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司法***,岂能止于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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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司法***,岂能止于口号
——强烈要求清除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严重司法腐 败
我们是广东省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隆港公 司)的股东、员工和债权人的代 表和亲属。现向相关部门反映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 民法 院及其辖下茂南区法 院一系列前所未闻、骇人听闻,将法 律践 踏得体 无 完 肤的严重司法腐 败行为,为维护国 家法 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恳 请您责成相关单位严肃查处并予以纠正。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 民法 院司法腐 败事实如下:
一、广东省茂名中院枉法裁判,以一次没有担保、没有起诉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将隆港公 司十亿多元财产交给申请人,并将隆港公 司经营业 务交由第三人接管。
广东省茂名市中院林建辉院长罔顾党 纪国 法,公然违背党的十 八 大精神和最高院的要求,充当腐 败分 子原茂名市委书 记梁毅民、副书 记廖锋的帮凶和打 手(梁毅民、廖锋已分别于2014年10月和2015年8月被立案调 查)。2013年6 月20日,茂名市国 资 委 虚构“情况紧急”为由,向茂名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对中油王港公 司、鑫龙公 司、隆港公 司 、茂名市王港石化储运有限公 司、茂名市能源原材料开发公 司、茂名市氨纶开发有限公 司、茂名市三如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七个公 司名下的资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2013年6 月21日,茂名中院立案庭庭长吴东明、副庭长黄鸿恩在申请人没有提 供担保的情况下,枉法作出【(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号】、【(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2号】两份民事裁定书,查封上述七个公 司名下的所有资产,然后非法交由申请人茂名市人 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 员会保管。其中,被申请人隆港公 司原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中。
2013年6 月23日,茂名市中级人 民法 院对【(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2号】裁定执行查封。并将隆港公 司近百名员工驱赶出公 司库区。茂名市滨海新区茂名港集 团承接了中油王港公 司、隆港公 司在茂名市电白旦场镇青福管区青潭尾村的库区码头、油、气库的经营业 务。然后,由茂名市公 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 警带领茂名市保安服 务公 司和茂名市安达押运有限公 司保安人员值班。
2013年6 月25日,茂名市国 资 委申请对上述查封的部分资产进行解封。当日,茂名中院立案庭作出了【( 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 司、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 司于茂名市电白旦场镇青福管区青潭尾村的办公楼、所有生产设施及石油气的查封。解封后,茂名中院不但没有依法将财产交回隆港公 司,而且也不通知隆港公 司。
在查封期间,茂名中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还趁机将隆港公 司市区办公室门锁换掉,将办公室内所有保险柜全部撬开,将办公室内的20多万元现金、所有档 案和印 章洗劫一空。
2013年7月24日,申请人并未没有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提起诉 讼,茂名中院解除了所有诉前保全查封的资产,却依然拒不将已解封的资产交还隆港公 司。茂名港集 团继续占隆港公 司十亿 元财产并经营谋利至今。
二、茂名中院法 官参与抢 劫隆港公 司资产。
2013年7月11日,隆港公 司股东和员工根据茂名中院【( 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号】解封裁定要求茂名中院交还公 司资产,然而,茂名中院立案庭副庭长黄鸿恩回应:资产如何取回与法 院无关。
同月14日上午,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根据茂名中院【( 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号】裁定,自行组 织回到公 司库区恢复了生产。茂名中院立案庭庭长吴东明、副庭长黄鸿恩却到场要求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无条件离开公 司库区,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要求其提 供合法手续,吴、黄拒绝提 供任何手续。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对其非法要求无条件离开公 司库区予以拒绝。
当日下午,副书 记廖锋、市公 安局 长陈克带领茂名市公 安、检 察、法 院等司法机 关,草菅人命,携近千警力,用装甲车撞向在隆港公 司大门内维 权的十多名员工,冲进库区殴 打并强行驱散隆港公 司员工,再次抢走隆港公 司资产,并立刻交给茂名港集 团霸 占经营至今。
三、茂名中院负责人徇私枉法,隐匿事实,诬陷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制 造12人冤 案。
隆港公 司资产被抢走后,参与抢 劫的茂名市公 安、检 察机 关抓 捕了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梁志基等12人,诬以涉嫌“制 造爆 炸罪”先后将其拘 留、逮 捕、提起公 诉。
(一)、茂名中院在该案的审理中,为构 陷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12人,徇私枉法,掩盖了以下事实:
1、案 件起因是:茂名市委副书 记廖锋、公 安局 长陈克携茂名公、检、法司法机 关,出动近千警力,出动装甲车撞向隆港公 司库区大门和在门内的员工,闯入库区殴 打、驱散隆港公 司员工,将隆港公 司已解封的资产暴 力抢走。
2、近千武 装人员以及没有防火罩的装甲车以及其他车辆强行撞击,罔顾库区安全,冲入隆港公 司危险化学品库区,严重危害库区安全。
3、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12人提出受到办案人员刑 讯逼供问题,茂名中院对其证据排除的要求置之不理。
4、茂名市国 资 委及茂名港集 团霸 占隆港公 司资产经营谋利,并作伪证将隆港公 司资产捏造为国有资产,谎称其是依据省高院【(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8号】判 决,组 织茂名中院及其他部门,对包括隆港公 司在内的七家公 司进行“强行接管”。
事实上,2011年9月,广东省高院作出【(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8号】判 决:该判 决第二判项撤销了【(2009)茂中法民二重字第00001号】判 决的第一判项——即撤销茂名中院“认定鑫龙公 司⑧9.2%是国有资产并交茂名国资公 司运营”的枉法裁判;并驳回了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 司要求确认鑫龙公 司是国有资产和交由其营运的二项诉 讼请求。同时该判 决也明确指出:“茂名市国资公 司无权直接对鑫龙公 司资产予以处分”。隆港公 司和其余五家公 司与该判 决无关。
5、法 院和公 安人员没有任何法 律依据,却到场要求隆港公 司人员无条件离开是滥用职权行为。
6、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要求查证7月14日即案发当日曾向省公 安厅报案并求助省公 安厅阻止法 院和公 安人员侵犯公 司合法权益一事,茂名中院却置之不理。
(二)、茂名中院为构 陷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12人,还捏造了以下事实:
1、将廖锋、陈克抢 劫隆港公 司资产、殴 打隆港公 司员工、危害库区安全的行为捏造成公 安机 关果断处置行为;
2、将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保护公 司权益不受侵犯的行为诬为制 造爆 炸;
2014年9月22日,茂名中院在无法构成“爆 炸罪”的情况下,终审将依法维 权的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12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一至六年不等的刑期。
2014年9月30日,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向茂名中院提出申 诉。然而,超期至2015年7月下旬,茂名中院才予以正式答复驳回申 诉。
司法腐 败横行,抢 劫犯审判被抢者,除了冤 案还能指望有什么好结果?
茂名市茂南区人 民法 院司法腐 败事实:
在以上茂名中院司法腐 败行为实施过程中,其辖下的茂南区法 院接力前腐后续,积极参与其中。自2013年7月24日至今,在我公 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茂名市国 资 委和茂名港集 团制 造了一系列以非法占有隆港公 司现金和对外投资权益、非法解聘隆港公 司全体员工为目的虚假诉 讼,具体数量、诉求及结果我们均不得而知。
造成的后果:
茂名中院及其辖下茂南区法 院的司法腐 败严重侵害了隆港公 司权益,导致隆港公 司人财两空,公 司股东及员工被构 陷入 狱。截至今日为止,被侵害时间已长达二年半,累计900多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愈8000万元,员工100多人失业,股东近亿 元投资被非法侵占,公 司近亿 元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求索无门,其中债 务 利 息已高达2000万元。 目前,公 司股东、员工均断了经济来源 ,债权人追讨无门,且负债在不断增加,一百多个家庭无法解决温饱。
我们的请求:
茂名的腐 败全国闻名,三任书 记及相关官 员塌方式落 马,究其原因除了其自身因素处,司法腐 败横行无疑为其提 供了便利。为此,我们恳 请上级部门和领 导,严肃查处广东省茂名中院和茂南区法 院的严重司法腐 败,纠正茂名中院和茂南区法 院的错误,平 反茂名中院制 造的12人冤 案,责成茂名中院立刻返还我们的资产,并赔偿我们的巨额损失。
受 害 人: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 司
2016年6 月27日
联 系代 表:李 明 军 联 系电 话:15768496735 0668-2900226
联 系地址:广东省茂名市官山四路85号财富城市花园 5梯202室
我们是广东省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隆港公 司)的股东、员工和债权人的代 表和亲属。现向相关部门反映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 民法 院及其辖下茂南区法 院一系列前所未闻、骇人听闻,将法 律践 踏得体 无 完 肤的严重司法腐 败行为,为维护国 家法 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恳 请您责成相关单位严肃查处并予以纠正。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 民法 院司法腐 败事实如下:
一、广东省茂名中院枉法裁判,以一次没有担保、没有起诉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将隆港公 司十亿多元财产交给申请人,并将隆港公 司经营业 务交由第三人接管。
广东省茂名市中院林建辉院长罔顾党 纪国 法,公然违背党的十 八 大精神和最高院的要求,充当腐 败分 子原茂名市委书 记梁毅民、副书 记廖锋的帮凶和打 手(梁毅民、廖锋已分别于2014年10月和2015年8月被立案调 查)。2013年6 月20日,茂名市国 资 委 虚构“情况紧急”为由,向茂名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对中油王港公 司、鑫龙公 司、隆港公 司 、茂名市王港石化储运有限公 司、茂名市能源原材料开发公 司、茂名市氨纶开发有限公 司、茂名市三如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七个公 司名下的资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2013年6 月21日,茂名中院立案庭庭长吴东明、副庭长黄鸿恩在申请人没有提 供担保的情况下,枉法作出【(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号】、【(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2号】两份民事裁定书,查封上述七个公 司名下的所有资产,然后非法交由申请人茂名市人 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 员会保管。其中,被申请人隆港公 司原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中。
2013年6 月23日,茂名市中级人 民法 院对【(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2号】裁定执行查封。并将隆港公 司近百名员工驱赶出公 司库区。茂名市滨海新区茂名港集 团承接了中油王港公 司、隆港公 司在茂名市电白旦场镇青福管区青潭尾村的库区码头、油、气库的经营业 务。然后,由茂名市公 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 警带领茂名市保安服 务公 司和茂名市安达押运有限公 司保安人员值班。
2013年6 月25日,茂名市国 资 委申请对上述查封的部分资产进行解封。当日,茂名中院立案庭作出了【( 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 司、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 司于茂名市电白旦场镇青福管区青潭尾村的办公楼、所有生产设施及石油气的查封。解封后,茂名中院不但没有依法将财产交回隆港公 司,而且也不通知隆港公 司。
在查封期间,茂名中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还趁机将隆港公 司市区办公室门锁换掉,将办公室内所有保险柜全部撬开,将办公室内的20多万元现金、所有档 案和印 章洗劫一空。
2013年7月24日,申请人并未没有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提起诉 讼,茂名中院解除了所有诉前保全查封的资产,却依然拒不将已解封的资产交还隆港公 司。茂名港集 团继续占隆港公 司十亿 元财产并经营谋利至今。
二、茂名中院法 官参与抢 劫隆港公 司资产。
2013年7月11日,隆港公 司股东和员工根据茂名中院【( 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号】解封裁定要求茂名中院交还公 司资产,然而,茂名中院立案庭副庭长黄鸿恩回应:资产如何取回与法 院无关。
同月14日上午,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根据茂名中院【( 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号】裁定,自行组 织回到公 司库区恢复了生产。茂名中院立案庭庭长吴东明、副庭长黄鸿恩却到场要求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无条件离开公 司库区,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要求其提 供合法手续,吴、黄拒绝提 供任何手续。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对其非法要求无条件离开公 司库区予以拒绝。
当日下午,副书 记廖锋、市公 安局 长陈克带领茂名市公 安、检 察、法 院等司法机 关,草菅人命,携近千警力,用装甲车撞向在隆港公 司大门内维 权的十多名员工,冲进库区殴 打并强行驱散隆港公 司员工,再次抢走隆港公 司资产,并立刻交给茂名港集 团霸 占经营至今。
三、茂名中院负责人徇私枉法,隐匿事实,诬陷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制 造12人冤 案。
隆港公 司资产被抢走后,参与抢 劫的茂名市公 安、检 察机 关抓 捕了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梁志基等12人,诬以涉嫌“制 造爆 炸罪”先后将其拘 留、逮 捕、提起公 诉。
(一)、茂名中院在该案的审理中,为构 陷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12人,徇私枉法,掩盖了以下事实:
1、案 件起因是:茂名市委副书 记廖锋、公 安局 长陈克携茂名公、检、法司法机 关,出动近千警力,出动装甲车撞向隆港公 司库区大门和在门内的员工,闯入库区殴 打、驱散隆港公 司员工,将隆港公 司已解封的资产暴 力抢走。
2、近千武 装人员以及没有防火罩的装甲车以及其他车辆强行撞击,罔顾库区安全,冲入隆港公 司危险化学品库区,严重危害库区安全。
3、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12人提出受到办案人员刑 讯逼供问题,茂名中院对其证据排除的要求置之不理。
4、茂名市国 资 委及茂名港集 团霸 占隆港公 司资产经营谋利,并作伪证将隆港公 司资产捏造为国有资产,谎称其是依据省高院【(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8号】判 决,组 织茂名中院及其他部门,对包括隆港公 司在内的七家公 司进行“强行接管”。
事实上,2011年9月,广东省高院作出【(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8号】判 决:该判 决第二判项撤销了【(2009)茂中法民二重字第00001号】判 决的第一判项——即撤销茂名中院“认定鑫龙公 司⑧9.2%是国有资产并交茂名国资公 司运营”的枉法裁判;并驳回了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 司要求确认鑫龙公 司是国有资产和交由其营运的二项诉 讼请求。同时该判 决也明确指出:“茂名市国资公 司无权直接对鑫龙公 司资产予以处分”。隆港公 司和其余五家公 司与该判 决无关。
5、法 院和公 安人员没有任何法 律依据,却到场要求隆港公 司人员无条件离开是滥用职权行为。
6、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要求查证7月14日即案发当日曾向省公 安厅报案并求助省公 安厅阻止法 院和公 安人员侵犯公 司合法权益一事,茂名中院却置之不理。
(二)、茂名中院为构 陷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12人,还捏造了以下事实:
1、将廖锋、陈克抢 劫隆港公 司资产、殴 打隆港公 司员工、危害库区安全的行为捏造成公 安机 关果断处置行为;
2、将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保护公 司权益不受侵犯的行为诬为制 造爆 炸;
2014年9月22日,茂名中院在无法构成“爆 炸罪”的情况下,终审将依法维 权的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12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一至六年不等的刑期。
2014年9月30日,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向茂名中院提出申 诉。然而,超期至2015年7月下旬,茂名中院才予以正式答复驳回申 诉。
司法腐 败横行,抢 劫犯审判被抢者,除了冤 案还能指望有什么好结果?
茂名市茂南区人 民法 院司法腐 败事实:
在以上茂名中院司法腐 败行为实施过程中,其辖下的茂南区法 院接力前腐后续,积极参与其中。自2013年7月24日至今,在我公 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茂名市国 资 委和茂名港集 团制 造了一系列以非法占有隆港公 司现金和对外投资权益、非法解聘隆港公 司全体员工为目的虚假诉 讼,具体数量、诉求及结果我们均不得而知。
造成的后果:
茂名中院及其辖下茂南区法 院的司法腐 败严重侵害了隆港公 司权益,导致隆港公 司人财两空,公 司股东及员工被构 陷入 狱。截至今日为止,被侵害时间已长达二年半,累计900多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愈8000万元,员工100多人失业,股东近亿 元投资被非法侵占,公 司近亿 元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求索无门,其中债 务 利 息已高达2000万元。 目前,公 司股东、员工均断了经济来源 ,债权人追讨无门,且负债在不断增加,一百多个家庭无法解决温饱。
我们的请求:
茂名的腐 败全国闻名,三任书 记及相关官 员塌方式落 马,究其原因除了其自身因素处,司法腐 败横行无疑为其提 供了便利。为此,我们恳 请上级部门和领 导,严肃查处广东省茂名中院和茂南区法 院的严重司法腐 败,纠正茂名中院和茂南区法 院的错误,平 反茂名中院制 造的12人冤 案,责成茂名中院立刻返还我们的资产,并赔偿我们的巨额损失。
受 害 人: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 司
2016年6 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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