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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百态贵州六盘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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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fadeve 周六 六月 23, 2012 9:09 pm

世界之大,真是无奇不有,本来是一场很简单的官司,竟然一审就是八年,其间开庭数次,前六年两级法院五次作出判决,其中贵州省六盘水市中院两次终审,均为原告方胜诉。但六盘水市中院却启动第二次再审程序后,该煤矿最终被判归在此案中根本从未出现过的案外法人。

此案审理结果一经公布,马上引来了数十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的评论,其中,引用到最多的一个词,竟是:“闻所未闻”。

在这里,我们必须得先对案件中关键的兴鑫矿业作一了解。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14日,而在1998年5月11日,随着公司的资本运营和管理,股东变更为岑兴旺、张宏、李正伦、王世雄、唐佳,其中岑兴旺持有50%股权,为该公司法人。

在随后的2000年,兴鑫矿业取得了六盘水市钟山区第六煤矿的全部资产及煤矿开采经营权,依法成为钟山六矿的所有权人。此后,兴鑫矿业依法将钟山六矿的法人变更为岑健,又于2001年11月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获取了采矿许可证,并在2002年4月15日获得了由贵州省煤炭工业局核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案件就发生在三年后的2003年8月21日,张超、黄菊红二人以管理方便为由,于岑兴旺处拿走了钟山六矿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关的公章和私章等。

后来据岑兴旺对媒体回忆,在他和岑健根本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张超、黄菊红两人竟然私下制作了一份《转让协议》,大致内容为:“岑兴旺做为企业法人,自愿将所有的钟山六矿全部资产,包括经营权、采矿权及设备转让给岑健,双方商定转让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并在协议签名栏内代签了岑兴旺和岑健两人的签名。而正是通过这份伪造的《转让协议》,竟然使张、黄二人与岑健签订的《合伙入股协议》有了一个“合法化”的外衣。

但同样是这份协议,2005年9月30日,经过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严格鉴定,最终认定这份协议中岑兴旺和岑健的签名确系伪造无疑。

在随后的两年里,张超、黄菊红二人多次提起上诉。六盘水市中院又作出了多次裁决。并在随后的一次终审中,钟山区法院作出了与第一次基本相同的判决,其中最主要判决内容为:兴鑫矿业下属钟山六矿与张超、黄菊红2002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伙入股合同》无效,原钟山六矿的产权属兴鑫矿业所有。

然而就在这个判决结果还没来得及执行时,中院竟又将煤矿判给了从未出现在本案中的第三方,这样的判决结果真让人咋舌不已。

fad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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