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大河东村******无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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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大河东村******无人管
您好!我们是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大河东 社区居民和党 员代 表,现举报:
一、我社区现任书 记朱本伦目无国 法,利 用职权侵吞集体财产,用本集体安置房两套换取路虎车一部,并将余款383520元据为己有的事实。
违法违纪事实
被举报人朱本伦:2011年5月——2014年12月任本社区主 任2014年12月至今任本社区党 委书 记崂山区十 七 届人 大代 表
2011年9月19日,本村居民朱崇群因债权顶回一辆价值人 民币90万元的路虎汽车。朱本伦看好后多次找朱崇群商谈,他愿出80万元买下这部车并要求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朱崇群同意把这部车过户到朱本伦名下,在付 款时朱本伦给朱崇群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给朱崇群本村集体房屋两套来抵顶该借款。(但是,沙子口街道纪工委曾回 复大河东 社区居民,肯定朱本伦从未参与社区大龄青年房建设)。2013年本村集体房屋建成后朱本伦于2014年1月份顶给朱崇群两套90多平方米房子,分别是3号楼2单元201户和3号楼2单元202户,两套房子的总价款为1183520元,多余的383520元房 款于2014年1月21日直接打 入 朱本伦妻子张晓燕的农业银 行账户上,朱本伦也将该款据为己有。朱崇群已实名签字,如需落实,本人将提 供原件,配合一切调 查。
以上客观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2011年9月19日车辆抵款协议一份;
2、2011年10月1日借条一份;
3、2014年1月20日房 款收据2份;
4、2014年1月21日银 行转账记录一份。
5、2016年2月5日物业费、装修押金各2份。
本案中,朱本伦、利 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财产,依法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望纪 委领 导能彻查此事!
二、我社区现任村主 任朱崇波侵占集体土地建豪华会所,政 府已认定违法一年多至今未拆 除。
2014年春,村主 任朱崇波(青岛云泉春茶业有限公 司法人),在未经社区居民代 表和村两委会 议通 过情况下,私自毁坏并侵占集体土地建设三层豪华办公会所,通 过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调 查取证,非法毁地占地事实明确,并与2015年6 月2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崂土罚告字2015-3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崂土罚听字2015-38号),限期15日内拆 除所有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原貌,并处罚金9565.50元。当事人朱崇波在相关领 导的指点下仅仅缴纳了罚金,对于拆 除违法建筑一事一再回避拖延。青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又于2016年2月23日向朱崇波(青岛云泉春茶业有限公 司)下达了《行政强 制执行 事先催告书》,并且向崂山法 院申请强 制执行,经崂山法 院审理查明,青岛云泉春茶业有限公 司违法侵占土地事实清楚,并于2016年5月12日下达《行政裁定书》〔(2016)鲁0212行审13号〕准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强 制执行。但是,半年过去了,违法建筑非但没拆 除,还进行了装修,期间我们多次实名写信并亲自到崂山国土局,崂山区人 民政 府信 访处,崂山区人 民法 院,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 访处,询问此案的执行情况,但是几个部门之间每次都是相互推诿,导致铁定的事实至今无法执行,村 民现在是投诉无门、欲哭无泪,连法 院的判 决都可以熟 视 无 睹,我们不知道是国土部门某些领 导在进行保护,还是国土部门就是根本上的不作为,望纪 委领 导给我们做主!还我们社区居民一个公 道,同时肃 清个别政 府部门中懒政的工作人员,提高政 府的公信力!
此致
敬礼
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大河东 社区居民
2016年11月1日
后附:《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青岛市崂山区人 民法 院行政裁定书》
青岛住房保 障中心发布的关于“大河东农 民经济适应住房项目”的网上公告等。
一、我社区现任书 记朱本伦目无国 法,利 用职权侵吞集体财产,用本集体安置房两套换取路虎车一部,并将余款383520元据为己有的事实。
违法违纪事实
被举报人朱本伦:2011年5月——2014年12月任本社区主 任2014年12月至今任本社区党 委书 记崂山区十 七 届人 大代 表
2011年9月19日,本村居民朱崇群因债权顶回一辆价值人 民币90万元的路虎汽车。朱本伦看好后多次找朱崇群商谈,他愿出80万元买下这部车并要求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朱崇群同意把这部车过户到朱本伦名下,在付 款时朱本伦给朱崇群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给朱崇群本村集体房屋两套来抵顶该借款。(但是,沙子口街道纪工委曾回 复大河东 社区居民,肯定朱本伦从未参与社区大龄青年房建设)。2013年本村集体房屋建成后朱本伦于2014年1月份顶给朱崇群两套90多平方米房子,分别是3号楼2单元201户和3号楼2单元202户,两套房子的总价款为1183520元,多余的383520元房 款于2014年1月21日直接打 入 朱本伦妻子张晓燕的农业银 行账户上,朱本伦也将该款据为己有。朱崇群已实名签字,如需落实,本人将提 供原件,配合一切调 查。
以上客观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2011年9月19日车辆抵款协议一份;
2、2011年10月1日借条一份;
3、2014年1月20日房 款收据2份;
4、2014年1月21日银 行转账记录一份。
5、2016年2月5日物业费、装修押金各2份。
本案中,朱本伦、利 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财产,依法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望纪 委领 导能彻查此事!
二、我社区现任村主 任朱崇波侵占集体土地建豪华会所,政 府已认定违法一年多至今未拆 除。
2014年春,村主 任朱崇波(青岛云泉春茶业有限公 司法人),在未经社区居民代 表和村两委会 议通 过情况下,私自毁坏并侵占集体土地建设三层豪华办公会所,通 过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调 查取证,非法毁地占地事实明确,并与2015年6 月2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崂土罚告字2015-3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崂土罚听字2015-38号),限期15日内拆 除所有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原貌,并处罚金9565.50元。当事人朱崇波在相关领 导的指点下仅仅缴纳了罚金,对于拆 除违法建筑一事一再回避拖延。青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又于2016年2月23日向朱崇波(青岛云泉春茶业有限公 司)下达了《行政强 制执行 事先催告书》,并且向崂山法 院申请强 制执行,经崂山法 院审理查明,青岛云泉春茶业有限公 司违法侵占土地事实清楚,并于2016年5月12日下达《行政裁定书》〔(2016)鲁0212行审13号〕准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强 制执行。但是,半年过去了,违法建筑非但没拆 除,还进行了装修,期间我们多次实名写信并亲自到崂山国土局,崂山区人 民政 府信 访处,崂山区人 民法 院,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 访处,询问此案的执行情况,但是几个部门之间每次都是相互推诿,导致铁定的事实至今无法执行,村 民现在是投诉无门、欲哭无泪,连法 院的判 决都可以熟 视 无 睹,我们不知道是国土部门某些领 导在进行保护,还是国土部门就是根本上的不作为,望纪 委领 导给我们做主!还我们社区居民一个公 道,同时肃 清个别政 府部门中懒政的工作人员,提高政 府的公信力!
此致
敬礼
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大河东 社区居民
2016年11月1日
后附:《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青岛市崂山区人 民法 院行政裁定书》
青岛住房保 障中心发布的关于“大河东农 民经济适应住房项目”的网上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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