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海市中级法院法官设“陷井”枉法裁判,“坑杀”民事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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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市中级法院法官设“陷井”枉法裁判,“坑杀”民事当事人
来源:中青法制网
我叫吴伟亮,男,汉 族,1962年 12月14日出生,系内蒙古呼和浩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诚誉公 司)总经理,住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11号锦颐酒店后二楼,电 话:18647882233。
现将乌海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一庭法 官梁桂岚在一起民事审判活动中涉嫌枉法裁判 罪并给诚誉公 司造成上亿 元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举报给你们,望贵院予以立案侦 查,追究梁桂岚的刑事责任并为诚誉公 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
案发经过:
2012年10月,原告王辰以与诚誉公 司法定代 表人刘柏妨及诚誉公 司存在所谓本息金额为3787万余元“借款”纠纷为由向乌海市中级人 民院提起诉 讼,同年11月26日,乌海中院作出(2012)乌中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诚誉公 司在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11号开发的“金丽园”住宅小区房产95套,面积12600余平米,按每平米8000元均价计算,价值超1亿 元人 民币。
2012年12月6日,乌海中院向刘柏妨及诚誉公 司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月4日下午3时开庭。
2012年12月17日,诚誉公 司向乌海中院提起管辖权异 议及财产保全异 议申请,乌海中院于2012年12月21日分别出具(2012)乌中民一初字第97号通知书和裁定书,驳回了诚誉公 司财产保全异 议申请和管辖权异 议申请。
2013年1月14日诚誉公 司不服乌海中院的管辖裁定书向内蒙古自 治区高级人 民法 院提起上诉,2013年3月17日内蒙高院作出(2013)内立一终字第21号裁定驳回上诉,由乌海中院继续审理此案。
乌海中院于2013年5月7日签发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5月27日上午9时在一号法庭开庭。
2013年5月26日下午,诚誉公 司代 理人贾建平及刘柏妨代 理人淡小东乘飞机从呼和浩特市飞到了乌海市,并于27日上午9时准时出现在了乌海中院的一号法庭。但乌海市中院宣布取消开庭,且拒绝告知取消开庭理由,拒绝告知下次另行开庭的时间。
2014年1月初,诚誉公 司突然接到乌海中院执行局下达的(2014)乌中法执字第2号执行通知书,称“王辰申请执行你(单位)借款一案乌海市中级人 民法 院作出的(2012)乌中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 决书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现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第240条的规定,通知你(单位)在2014年1月10日12时前自动履行义务或向本院如实申报你(单位)可供执行的财产,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强 制执行……”
诚誉公 司一头雾水,什么时候开庭还没有定,何来的生效判 决?诚誉公 司便向执行局申辩此事,执行局给了诚誉公 司一份乌海中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2)乌中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 决书,该判 决书载明“被告刘柏妨、诚誉公 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该判 决书同时判令:1、刘柏妨向王辰偿还借款本金3161О000元及截止到2012年10月15日的利息6269710元,共计37879710元;2、刘柏妨支付王辰利息损失(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本金3161О000元,按中 国人 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3、诚誉公 司承担连带责任。诚誉公 司明明在一直积极应诉,怎么会莫名其妙的被缺席判 决了呢?
后经调 查了解,本案完全是由具体承办法 官梁桂岚操纵的一起典型的枉法裁判案 件。就在最后一次开庭日即2013年5月27日前四天,也就是2013年5月23日梁桂岚便签发了公告送达文书并提交给《人 民法 院报》;2013年5月27日,诚誉公 司及刘柏妨代 理人准时到达开庭地点参加庭审时,梁桂岚取消开庭且拒绝告知取消事由;2013年5月29日《人 民法 院报》刊登了公告信息,内容为“刘柏妨、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本院受理王辰诉刘柏妨、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13年9月10日,梁桂岚在刘柏妨和诚誉公 司尽皆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并作出了乌中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 决;2013年9月28日梁桂岚再次在人 民法 院报发布公告,送达了(2012)乌中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 决书,称“刘柏妨、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本院受理王辰诉刘柏妨、呼和浩特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乌中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 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 治区高级人 民法 院,逾期本判 决即发生法 律效力。
我 国《民事诉 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可见,使用公告送达的前提必须是穷尽了所有其它送达方式而不能送达的情形,令人不解的是在两次开庭传票都已送达(第一次的开庭时间是2013年1月4日下午15时,地点为二号法庭;第二次的开庭时间2013年5月27日上午9时,地点为一号法庭)且诚誉公 司和刘柏妨都在积极应诉的情况下,梁桂岚为什么还要违法使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呢?答 案只有一个,就是故意设局坑 害当事人,让诚誉公 司及刘柏妨丧失一切法 律所赋予的答辩权、举证权、上诉权,使判 决无需经过二审程序直接生效。
综上所述,举报人认为,梁桂岚身为审判人员,在民事司法活动中,滥用职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律进行枉法裁判,造成诚誉公 司95套房屋上亿 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情节极其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 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关于民事枉法裁判 罪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人(签 名): 吴伟亮
2015年 10月 27 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我叫吴伟亮,男,汉 族,1962年 12月14日出生,系内蒙古呼和浩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诚誉公 司)总经理,住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11号锦颐酒店后二楼,电 话:18647882233。
现将乌海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一庭法 官梁桂岚在一起民事审判活动中涉嫌枉法裁判 罪并给诚誉公 司造成上亿 元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举报给你们,望贵院予以立案侦 查,追究梁桂岚的刑事责任并为诚誉公 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
案发经过:
2012年10月,原告王辰以与诚誉公 司法定代 表人刘柏妨及诚誉公 司存在所谓本息金额为3787万余元“借款”纠纷为由向乌海市中级人 民院提起诉 讼,同年11月26日,乌海中院作出(2012)乌中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诚誉公 司在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11号开发的“金丽园”住宅小区房产95套,面积12600余平米,按每平米8000元均价计算,价值超1亿 元人 民币。
2012年12月6日,乌海中院向刘柏妨及诚誉公 司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月4日下午3时开庭。
2012年12月17日,诚誉公 司向乌海中院提起管辖权异 议及财产保全异 议申请,乌海中院于2012年12月21日分别出具(2012)乌中民一初字第97号通知书和裁定书,驳回了诚誉公 司财产保全异 议申请和管辖权异 议申请。
2013年1月14日诚誉公 司不服乌海中院的管辖裁定书向内蒙古自 治区高级人 民法 院提起上诉,2013年3月17日内蒙高院作出(2013)内立一终字第21号裁定驳回上诉,由乌海中院继续审理此案。
乌海中院于2013年5月7日签发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5月27日上午9时在一号法庭开庭。
2013年5月26日下午,诚誉公 司代 理人贾建平及刘柏妨代 理人淡小东乘飞机从呼和浩特市飞到了乌海市,并于27日上午9时准时出现在了乌海中院的一号法庭。但乌海市中院宣布取消开庭,且拒绝告知取消开庭理由,拒绝告知下次另行开庭的时间。
2014年1月初,诚誉公 司突然接到乌海中院执行局下达的(2014)乌中法执字第2号执行通知书,称“王辰申请执行你(单位)借款一案乌海市中级人 民法 院作出的(2012)乌中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 决书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现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第240条的规定,通知你(单位)在2014年1月10日12时前自动履行义务或向本院如实申报你(单位)可供执行的财产,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强 制执行……”
诚誉公 司一头雾水,什么时候开庭还没有定,何来的生效判 决?诚誉公 司便向执行局申辩此事,执行局给了诚誉公 司一份乌海中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2)乌中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 决书,该判 决书载明“被告刘柏妨、诚誉公 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该判 决书同时判令:1、刘柏妨向王辰偿还借款本金3161О000元及截止到2012年10月15日的利息6269710元,共计37879710元;2、刘柏妨支付王辰利息损失(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本金3161О000元,按中 国人 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3、诚誉公 司承担连带责任。诚誉公 司明明在一直积极应诉,怎么会莫名其妙的被缺席判 决了呢?
后经调 查了解,本案完全是由具体承办法 官梁桂岚操纵的一起典型的枉法裁判案 件。就在最后一次开庭日即2013年5月27日前四天,也就是2013年5月23日梁桂岚便签发了公告送达文书并提交给《人 民法 院报》;2013年5月27日,诚誉公 司及刘柏妨代 理人准时到达开庭地点参加庭审时,梁桂岚取消开庭且拒绝告知取消事由;2013年5月29日《人 民法 院报》刊登了公告信息,内容为“刘柏妨、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本院受理王辰诉刘柏妨、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13年9月10日,梁桂岚在刘柏妨和诚誉公 司尽皆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并作出了乌中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 决;2013年9月28日梁桂岚再次在人 民法 院报发布公告,送达了(2012)乌中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 决书,称“刘柏妨、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本院受理王辰诉刘柏妨、呼和浩特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乌中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 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 治区高级人 民法 院,逾期本判 决即发生法 律效力。
我 国《民事诉 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可见,使用公告送达的前提必须是穷尽了所有其它送达方式而不能送达的情形,令人不解的是在两次开庭传票都已送达(第一次的开庭时间是2013年1月4日下午15时,地点为二号法庭;第二次的开庭时间2013年5月27日上午9时,地点为一号法庭)且诚誉公 司和刘柏妨都在积极应诉的情况下,梁桂岚为什么还要违法使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呢?答 案只有一个,就是故意设局坑 害当事人,让诚誉公 司及刘柏妨丧失一切法 律所赋予的答辩权、举证权、上诉权,使判 决无需经过二审程序直接生效。
综上所述,举报人认为,梁桂岚身为审判人员,在民事司法活动中,滥用职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律进行枉法裁判,造成诚誉公 司95套房屋上亿 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情节极其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 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关于民事枉法裁判 罪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人(签 名): 吴伟亮
2015年 10月 27 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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