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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党政负责人组织抢劫犯罪,谁是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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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党政负责人组织抢劫犯罪,谁是保护伞? Empty 广东省茂名市党政负责人组织抢劫犯罪,谁是保护伞?

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五 九月 09, 2016 12:07 am

  内容摘要:一个地级市,市委正、副书 记三人、市长、副市长三人、正副纪 委书 记二人、市公 安局 长、市检 察院检 察长、中院院长、茂南区法 院院长、工 商 局局 长、国 资 委主 任、茂名港集 团董事长和总经理等均参与犯罪;涉及的罪行包括动用国 家 机 器,持枪抢 劫人 民群众财产10多亿 元、金融诈骗5亿 元等多项严重犯罪;犯罪时间发生在党的十八后不久。然而,三年来,广东巡视组、省纪 委、省公 安厅、省检 察院、省高院对我们举报的犯罪行为一再置若罔闻,压案不查,袒护犯罪分 子,放纵犯罪继续。

  全国人 大、中纪 委、中 央政 法委、最高人 民检 察院、最高人 民法 院、公 安部:
  自2013年6 月23日始直至今日,作为受 害 人,我们一直依法向省市两级纪 委、检 察、法 院实名控 告犯罪嫌疑人梁毅民(原茂名市委书 记)、李红军(茂名市市长)、廖锋(原茂名市委副书 记)、陈克(茂名市副市长公 安局 长)、杨润贵(原茂名市副市长)、林建辉(茂名市中级人 民法 院院长)、张 毅敏(茂名市检 察院院长)、丁德亮(原茂名市国 资 委主 任)、陈德敬(原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 长)、华翠(原茂名市纪 委副书 记)、胡军(原茂名港集 团董事长)、刘乃英(茂名港集 团董事长)、王 宇庆(茂南区人 民法 院院长)、吴东明(原茂名市中级人 民法 院立案庭庭长)、黄鸿恩(原茂名市中级人 民法 院立案庭副庭长)等人组 织犯罪,滥用职权,动用国 家 机 器,持枪抢 劫人 民群众财产10多亿 元,金融诈骗5亿 元等多项严重犯罪。
  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和陈克为首的团 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10项犯罪如下:
  1、抢 劫罪
  2013年6 月 4日,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成 立以犯罪嫌疑人廖锋为组长,以犯罪嫌疑人陈克、杨润贵、林建辉等为骨 干,公、检、法、商、国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623专案组”。在全市范围内抽调警力,将国 家 机 器作为抢 劫工具,持枪实施抢 劫我们公 司十多亿 元财产。
  2013年6 月23日早上7:00左右,犯罪嫌疑人廖锋、陈克带队,出动近千警力强行冲进正在正常生产的隆港公 司库区,将隆港公 司库区内30多员工及管理人员驱赶出工作岗位,非法拘 禁在公 司会 议室,逐个非法搜 查,没收手 机,限 制通讯自 由。10小时后,全体员工被驱赶出厂区,禁止进入。
  犯罪嫌疑人林建辉、吴东明、黄鸿恩滥用职权,以没有担 保的诉前保全查封裁定,将隆港公 司近10多亿 元财产非法交由茂名国 资 委保管。
  茂名港集 团非法接管隆港公 司和中油王港公 司业 务。
  茂名市公 安局治安支队留守。
  2013年6 月25日,茂名中院解除对隆港公 司库区资产的查封。协助茂名港集 团盗窃、转移隆港公 司货物。
  2013年7月14日上午8时,隆港公 司根据迟到19天的茂名中院解封裁定,立即依法组 织公 司员工恢复生产,以减小损失。然而,以犯罪嫌疑人廖锋、陈克等为首的“623专案组”随即再次出动近千警力携装甲车,将隆港公 司库区包围。
  犯罪嫌疑人吴东明、黄鸿恩法 官作为“623专案组”的代 表进入库区,要求隆港公 司所有人员无条件离开,并拒绝提 供任何法 院或公 安局合法文件或手续。其非法要求遭到隆港公 司员工拒绝。
  下午4:30左右,犯罪嫌疑人陈克通 过高音喇叭对隆港公 司库区内的人员下令:“在倒数5分钟后,库区内所有隆港公 司员工双手举高、无条件离开库区”。
  下午5时左右,陈克下令众警力驾驶装甲车强行撞向隆港公 司大门,撞进隆港公 司库区、殴 打隆港公 司员工、破 坏隆港公 司财物、驱赶隆港公 司员工,并非法抓 捕隆港公 司股东、管理人员及员工12人。“623专案组”在动用国 家 机 器再次将隆港公 司资产抢走后,更通 过民 警邹光朝报假案、刑 讯逼供、诱 供、剥夺律师会见权等非法手段构 陷12人“爆 炸罪”。
  “623专案组”在法 院查封期间,不仅将隆港公 司市区办公室门锁换掉,还将办公室内所有保险柜全部撬开,将办公室内的20多万元现金、所有档 案、证照和印章洗劫一空。
  2013年7月24日,茂名中院以茂名市国 资 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起诉为由,解除了对我们六家公 司所有查封。
  2013年8月,以犯罪嫌疑人廖锋、陈克为首的623专案组为长期霸占隆港公 司库区财产,使用抢 劫而来的隆港公 司财产和款项,以茂名港集 团之名将隆港公 司员工全体遣散。
  2014年9月,在以廖锋为首的“623专案组”操控下,茂名港集 团胡军、茂名国 资 委丁德亮作伪证妨碍司 法公 正,然而司 法 部门徇私枉法沆瀣一气。对“623专案组”抢 劫公 司财产进行自卫的隆港公 司股东、管理人员及员工12人先后被公 安、检 察机 关诬以 “爆 炸罪”拘 留、侦 查、起诉。茂名中院二审在其12人无法构成爆 炸罪的情况下,以莫 须 有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隆港公 司股东及管理人员等12人六年或以下不等刑罚。在这个过程中,抢 劫单位全程侦 查、起诉、审判被害人。
  目前,我们六家公 司资产仍被霸占,其中:隆港公 司资产损失高达十多亿 元,公 司股东及管理层被诬入 狱,公 司员工被全体遣散。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杨润贵、林建辉、丁德亮、陈德敬、胡军、刘乃英、吴东明、黄鸿恩等人利 用公权,动用公 安、武 警,驾驶防爆汽车撞入库区,持枪进行抢 劫,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 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均已构成抢 劫罪。
  2、伪 造印章罪
  在茂名中院法 院诉前保全查封期内,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杨润贵等人于2013年7月5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茂名日报刊登我们六家公 司中氨纶公 司、能源公 司、鑫龙公 司、王港石化储运公 司、中油王港石化公 司的公章及营业执照虚假遗失声明。
  然后,该犯罪团 伙伪 造我们五家公 司公章,伪 造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签字,伪 造公 司文件,通 过623专案组成员单位茂名市工 商 局和时任工 商 局 长陈德劲,非法取得我们五家公 司新执照(其中氨纶公 司、能源公 司、鑫龙公 司、王港石化储运公 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已进入清算阶段,依法不能另发执照),然后将我们六家公 司股权全部非法划转给茂名港集 团。
  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已构成伪 造印章罪。
  3、民事枉法裁判 罪、执行裁定失职罪、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
  2013年6 月23日,犯罪嫌疑人吴东明、黄鸿恩在隆港公 司库区宣布(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3-2号两份裁定书,以诉前财产保全名义将五家企业名下一切财产及企业账户查封并交由茂名市人 民政 府国 资 委保管。
  2013年6 月25日,犯罪嫌疑人林建辉、吴东明、黄鸿恩以茂名中院为名对隆港公 司库区资产解除查封。其解除查封裁定书是茂名中院(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号。该裁定解除根据(2013)茂中法立保字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资产,而解封后资产却没有“物归原主”,归还隆港公 司,却交给茂名市国 资 委非法占有、经营。
  2013年7月12日,隆港公 司到茂名中院请 愿,要求根据解封裁定返还已解封的资产。但黄鸿恩竟然称法 院已经解封了,资产如何取回于法 院无关,公 安人员不是茂名中院叫去的。
  综上,犯罪嫌疑人林建辉、吴东明、黄鸿恩以中院名义,滥用司 法 权,违法转移解封资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均已构成行政枉法裁判 罪;执行判 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 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
  4、诈骗罪
  2013年7月,犯罪嫌疑人廖锋、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通 过伪 造隆港公 司公章、骗取隆港公 司仓储费和应收账款100多万元。目前,其仍冒用隆港公 司名义进行非法经营。
  同期,以犯罪嫌疑人廖锋为组长的“623专案组”利 用伪 造的中油王港公 司公章和财务印鉴,将中油王港公 司银 行帐户资金100多万元全部骗走。
  综上,犯罪嫌疑人廖锋、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骗取两家公 司资产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5、非法经营罪
  自2013年6 月25日起至今,犯罪嫌疑人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等通 过茂名港集 团在经营证照、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以鑫龙公 司名义霸占我们的财产进行无证非法经营。
  至2013年10月,茂名港集 团胡军始发[茂滨海请 [2013]53号]一文,请求“协调相关部门、特事特办,对相关罚款、费用予以减免,加快补办进度”。但至今,该团 伙仍然利 用私刻的印章,一直冒用隆港公 司名义操作码头和危险品业 务。
  文件中胡军请求政 府“协调隆港公 司配合完成资产权属的变更和界定”。证明其明知隆港公 司资产是抢 劫而来、非法占有的,但却一直霸占经营、获利。
  同时,该文件还要求政 府出 台政 策遣散隆港公 司人员;帮助办 理证照;减免 费用;解决其霸占的不属于鑫龙公 司和中油王港公 司的不动产的产权归属。该文件证明了鑫龙公章被违法收取、股权被国 资 委以一纸文件违法划转等一系列事实。
  犯罪嫌疑人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未经许可无证经营,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6、徇私枉法罪
  (1)犯罪嫌疑人陈克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徇私枉法,一再就鑫龙公 司资产问题制 造多起假案冤案,使无辜之人蒙受牢 狱之灾:
  20О8年2月,诬陷鑫龙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刘师向国有公 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2009年8月,经检 察机 关审 查,因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О8年1月,诬陷鑫龙公 司财务负责人黎某销毁公 司财务帐册;20О8年7月,经检 察机 关审 查,因证据不足,对鑫龙公 司财务负责人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О8年6 月,中油王港公 司董事长梁某拒绝茂名市公 安局要求移交公 司公章和财务印鉴的非法行为,被诬以妨碍公 务而行政拘 留10天。
  20О8年7月,诬陷鑫龙公 司员工刘某销毁财务帐册,拘 留并超期羁 押7天。
  2012年5月,财政拨付20多万元经费成 立以陈克为组长的412专案组。其以构 陷鑫龙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刘师向为目标,诬陷梁志基销毁鑫龙公 司财务帐册,羁 押长达9个月,强 迫其作伪证。2013年2月,经检 察机 关审 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3年1月,由于同样的原因,陈克任组长的412专案组诬陷隆港公 司员工梁某销毁鑫龙公 司财务帐册,羁 押近1个月。经检 察机 关审 查,对梁某不批准逮 捕。
  至此,陈克共构 陷五人,经检 察机 关审 查,均不起诉,无罪释放。其中,羁 押时长最短者,七日;最长者,九个月。
  (2)2014年9月1日,五家公 司向茂名市检 察院控 告茂名市中级人 民法 院正、副庭长枉法裁判,造成我们公 司巨额财产和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茂名市工 商 局 长滥用职权,另发工商执照和非法转移公 司股权和财产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犯罪,请求茂名市检 察院立案查处。
  然而,2014年12月19日,在超期19天后,犯罪嫌疑人张 毅敏以茂名市检 察院名义答复:“经查没有发现吴东明、黄鸿恩、陈德敬在处置鑫龙公 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一案中存在渎职侵权犯罪行为。”
  综上,犯罪嫌疑人陈克滥用职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律,构 陷无罪之人入 狱;犯罪嫌疑人张 毅敏滥用职权,故意包庇吴东明、黄鸿恩、陈德敬的违法犯罪行为。二者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7、金融诈骗罪、欺诈发行债券罪
  2014年5月和9月,为了骗取巨额融资供其开支,623专案组以茂名港集 团名义成功实施了金融诈骗,骗取款项的金额高达5亿 元(其中鑫龙公 司分得5500万元)。
  2015年农历新年后,刘乃英等再次以经营鑫龙公 司油品贸易服 务为由,成功骗取建设银 行6000万元人 民币的贷 款。据悉,近期茂名港集 团还与农发行初步达成5亿 元项目贷 款,与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犯罪嫌疑人杨润贵任董事长)筹备发行7亿 元企业债券。
  犯罪嫌疑人胡军、刘乃英等霸占经营不属于茂名港集 团的资产,再以虚构捏造的产权为基础,以茂名港集 团名义进行巨额融资贷 款,严重破 坏国 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条、第一百六十条,已构成金融诈骗罪和欺诈发行债券罪。
  8、虚假诉 讼罪
  2013年7月,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通 过伪 造公章和非法取得鑫龙公 司、中油王港公 司的营业执照后,茂名港集 团胡军、刘乃英冒用中油王港公 司名义,向茂名市茂南区法 院提起诉 讼。在中油王港公 司和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胡军、刘乃英虚构“隆港公 司侵吞中油王港公 司财产”,继而将隆港公 司银 行账户存款150万元资金夺走。
  2013年7月24日至今,在隆港公 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王 宇庆(茂名市茂南区法 院院长)伙同茂名市国 资 委和茂名港集 团制 造了一系列以非法占有隆港公 司现金和对外投资权益、非法解聘隆港公 司全体员工为目的虚假诉 讼,具体数量、诉求及结果我们均不得而知。
  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王 宇庆以上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虚假诉 讼罪。
  9、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2014年8月起,我们在网上发布<实名举报广东副省长邓海光、茂名书 记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团 伙滥用职权、制 造冤案、抢 劫民企>的帖子,并造成广泛影响。
  2014年9月9日,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丁德亮以茂名市国 资 委名义在茂名政 府网以及各网站刊登<茂名市依法处置鑫龙公 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的情况>一文(以下简称<情况>)。企图混淆是非、颠 倒 黑 白为其团 伙洗脱罪名。
  该文自称“依法”, 却视法 律如儿戏,一再歪 曲事实,企图以此为该团 伙洗脱罪名。文案内容与事实相去甚远,粉 饰掩盖其强盗行径,制 造罗生门。该文基本取自2011年廖锋、华翠杜 撰的<茂名鑫龙公 司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查明>,继续用虚构的“侵吞国有资产”、“依据省高院判 决保护国有资产”当作欺 上 瞒 下的借口和挡箭牌。
  该文故意隐匿省高院判 决茂名市国 资 委无权处置鑫龙公 司资产并驳回其诉 讼请求的关键事实。
  2014年9月22日,二审宣判后,该团 伙召开记者招待会,在<南方都市报>等各大媒体上毫无依据的称“隆港公 司是鑫龙公 司旗下的国有公 司”,罔顾真 相,企图先声制人,利 用媒体力量来掩盖抢 劫隆港公 司资产的犯罪事实;掩盖梁志基等12人保护自己公 司的财产反而被抓 捕、诬陷、判 刑的真 相。为其正在实施的5.6亿 元金融诈骗打掩护。
  报道中称:“茂名市国 资 委发表声明称,鑫龙公 司及其旗下隆港公 司等均应属于国资”。继续以其所办的“刘师向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假案为借口,企图打造一个我们五家公 司都是国资旗下的“天方夜谭”:不但鑫龙公 司是国资的,隆港公 司也是国资,而且是鑫龙旗下的;三如公 司也是国资的;氨纶公 司也是国资的;中油王港公 司也是国资的。
  通 过以上的虚假信息向领 导和群众虚构出这样一个可怕却荒谬的结论:梁志基是来抢国资的公 司,抢国资的资产,要炸掉库区内7972吨物品。其间的不合常理不言自明。
  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丁德亮的行为已触犯<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的规定,已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10、滥用职权罪
  20О8年1月,犯罪嫌疑人廖锋(时任纪 委书 记)、华翠(时任副纪 委书 记)滥用职权,指使茂名纪 委办案人员收缴鑫龙公 司财务帐册、公章和财务印鉴,鑫龙公 司小汽车粤K37999,至今仍未归还。造成鑫龙公 司自2009年起停产至今,经济损失超亿 元。公 司营业执照于2010年被吊销并进入清算阶段。
  犯罪嫌疑人廖锋、华翠其行均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广东第二巡视组、省 纪 委以及司 法 机 关压案不查,袒护犯罪分 子,放纵犯罪继续。
  我们举报该犯罪团 伙至今已逾3年之久。广东省 委、纪检机 关、司 法 部门一直对我们的举报和诉求装聋作哑、压案不查。
  1、自20О8年开始,我们一直向省纪 委和检 察机 关举报原茂名市纪 委书 记廖锋、华翠滥用职权犯罪。然而,时至今日,我们的举报无回音。
  其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没有受到追究,反而于2012年犯罪嫌疑人廖锋被提拔为茂名市委副书 记,华翠被提拔为人社局 长,陈克被提拔为副市长兼公 安局 长。
  2、自2013年6 月公 司财产被抢开始,我们依法通 过网络、信 访、走访等多种途径,向省市二级纪 委、公 安、检 察和法 院等机 关控 告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杨润贵等人的违法犯罪,以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然而,仍是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1)在茂名公 安、检 察报案无门:
  2014年9月1日,我们向茂名市检 察院控 告茂名市中级人 民法 院正副庭长、茂名市工 商 局 长滥用职权犯罪,要求检 察院立案查处。
  2014年12月19日,在超期19天后,犯罪嫌疑人张 毅敏以检 察院名誉答复是:“经查没有发现吴东明、黄鸿恩、陈德敬在处置鑫龙公 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一案中存在渎职侵权犯罪行为。
  2015年10月,我们根据茂名市公 安局指示向案发地茂名市电白区公 安分 局旦场派 出 所报抢 劫、伪 造印章、金融诈骗案,接报的警 察说被控 告的官太大,不敢接案。
  2015年10月,我们请求茂名市检 察院行使法 律监 督职能,责成茂名市公 安机 关立案侦 查,无回音。
  (2)在广东省公 安厅、检 察院、高级人 民法 院报案无门:
  2013年7月14日,我们向省公 安厅报案求助:要求紧急处理廖锋、陈克带队抢 劫隆港公 司巨额财产的犯罪行为。省公 安厅答复:是我们抢 劫别人财产。
  2013年11月,我们向广东省人 民检 察院报案,接访检 察官说是我们抢别人的财产。
  2014年12月,省检不收报案材料。
  2014年12月,我们向省公 安厅举报茂名市公 安局 长陈克滥用职权抢 劫我们公 司财产的行为,省厅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情况属实,这是全国首例违法行为。其后,无回音。
  2016年4月,我们向广东省公 安厅报案,接报的警 察说省厅不接案,叫我们回案发地报案。
  2016年4月,省检工作人员称:以上犯罪行为是政 府行为,需省 委或省 纪 委转来,省检才立案查处;并且难以取证梁毅民或廖锋等人犯罪;唯一解决途径向省政 府反映,责成当地政 府返还财产。收报案材料,但不给回执,无回音。
  2013年至今,我们多次通 过各种途径向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 院报案,无回音。
  (3)我们多次向广东省纪 委举报上述犯罪,无回音。
  (4)2015年7月22日,我们向广东省 委第二巡视组(巡视茂名市和茂南区期间)举报上述犯罪,无回音。
  (5)2015年全国两 会期间,在省纪 委未公开案情且未移交检 察机 关的情况下,茂名新任市委书 记许光公开表示梁毅民被查与其在茂名任期无关。在许光任内,至今对我们的举报和要求其责成茂名港集 团停止犯罪行为、返还财产的诉求视而不见,使得我们的合法权益至今仍被肆无忌惮地侵害。
  3、2014年10月至今,广东省纪 委、广东省人 民检 察院已立案查处我们举报的犯罪嫌疑人梁毅民、廖锋,但他们是选择性办案,没有查办我们举报的上述犯罪行为。

  我们的诉求
  时至今日,不仅我们的实质正义没有得到实现,连形式正义都无从伸张。茂名隆港公 司十几亿 元的资产于2013年7月确确实实被以被该犯罪团 伙抢走,被茂名港集 团非法占有并经营至今,时间已达三年之久,难道不应该被查办?难道不应该追责?难道这种强盗行径不该受到制裁?
  广东巡视组、省纪 委、省公 安厅、省检 察院、省高院对该团 伙的犯罪行为一再置若罔闻,包庇犯罪,严重不作为,难道不应该追责?广东省 委至今不作为、谁该为此负责?
  在茂名这个贪腐闻名全国的城市,除非严格执行 总 书 记的“让腐 败分 子在党 内无处藏身”重要指示以及严格实施“司 法腐 败零容忍”,否则,无论多少贪 官下马都无法根治。结果只是各路豪强 奸佞你方唱罢我登场,各逞威福。为此,恳 请上级部门责成广东省 委及各司 法 机 关能够采取行动,公 正查办,摘除这颗毒 瘤。并返还我们的财产,赔偿我们的损失,停止对我们的侵害,不要让群众的合法权益被肆意侵占。

  控 告人: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 司
  茂名市三如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
  茂名市氨纶开发有限公 司
  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 司
  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 司
  茂名市能源原材料开发公 司

  2016年8月10日
  联系人:李明军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官山四路85号财富城市花园 5梯202室
  邮编:525000 电话:0668-2900226 手机:15768496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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