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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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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滥用职权】 Empty 【网曝】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滥用职权】

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二 十一月 22, 2016 2:39 pm

  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 导:

  我叫邱三春,男,现年37岁,汉 族,电 话:13938372630
  现在我把上蔡县人 民法 院个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查封我购 买房产的相关情况向领 导反映一下,请领 导过问一下。为我反映的问题得到客观公 正的解决。二0一三年十月,我和殷链忠,彭登杰经过协商,我出资330万元购 买二人在朱里镇岗郭商业街的30套门面房,双方于2013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房协议。后来,我陆续将330万元的购房款给付殷彭二人,购房款交付完毕后,殷链忠即将30套门面房的钥匙交给本人,至此30套门面房的所有权已属本人。因殷彭二人开发的商业门面房系小产权房。现在还没有办 理房产证。所以该30套门面房也没法再房产部门登记。根据法 律规定该30套门面房的买卖合法有效。因为买卖是双方的真 实意识,本人已交付了购房款。开发商也已将房屋交付,但让人想不到的是,2015年4月11日上蔡县人 民法 院以殷,彭二人欠他人借款为由,将已属本人的门面房查封。本人得知情况后,即向法 院提出了异 议。但法 院个别工作人员不认真调 查核实。以该买卖认为没在房产部门登记和彭登杰在执行笔录中的陈述有出入为由。不予认可,仍继续查封,很显然,上蔡县人 民法 院个别工作人员的行为违背客观事实,滥用职权。本来总共77套门面房,但查封的法 律文书中是78套。无 中 生 有的多出了一套。而且二人的欠款仅500百万元。但查封的房产价值近2000万元。对此,本人多次向上蔡县人 民法 院申 诉。但法 院工作人员仍偏听偏信。我行我素。我作为一个老百 姓,对上蔡县人 民法 院的个别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无 能为力。所以只有恳 请领 导过问一下。早日责令上蔡县人 民法 院个别执行人员纠正其违法行为。以维护 法 律的公平正义和本人的合法权益。

  情况反映人:邱三春 二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驻马店法 院滥用职权案例

  河南驻马店中院两法 官涉嫌枉法裁判、滥用职权被逮 捕

  河南驻马店中院两名法 官被当事人多次举报,最终被检 察机 关分别以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罪和涉嫌执行判 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逮 捕。

  民 主与法 制时 报记者 邵春雷 发自河南驻马店

  5月初,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三庭副庭长刘俊波和执行庭副庭长刘 超,均在驻马店市中级人 民法 院大门口被河南鹤壁市检 察院带走调 查,随后两人分别以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罪和涉嫌执行判 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逮 捕,目前拘 押在鹤壁市公 安局看 守 所。

  同时被带走的还有一位当地的企业老总冯某某,目前也以涉嫌诈骗罪被逮 捕。

  据记者了解,该案由河南省检 察院督办,河南省鹤壁市检 察院负责调 查。

  记者向办案检 察院求证时,该检 察院相关负责人证实了此事,并表示,上述3人被 捕与一桩债务纠纷有关,上述法 官在审理案 件过程中存在违法 办案现象,后经当事人多次举报后被查,目前已经移交至起诉部门审 查,审 查通 过后将进行公 诉。

  楼 盘突然被查封

  据举报人刘立功介绍,2011年5月24日,刘立功与张某某合作,利 用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鸿公 司)的资质(挂靠),在河南驻马店市西平县城开发一楼 盘,之后,该项目顺利实施。

  2014年3月,该楼 盘突然被查封。

  原来,2014年3月1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 民法 院作出了(2014)驻民三初字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冻结被告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有限公 司3700万元的银 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作出该裁定的审判长是刘俊波。

  项目负责人刘立功找到合伙人张某某了解情况后得知,申请查封该楼 盘账户资金的申请人是冯某,账户被查封的原因是一笔3000多万元的借款债务纠纷。因还款期已超出还款协议规定期限,冯某某向驻马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 院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我对借款一事并不清楚。”刘立功说。

  据当时的《还款协议》显示,甲方为天鸿公 司,甲方委托代 理人为张某某,协议乙方为冯某某。该协议盖有甲方公 章及法人印 章、甲方委托代 理人张某某和乙方冯某某的签字。该协议称“甲方共欠乙方人 民币叁仟肆佰玖拾万元整”。该协议还显示,除有几笔款项共1200万系通 过银 行转账借出外,另外部分均是多次现金借款。

  随后,刘立功找到合伙人要求“分家”,把整个楼 盘交由张某某,自己退出股份。然而张某某并没有同意他的要求,最后经过多次协商,张某某退出了股份,刘立功收 购了张某某的所有股份,共支付张某某4000余万元。

  2014年4月28日,刘立功与张某某签署了《解除合作协议书》。张某某退出该项目,由刘立功单独开发该楼 盘,并继续以天鸿公 司的名义经营该项目。

  让刘立功没有想到的是,随后法 院仍然查封了他的财产。

  在2014年6 月6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 民法 院作出了(2014)驻法执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银 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 押、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 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2014年10月,刘立功向驻马店仲裁委 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公 司,申请人刘立功请求确认双方合作开发的被查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刘立功个人投资,该项目的全部财产(已经售出的除外)属于刘立功个人所有。

  2014年10月17日,河南驻马店市仲裁委 员会“(2014)驻仲裁字第107号”《裁决书》裁决,确认该项目为“刘立功个人投资,该项目的全部财产(已经售出的除外)属于刘立功个人所有,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仅是名义出资人。”

  从以上情况看,双方资产界定等情况已是十分清楚。

  然而,由于法 院的介入,刘立功并没有走出官司漩涡,刘立功称,他个人投资经营近3亿 元价值的房产项目还是被查封。

  案卷里的蹊跷证据

  刘立功称,自己被卷入案中后,越来越感觉蹊跷,首先对《还款协议》提出了质疑,“还款协议”约定:2014年1月10日前还清3490万元,但“还款协议”的签订日期却是2014年2月4日。

  当他发现这一疑点并反映至办案机 关后,卷宗中又出现了新版本的“还款协议”。新版本还款协议把签订协议的日期2014年2月4日变为了2014年1月4日,其他文 字一样。

  刘立功说,“放在卷宗里的协议怎么可能随意修改,唯一的可能就是法 官在办案中与人相互勾结,篡改了卷宗。”

  此后,他开始举报该案承办法 官刘俊波。

  据办案检 察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后经检 察机 关委托鉴定机 构对“还款协议”进行鉴定,确认还款协议系伪 造。

  执行中的“虚假担保”

  刘立功对驻马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出书面异 议。刘立功认为,驻马店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4)驻法执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楼 盘系其个人实际出资所建,系其个人财产,请求予以解除。

  2014年12月1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 民法 院对案外异 议作出了

  (2014)驻法执字第149号执行裁定。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 民法 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本院依据(2014)驻法执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房产的售房单位为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案外人对于本案所查封房地产在政 府部门备案开发商为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依据生效的法 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开发的房产进行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的异 议和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裁定驳回刘立功的异 议。

  随后,刘立功位于西平县的楼 盘被法 院查封,并有一处房产被拍卖。

  在此次拍卖中,刘立功又发现了新的证据。

  据刘立功回忆,2015年3月2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4)驻法执字第95—2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因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 司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担保,裁定解除对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 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按照规定,要求撤回担保的只能是申请执行人冯某某,怎么成了作为担保人的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 司?

  之后,刘立功通 过多方打听后发现,冯某某给法 院提 供的查封担保是虚假的,而法 官刘 超并没有去调 查落实。

  记者在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 司法人刘俊华的一份证明中得到了印证。

  证明中称:2015年元月,冯某某委托许某以给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 司贷 款的名义,在西平豪雅中 央城售楼部李某某处,将属于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 司名下的土地证拿走,私自作为查封刘立功房产的担保物,驻马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据此担保查封了该宗土地。声明中提到,对于该担保行为他本人并不知情,也从未授权任何人办 理此事。

  多次举报终被查

  针对以上所有疑惑,刘立功多次举报,最终得到了当地省人 大代 表张建中、付常运的相助以及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和河南省人 民检 察院的高度重视。

  张建中告诉记者,当他听完案 件的整个过程后,了解了相关法 律,感觉案 件比较严重。在2015年1月,河南省两 会期间,张建中与另一河南省人 大代 表将案 件情况形成文 字转交给了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院长。

  随后,又将案情转交河南省人 民检 察院。

  河南省人 民检 察院在接到举报后,将案 件指定给河南周口市检 察院进行查办,但最后案 件不了了之。

  在河南省召开2016年两 会期间,张建中又一次将刘立功的实名举报递交到河南省人 民检 察院。

  时隔不久,河南省人 民检 察院将该案指定至河南鹤壁市检 察院进行查办。随后,鹤壁市检 察院工作人员多次找到举报当事人进行谈话,核对举报证据。

  3月18日,鹤壁市检 察院工作人员在刘立功的配合下,将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三庭副庭长刘俊波和执行庭副庭长刘 超以及冯某某带走调 查,后被正式逮 捕。

  作者:头条号 / 民 主与法 制时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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