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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给法院发更正函 但由此造成的错误判决谁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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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给法院发更正函 但由此造成的错误判决谁来纠正? Empty 公安给法院发更正函 但由此造成的错误判决谁来纠正?

帖子  一堵云 周五 十一月 11, 2016 12:26 pm

导语: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 正的判 决,其恶 果甚至超过十次犯 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 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 正的审判却毁 坏法 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安阳市民 警葛运增以北航公 安分 局的名义为个人出具错误的证明信污染的又是什么?他和相关涉事的公 安人员还有对党和人 民的忠诚吗?他们给公 安队伍到底造成了什么样的“污染”?为何 在错误明显的情况下,纪律监 察部门却“蜻蜓点水”的处理?案 件的背后到底有何隐情……
公 安给法 院发更正函 但由此造成的错误判 决谁来纠正?
    ----安阳市公 安局北航分 局葛运增以公 安局名义给他人违规开信的系列报道二
  中 华新闻通 讯 社讯(记者张刘鹏 任粉有 安阳报道)2016年9月26日记者发布了河南省安阳市公 安局北航分 局民 警葛运增违规给他人出具居住证明信,从而导致人 民法 院在判 决中以高标准赔付他人的报道。针对此事,记者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民 警葛运增的行为进行追查,同时追查北航公 安分 局有关领 导的管理责任,并按照民事诉 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涉事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因为作伪证是要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的。普通公 民如此,国 家公 安机 关及民 警为他人出具伪证信直接影响了判 决结果,当然更不会例外。
  记者在发 报道前夕,为调 查事实,要求采访安阳市公 安局的相关人员,但是,安阳市公 安局宣 传处工作人员拒绝安排涉事人员接受记者的采访。记者发出报道后,2016年9月28日接到了安阳市公 安局的电 话,电 话中安阳市公 安局的工作人员称:经过公 安机 关内部的调 查,对民 警葛运增已经作出处理,具体处理情况已经通 过邮件发给了记者。记者随即打开邮箱,邮箱中有这样一个文件:2016年1月5日,北航分 局民 警葛某在未经认真调 查核实的情况下,凭 借街道办事处和村 民委 员会出具的证明,为常某某出具了居住证明,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市公 安局已给予葛某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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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一:该段文 字系安阳市公 安局发给记者的处理民 警的通 报
  记者不明白,既然安阳市公 安局宣 传处的工作人员不同意记者采访涉事人员,又为何 在记者发出稿件后将情况通报给记者呢?这到底是接受采访还是不接受采访呢?记者向安阳市公 安局宣 传部门致电质询:要求安阳市公 安局宣 传部门安排记者采访安阳市公 安局纪 检部门和北航分 局的有关领 导,同时追问安阳市公 安局的工作人员,民 警葛运增被处理了,是因为民 警葛运增犯错了,但是民 警葛运增并不是以自己的个人名义对他人开的证明信,而是以北航分 局的名义出具的证明,为啥不处理管理公章有关人员的领 导责任呢?民 警葛运增个人构成了玩忽职守,北航分 局的主管领 导呢?他们难道可以在“真空中”生活吗?北航公 安分 局据说是一个副县级单位,是一个执 法单位,更应该是一个懂法、知 法、守法的单位,公 ·章的加盖程序为何如何潦草?整天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当公权力侵犯公 民个人利益的时候能不能依法、公平、公 正的处理?能不能给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这是对纪律监察部门的考验!考验纪律监察部门处理“自己人”到底公 正不公 正?到底对群众负责不负责?到底合格不合格?总不能“平头百 姓”犯错了,处理的很严厉,但是“头顶国 徽”、“肩扛蓝盾”、“口吃皇粮”的人犯错了,就“轻描淡写”处理吧!记者希望深入了解。但是安阳市公 安局的工作人员称自己不能做主,能不能接受记者的深入采访需要请示领 导方可决定。但是直至今日记者没有接到该工作人员的回 复,此间记者曾多次拨通了安阳市北航公 安分 局局 长张 伟的电 话,但是张局 长的电 话始终无人接听,记者通 过短信表达采访的意思,张局 长给记者的回 复是让记者给市公 安局宣 传处联 系,记者多次拨通安阳市公 安局宣 传处的电 话,安阳市公 安局宣 传部门始终没能安排记者对涉事人员采访。
  按照安阳市公 安局给记者邮箱发送的文件,民 警葛运增受到了记过的处分,可是邮箱中的文件并无加盖公章,给记者反映情况的崔九珍又多次去找北航分 局的领 导和市局的领 导,有关的领 导还是多次给崔九珍一天一天的推,这个“当代秋菊”就是有一股不服输、“不到黄河不死心”的精神,谁劝都无济于事,她整夜整夜的失眠,生意也不做了,孩子也无心照顾,她说:“就是要讨个说法!就是要问问“官老 爷”错了没有!就是要讨个“真 理”!普通老百 姓的权益可以让当 官的随便践 踏吗?为什么竟然有这样的公 安——拿着纳 税人的钱却为个人服 务,甚至开虚假证明去做伪证,干违法的勾当!如果每个人面对国 家 机 器,面对强大的公 安机 关懦弱、胆怯!有些“忘记初心”的官老 爷,岂不会胆大妄为!崔九珍说自己看了好多法 制的书籍,她说自古以来权 利是靠血 淋 淋的拼搏争取过来的,维 权也是如此,天上不会掉馅 饼,没有“免 费的午餐”!强 势不会轻易认错……
  终于,2016年10月19日安阳市公 安局北航分 局为纠正反映人崔九珍的案 件向安阳市中级人 民法 院发了一封情况说明信,具体 内容是:2016年1月5日,我分 局社区民 警葛运增出具了一份关于常凤芹从2012年5月至今在北关区胜利路150号院居住及无违法犯罪的证明,现经过调 查核实:1、常凤芹,女,汉 族,1958年1月10日出生,身 份 证编号410522195801104489,户 籍所在地:安阳县柏庄镇辛店西街村464号;2、常凤芹于2016年1月5日在我辖区开具证明信时提 供的2012年5月3日与居住在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150号院1号居民霍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其交通肇事之后签订的,系虚假合同;3、经市局、分 局联合调 查组调 查,现有证 据不能证明常凤芹在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150号院1号长期居住,常凤芹不是我辖区常住人口;4、我分 局民 警葛运增在未认真调 查走访和向大队及分 局领 导请示汇报的情况下,加盖派 出 所公章,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居住证明,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机 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已被追究纪律责任。根据以上内容,我分 局经研究决定,如因我局于2016年1月5日出具的关于常凤芹在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150号院1号居住的证明信给相关单位造成错误引导的,请相关单位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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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图二:北航分 局给安阳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情况说明”
  崔九珍看到公 安局这封情况说明认错信的时候,她哭了。但是,她依然不知道案 件得到纠正需要多么漫长的等待。关于她丈夫和常凤芹的案 件法 院“错误”的判 决书已经生效,法 院已经启动了强 制执行程序,尽管公 安机 关“认错”了,但是,案 件何时才能彻底纠正,也不清楚他丈夫会不会因不执行现有的判 决被“依法处理”……依然不清楚为啥对涉事民 警处理的那么“蜻蜓点水”,依然不清楚为何北航分 局的主管领 导没有收到处分。一个民 警以公 安局名义不负责任的一份信把她害的好苦!她同时认为人 民法 院应该一视同仁,既然个体公 民作伪证要负法 律责任,民 警葛运增以北航公 安分 局的名义做伪证也理所当然的应该受到处理,民 警葛运增和北航分 局的有关领 导均不能逃脱干系。
  记者希望各级纪律检 查机 关及安阳市公 安局能对此事慎重处理,针对反映人崔九珍的问题,依据事实和法 律,以肃法纪!以正试听!也希望安阳市中级人 民法 院结合原审安阳县人 民法 院,能依法对民 警葛运增以北航分 局名义开证明信的行为及时定性处理!尽快给反映人一个答复!也给关注此事的各级舆 论媒体及关注此事的群 众一个合理交代!
  针对崔九珍反映的事情,记者将继续关注,请关注系列报道三。

一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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