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涉黑村官变村霸 暴力强拆谁来管?
第1页/共1页
山东滨州涉黑村官变村霸 暴力强拆谁来管?
随着党中 央国 务 院的高度重视,强 拆事 件大为减少,但最近在山东滨州发生的一起村官变村霸 ,“黑社 会犯罪”性质的违法暴 力 拆 迁,经山东卫视的关注和报道后,竟然也没人过问没人管。一起简单的终止协议、协商赔偿的事情,却被滨州市滨城区有关部门演绎成一出滥用公器、滥用私 刑的荒诞剧了。一连串的枉法乱政,甚至假手黑社 会性质的暴 力强 拆,让人不禁要问,山东滨州还是共 产党领 导下的滨州吗?法 治中 国在滨州究竟是怎样一种状况?
协议在手中 合法建筑一夜成违建
1999年滨州市隆丰工贸有限责任公 司和滨州市郭集村委会签订了面积达33000平米的土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48年,租金按每年30000元给付。郭集村允许隆丰公 司在所在土地上建设沿街房及生产经营和其他建筑物,所有权归隆丰公 司所有;双方还约定,不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对方以前经济损失。隆丰人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在这片土地上挥汗如雨、奋力打拼,先后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修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修建营业用房等建筑物7000多平米,组建成 立和引进了滨州市嘉鑫植物油有限责任公 司、滨州百瑞万隆汽车销 售服 务有限公 司、滨州市宝悦汽车贸易有限公 司、滨州市雅然商贸有限公 司,风风火火地准备在这里大干一番。
然而好景不长,不知何故,郭集村居委会突然变卦,向法 院起诉,隆丰公 司就开始了暗无天日的苦旅。先是法 院无视这类租赁集体土地普遍存在不太规范的历 史背景,以及隆丰公 司几乎把全部身家投入其中的客观现实,作出了明显不利于隆丰公 司的租赁协议无效的判 决。接着连同拥有房产证的建筑物均被认定为违 章建筑。
黑社 会犯罪 暴 力强 拆缘何没人管
此案正在滨城区人 民法 院执行过程中,但原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郭集居民委 员会主 任郭永波无视法 律,于2016年5月21日、22日,公然擅自纠集东营黑社 会人员100多人,冒充国 家拆 迁工作人员(佩戴拆 迁工作证),野蛮、强行的用挖掘机将包括有房产证的房产在内的建筑物夷为平地!将该房产内商家的设备、财产以及工程合同、欠款收据等全部掩埋。在暴 力拆毁过程中,郭永波还指使人将匕 首丢到负责人刘静在读高中的儿子脚下,并通知110将其带走。
5月21日上午七点左右,隆丰公 司发现他们开始拆 除房屋时,打1 1 0 报 警,公 安特 警出警七十多人为郭永波非法拆 除维持秩序,围成 人墙阻止拍照、进入,放任郭永波非法拆 除隆丰公 司房产1800余平方米。5月22日晚上十点左右,郭永波再次组 织拆 除隆丰公 司另一处房产。期间,隆丰公 司再次报警110,110出警在现场看了看就走了,再次报警,无人再出警,致使隆丰公 司5200平方米的房产终被 拆 除,租赁该房产的滨州市嘉鑫植物油有限责任公 司、滨州百瑞万隆汽车销 售服 务有限公 司、滨州市宝悦汽车贸易有限公 司、滨州市雅然商贸有限公 司等四家公 司亦无辜牵连其中,设备、财物被无情掩埋在废墟瓦砾之中,给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连续两次强 拆,给隆丰公 司造成直接损失高达2000多万元。
暴 力强 拆之后,山东卫视 热 线村村通进行了报道,为了弄清情况,山东卫视记者联 系了滨州市几个部门了解情况,均没有得到正面回应。滨城区拆 迁办和事 件始作俑者郭永波则是拒绝接听电 话。事 件发生一个多月了,隆丰公 司向各级领 导反应,无人问津,不予立案!媒体也被集体封口,连刚开始关注强 拆的山东卫视也不知何故,没后续报道了。
底气从何来 接二连三违法为哪般
有专 家和律师分析,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属于村 民集体所有,村委会代 表村 民与隆丰公 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其中不存在欺诈,和不可抗力等因素,是村委会真 实意思表达,因此协议至少有一部分是有效力的。
即便要提前终止协议,村委会也应该在和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来进行。而法 院在处理此类诉 讼上应该尊重历 史事实,客观公 正的对待历 史遗留问题,不搞“一刀切”,不能牺牲老百 姓利益来满足政 府利益的相同的请求。根本无权实施强 制拆 迁的郭集村居委会更不该假手黑社 会,简单粗 暴的一拆了事。因此,提前终止协议,街、村两级需要对承租人前期投入和一定期限内的预期收入进行充分的补偿。
至于暴 力强 拆的问题就更大了。首先,该案尚在滨州市滨城区人 民法 院执行过程中,一切协商谈判均未进行,你们居委会置党中 央国 务 院三令五申禁止强 制拆 迁的规定于不顾,逆势而行,着急忙慌暴 力强 拆依据何 在?底气何来?其次,居委会没有权力组 织强 制拆 迁。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征收,都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关裁决后,申请人 民法 院执行,郭集村居委会发出的<拆 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以及组 织黑社 会 “依法行政强 制拆 除”表面看起来依法实际上是属于违法行为。第三,借刀杀 人更不该。本该由区或者市拆 迁办完成的事情,缘何交由与隆丰公 司存在利益冲 突的居委会来做呢?如果是强 拆,也是由法 院来执行吧。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你们借的这把刀,涉嫌黑社 会性质啊。肇事者郭永波是村长,在这里很有名气,都称他黑社 会郭市长,当时拆的时候请的是来自东营的“黑社 会”, 一百多人都统 一的带胸牌、帽子、口罩,那架势、那阵仗比正经八百的崔洪刚市长还威风,还管用。
此外,明明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房产证,何来违 章建筑之说。
暴拆可休矣 望协商有果再拆不迟
<城市房屋拆 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4条规定“拆 迁人、接受委托的拆 迁单位在实施拆 迁中采取恐 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 迫被 拆 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 织强 制拆 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 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的原则”。<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 迁补偿。
<宪 法>规定:国 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这里,<宪 法>确定的征收原则是必须给予公 民“补偿”,这是法 律对征收私有财产行为的基本原则和前提。而暴 力 拆 迁和违法拆 迁把拆 迁作为前提,把对公 民的补偿权放在第二位,这就违反了<宪 法>的根本原则。
饱受恶 霸欺凌,损失严重的受 害 人真诚希望,滨城区市东街道办等部门能够严格依法 办事,坚持群众路线,多多协商调解,不要执 法违法、动不动就实施 暴 力强 拆,更不能假手黑社 会施 暴,与依法 治 国依法行政背道而驰。
泣血求关注 惩凶除恶还公平正义
面对村官摇身一变成村霸的郭永波有恃无恐的暴 行,以及滨城区公 安分 局掩护包庇黑 恶 势 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 坏集体生产罪,警 匪一家的做派,隆丰公 司以及其余四家无辜受害的公 司多次找到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至今未得到合理的答复。
无奈之下,隆丰工贸有限责任公 司及其余四家公 司在上省进 京去伸 冤之前,将整个过程和遭遇曝 光于世,期望得到广大网 民的支持,和上级部门的重视,希望彻查此案,纠正错误,借此打掉除尽盘踞在滨城区的黑 恶 势 力,将郭永波绳之以法,肃 清影响依法 治 国的障碍,严厉查处相关单位枉法乱政的幕后真 凶,真正维护好基层老百 姓的合法权益,还当事人一个公平正义!希望各路网友关注并转发!
协议在手中 合法建筑一夜成违建
1999年滨州市隆丰工贸有限责任公 司和滨州市郭集村委会签订了面积达33000平米的土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48年,租金按每年30000元给付。郭集村允许隆丰公 司在所在土地上建设沿街房及生产经营和其他建筑物,所有权归隆丰公 司所有;双方还约定,不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对方以前经济损失。隆丰人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在这片土地上挥汗如雨、奋力打拼,先后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修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修建营业用房等建筑物7000多平米,组建成 立和引进了滨州市嘉鑫植物油有限责任公 司、滨州百瑞万隆汽车销 售服 务有限公 司、滨州市宝悦汽车贸易有限公 司、滨州市雅然商贸有限公 司,风风火火地准备在这里大干一番。
然而好景不长,不知何故,郭集村居委会突然变卦,向法 院起诉,隆丰公 司就开始了暗无天日的苦旅。先是法 院无视这类租赁集体土地普遍存在不太规范的历 史背景,以及隆丰公 司几乎把全部身家投入其中的客观现实,作出了明显不利于隆丰公 司的租赁协议无效的判 决。接着连同拥有房产证的建筑物均被认定为违 章建筑。
黑社 会犯罪 暴 力强 拆缘何没人管
此案正在滨城区人 民法 院执行过程中,但原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郭集居民委 员会主 任郭永波无视法 律,于2016年5月21日、22日,公然擅自纠集东营黑社 会人员100多人,冒充国 家拆 迁工作人员(佩戴拆 迁工作证),野蛮、强行的用挖掘机将包括有房产证的房产在内的建筑物夷为平地!将该房产内商家的设备、财产以及工程合同、欠款收据等全部掩埋。在暴 力拆毁过程中,郭永波还指使人将匕 首丢到负责人刘静在读高中的儿子脚下,并通知110将其带走。
5月21日上午七点左右,隆丰公 司发现他们开始拆 除房屋时,打1 1 0 报 警,公 安特 警出警七十多人为郭永波非法拆 除维持秩序,围成 人墙阻止拍照、进入,放任郭永波非法拆 除隆丰公 司房产1800余平方米。5月22日晚上十点左右,郭永波再次组 织拆 除隆丰公 司另一处房产。期间,隆丰公 司再次报警110,110出警在现场看了看就走了,再次报警,无人再出警,致使隆丰公 司5200平方米的房产终被 拆 除,租赁该房产的滨州市嘉鑫植物油有限责任公 司、滨州百瑞万隆汽车销 售服 务有限公 司、滨州市宝悦汽车贸易有限公 司、滨州市雅然商贸有限公 司等四家公 司亦无辜牵连其中,设备、财物被无情掩埋在废墟瓦砾之中,给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连续两次强 拆,给隆丰公 司造成直接损失高达2000多万元。
暴 力强 拆之后,山东卫视 热 线村村通进行了报道,为了弄清情况,山东卫视记者联 系了滨州市几个部门了解情况,均没有得到正面回应。滨城区拆 迁办和事 件始作俑者郭永波则是拒绝接听电 话。事 件发生一个多月了,隆丰公 司向各级领 导反应,无人问津,不予立案!媒体也被集体封口,连刚开始关注强 拆的山东卫视也不知何故,没后续报道了。
底气从何来 接二连三违法为哪般
有专 家和律师分析,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属于村 民集体所有,村委会代 表村 民与隆丰公 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其中不存在欺诈,和不可抗力等因素,是村委会真 实意思表达,因此协议至少有一部分是有效力的。
即便要提前终止协议,村委会也应该在和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来进行。而法 院在处理此类诉 讼上应该尊重历 史事实,客观公 正的对待历 史遗留问题,不搞“一刀切”,不能牺牲老百 姓利益来满足政 府利益的相同的请求。根本无权实施强 制拆 迁的郭集村居委会更不该假手黑社 会,简单粗 暴的一拆了事。因此,提前终止协议,街、村两级需要对承租人前期投入和一定期限内的预期收入进行充分的补偿。
至于暴 力强 拆的问题就更大了。首先,该案尚在滨州市滨城区人 民法 院执行过程中,一切协商谈判均未进行,你们居委会置党中 央国 务 院三令五申禁止强 制拆 迁的规定于不顾,逆势而行,着急忙慌暴 力强 拆依据何 在?底气何来?其次,居委会没有权力组 织强 制拆 迁。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征收,都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关裁决后,申请人 民法 院执行,郭集村居委会发出的<拆 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以及组 织黑社 会 “依法行政强 制拆 除”表面看起来依法实际上是属于违法行为。第三,借刀杀 人更不该。本该由区或者市拆 迁办完成的事情,缘何交由与隆丰公 司存在利益冲 突的居委会来做呢?如果是强 拆,也是由法 院来执行吧。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你们借的这把刀,涉嫌黑社 会性质啊。肇事者郭永波是村长,在这里很有名气,都称他黑社 会郭市长,当时拆的时候请的是来自东营的“黑社 会”, 一百多人都统 一的带胸牌、帽子、口罩,那架势、那阵仗比正经八百的崔洪刚市长还威风,还管用。
此外,明明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房产证,何来违 章建筑之说。
暴拆可休矣 望协商有果再拆不迟
<城市房屋拆 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4条规定“拆 迁人、接受委托的拆 迁单位在实施拆 迁中采取恐 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 迫被 拆 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 织强 制拆 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 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的原则”。<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 迁补偿。
<宪 法>规定:国 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这里,<宪 法>确定的征收原则是必须给予公 民“补偿”,这是法 律对征收私有财产行为的基本原则和前提。而暴 力 拆 迁和违法拆 迁把拆 迁作为前提,把对公 民的补偿权放在第二位,这就违反了<宪 法>的根本原则。
饱受恶 霸欺凌,损失严重的受 害 人真诚希望,滨城区市东街道办等部门能够严格依法 办事,坚持群众路线,多多协商调解,不要执 法违法、动不动就实施 暴 力强 拆,更不能假手黑社 会施 暴,与依法 治 国依法行政背道而驰。
泣血求关注 惩凶除恶还公平正义
面对村官摇身一变成村霸的郭永波有恃无恐的暴 行,以及滨城区公 安分 局掩护包庇黑 恶 势 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 坏集体生产罪,警 匪一家的做派,隆丰公 司以及其余四家无辜受害的公 司多次找到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至今未得到合理的答复。
无奈之下,隆丰工贸有限责任公 司及其余四家公 司在上省进 京去伸 冤之前,将整个过程和遭遇曝 光于世,期望得到广大网 民的支持,和上级部门的重视,希望彻查此案,纠正错误,借此打掉除尽盘踞在滨城区的黑 恶 势 力,将郭永波绳之以法,肃 清影响依法 治 国的障碍,严厉查处相关单位枉法乱政的幕后真 凶,真正维护好基层老百 姓的合法权益,还当事人一个公平正义!希望各路网友关注并转发!
朵朵什么人- 帖子数 : 1344
注册日期 : 14-03-03
第1页/共1页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