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续:网友称法院判案用“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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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续:网友称法院判案用“家法”
来源:中青法制网
闹得沸沸扬扬的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副处级法 官陈恩强儿子打死人,法 官同事大公无私判其三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事 件,曝出了审判长林英华对案情不熟悉、法庭歪 曲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后,福建高院却至今不理睬、不回应。
网友调侃,面对法 官儿子犯事,福建高院适用的并非“国 法”,而是他们自己的“家法”。
图:福建省高院马新岚院长
网友称福建高院判案用“家法”
针对“法 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案,笔者以《福建高院法 官儿子打死人 法 官同事大公无私判其三年多有期徒刑》、《法 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之逻辑:打头不要紧、打脸会死人》、《法 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续:审判长对案情不熟作神逻辑判 决》为题,连续发表了三篇文章。
网友对福建高院的做法纷纷谴责,认为法 院歪 曲事实、将主要责任推给同案涉嫌人傅某的行为,是非常不道 德的。更有网友调侃,陈某他爸是法 官、而不是“李 刚”,不应这么张 狂!同时也有网友认为,法 院毕竟是国 家审判机 关,法 官利 用职务之便,对自己同事的儿子犯法“网开一面”是难免的,因为他们可以用“家法”。
感动,实在是感动!那么法 官又是如何做到避开“国 法”用“家法”的呢?
首先,法 官为了让同事儿子早日出狱而加班到“非常晚”。
这个在福建高院放了一年半之久的案 件,在2016年7月26日拿到受 害 人家属对法 官儿子陈某的谅解书后,便于第二天急匆匆地 下了判 决。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傅某在一审判 决前就已得到了受 害 人家属的谅解;在二审的一年半时间里,傅某及其代 理律师多次向福建高院提出重新鉴定等事宜,但高院均未给出任何回 复。傅某与陈某在福建高院的待遇,真可谓“冰 火两重天”。
为了抓紧制 作判 决书,他们不惜牺牲傅某的一切权 利;但在他们将判 决书做得差不多时,才发现少了傅某的辩护词。于是,主审法 官郭陈颖于7月27日上午以“要向领 导汇报”为由,给傅某的两位辩护律师打电 话,要求律师提 供辩护词。其中一律师称,上诉状就能代 表他的辩护意见,因此当时没有按法 官意思提 供辩护词;由于法 官没有拿到第一位律师的辩护词,主审法 官转而将电 话打给了傅某的二辩律师,并忽悠二辩律师称开完庭后还可补充辩护意见;于是,二辩律师便征求傅某父亲的意见。傅某父亲认为,既然法 官称在开庭后还能补充辩护意见,那就决定让二辩律师将辩护词先提交给法 院。
但没想到的是,拿走傅某二辩律师辩护词的福建高院,在第二天上午(7月28日)就匆匆进行宣判了。而判 决书上落款的日期,也正是主审法 官向傅某律师索要辩护词的7月27日。
一周后的2016年8月4日,法 官儿子陈某便光 明正大地走出了监狱。
8月4日陈某出狱,8月5日法 官向傅某的父亲作“判后答疑”。在答疑中,该案的主审法 官称,7月27日她加班到“非常晚”, 为的就是赶紧把判 决书做出来。
其次,法 院避开刑事诉 讼法而用“先例”和“惯例”。
在8月17日的判后答疑中,福建高院林卫里副院长称,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223 条规定:“二审人 民法 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 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 讼代 理人的意见。”
但傅某父亲当场指出,本案决定不开庭审理,法 院并没有听取傅某辩护人的意见,而是主审法 官在用忽悠的手段骗取其中一位律师的辩护词后,就匆忙下了判 决。直至法 院对本案进行宣判时,傅某及其辩护律师都还在等待法 院的开庭审理通知。
关于为什么法 院决定不开庭后不通知傅某家属及代 理律师的问题,主审法 官称他们没有这种做法,也没有这个“先例”。
福建高院明目张胆地去违反《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不按“国 法”所规定的程序依法审判,而适用自己的“家法”——先例、惯例,去为同事儿子开脱罪责,并为预防受 害 人家属反悔而一味争取时间匆忙判 决。难怪网友会说,福建高院这用的是“家法”呀!
傅某父亲认为,福建高院为达到目的,用先例来违反法定程序、用惯例来给自己壮胆、用没有事实依据的主观臆断来“生吞”死者存在脑血管瘤的可能性,如此移花接木、指鹿为马,为的是什么?无非就是为了帮同事儿子开脱,而将“烂屎”拉到别人头上去吧?
如此作为,法 官称这只能求佛祖保佑,看来还真得去烧烧香了!
图:时任福建省高院副院长的林卫里
专 家依“国 法”点评被法 官称遭潜规则
本案的事实真如福建高院判 决书认定的那样吗?其实,这里面存在太多的争议。为此,中 国顶级刑事法 学专 家、法 医学专 家对本案进行了论证。
《中山大学 法 医鉴定中心法 医鉴定意见书》称:“周某符合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面部引起脑底血管破裂、广泛蛛网膜下腔出 血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脑死亡,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因(死者)脑组 织高度自溶,难以完全排除死者是否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
专 家论证后认为,《中山大学 法 医鉴定中心法 医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涉嫌人傅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傅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更不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首先,中山大学 法 医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 业的规范要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人在对受 害 人周某的脑组 织切开前未先行固定,违反了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的行业标准。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第8.4条“检 查脑”规定:“除特殊急需者外,脑的检 查最好在福尔马林固定后 进行。脑的固定可用足够大的容器,内储10%的福尔马林液,以一细绳穿过大脑基底动脉间将脑悬于福尔马林液中,固定24 小 时后换以新的福尔马林液,再固定数日,才进行切开检 查。注意观察脑挫伤及脑出 血的部位、大小、范围及颜色。”
而本案中,法 医鉴定书所附照片以及法 院庭审笔录显示,在非急需的情况下,鉴定人没有遵循行业标准的要求,在未对脑组 织进行固定的情况下直接切开检 查。
并且鉴定人仅提取了部分脑组 织进行检 查,违反了法 医病理学检材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的行业标准。
其次,中山大学 法 医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事实根据不足、结论不明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中山大学 法 医鉴定中心法 医鉴定意见书》是推断出的,而不是以在检 查过程中直接发现的。且该鉴定书结论相互矛盾:一方面,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周某的广泛蛛网膜下腔出 血是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面部引起,即为左侧头面部所遭受的外力作用所致;另一方面,鉴定意见书又认定周某的广泛蛛网膜下腔出 血“难以完全排除死者是否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即也可能是脑底动脉瘤病变。在没有排除死者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可能性的情况下,主观推断出死者是左侧头面部遭受外力作用所致,是不客观、不真 实的。
同时,专 家们认为,本案中傅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且殴 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难以认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故意伤害行为的认定中,行为的打击力度是认定故意伤害行为成 立与否的关键要素。我 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其犯罪的成 立要求行为必须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
本案的医院病历等证据表明,受 害 人周某“全身皮肤无黄染、紫绀,左耳廓可见小点片状皮肤擦伤,无渗血。右膝部皮肤可见一大小约1.5cmX1.5cm的擦伤,无渗血。入院时无头、颈部软组 织损伤,各项检 查未发现头皮出 血,未发现颅骨骨折、硬膜外出 血等情况。因此可以断定,受 害 人周某头部所受外伤较轻、外力较小。
专 家认为,受 害 人的这一伤害情况是判断傅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因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只要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力度轻,达不到刑法上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性质要求,故意伤害就不成 立。
从动因、行为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傅某的伤害特性不明显,不符合故意伤害行为的综合特征。
为此,专 家们一致认为:本案中,中山大学 法 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不符合相关专 业的规范要求,且鉴定意见根据不足、结论不明确,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傅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同时,傅某的行为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性质,且在不能排除被害人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的情况下,根据存疑则有利被告人的原则,应以被害人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作为傅某责任认定的根据,傅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然而,针对专 家的论证,经办本案的福建高院刑一庭严万辉法 官认为,专 家作出的意见书,是“潜规则”的结果,这都是利益,无非是当事人给钱,让他们签个字而已。
专 家作论证是利益下的“潜规则”?那我们来看看这些专 家都有谁。
第一位:高铭暄,北 京师范大学刑事法 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 国人 民大学 法 学院荣誉一级教授,兼任国 家教育考 试指导委 员会委 员、中 国 法 学会学术委 员会荣誉委 员、中 国 法 学会刑法 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 学协会名誉副主 席暨中 国分会名誉主 席。
高铭暄是当代中 国著名法 学家和法 学教育家,新中 国刑法 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 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中 国刑法 学专 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高铭暄教授与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马克昌教授合称为中 国刑法 学界“北高南马”。
第二位:陈光中,中 国政 法大学终身教授、诉 讼法 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中 国刑事诉 讼法 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 国著名的法 学家、法 学教育家,从事法 学教育和科研工作近半个世纪,为培养法 学高级人才,发展诉 讼法 学特别是刑事诉 讼法 学,改 革和健全中 国刑事司法 制 度,开展国内外诉 讼法 学交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他是中 国社 会主 义刑事诉 讼法 学的奠基人之一,诉 讼法 学界一代名师,外国 法 学教授评价他是世界级法 学家。
第三位:赵秉志,北 京师范大学学刑事法 律科学研究院暨法 学院院长,法 学教授、法 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任国际刑法 学协会副主 席暨中 国分会主 席、中 国刑法 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 民法 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 民检 察院专 家咨询委 员会委 员等职。
第四位:陈兴良,北 京大学 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 京大学 法 治与发展研究院刑事法 治研究中心主 任,北 京师范大学刑事法 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 家委 员会委 员。
第五位:宋英辉,北 京师范大学刑事法 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 讼法研究所所长、刑事诉 讼改 革研究中心主 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 京师范大学刑事法 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 家委 员会委 员,中 国刑事诉 讼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
第六位:刘良,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 法 医学系主 任,法 医学学科带头人。中 国 法 医学学会法 医病理学专 业委 员会副主 任,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法 医学专 业第三轮教材编审委 员会委 员,湖北省法 医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 医病理学专 业委 员会主 任,湖北省司法 医学鉴定专 家委 员会委 员,武汉法 医学会副理事长,武汉市司法 医学鉴定专 家委 员会副主 任。
第七位:刘清泉,硕士研究生导师,主 任医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 京中医医院院长,工作在急诊临床一线,是中 国国内从事急诊临床一线时间最长的医生之一,并在这一领域做出了突出贡献。
以上都是中 国刑事法 学、刑法诉 讼法 学或法 医学的顶级专 家,而福建高院的法 官却认为他们是在被“潜规则”后才做出的专 家论证意见,这是对专 家、还是对法 治的蔑视?
别的不说,单凭高铭暄一位教授,就足够煽遍福建高院刑一庭所有法 官的脸了。学过中 国刑法的人都知道,中 国刑法 学的教材,基本都出自高铭暄教授之手,他是中 国刑法的奠基人。试问哪个学中 国刑法的同志,不是学习高教授所编写的教材出来的?然而,福建高院刑一庭的法 官就是这么牛,连自己“祖师父”的教 诲,都敢全然否定。
适用“家法”也行,否定专 家意见也罢,法 官为同事儿子的事网开一面,大家都能理解,但如果此举要以牺牲他人的权益为代价,这未免也太不 厚道了。终究,还是要有人为此付出代价的。(作者:杜金龙)
闹得沸沸扬扬的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副处级法 官陈恩强儿子打死人,法 官同事大公无私判其三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事 件,曝出了审判长林英华对案情不熟悉、法庭歪 曲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后,福建高院却至今不理睬、不回应。
网友调侃,面对法 官儿子犯事,福建高院适用的并非“国 法”,而是他们自己的“家法”。
图:福建省高院马新岚院长
网友称福建高院判案用“家法”
针对“法 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案,笔者以《福建高院法 官儿子打死人 法 官同事大公无私判其三年多有期徒刑》、《法 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之逻辑:打头不要紧、打脸会死人》、《法 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续:审判长对案情不熟作神逻辑判 决》为题,连续发表了三篇文章。
网友对福建高院的做法纷纷谴责,认为法 院歪 曲事实、将主要责任推给同案涉嫌人傅某的行为,是非常不道 德的。更有网友调侃,陈某他爸是法 官、而不是“李 刚”,不应这么张 狂!同时也有网友认为,法 院毕竟是国 家审判机 关,法 官利 用职务之便,对自己同事的儿子犯法“网开一面”是难免的,因为他们可以用“家法”。
感动,实在是感动!那么法 官又是如何做到避开“国 法”用“家法”的呢?
首先,法 官为了让同事儿子早日出狱而加班到“非常晚”。
这个在福建高院放了一年半之久的案 件,在2016年7月26日拿到受 害 人家属对法 官儿子陈某的谅解书后,便于第二天急匆匆地 下了判 决。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傅某在一审判 决前就已得到了受 害 人家属的谅解;在二审的一年半时间里,傅某及其代 理律师多次向福建高院提出重新鉴定等事宜,但高院均未给出任何回 复。傅某与陈某在福建高院的待遇,真可谓“冰 火两重天”。
为了抓紧制 作判 决书,他们不惜牺牲傅某的一切权 利;但在他们将判 决书做得差不多时,才发现少了傅某的辩护词。于是,主审法 官郭陈颖于7月27日上午以“要向领 导汇报”为由,给傅某的两位辩护律师打电 话,要求律师提 供辩护词。其中一律师称,上诉状就能代 表他的辩护意见,因此当时没有按法 官意思提 供辩护词;由于法 官没有拿到第一位律师的辩护词,主审法 官转而将电 话打给了傅某的二辩律师,并忽悠二辩律师称开完庭后还可补充辩护意见;于是,二辩律师便征求傅某父亲的意见。傅某父亲认为,既然法 官称在开庭后还能补充辩护意见,那就决定让二辩律师将辩护词先提交给法 院。
但没想到的是,拿走傅某二辩律师辩护词的福建高院,在第二天上午(7月28日)就匆匆进行宣判了。而判 决书上落款的日期,也正是主审法 官向傅某律师索要辩护词的7月27日。
一周后的2016年8月4日,法 官儿子陈某便光 明正大地走出了监狱。
8月4日陈某出狱,8月5日法 官向傅某的父亲作“判后答疑”。在答疑中,该案的主审法 官称,7月27日她加班到“非常晚”, 为的就是赶紧把判 决书做出来。
其次,法 院避开刑事诉 讼法而用“先例”和“惯例”。
在8月17日的判后答疑中,福建高院林卫里副院长称,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223 条规定:“二审人 民法 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 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 讼代 理人的意见。”
但傅某父亲当场指出,本案决定不开庭审理,法 院并没有听取傅某辩护人的意见,而是主审法 官在用忽悠的手段骗取其中一位律师的辩护词后,就匆忙下了判 决。直至法 院对本案进行宣判时,傅某及其辩护律师都还在等待法 院的开庭审理通知。
关于为什么法 院决定不开庭后不通知傅某家属及代 理律师的问题,主审法 官称他们没有这种做法,也没有这个“先例”。
福建高院明目张胆地去违反《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不按“国 法”所规定的程序依法审判,而适用自己的“家法”——先例、惯例,去为同事儿子开脱罪责,并为预防受 害 人家属反悔而一味争取时间匆忙判 决。难怪网友会说,福建高院这用的是“家法”呀!
傅某父亲认为,福建高院为达到目的,用先例来违反法定程序、用惯例来给自己壮胆、用没有事实依据的主观臆断来“生吞”死者存在脑血管瘤的可能性,如此移花接木、指鹿为马,为的是什么?无非就是为了帮同事儿子开脱,而将“烂屎”拉到别人头上去吧?
如此作为,法 官称这只能求佛祖保佑,看来还真得去烧烧香了!
图:时任福建省高院副院长的林卫里
专 家依“国 法”点评被法 官称遭潜规则
本案的事实真如福建高院判 决书认定的那样吗?其实,这里面存在太多的争议。为此,中 国顶级刑事法 学专 家、法 医学专 家对本案进行了论证。
《中山大学 法 医鉴定中心法 医鉴定意见书》称:“周某符合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面部引起脑底血管破裂、广泛蛛网膜下腔出 血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脑死亡,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因(死者)脑组 织高度自溶,难以完全排除死者是否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
专 家论证后认为,《中山大学 法 医鉴定中心法 医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涉嫌人傅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傅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更不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首先,中山大学 法 医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 业的规范要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人在对受 害 人周某的脑组 织切开前未先行固定,违反了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的行业标准。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第8.4条“检 查脑”规定:“除特殊急需者外,脑的检 查最好在福尔马林固定后 进行。脑的固定可用足够大的容器,内储10%的福尔马林液,以一细绳穿过大脑基底动脉间将脑悬于福尔马林液中,固定24 小 时后换以新的福尔马林液,再固定数日,才进行切开检 查。注意观察脑挫伤及脑出 血的部位、大小、范围及颜色。”
而本案中,法 医鉴定书所附照片以及法 院庭审笔录显示,在非急需的情况下,鉴定人没有遵循行业标准的要求,在未对脑组 织进行固定的情况下直接切开检 查。
并且鉴定人仅提取了部分脑组 织进行检 查,违反了法 医病理学检材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的行业标准。
其次,中山大学 法 医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事实根据不足、结论不明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中山大学 法 医鉴定中心法 医鉴定意见书》是推断出的,而不是以在检 查过程中直接发现的。且该鉴定书结论相互矛盾:一方面,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周某的广泛蛛网膜下腔出 血是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面部引起,即为左侧头面部所遭受的外力作用所致;另一方面,鉴定意见书又认定周某的广泛蛛网膜下腔出 血“难以完全排除死者是否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即也可能是脑底动脉瘤病变。在没有排除死者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可能性的情况下,主观推断出死者是左侧头面部遭受外力作用所致,是不客观、不真 实的。
同时,专 家们认为,本案中傅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且殴 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难以认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故意伤害行为的认定中,行为的打击力度是认定故意伤害行为成 立与否的关键要素。我 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其犯罪的成 立要求行为必须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
本案的医院病历等证据表明,受 害 人周某“全身皮肤无黄染、紫绀,左耳廓可见小点片状皮肤擦伤,无渗血。右膝部皮肤可见一大小约1.5cmX1.5cm的擦伤,无渗血。入院时无头、颈部软组 织损伤,各项检 查未发现头皮出 血,未发现颅骨骨折、硬膜外出 血等情况。因此可以断定,受 害 人周某头部所受外伤较轻、外力较小。
专 家认为,受 害 人的这一伤害情况是判断傅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因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只要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力度轻,达不到刑法上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性质要求,故意伤害就不成 立。
从动因、行为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傅某的伤害特性不明显,不符合故意伤害行为的综合特征。
为此,专 家们一致认为:本案中,中山大学 法 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不符合相关专 业的规范要求,且鉴定意见根据不足、结论不明确,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傅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同时,傅某的行为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性质,且在不能排除被害人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的情况下,根据存疑则有利被告人的原则,应以被害人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作为傅某责任认定的根据,傅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然而,针对专 家的论证,经办本案的福建高院刑一庭严万辉法 官认为,专 家作出的意见书,是“潜规则”的结果,这都是利益,无非是当事人给钱,让他们签个字而已。
专 家作论证是利益下的“潜规则”?那我们来看看这些专 家都有谁。
第一位:高铭暄,北 京师范大学刑事法 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 国人 民大学 法 学院荣誉一级教授,兼任国 家教育考 试指导委 员会委 员、中 国 法 学会学术委 员会荣誉委 员、中 国 法 学会刑法 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 学协会名誉副主 席暨中 国分会名誉主 席。
高铭暄是当代中 国著名法 学家和法 学教育家,新中 国刑法 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 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中 国刑法 学专 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高铭暄教授与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马克昌教授合称为中 国刑法 学界“北高南马”。
第二位:陈光中,中 国政 法大学终身教授、诉 讼法 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中 国刑事诉 讼法 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 国著名的法 学家、法 学教育家,从事法 学教育和科研工作近半个世纪,为培养法 学高级人才,发展诉 讼法 学特别是刑事诉 讼法 学,改 革和健全中 国刑事司法 制 度,开展国内外诉 讼法 学交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他是中 国社 会主 义刑事诉 讼法 学的奠基人之一,诉 讼法 学界一代名师,外国 法 学教授评价他是世界级法 学家。
第三位:赵秉志,北 京师范大学学刑事法 律科学研究院暨法 学院院长,法 学教授、法 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任国际刑法 学协会副主 席暨中 国分会主 席、中 国刑法 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 民法 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 民检 察院专 家咨询委 员会委 员等职。
第四位:陈兴良,北 京大学 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 京大学 法 治与发展研究院刑事法 治研究中心主 任,北 京师范大学刑事法 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 家委 员会委 员。
第五位:宋英辉,北 京师范大学刑事法 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 讼法研究所所长、刑事诉 讼改 革研究中心主 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 京师范大学刑事法 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 家委 员会委 员,中 国刑事诉 讼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
第六位:刘良,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 法 医学系主 任,法 医学学科带头人。中 国 法 医学学会法 医病理学专 业委 员会副主 任,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法 医学专 业第三轮教材编审委 员会委 员,湖北省法 医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 医病理学专 业委 员会主 任,湖北省司法 医学鉴定专 家委 员会委 员,武汉法 医学会副理事长,武汉市司法 医学鉴定专 家委 员会副主 任。
第七位:刘清泉,硕士研究生导师,主 任医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 京中医医院院长,工作在急诊临床一线,是中 国国内从事急诊临床一线时间最长的医生之一,并在这一领域做出了突出贡献。
以上都是中 国刑事法 学、刑法诉 讼法 学或法 医学的顶级专 家,而福建高院的法 官却认为他们是在被“潜规则”后才做出的专 家论证意见,这是对专 家、还是对法 治的蔑视?
别的不说,单凭高铭暄一位教授,就足够煽遍福建高院刑一庭所有法 官的脸了。学过中 国刑法的人都知道,中 国刑法 学的教材,基本都出自高铭暄教授之手,他是中 国刑法的奠基人。试问哪个学中 国刑法的同志,不是学习高教授所编写的教材出来的?然而,福建高院刑一庭的法 官就是这么牛,连自己“祖师父”的教 诲,都敢全然否定。
适用“家法”也行,否定专 家意见也罢,法 官为同事儿子的事网开一面,大家都能理解,但如果此举要以牺牲他人的权益为代价,这未免也太不 厚道了。终究,还是要有人为此付出代价的。(作者:杜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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