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获法院支持 山东警方跨省抓人疑办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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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获法院支持 山东警方跨省抓人疑办错案
山东高密市公 安局以涉嫌“虚假诉 讼罪”为由,跨省到福建将一起一审胜诉、正在二审当中的案 件之“原告”抓 走。近日,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在查清“原告”不存在虚假诉 讼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支持原告胜诉的民事终审判 决。
福建高院对此案依法作出的判 决,进一步证明此前媒体报道的高密警方涉嫌滥用职权的问题;在该“虚假诉 讼”案中,高密警方疑似已办错案。
图:高密市公 安局赵 云贤局 长
警方跨省抓“原告”引质疑
2016年9月25日,澎湃新闻一篇题为《二审未开庭原告被警方跨省刑拘,山东高密公 安:因涉虚假诉 讼》的新闻红遍整个网络,数十家门户网站争相转评,由此引发警权没有得到有效监 督、而被某些人滥用的非议。
据报道,2016年9月23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第六法庭正在进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二审庭审,而作为案 件原告的陈巧峰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35天前,陈巧峰被山东高密市公 安局以该案涉嫌虚假诉 讼为由跨省刑事拘 留,羁 押在当地看 守 所中。
“案子尚在二审中,高密市公 安局怎么能擅自认定异地法 院审理的民事案 件涉嫌虚假诉 讼?”陈巧峰的代 理律师潘祥灿表示心中的不解。
有 意思的是,这起案 件已于2016年5月19日,由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作出一审判 决,作为原告的陈巧峰在一审当中胜诉,法 院判 决被告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和樊亮亮共同承担向陈巧峰归还借款人 民币43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 决后,盛世公 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但二审尚未开庭,山东高密市公 安局就找上 门来了;而在一审当中败诉的盛世公 司,其所在地正是山东省高密市。
民事诉 讼被告所在地的公 安机 关,在被告一审败诉后,跨省跑过来抓原告,这事听起来十分荒唐。如果打官司败诉都能动用公 安力量抓人,那今后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混乱局面?警 察就能如此明目张胆地介入经济纠纷了?
莫明其妙的“虚假诉 讼罪”
高密市公 安局刑拘陈巧峰的理由,是涉嫌“虚假诉 讼罪”。那么这究竟是不是虚假诉 讼呢?
2012年12月,贾玲玲为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提 供280万元,作为尤溪西城迎宾大道YB1、YB2段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结果,项目未中标,但盛世福建分公 司仅退还了贾玲玲80万,尚差200万未能偿还。
经协商,盛世福建分公 司负责人樊亮亮向贾玲玲提 供了《还款承诺(担保)函》,对尚差的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偿还事宜作出了约定,并由盛世福建分公 司对此笔债务提 供连带担保责任。
承诺函签订后,樊亮亮为公 司运转及偿还贾玲玲的债务,另向林爱兵借了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
由于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未履行《还款承诺(担保)函》,2014年9月30日,贾玲玲向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了诉 讼,要求樊亮亮与盛世福建分公 司履行还款承诺。
诉 讼期间,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与贾玲玲达成和解,约定由陈巧峰借款430万元给樊亮亮和盛世福建分公 司,用于归还樊亮亮拖 欠贾玲玲200万、林爱兵100万的本金及利息。
2014年10月23日,樊亮亮、盛世福建分公 司与陈巧峰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11月12日,陈巧峰依约将樊亮亮、盛世福建分公 司拖 欠贾玲玲、林爱兵和本息430万,分四笔汇入他们的银 行户头。11月15日,贾玲玲撤回了对樊亮亮和盛世福建分公 司的诉 讼。
由此,贾玲玲、林爱兵对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所持有的430万债权,已转由陈巧峰持有,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欠钱的对象变成了陈巧峰。
由于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未能按约定偿还陈巧峰的借款,2015年3月30日,陈巧峰将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的总公 司——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告上了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法庭,要求二被告依法偿还其借款430万元。
2016年5月19日,宁德中院一审判 决盛世公 司、樊亮亮向陈巧峰支付430万元欠款及利息。
一审判 决后,盛世公 司向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提起上诉,而在福建高院二审开庭前的2016年8月18日,原告陈巧峰却被山东高密警方以涉嫌虚假诉 讼罪为由给抓 走了,关 押至今已四个多月了。
明明是合法的债权债务诉 讼,且在有一审法 院判 决证实的情况下,山东高密警方却公然以涉嫌虚假诉 讼为由跨省抓人。这“虚假诉 讼”,真是来得莫明其妙。
福建高院:不是虚假诉 讼!
对于该案是否涉及虚假诉 讼的问题,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审理后认为,陈巧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是通 过受让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的债权而来。
且经福建高院审 查,贾玲玲、林爱兵确有向盛世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10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尚欠的本息中,除利息超出银 行同期贷 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外,其余的债权数额真 实合法。因此,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 司和樊亮亮的债权系真 实存在的。
陈巧峰受让贾玲玲、林爱兵的债权后,向盛世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所主张的本案债权有事实基础,并非虚假诉 讼。
上诉人盛世公 司以陈巧峰账户的款项走向来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但其并未注意到陈巧峰此操作的目的在于取得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 司和樊亮亮的债权,并且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 司和樊亮亮享有真 实债权。
因此,对于上诉人盛世公 司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以及陈巧峰系虚假诉 讼的主张,福建高院不予采纳。
最后,福建高院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2016)闽民终997号”《民事判 决书》,判 决盛世公 司、樊亮亮应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陈巧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本判 决为终审判 决。
目前,福建高院对此案的判 决已经生效,如果盛世公 司和樊亮亮不履行判 决书上确定的法 律义务,法 院将进入强 制执行程序。
山东高密警方疑办错案
其实,盛世公 司为逃避债务,早在2015年1月6日就动用高密警方,以贾玲玲涉嫌挪用资金罪为由从福建带到高密刑事拘 留,在关 押30天后被取保候审。
2015年8月,高密警方又将贾玲玲传唤到高密,在要求贾玲玲将实际借款给樊亮亮的出借人李立友、陈巧峰叫来高密未果后,于8月15日以贾玲玲涉嫌伪 造国 家机 关证 件罪再次将其刑事拘 留。直至法定关 押最长期限的第37天的最后一分钟——9月21日23时59分,高密警方才对其予以取保候审。
期间的2015年1月14日,实际出资挂靠盛世公 司施工的福建平潭包工头翁伟凡,也被高密警方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刑事拘 留30天,尔后也不得不放人。
至2016年8月18日陈巧峰被抓 走,这已是高密警方第四次跨省乱抓人了;其中,贾玲玲被“两抓两放”,且都是穷尽所有侦 查期限后才很不情愿地勉强放人。
高密警方如此滥用职权胡来,难道就没人管?
针对高密警方跨省抓原告的问题,刑事诉 讼法 学博士毛立新认为,按照刑事诉 讼法和公 安部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存在虚假诉 讼犯罪,鉴于该起民事诉 讼的起诉、审理均在福建宁德,犯罪行为发生地应理解为此地;当时民事诉 讼尚未审结,二审法 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所以尚无犯罪结果发生,不存在犯罪结果发生地。该起民事案 件是否为虚假诉 讼,需要进一步调 查了解,假设确实是存在虚假诉 讼犯罪行为,也应该向福建公 安机 关报案,由福建的公 安机 关进行立案侦 查。
退一步说,就算案 件在二审审结前无法断定是否属于虚假诉 讼,在未查清案情前支持高密警方抓人。那么现在福建高院已依法认定该案不是虚假诉 讼,且已作出生效判 决,难道这还不能说明问题?高密警方还要坚持“虚假诉 讼”吗?
面对福建高院的生效判 决,高密警方非但没有知错就改的态度,反而变本加厉的增加警力、加大力度跨省“侦 查”;目前陈巧峰仍被高密警方关 押着,连案外人贾玲玲也被上网通缉了。
网友调侃称:山东高密警方真是无 法 无 天了!
良好的法 治秩序,是依法行政、公 正司法、阳光执 法的根本保证,而山东高密警方却在民事案 件已经审结、法 院认定不是警方所立案的“虚假诉 讼”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对当事人进行违法关 押,并对案外人进行网上通缉。这是典型的公 安滥用职权法 院生效判 决的枉法行为。
反过来说,如果被告盛世公 司打赢了官司,不用归还那300万元本金及利息,那么原告还会不会涉嫌虚假诉 讼?高密警方还会不会跨省抓 捕原告呢?由此看出,高密警方有给民企充当“打 手”之嫌。
如果每一个输了官司的被告,都以涉嫌虚假诉 讼为由而动用公 安部门来抓 捕原告,那又将会给国 家和人 民带来什么样的灾 难?
法国著名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 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 败。”
公 安机 关是国 家安全的保卫部门,更是人 民生命财产的“保护神”,如果“保护神”行使的是非公平正义、非道 德法 治的权力,那必将给国 家和人 民带来巨大的伤害。为此,公 众质疑,山东高密盛世公 司输了官司,却搬出警方来了个跨省抓原告,这究竟是公 正司法还是警权滥用?该不该对警权滥用负责?如果这种滥用警权行为不加以监 督和制止,今后还有可能出现李巧峰、张巧峰、王巧峰……
至今,高密市公 安局办公楼大厅内还悬挂着“‘三无’倒计时警示牌”,可他们却一边在时刻提醒自己“无违法、无违纪、无错案”,而另一边却又在滥用职权跨省抓人,置法 院的生效判 决于不顾;试问高密警方,如此虚伪的“立牌坊”式工程,是做给谁看、说给谁听的呢?(齐凛然 /文)
福建高院对此案依法作出的判 决,进一步证明此前媒体报道的高密警方涉嫌滥用职权的问题;在该“虚假诉 讼”案中,高密警方疑似已办错案。
图:高密市公 安局赵 云贤局 长
警方跨省抓“原告”引质疑
2016年9月25日,澎湃新闻一篇题为《二审未开庭原告被警方跨省刑拘,山东高密公 安:因涉虚假诉 讼》的新闻红遍整个网络,数十家门户网站争相转评,由此引发警权没有得到有效监 督、而被某些人滥用的非议。
据报道,2016年9月23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第六法庭正在进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二审庭审,而作为案 件原告的陈巧峰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35天前,陈巧峰被山东高密市公 安局以该案涉嫌虚假诉 讼为由跨省刑事拘 留,羁 押在当地看 守 所中。
“案子尚在二审中,高密市公 安局怎么能擅自认定异地法 院审理的民事案 件涉嫌虚假诉 讼?”陈巧峰的代 理律师潘祥灿表示心中的不解。
有 意思的是,这起案 件已于2016年5月19日,由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作出一审判 决,作为原告的陈巧峰在一审当中胜诉,法 院判 决被告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和樊亮亮共同承担向陈巧峰归还借款人 民币43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 决后,盛世公 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但二审尚未开庭,山东高密市公 安局就找上 门来了;而在一审当中败诉的盛世公 司,其所在地正是山东省高密市。
民事诉 讼被告所在地的公 安机 关,在被告一审败诉后,跨省跑过来抓原告,这事听起来十分荒唐。如果打官司败诉都能动用公 安力量抓人,那今后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混乱局面?警 察就能如此明目张胆地介入经济纠纷了?
莫明其妙的“虚假诉 讼罪”
高密市公 安局刑拘陈巧峰的理由,是涉嫌“虚假诉 讼罪”。那么这究竟是不是虚假诉 讼呢?
2012年12月,贾玲玲为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提 供280万元,作为尤溪西城迎宾大道YB1、YB2段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结果,项目未中标,但盛世福建分公 司仅退还了贾玲玲80万,尚差200万未能偿还。
经协商,盛世福建分公 司负责人樊亮亮向贾玲玲提 供了《还款承诺(担保)函》,对尚差的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偿还事宜作出了约定,并由盛世福建分公 司对此笔债务提 供连带担保责任。
承诺函签订后,樊亮亮为公 司运转及偿还贾玲玲的债务,另向林爱兵借了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
由于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未履行《还款承诺(担保)函》,2014年9月30日,贾玲玲向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了诉 讼,要求樊亮亮与盛世福建分公 司履行还款承诺。
诉 讼期间,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与贾玲玲达成和解,约定由陈巧峰借款430万元给樊亮亮和盛世福建分公 司,用于归还樊亮亮拖 欠贾玲玲200万、林爱兵100万的本金及利息。
2014年10月23日,樊亮亮、盛世福建分公 司与陈巧峰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11月12日,陈巧峰依约将樊亮亮、盛世福建分公 司拖 欠贾玲玲、林爱兵和本息430万,分四笔汇入他们的银 行户头。11月15日,贾玲玲撤回了对樊亮亮和盛世福建分公 司的诉 讼。
由此,贾玲玲、林爱兵对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所持有的430万债权,已转由陈巧峰持有,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欠钱的对象变成了陈巧峰。
由于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未能按约定偿还陈巧峰的借款,2015年3月30日,陈巧峰将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的总公 司——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告上了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法庭,要求二被告依法偿还其借款430万元。
2016年5月19日,宁德中院一审判 决盛世公 司、樊亮亮向陈巧峰支付430万元欠款及利息。
一审判 决后,盛世公 司向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提起上诉,而在福建高院二审开庭前的2016年8月18日,原告陈巧峰却被山东高密警方以涉嫌虚假诉 讼罪为由给抓 走了,关 押至今已四个多月了。
明明是合法的债权债务诉 讼,且在有一审法 院判 决证实的情况下,山东高密警方却公然以涉嫌虚假诉 讼为由跨省抓人。这“虚假诉 讼”,真是来得莫明其妙。
福建高院:不是虚假诉 讼!
对于该案是否涉及虚假诉 讼的问题,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审理后认为,陈巧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是通 过受让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的债权而来。
且经福建高院审 查,贾玲玲、林爱兵确有向盛世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10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尚欠的本息中,除利息超出银 行同期贷 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外,其余的债权数额真 实合法。因此,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 司和樊亮亮的债权系真 实存在的。
陈巧峰受让贾玲玲、林爱兵的债权后,向盛世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所主张的本案债权有事实基础,并非虚假诉 讼。
上诉人盛世公 司以陈巧峰账户的款项走向来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但其并未注意到陈巧峰此操作的目的在于取得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 司和樊亮亮的债权,并且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 司和樊亮亮享有真 实债权。
因此,对于上诉人盛世公 司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以及陈巧峰系虚假诉 讼的主张,福建高院不予采纳。
最后,福建高院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2016)闽民终997号”《民事判 决书》,判 决盛世公 司、樊亮亮应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陈巧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本判 决为终审判 决。
目前,福建高院对此案的判 决已经生效,如果盛世公 司和樊亮亮不履行判 决书上确定的法 律义务,法 院将进入强 制执行程序。
山东高密警方疑办错案
其实,盛世公 司为逃避债务,早在2015年1月6日就动用高密警方,以贾玲玲涉嫌挪用资金罪为由从福建带到高密刑事拘 留,在关 押30天后被取保候审。
2015年8月,高密警方又将贾玲玲传唤到高密,在要求贾玲玲将实际借款给樊亮亮的出借人李立友、陈巧峰叫来高密未果后,于8月15日以贾玲玲涉嫌伪 造国 家机 关证 件罪再次将其刑事拘 留。直至法定关 押最长期限的第37天的最后一分钟——9月21日23时59分,高密警方才对其予以取保候审。
期间的2015年1月14日,实际出资挂靠盛世公 司施工的福建平潭包工头翁伟凡,也被高密警方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刑事拘 留30天,尔后也不得不放人。
至2016年8月18日陈巧峰被抓 走,这已是高密警方第四次跨省乱抓人了;其中,贾玲玲被“两抓两放”,且都是穷尽所有侦 查期限后才很不情愿地勉强放人。
高密警方如此滥用职权胡来,难道就没人管?
针对高密警方跨省抓原告的问题,刑事诉 讼法 学博士毛立新认为,按照刑事诉 讼法和公 安部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存在虚假诉 讼犯罪,鉴于该起民事诉 讼的起诉、审理均在福建宁德,犯罪行为发生地应理解为此地;当时民事诉 讼尚未审结,二审法 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所以尚无犯罪结果发生,不存在犯罪结果发生地。该起民事案 件是否为虚假诉 讼,需要进一步调 查了解,假设确实是存在虚假诉 讼犯罪行为,也应该向福建公 安机 关报案,由福建的公 安机 关进行立案侦 查。
退一步说,就算案 件在二审审结前无法断定是否属于虚假诉 讼,在未查清案情前支持高密警方抓人。那么现在福建高院已依法认定该案不是虚假诉 讼,且已作出生效判 决,难道这还不能说明问题?高密警方还要坚持“虚假诉 讼”吗?
面对福建高院的生效判 决,高密警方非但没有知错就改的态度,反而变本加厉的增加警力、加大力度跨省“侦 查”;目前陈巧峰仍被高密警方关 押着,连案外人贾玲玲也被上网通缉了。
网友调侃称:山东高密警方真是无 法 无 天了!
良好的法 治秩序,是依法行政、公 正司法、阳光执 法的根本保证,而山东高密警方却在民事案 件已经审结、法 院认定不是警方所立案的“虚假诉 讼”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对当事人进行违法关 押,并对案外人进行网上通缉。这是典型的公 安滥用职权法 院生效判 决的枉法行为。
反过来说,如果被告盛世公 司打赢了官司,不用归还那300万元本金及利息,那么原告还会不会涉嫌虚假诉 讼?高密警方还会不会跨省抓 捕原告呢?由此看出,高密警方有给民企充当“打 手”之嫌。
如果每一个输了官司的被告,都以涉嫌虚假诉 讼为由而动用公 安部门来抓 捕原告,那又将会给国 家和人 民带来什么样的灾 难?
法国著名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 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 败。”
公 安机 关是国 家安全的保卫部门,更是人 民生命财产的“保护神”,如果“保护神”行使的是非公平正义、非道 德法 治的权力,那必将给国 家和人 民带来巨大的伤害。为此,公 众质疑,山东高密盛世公 司输了官司,却搬出警方来了个跨省抓原告,这究竟是公 正司法还是警权滥用?该不该对警权滥用负责?如果这种滥用警权行为不加以监 督和制止,今后还有可能出现李巧峰、张巧峰、王巧峰……
至今,高密市公 安局办公楼大厅内还悬挂着“‘三无’倒计时警示牌”,可他们却一边在时刻提醒自己“无违法、无违纪、无错案”,而另一边却又在滥用职权跨省抓人,置法 院的生效判 决于不顾;试问高密警方,如此虚伪的“立牌坊”式工程,是做给谁看、说给谁听的呢?(齐凛然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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