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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院长卫彦明:法治中国岂能再容无辜窦娥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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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院长卫彦明:法治中国岂能再容无辜窦娥之冤? Empty 河北高院院长卫彦明:法治中国岂能再容无辜窦娥之冤?

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一 十月 31, 2016 1: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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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上论坛,看到北 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 司上网哭诉与武汉鑫汉奇门门业有限公 司纠纷一案,感到很震 惊。本案很曲折也很离奇,拖的时间也太长,按下心神才能从中理清套路,对于这样一个让读者看了都心焦的案 件,不知道受连累的和平公 司又怎样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忍受焦灼,而莫名的百万多巨款又给公 司造成了多少财产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本应为受害公 司撑腰的法 院部门又怎能在证据不确凿、重要证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如此糊涂僧判断糊涂案?新闻《三级法 院错裁糊判百万债务莫名上身》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热议。(10月28日上 海新闻网)

应该说,这是一个三角债。要想弄清楚还得回归到五年 前。2011年1月,范某找到和平公 司寻求工程合作,双方商定,和平公 司授权范某代 表公 司参加河北三建承包的邢台广电中心建设项目的分包工程投标工作,然而范某拿着授权书,并未参加河北三建的分包工程投标,而是以伪 造的和平公 司公章与河北三建及邢台电视台签定了《外装工程施工合同》,又违法压价转包给鑫汉公 司,在此期间,范某所作所为,再也未跟和平公 司汇报,按照事先约定,其以后的所作所为就已和和平公 司再无瓜葛。

事情如果进展顺利,范某的偷摸行为也许毫无破绽:打着东家的名义在外签合同,再外包给其它施工企业,自己从中赚差价,而如果有差错,还有东家兜底。然而这个如意算盘却因欠付工程款问题被打破。实际上想想,一千多万的工程,范某以600万外包,这种工程除非造成豆 腐 渣工程,岂有不拖 欠款项之理,还真是违法外包害死人。笔者想问的是,在签订这个外包合同时,河北三建和邢台电视台,果真没人知情么?还是其中有利益的牵扯,有什么猫腻还真建议纪检工作部门或三级法 院介入查一查,俗话说的好,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相信这样一个并不是十分复杂的案 件,只要法 院相关部门认真取证,缕清脉络,没有什么太难判断的东西。但可怕就可怕在,在连续三级的庭 审过程中,本案的工程建设事实和工程款支付事实,皆是按照鑫汉公 司一方提 供的残缺不全,且不能相互佐证的零碎材料认定的,根本不能证明存在有拖 欠鑫汉公 司工程款的事实。

因为和平公 司并未工程分包,且撇开不说,笔者想说的是,法 院是如何通 过一份没有权限的授权书,莫 须 有地把案 件的法 律责任扣到和平公 司头上的?众所周知,《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理权的,该代 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范某打着和平公 司的幌子私刻公章,签订违法合同将工程外包,本身和平公 司不知情,也是受 害 者。三级法 院对此事实熟 视 无 睹,不闻不问,错误认定范某构成对和平公 司的表见代 理,这种判定为何不能给当事公 司以合理合法的解释理由呢?实在令人想不通。

再退一步讲,假设鑫汉公 司不知道属范某非法转包之事,知道这是和平公 司的工程,那为何从2012年开始到案发前四年多时间里,他一直向范某追讨巨额工程欠款,而从未向和平公 司做过任何问询、调 查或核实。这就有点让人浮想联翩,假如涉案工程与和平公 司有关,鑫汉公 司怎么可能不向和平公 司主张权 利和追讨欠款?鑫汉公 司或许就是看到了范某已无 能力归还,只好向和平公 司追讨,以降低损失,这明明知道不对的事,做起来不心虚吗?

对于本案的多重疑点,三级法 院经过审理,无一例外地都遵从了一审的判定,不禁让人怀疑,为何法 院审理过程中,真正的债务人范某、王某不到庭?为何对公 安机 关已经认定为假的关键证据不鉴定且置之不理?为何会在执行裁定下达前,就迅速对和平公 司帐户进行查封,还额外划走了公 司167万元存款?

俗话说,让人死也要死的明白。法 院作为国 家的审判机 关,本是国 家法 律尊严的捍卫者,作为审判法 官,代 表国 家行使审判权,无论怎么判,最起码的,应该写明判 决的理由,法 律分析到位,以理服众,才能令涉案当事人服判息诉。如今对当事和平公 司提出的众多疑问不闻不问,甚至是刻意回避,无形中成了国 家法 律尊严的损害者,让人感到失望。三级法 院如此草菅案 件,甚至在判案过程中错误地适用法 律规定,如何担得起社 会公 正底线守护者之称谓?

总 书 记指出:“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 治 国作为党领 导人 民治理国 家的基本方略、把法 治作为治 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 治中 国建设推向前进。”清天白日,朗朗乾坤,在法 治中 国铿锵前行的过程中,岂能再容无辜之窦娥再蒙不白之冤??(作者:风正好扬帆)

朵朵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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