企业资产。
不仅如此,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还在多家企业持有股份,并通 过职权让相关公 司成为当地重点关照对象。例如,朱志康投资800万元在丹江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并由其公 司法人吕成华代持其股份,在朱志康的授意下,公 司经营一路绿灯并成为丹江口市重点关照对象。丹江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主要在丹江、郧县种植橄榄树经营橄榄油,朱志康是公 司主要股东一事在丹江口市已是公开的秘密,人尽皆知。
同时,十 堰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在丹江口市丁家营镇、浪河镇取得3000亩土地进行养老地产开发,其股东结构显示天麟房地产持股34%、十 堰市检 察院原检 察长白章龙持股33%、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持股33%,并与当地镇政 府、当地村委会签定协议。
根据《公 务员法》以及相关党 纪规定,国 家公 务员不得持有非上市公 司(企业)的股份,且不得在非上市公 司(企业)兼 职。持有非上市公 司的股份,国 家公 务员除受到相关处罚之外,还需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持有的股份予以处理。
显然,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公 务员法》《行政机 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中 国共 产党 员领 导干 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 纪国 法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社 会影响特别巨大,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致使当地政 治生态和社 会经济环境遭受恶劣破 坏。
综上所述,十 堰市检 察院副检 察长朱志康为李 明启黑 恶势力保驾护航,严重侵害多家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经济利益,并利 用国 家、人 民赋予的公权牟取非法利益,“十 八 大”后仍不收敛,甚至毫无顾忌,更加肆无忌惮,疯狂出手,顶风作案,已经丧失一名党 员领 导干 部的基本节操,并严重违反政 治纪律、组 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规定,违法违纪事实清楚确凿,社 会影响极其恶劣,恳 请各级领 导高度重视,依法调 查查处。
附:新华社湖北分社《湖北多家企业遭遇“连环债”,公 安机 关介入调 查》调 查材料
举报人: 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
李永林 13507103333
二0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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