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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元财产开庭前被过户给办案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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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六 四月 16, 2016 7: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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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至15日,陈一超行 贿案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民法 院开庭 审 理。中 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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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5日,范秀玲(左)、陈一超(右)账户给名为“贾渊”个人账户转账的凭证。范秀玲/供图

57岁的陈一超头发灰白。他微驼着背,一瘸一拐地挪进法庭,面无表情。

曾经,这位金矿商人最大的手笔是一举进账1亿 元;然而,检 察院认定他行 贿30万元的一辆小轿车后,他失去了自 由。尽管还没开庭、更没定罪,但早在4年多前,陈一超至少千万元的财产就和他没什么关系了——某些纪 委、纪检干 部、检 察官成了这些财富的主人。

这些财产中,3辆车被过户到了中 共甘肃省纪 委办公厅,两辆车被变更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民检 察院工作人员名下。此外,至少952万元资金曾转入甘肃省纪检干 部、甘州区人 民检 察院办案检 察官的个人账户,其中一笔转账,还是在银 行工作的纪检干 部之妻经手的。

受访学者告诉中 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刑事诉 讼过程中,任何机 构在法 院判 决前都只能暂扣财产,不能转移所有权。若财产转入个人名下,“就是违规违纪,是新的腐 败”。

“这个案子中,涉嫌行 贿罪,我认为不是什么大事了,大事是这些财产!”甘州区人 民法 院4月13日的庭 审 现场,为自己做无罪辩解的陈一超表示,要举报办案人员。

金矿商人在省纪 委办案点被检 察官讯问

陈一超是甘肃天水人。早先,他在甘肃省物资管理局天水站工作过17年,站里有发运矿石的铁路专用线,他接 触了一批“打矿”的人。上世纪90年代中期,物管局改制的时候,陈一超决定自谋出路,做“打矿”生意。

金矿给陈一超带来财富,也让他命运陡转。2011年5月下旬,他在兰州被办案人员带走,紧接着,办案人员从宾馆里找到了他的妻子范秀玲。

范秀玲曾是天水市某银 行的员工,她回忆,自己被问到了陈一超和中信国 安黄金公 司是什么关系,以及家里都有哪些财产,比如房产、车辆、银 行卡上的存款。

中信国 安黄金公 司是隶属于中信国 安集 团的国有全资子公 司,在国内黄金行业鼎鼎有名。2000年5月,希望开发甘肃徽县头滩子金矿的陈一超,以一家公 司的名义与黄金公 司达成合作意向。

接下来的3年,黄金公 司拿下了探矿权,并且与徽县另一家国企合作,决定成 立新的股份公 司,黄金公 司以矿权出资,持股37%。

由于改制等原因,黄金公 司此后实际上退出经营。2006年6 月,陈一超约定将他以黄金公 司名义持有的37%股份转让,这笔交易,让他收入1.0188亿 元。

“前期投资很多都是别人出的,这笔收入来了要还钱。”范秀玲说。几年打拼下来,陈一超买下了北 京、上 海、厦门、三亚的8套房产,汽车包括宝马、三菱、奥迪。

这些财产如今被甘州区人 民检 察院认为是用非法获利的资金购 买的。起 诉 书指控,在与黄金公 司合作的过程中,陈一超多次承诺获利后酬谢该公 司原副总经理刘文 革。2007年5月,刘文 革提出给其购 买一辆小轿车,陈一超用个人银 行卡支付30.7万元,给刘文 革购 买了丰田凯美瑞小轿车一辆。

按照起 诉 书的说法,陈一超隐瞒与黄金公 司合作的事实,以该公 司名义获得探矿权;未经申请、审批、备案或批准,私自以黄金公 司名义将探矿权入股,此后又转让给其他公 司,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实际从中获利9517万元”。

2011年5月29日,甘州区人 民检 察院决定对其监 视 居 住,起初涉嫌的罪名是贪 污罪。

非党 员陈一超,经历了电视上才看到过的情节。甘肃省纪 委、甘州区人 民检 察院的调 查或讯问笔录显示,他多次在“兰州市金鹏大厦省纪 委办案点”接受调 查或讯问,讯问人、调 查人既有甘州区检 察官,也有甘肃省纪 委干 部。

庭 审现场,陈一超屡次称,200多天的监 视 居 住期间,他一直住在金鹏大厦省纪 委办案点。公 诉人对此没有否认。

记者今年4月10日实地探访发现,2004年开始营业的金鹏大厦共12层,唯有第5层的所有临街窗户都围着铁栅栏。范秀玲说,第5层就是办案点。记者试图入住大厦5层,服 务员以“水管坏了,没有热水”为由婉拒。

搜 查,查扣,冻结,陈一超的财产卷入刑事案 件风暴。监 视 居 住的第3天,甘肃省纪 委就暂扣了涉案款“现金30万元”,一个月之后,陈一超名下所有车辆都被暂扣。

至少952万元曾被转入纪检干 部或检 察官个人账户

暂扣、封存的财产越来越多,范秀玲不知道这些钱存到了哪里,直到2011年11月25日。

范秀玲说,办案人员找到她,要求她从自己尾号1584的中 国银 行账号,汇 款 70万元到一个叫“贾渊”的个人名下。贾渊是范秀玲接 触过的一名甘肃省纪 委干 部。公开报道显示,2013年贾渊仍然在出席甘肃省内纪检部门的会 议。

“我不是自愿的,我说我不转。办案人员说这是非法所得,我觉得说法怪异,但具体也不懂,最后由不得我。”范秀玲说,“别的问题我不知道,但我在银 行工作,扣划存款要用法 院判 决书,这我是知道的。”

《中 国银 行境内汇 款 申请书》显示,这笔汇 款 的用途为“案款”。另一份《中 国农业银 行银 行卡取款业 务回单》载明,当天,贾渊还收到了陈一超银 行卡的“卡卡转账”90万元。

同一天,甘肃省纪 委暂予扣 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记录了“暂扣范秀玲交来涉案款人 民币现金160万元整”,正是两笔转账之和。登记表显示,该款保管人是贾渊。记者发现,另有6份登记表的款物保管人也是贾渊。

也就在这一天,陈一超被解除监 视 居 住,变更为取保候审,涉嫌的罪名也改成行 贿罪。

陈一超夫妇开始调 查,钱究竟被暂扣、封存到哪里了。他们调取银 行凭单发现,至少5笔资金、852万元曾被转入贾渊尾号为8717的个人账户。该账户开 户行是中 国农业银 行兰州金昌路支行,其中一笔回单盖着的章显示,经办人为一朱姓女士。

中 国青年报记者今年4月11日来到该支行营业室,多名员工称,朱女士确为营业室员工,在大楼5层办公。官方信源证实,她系甘肃省纪 委某干 部之妻。该干 部参与调 查陈一超案,名字多次见诸笔录。

前述转账中,已知的最早一笔是2011年10月19日转账的180.3万元,用途为“应交款”。彼时,陈一超还在监 视 居 住期间。

该凭条的汇 款 人签 名处、收款方信息的空白处各签了“孙万年”名字,记者调 查发现,“付 款人”一栏留的联 系电 话也是孙万年的。他曾在2010年获高级审计师资格,2012年3月一份公 开 信息中,其身份为甘肃省天祝县审计局副局 长。

办案检 察官的个人账户同样接收了涉案款。2011年11月7日,一名燕姓男子的账户有100万元汇入了户名为“陈国训”的工商银 行账号,4天之后,这笔款记入了甘肃省纪 委暂予扣 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见证人为陈国训。

陈国训是讯问陈一超的甘州区检 察院反贪局检 察官。2014年4月,陈被任命为甘州区检 察院检 察委 员会委 员。

北 京大学政 府管理学院教授李成言告诉记者,不管什么情况,将涉案款转入个人账户都存在严重问题,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辩护律师、北 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则在庭 审时出示了这些转账凭证。

公 诉人回应称,若有证据表明钱 汇 入检 察官、纪 委干 部个人名下,可以举报、控 告。

公 诉人没有解释这些钱后来是否流向了专门账户。不过,她称,接收涉案款时,自己收到的已是金额为2470.87万元的支票。辩护律师要求当庭核验,公 诉人并未出示。

宝马等3辆车过户给省纪 委办公厅

陈一超夫妇没有想到,虽然走出了监 视 居 住的住所,但他们的3辆车反而要过户给甘肃省纪 委办公厅了。3辆车为宝马小型轿车、帕杰罗小型越野客车、奥迪Q7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分别是沪FL⑧996、京EP7763、京KXО829。

中 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从官方信源处证实,这3辆车的所有人原为陈一超,后来确实均变更为“中 共甘肃省纪律检 查委 员会办公厅”。

事实上,侦 查阶段还没结束,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就已经开始了。2011年12月下旬,第一辆车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次日,甘州区检 察院反贪局刚形成《侦 查终结报告》。

2012年1月初,最后一辆车过户至纪 委办公厅名下,然而,两个月后,张掖市检 察院才将陈一超行 贿案交给甘州区检 察院审 查起诉。

官方信源披露,每辆车完成过户手续的当天,车籍也分别从北 京、上 海转出了。2012年夏天,宝马和奥迪车进行了年检,这意味着,新的所有人可能曾使用过车辆。

19⑨8 年《中 共中 央纪 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 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规定,办案处室经手的没收、追缴款物,一律交由机 关财务部门统 一管理,机 关财务部门应有专人管理,设立专门账户;暂予扣 留和封存的款物亦应有专人妥善管理;不准截留、挪用、侵占、私分。

按照陈一超在法庭上的说法,这3辆车的过户手续,是办案人员2011年年底带着他的单位公章,与自己一起前往北 京、上 海办 理的。公 诉人对此并未置评。

对于“未判 决,先过户”的理由,近日有媒体联 系甘肃省纪 委部分办案人员采访,但遭拒绝。4月15日下午,甘肃省纪 委相关办公电 话无人接听。

另有两辆车同样被指涉案。朱孝顶律师介绍,车为奥迪A6L轿车、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分别是京HL4⑨86、京NR1807,2011年年底前后分别过户给了董绍华、马坚。记者从官方信源证实了这一说法。

朱孝顶要求公 诉人出具董绍华、马坚的身份信息,公 诉人没有出示。公 诉人后称,如果认为财产处置有问题,辩护人可以直接控 告。

甘州区人 民检 察院内部人员告诉中 国青年报记者,马坚是该院正科级检 察员,而董绍华是该院司机,系占编制的工勤人员。然而,司机董绍华的名字,此前曾出现在2011年9月20日一份询问笔录的“询问人”一栏。

“怎么会把财产转到单位或者个人呢?”李成言教授不解。国 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则表示,法 院没判 决之前,对涉案财物都只能扣 押、不能转移所有权。

记者注意到,该案部分承办人与保管人有重合之处。甘肃省纪 委2011年6 月10日、6 月19日的暂予扣 留、封存物品登记表显示,这两日共暂扣、封存3辆车,调 查人均为孙兵、白赵斌,而保管人同样是他们。两人名字也出现在多份笔录的“询问人”或“谈话人”中。

若是中 央纪 委监察部机 关自办案 件,该做法不被允许。2007年《中 央纪 委监察部机 关自办案 件涉案款物管理规定(试行)》要求,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须合法、公 正、准确、及时,案 件承办人与保管人相分离、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各司其职。

检 察院拒绝现场查看、辨认涉案款物

财物的问题,终于在起诉阶段暴 露 出来。

朱孝顶律师发现,2015年7月、9月,甘州区检 察院出具了两份内容一致的起 诉 书,均称“从刘文 革处追回丰田凯美瑞小轿车一辆”。然而,当年12月,甘肃省纪 委与检方的涉案款物移送、处理登记表中,这辆车不见踪影。

对此,公 诉人解释,刘文 革案2012年11月已终审判 决,车已经处理。她未出具处理凭证。事实上,这正是曾在2011年过户给检 察院司机董绍华名下的那辆车。

前述登记表显示,该案涉案款移送2470.87万元,另有17.⑧9万上缴国库。朱孝顶认为,案 件还没判 决,不应存在上缴国库的款项。

2016年1月,检方再次出具了变更起 诉 书,增加了甘肃省纪 委专案组查封、扣 押、冻结的一系列财产名单,其中包括已过户给甘肃省纪 委办公厅的3辆车。

陈一超及律师称,这当中的帕杰罗是2000年12月购 买的,明显与行 贿案无关;另有一辆曾过户给正科级检 察员马坚名下的车不在起 诉 书内,都应该返还。

公 诉人庭 审时没有回应这一点。

记载车辆等暂扣款物的清单也引起辩护律师的注意。律师说,案卷有多份不同日期的暂予扣 留、封存物品登记表和搜 查笔录,但只有一张搜 查证。公 诉人承认,侦 查机 关只移送了一份搜 查证。

律师称,多份前述清单的调 查人是纪 委干 部、见证人是办案检 察官。根据司法解释,办案人员不宜作为见证人。

北 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为陈一超作无罪辩护。他认为,陈一超没有北 京户口,买车只是挂在中信黄金公 司原副总经理刘文 革名下,并非行 贿;陈一超没有谋取违法利益,刘文 革在该公 司改制为民企之前也没为陈提 供实质帮助。

公 诉人坚称,陈一超行 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实际上,即使被 判无罪,4年多前,陈一超上千万财产已过户到办案单位或个人名下。从法 律上看,这些财产至少曾经是别人的了。

4月14日上午,陈一超及辩护律师提出要核对、辨认涉案款物,比如暂扣车辆的过户情况,车辆里程表,以确定车暂扣后是否使用过。他们还希望检 查所扣烟酒是否为原先陈一超购 买的。

审判长征求公 诉人意见时,公 诉人没有反 对。

李成言教授告诉记者,不少人反映一些治理腐 败的部门因治理而发财,比如海 关等。“有的时候,没收涉案款物是对的,但是,财物流向哪里,又是一个新问题。有的就内部分配了,甚至有的人拿去倒卖。”

然而,4月15日上午,陈一超作完最后陈述,辩护律师要求法庭安排查看涉案款物,公 诉人却拒绝了,辩护律师随后抗 议。

休庭10分钟之后,审判长转述公 诉人请示检 察院领 导后的答复:检 察院不同意当庭出示涉案款物,也不同意安排到现场查看。

本报甘肃张掖4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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