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贪官”上诉请求公开测谎证清白,测谎能否作证据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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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贪官”上诉请求公开测谎证清白,测谎能否作证据引关注
“我愿做中 国第一个敢于公开接受测谎的‘贪 官’。”浙江省诸暨市人社局原局 长金伟法一审被 判10年6个月后,提出上诉,12月20日,他手书呼 吁信,请求绍兴中院二审时当庭对其进行测谎。
金伟法同时放出狠话:“如当庭测谎发现我在受 贿问题(是否收受 贿 赂款、是否藏匿贿 赂款)上有任何说 谎的成分,我愿意服 从二审法 院的任何裁判,并不再申 诉。”
澎湃新闻(www. thepaper .cn)从金案的诉 讼材料中获知,一审围绕该案侦 查期间的测谎 报告是否应当出示,控辩双方争论激烈。最终检方以测谎 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由,不予出示。而金伟法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该测谎 报告可能对金伟法有利,应当出示。
国内证据法 学专 家认为,金伟法案暴 露了我 国目前刑事司法领域中测谎结论在法 律地位上的尴尬,但在司法实践中测谎已被广泛运用,亟待立法予以规范完善。
庭审焦点:测谎 报告要不要出示
案发前,金伟法为浙江省诸暨市人力与社 会保 障局局 长。
2015年7月1日,诸暨市检 察院向诸暨市法 院起诉,指控金伟法在担任诸暨市浣东街道党工委书 记期间,利 用职务便利,收受毛某等4人360万元;担任“浣东街道城中村改造领 导小组”组长时滥用职权,让两户居民的违 章建筑获得了拆 迁补偿。
一审判 决书显示,2016年3月25日、4月5日,诸暨市法 院两次开庭审理金伟法案,金当庭否认有罪供述,律师也为其做无罪辩护。
一审庭审中,由于三名证人无一出庭作证,检 察院工作人员在侦 查期间给金伟法所做的测谎结论是否应出示,成为庭审中的一个焦点。
据金伟法的自书材料陈述,2015年9月中旬,诸暨检 察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及一名自称来自省检 察院的测谎专 家对他进行了测谎。测谎结束后,检 察院工作人员告诉他:“尽管这不能作为证据,但我们一定会把测谎 报告交给审判长巩固心证。”
由于在此后的庭审中,该测谎 报告并未公开出示,也未提 供给审判长“巩固心证”,引发金伟法和律师的当庭质疑,认为是检方隐匿了有利于金伟法的证据。
据参与一审庭审的多名人 士回忆,审判长曾发问公 诉人:“2015年9月份金伟法所做的心理测试,有无形成书面报告?”公 诉人未直接回应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并称心理测试只是作为判断证据的方向,通 过心理测试而发现的证据已向法庭提交,根据相关规定,心理测试的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检方最终未出示该测谎 报告。
辩护人、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章雨润律师质疑,公 诉人甚至当庭宣读了部分测谎结论,说明检方对金伟法的测谎已形成书面报告,不出示的原因很可能是测谎结论对金伟法本人有利。
庭后,辩护律师申请法 院依法向浙江省检 察院调取该院受诸暨市检 察院委托,指派心理测试鉴定人对金伟法进行心理测试形成的《心理测试检验意见书》正、副本以及测前、测后谈话提纲及谈话记录,测试 题目、测试记录、测试图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但未获回应。
章雨润认为,检 察院侦 查案 件和提起公 诉,应当遵循客观公 正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也有义务收集和举示,“测谎结果有利于指控,即为‘我’所用;有利于被告人,就说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向法庭出示,这样的逻辑对被告人不公平。”
2016年11月20日,在多次延长审限之后,诸暨市法 院一审认定金伟法滥用职权罪不成 立、受 贿358万元,对其判 刑10年6个月。金伟法不服上诉,随后向二审法 院绍兴中院提出了调取侦 查期间测谎结论的申请。
金伟法在其自书的呼 吁信中,还请求绍兴中院二审时对其当庭测谎,“如当庭测谎发现我在受 贿问题(是否收受 贿 赂款、是否藏匿贿 赂款)上有任何说 谎的成分,我愿意服 从二审法 院的任何裁判,并不再申 诉。”
就金伟法案测谎是否形成了书面报告、检方为何不提交给法庭等问题,12月29日,澎湃新闻联 系了该案的公 诉人、诸暨市检 察院公 诉科副科长郦纪城,她表示,该案现已进入二审,希望澎湃新闻采访上级检 察院;同时,她需要经院办公室才能接受采访。
澎湃新闻随后与诸暨市检 察院办公室联 系并发送采访函及采访提纲,截至发稿尚未收到院方反馈。
职务犯罪推 广测谎,结论怎么用
清华大学 法 学院教授、证据法研究中心主 任易延友介绍,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是一种20世纪20、3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技术,我 国对测谎技术及其应用的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引进和研究测谎技术,并首先运用于刑事侦 查。
1999年9月,最高人 民检 察院在批复四川省检 察院的请示中,明确规定: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 民检 察院办 理案 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 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在此期间,检 察系统内极少使用测谎来配合侦 查。2009年,这一情况开始改变,最高检下发了《人 民检 察院心理测试技术工作程序规则(试行)》文件,明确全国检 察技术部门开展心理测试工作。
此后,最高检检 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还曾下发《2014年检 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要点》,明确指出,要重点发展心理测试等业 务板块,服 务、引导职务犯罪侦 查工作。自此,各地检 察机 关在职务犯罪侦 查中开始大量使用测谎。
据《合肥晚 报》报道,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检 察院2013年开始采用测谎仪查办犯罪案 件,“并成功侦破了3起自侦职务犯罪案 件和10余件非自侦刑事案 件,测试准确率达100%。”
《检 察日报》报道称,2013年以来,云南省检 察机 关有9个检 察院装备了心理测试技术设备,有8个检 察院已运用心理测试技术辅助办案,办 理案 件100余件次。“心理测试工作在协助自侦部门讯问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讯问效率和成果。”
正义网2016年12月2日的一篇关于诸暨市人 民检 察院的介绍中显示,该检 察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已配备侦 查测谎仪等各类侦 查技术装备,为检 察工作的发展提 供高端技术保 障,“实现职务犯罪的‘云侦 查’”。金伟法在其自书材料中亦提及,检方人 士来给他测谎时,提及测谎设备是“刚刚花了三十多万元装备的”。
专 家:测谎不能做“入罪”证明,但可做“出罪”证明
中 国政 法大学教授、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认为,既然是检 察机 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测谎,那么测谎结果就应该告知当事人。不过,根据最高检1999年的批复,检 察院在办 理案 件时,可以使用测谎结果帮助审 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向法庭出示和质证。
换而言之,金伟法案暴 露了目前测谎技术在中 国刑事侦 查中的尴尬处境:一方面是检 察机 关开始装备心理测试仪器、大量使用测谎来配合侦 查,一方面是测谎结论在法 律上地位的缺失——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利的测谎结论,在现行法 律下不能用来指控犯罪;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测谎结论,也不能拿来作为被告人“自证清 白”的证明。
测谎究竟该如何规范?易延友教授认为,虽不作为证据使用,但测谎应当形成报告,也要提交法庭。对于最高检1999年的批复,“应当理解为只是说测谎结论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却没有说不能作为辩护的依据”。
“相比一些刑事案 件中可以考察凶器、生理材料等等物证,职务犯罪案 件的证据往往非常单一,很大程度上依赖口供,这也导致嫌疑人和被告人其实很难自证清 白。”易延友说,“如果一个受 贿案 件的嫌疑人能够通 过测谎,我们不能说他就一定没有说 谎或者没有受 贿,但是,这份测谎结论对于当事人和律师的辩护是有积极意义的,应该是一份能佐证其清 白的重要旁据。”
作为一审被定罪量刑的“贪 官”,金伟法要求二审法 院对其进行当庭测谎以自证清 白,这一要求是否能得到法 院支持,尚未可知。金伟法的辩护律师表示,目前金伟法刚刚上诉,律师还没有就具体问题与二审法 院交流。
澎湃新闻查询有关媒体报道,早在2011年6 月,山木培训创始人宋山木涉嫌强 奸 女员工案庭审期间,宋也曾向深圳中院申请由专 业测谎机 构对其本人及受 害 人同时进行测谎测试。宋的律师表示,测谎仪检测出来的结果,可以让法 官对双方供述的真 实性进行判断,“测谎结果未必一定是对宋山木有利的”。但最终,法 院没有允许。
而在民事诉 讼领域,将测谎结论引入法庭质证已有先例。2009年8月22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 民法 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时,对双方测谎的结论被引入法庭质证,引发舆 论高度关注。
易延友认为,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测谎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但存在的问题是,当办案单位使用心理测试之后,不利于被告人的结论顺理成章用于辅助侦 查,但有时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却处于“黑箱”之中,不能辅助法庭查明真 相,这明显有违法 治原则。
《检 察日报》亦刊文称,运用测谎结论需避免两种倾向:一是当测试结论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时,侦 查人员在讯问中可以把它作为证实犯罪的依据;二是当测试结论否定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时,侦 查人员不相信测试结论,而将犯罪嫌疑人继续置于有罪的主观推定中。
易延友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尽快进一步明确测谎结论的法 律地位,“如果仅仅按照最高检1999年的批复,测谎结论一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各地搞测谎的法 律依据又是什么?”
易延友认为,规范适用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不能用作指控犯罪的依据,但在侦 查机 关已经作了测谎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和辩护人提出申请,侦 查机 关应当提 供给辩方,以便其用作‘出罪’的证据。另外,如果控辩双方就测谎证据达成一致,或者将测谎 报告用于质疑另一方证言的真 实性,也应当允许。”
易延友还指出,一个人被指控犯罪后,自证清 白通常都存在较大的困难,测谎其实是一种不得已的方式;被告人愿意接受公开测谎,也表明被告人可能确实有冤 屈。将测谎 报告接纳为证据,将其视为专 家意见,与在案其他证据一并进行审 查,有利于保 障辩护权的实现,也有利于查明案 件事实真 相。
张中教授认为,从发展趋势看,测谎结果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立法也会作出相应调整,确认其证据效力。
金伟法同时放出狠话:“如当庭测谎发现我在受 贿问题(是否收受 贿 赂款、是否藏匿贿 赂款)上有任何说 谎的成分,我愿意服 从二审法 院的任何裁判,并不再申 诉。”
澎湃新闻(www. thepaper .cn)从金案的诉 讼材料中获知,一审围绕该案侦 查期间的测谎 报告是否应当出示,控辩双方争论激烈。最终检方以测谎 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由,不予出示。而金伟法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该测谎 报告可能对金伟法有利,应当出示。
国内证据法 学专 家认为,金伟法案暴 露了我 国目前刑事司法领域中测谎结论在法 律地位上的尴尬,但在司法实践中测谎已被广泛运用,亟待立法予以规范完善。
庭审焦点:测谎 报告要不要出示
案发前,金伟法为浙江省诸暨市人力与社 会保 障局局 长。
2015年7月1日,诸暨市检 察院向诸暨市法 院起诉,指控金伟法在担任诸暨市浣东街道党工委书 记期间,利 用职务便利,收受毛某等4人360万元;担任“浣东街道城中村改造领 导小组”组长时滥用职权,让两户居民的违 章建筑获得了拆 迁补偿。
一审判 决书显示,2016年3月25日、4月5日,诸暨市法 院两次开庭审理金伟法案,金当庭否认有罪供述,律师也为其做无罪辩护。
一审庭审中,由于三名证人无一出庭作证,检 察院工作人员在侦 查期间给金伟法所做的测谎结论是否应出示,成为庭审中的一个焦点。
据金伟法的自书材料陈述,2015年9月中旬,诸暨检 察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及一名自称来自省检 察院的测谎专 家对他进行了测谎。测谎结束后,检 察院工作人员告诉他:“尽管这不能作为证据,但我们一定会把测谎 报告交给审判长巩固心证。”
由于在此后的庭审中,该测谎 报告并未公开出示,也未提 供给审判长“巩固心证”,引发金伟法和律师的当庭质疑,认为是检方隐匿了有利于金伟法的证据。
据参与一审庭审的多名人 士回忆,审判长曾发问公 诉人:“2015年9月份金伟法所做的心理测试,有无形成书面报告?”公 诉人未直接回应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并称心理测试只是作为判断证据的方向,通 过心理测试而发现的证据已向法庭提交,根据相关规定,心理测试的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检方最终未出示该测谎 报告。
辩护人、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章雨润律师质疑,公 诉人甚至当庭宣读了部分测谎结论,说明检方对金伟法的测谎已形成书面报告,不出示的原因很可能是测谎结论对金伟法本人有利。
庭后,辩护律师申请法 院依法向浙江省检 察院调取该院受诸暨市检 察院委托,指派心理测试鉴定人对金伟法进行心理测试形成的《心理测试检验意见书》正、副本以及测前、测后谈话提纲及谈话记录,测试 题目、测试记录、测试图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但未获回应。
章雨润认为,检 察院侦 查案 件和提起公 诉,应当遵循客观公 正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也有义务收集和举示,“测谎结果有利于指控,即为‘我’所用;有利于被告人,就说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向法庭出示,这样的逻辑对被告人不公平。”
2016年11月20日,在多次延长审限之后,诸暨市法 院一审认定金伟法滥用职权罪不成 立、受 贿358万元,对其判 刑10年6个月。金伟法不服上诉,随后向二审法 院绍兴中院提出了调取侦 查期间测谎结论的申请。
金伟法在其自书的呼 吁信中,还请求绍兴中院二审时对其当庭测谎,“如当庭测谎发现我在受 贿问题(是否收受 贿 赂款、是否藏匿贿 赂款)上有任何说 谎的成分,我愿意服 从二审法 院的任何裁判,并不再申 诉。”
就金伟法案测谎是否形成了书面报告、检方为何不提交给法庭等问题,12月29日,澎湃新闻联 系了该案的公 诉人、诸暨市检 察院公 诉科副科长郦纪城,她表示,该案现已进入二审,希望澎湃新闻采访上级检 察院;同时,她需要经院办公室才能接受采访。
澎湃新闻随后与诸暨市检 察院办公室联 系并发送采访函及采访提纲,截至发稿尚未收到院方反馈。
职务犯罪推 广测谎,结论怎么用
清华大学 法 学院教授、证据法研究中心主 任易延友介绍,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是一种20世纪20、3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技术,我 国对测谎技术及其应用的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引进和研究测谎技术,并首先运用于刑事侦 查。
1999年9月,最高人 民检 察院在批复四川省检 察院的请示中,明确规定: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 民检 察院办 理案 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 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在此期间,检 察系统内极少使用测谎来配合侦 查。2009年,这一情况开始改变,最高检下发了《人 民检 察院心理测试技术工作程序规则(试行)》文件,明确全国检 察技术部门开展心理测试工作。
此后,最高检检 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还曾下发《2014年检 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要点》,明确指出,要重点发展心理测试等业 务板块,服 务、引导职务犯罪侦 查工作。自此,各地检 察机 关在职务犯罪侦 查中开始大量使用测谎。
据《合肥晚 报》报道,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检 察院2013年开始采用测谎仪查办犯罪案 件,“并成功侦破了3起自侦职务犯罪案 件和10余件非自侦刑事案 件,测试准确率达100%。”
《检 察日报》报道称,2013年以来,云南省检 察机 关有9个检 察院装备了心理测试技术设备,有8个检 察院已运用心理测试技术辅助办案,办 理案 件100余件次。“心理测试工作在协助自侦部门讯问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讯问效率和成果。”
正义网2016年12月2日的一篇关于诸暨市人 民检 察院的介绍中显示,该检 察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已配备侦 查测谎仪等各类侦 查技术装备,为检 察工作的发展提 供高端技术保 障,“实现职务犯罪的‘云侦 查’”。金伟法在其自书材料中亦提及,检方人 士来给他测谎时,提及测谎设备是“刚刚花了三十多万元装备的”。
专 家:测谎不能做“入罪”证明,但可做“出罪”证明
中 国政 法大学教授、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认为,既然是检 察机 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测谎,那么测谎结果就应该告知当事人。不过,根据最高检1999年的批复,检 察院在办 理案 件时,可以使用测谎结果帮助审 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向法庭出示和质证。
换而言之,金伟法案暴 露了目前测谎技术在中 国刑事侦 查中的尴尬处境:一方面是检 察机 关开始装备心理测试仪器、大量使用测谎来配合侦 查,一方面是测谎结论在法 律上地位的缺失——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利的测谎结论,在现行法 律下不能用来指控犯罪;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测谎结论,也不能拿来作为被告人“自证清 白”的证明。
测谎究竟该如何规范?易延友教授认为,虽不作为证据使用,但测谎应当形成报告,也要提交法庭。对于最高检1999年的批复,“应当理解为只是说测谎结论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却没有说不能作为辩护的依据”。
“相比一些刑事案 件中可以考察凶器、生理材料等等物证,职务犯罪案 件的证据往往非常单一,很大程度上依赖口供,这也导致嫌疑人和被告人其实很难自证清 白。”易延友说,“如果一个受 贿案 件的嫌疑人能够通 过测谎,我们不能说他就一定没有说 谎或者没有受 贿,但是,这份测谎结论对于当事人和律师的辩护是有积极意义的,应该是一份能佐证其清 白的重要旁据。”
作为一审被定罪量刑的“贪 官”,金伟法要求二审法 院对其进行当庭测谎以自证清 白,这一要求是否能得到法 院支持,尚未可知。金伟法的辩护律师表示,目前金伟法刚刚上诉,律师还没有就具体问题与二审法 院交流。
澎湃新闻查询有关媒体报道,早在2011年6 月,山木培训创始人宋山木涉嫌强 奸 女员工案庭审期间,宋也曾向深圳中院申请由专 业测谎机 构对其本人及受 害 人同时进行测谎测试。宋的律师表示,测谎仪检测出来的结果,可以让法 官对双方供述的真 实性进行判断,“测谎结果未必一定是对宋山木有利的”。但最终,法 院没有允许。
而在民事诉 讼领域,将测谎结论引入法庭质证已有先例。2009年8月22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 民法 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时,对双方测谎的结论被引入法庭质证,引发舆 论高度关注。
易延友认为,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测谎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但存在的问题是,当办案单位使用心理测试之后,不利于被告人的结论顺理成章用于辅助侦 查,但有时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却处于“黑箱”之中,不能辅助法庭查明真 相,这明显有违法 治原则。
《检 察日报》亦刊文称,运用测谎结论需避免两种倾向:一是当测试结论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时,侦 查人员在讯问中可以把它作为证实犯罪的依据;二是当测试结论否定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时,侦 查人员不相信测试结论,而将犯罪嫌疑人继续置于有罪的主观推定中。
易延友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尽快进一步明确测谎结论的法 律地位,“如果仅仅按照最高检1999年的批复,测谎结论一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各地搞测谎的法 律依据又是什么?”
易延友认为,规范适用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不能用作指控犯罪的依据,但在侦 查机 关已经作了测谎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和辩护人提出申请,侦 查机 关应当提 供给辩方,以便其用作‘出罪’的证据。另外,如果控辩双方就测谎证据达成一致,或者将测谎 报告用于质疑另一方证言的真 实性,也应当允许。”
易延友还指出,一个人被指控犯罪后,自证清 白通常都存在较大的困难,测谎其实是一种不得已的方式;被告人愿意接受公开测谎,也表明被告人可能确实有冤 屈。将测谎 报告接纳为证据,将其视为专 家意见,与在案其他证据一并进行审 查,有利于保 障辩护权的实现,也有利于查明案 件事实真 相。
张中教授认为,从发展趋势看,测谎结果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立法也会作出相应调整,确认其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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