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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中市公安机关不作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实名举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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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三 十一月 16, 2016 7:04 pm

尊敬的领导: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看我的检 举信,给您带来的麻烦敬请谅解,但这确实是我的无奈之举。
我叫况伟,男,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身 份 证号6123221⑨8612151114。2015年9月起我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魅力之城B座一层租赁汉中市三味餐饮有限公 司的商铺,投资80余万元,加 盟经营知名连 锁品牌“汉水源杜家热米皮(第八直营店)”,系该店负责人。
2016年9月12日8点10分左右,我汉水源杜家热米皮店正在营业,当时店里大约有10个客人,一个自称马 永健的人来到店中向我索要房租,并将店里所有吃饭客人全部赶走,随后马 永健用自带的锁头将店门锁上,将我和五个店员全部锁在店里,同时打电 话叫来两名警 察,警 察到场后,马 永健才把店门打开,警 察问“谁报的警”?马 永健说:“我报的警”,警 察问“为什么报警”?马 永健回答,我是来收房租的,然后警 察吩咐我把房租交给马 永健,我回答警 察说:“我为什么给马 永健交房租,我和他就没有合同关系,我也不认识他”。警 察说“马 永健来收房租就说明他是房东,照你这么说,我们来出警也应该把警 官证拿出来让你们看嘛”。我说难道不应该吗?然后警 察让马 永健把房产证和合同拿出来让我们看下,但马 永健并没有拿出来,还把警 察拉到一边不知道给警 察说了些什么,之后警 察让我们去物业公 司处理此事,就走了。此时马 永健限 制我们人身自 由已经长达半个小时。警 察走后,马 永健和物业经理阻止我去物业公 司解决此事,我想着既然闹成这样今天就一次性把此事解决了,并打“110”报警,马 永健看到我报警,就跑了,跑之前还说“等着,我今天是一个人过来的,说不定明天或哪天我就是十几个人过来,到时候就不是这样说话了,我会叫人让你们永远消失,到时后果自负。”他们跑了后,一直未见“110”出警,我担心马 永健他们再次返回店对我和店员进行伤害,再次报警,仍然未见“110”出警,前后1小时内我又多次拨打“110”报警, “110”竟然挂断电 话拒接我的报警电 话,也不出警。我店店员都是女的,见此情景,十分害怕,觉得马 永健是黑社 会成员,和警 察是一伙的,没有人能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全都不敢来上班,导致我店至今无法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9月12日下午,我将举报信交到了汉中市公 安局警务督察支队请求该局追究马 永健非法限 制人身自 由,敲 诈 勒 索,破 坏生产经营刑事责任,并要求解释清楚“110”不出警和拒接电 话原因。随后我多次到督查大队询问案 件进展情况,但是该局一直以正在调 查为由至今未给予答复。
10月下旬一天,汉中路派 出 所民 警张 志军通 过物业经理通知我到物业公 司处理此事,然后我说处理事情不应该是在派 出 所处理吗?之后我又和张 志军民 警通电 话,电 话里民 警张 志军拒绝我到派 出 所处理此事,并且说如果我不去物业公 司,坚持去派 出 所的话,他们就不再处理此事。第二天物业经理又打电 话让我去派 出 所,到了派 出 所,张 志军民 警一直在帮马 永健说话,还说你们年轻人吃点亏这事就过去了,我问民 警张 志军,事发当天你们为什么不出警,张 志军回答的是,事发当天我们民 警很忙,有可能在别的地方出警。最后我提出马 永健拿出房产证和合同到公 安局去鉴定,如果房产证和合同是真的存在,我就会给马 永健交房租,如果没有房产证和合同,这就属于敲 诈 勒 索。之后我拿着我们的两份合同正要往出走,结果民 警张 志军一把夺过我的合同,并说合同是他的,拒绝还给我,之后几次我去派 出 所要求拿回我的合同,民 警张 志军说合同已经给了马 永健,张 志军民 警等人对相关责任人也未作出处理,并且我店门又不知被何人锁住了。合同至今也没给我。
我是一名普通老百 姓,从事的是合法经营,做事也是谨小慎微,从不惹事生非。通 过这次事 件,我深感恐惧和失望,一个不法分 子在光 天 化 日之下竟敢敲 诈 勒 索他人,身负保护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使命的人 民 警 察居然包庇纵容,为 虎 作 伥,而汉中市公 安局竟然接警不处警。不法分 子的违法行为至今依然持续,辖区派 出 所竟然长达两个月不予处理。试问作为一名合法公 民我该向哪个部门寻求保护?不法之徒给我造成的巨大损失,我该找哪个部门主持公 道?我坚信我们是一个法 治 国 家,中 央也一再强调从严治党,我不相信汉中市公 安局会是不法之徒的保护伞,是公平正义的畔脚石。因此,我恳 请各级领 导为我主持公 道。
本人诉求如下:
一、依法追究马 永健等人非法限 制人身自 由、敲 诈 勒 索、破 坏生产经营的刑事责任。
二、依法追究马 永健等人造成我店至今无法经营,破 坏我店直营品牌形象民事责任,赔偿我店经济损失,消除恶劣影响。
三、要求汉中市公 安局存在不作为和渎职行为的公 安人员对我道歉。
作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 民,恳 请领 导维护我的正当 权益,坚定维护习 总 书 记依法 治 国的要求。

举 报 人:况伟,

电 话:13709169017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朵朵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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