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滞纳金—迎宾大酒店房屋租赁案的不同裁决!(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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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滞纳金—迎宾大酒店房屋租赁案的不同裁决!(转载)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仅仅间隔一年时间,针对同一审判责任人,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 律关系的案 件,法 院的法 官们竟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 决,而且是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这么荒唐的事就发生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 民法 院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 民法 院,各位网友如果感兴趣请听我慢慢道来。
案 件经过如下:
一、2002年,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与第三人赵振军、巴晓元、苏建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该三人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大学路165号办公楼1-5层全部以及附属建筑物,作为餐饮业以及其他行业服 务使用。租赁期限时间2002年10月30日至2012年10月29日。租金为全楼年租金60万元,其中2-5层为30万元。之后迎宾大酒店因经营不善,与房屋所有人赵振军等又签订订房租赁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现一楼承租者、现2-5层承租者向甲方(房屋所有人)交纳房屋租金,余下部分交给乙方(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甲方不见现金不签合同。?合同由2002年至2012年延长到2018年结束。
2006年9月14日和9月16日。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和董俊峰于春英、及房东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是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将承租的位于大学西路165号办公楼2-5层,转租给于春英,租赁时间2006年10月8日至2011年12月8日,年租金45万。将一楼转租给董俊峰,租赁时间2006年10月8日至2016年12月8日,年租金前五年45万,后五年为50万。这样,迎宾酒店每年可以收取租金90万元,减去给付房东租金60万元,还盈余30万元租金,以补还该房屋装修投资。
迎宾酒店与董俊峰和于春英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生效后,每年提前三个月一次性支付给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到时未交视为违约,2月内于春英不能交房租金,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按租金的1%收取滞纳金。超过2个月后,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对于春英的资产、设备可以冻结、拍卖,以补偿对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财产损失。
合同签订以后,自2007年起至2011年的四年时间里,董俊峰、于春英两人应该支付给迎宾酒店房屋租赁费共计360万元。但两人却把此租金直接交给了房东。房东四年共计应该收取房租合计是240万元,但却收到360万元,等于房东多收取120万元,如此之下,导致迎宾酒店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在迎宾酒店多次催要房租无果下,起诉到赛罕区法 院,诉请董俊峰和于春英给付房租和滞纳金。因迎宾酒店欠房东2006年以前租金60万元,故迎宾酒店认为2007年至2009年租金的盈余部分60万元应该抵顶2006年尚欠的租金。所以,在起诉中,只要求返还2009年至2011年的租金,两人各30万元以及租金产生的滞纳金。
?经过赛罕区和呼市两级法 院审判,(2011)赛民初字第193号、(2011)赛民初字第1⑨8号民事判 决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1)呼民一终字第1214号、(2011)呼民一终字第1215号民事判 决书,均支持迎宾酒店诉求,判令董俊峰于春英限期支付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房屋租金及滞纳金。
以上判 决生效后,迎宾酒店申请执行时,房东三人也申请执行,要求迎宾酒店支付2006年以前的欠款,对已经经过法庭认证质证超额领 取租金120万元的事实概不承认。在无奈的情况下,迎宾酒店于2012年8月22日,第二次起诉至赛罕法 院,诉求判令董俊峰、于春英支付2007年至2009年租金和滞纳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 民法 院(2012)赛民初字第1357号和第1358号,判 决董俊峰和于春英支付房屋租金和利息。对迎宾酒店请求判令支付滞纳金的诉请,以于法无据为由不予支持。
更为严重的是此1357号和1358号下判之后,作为原告的迎宾酒店,却得不到判 决书,法 院既不留置,也不公告,就说迎宾酒店拒签!时至今日,迎宾酒店多次找院长和其他联 系,以求得到该两份判 决。但赛罕法 院对迎宾酒店的诉求,不置可否!迎宾酒店至今仍然没有得到1358号判 决!多么可笑的说法啊,拒签是什么意思?作为原告,一直在向各方呼 吁以要回判 决书,以保证上诉权 利,可呼和浩特赛罕区法 院,却一直不予送达,明明是不给,反而倒打一耙,这不是公开践 踏法 律,强 奸正义吗?
1357号判 决下判后,被告董俊峰上诉至呼市中级法 院,以漏判为由请求发回重审。迎宾酒店以没有得到判 决书,没有发生法 律效力的情况下,此开庭为违法开庭,请求判令发回重审。呼市中级法 院采纳被告意见,以漏判为由下发裁定(2013)呼民一终字第00421号,将1357号发回重审。
(2014)赛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 决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4)呼民一终字第00б28号民事判 决都是1357号发回重审后的再审判。但五次判 决都没有支持迎宾酒店对于滞纳金的诉求。认为:要求董俊峰、于春英因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承担滞纳金的请求没有法 律依据,系无效约定,只判令董俊峰限期向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支付房屋租金以及相应利息。对于迎宾酒店诉请判令支付滞纳金的请求不做判 决,属于明显故意漏判!
请问两级法 院的法 官们,何为没有法 律依据?白纸黑字的房屋租赁合同难道是废纸吗,如果说合同真的没有法 律效力,那为什么又判定被告应当支付房屋租金,却独独把滞纳金给弄没了呢?
综上所述,呼市、赛罕区两级法 院的种种行为已经不能以法 官素质低和没有责任心来衡量,我们有理由怀疑法 官的个别法 官与被告有利益勾结,此案受到人情、关系、金钱等多方面的干扰。我们别无他法只好发到网上寻求帮助,希望广大网友能帮我们转发一下,也恳 请内蒙古高院和纪检部门领 导能够关注一下此案,彻查办案法 官到底有没有滥用职权、枉法 办案,还我们酒店一个公 正的裁决!
举报人:潘振锋
2016年4月10日
案 件经过如下:
一、2002年,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与第三人赵振军、巴晓元、苏建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该三人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大学路165号办公楼1-5层全部以及附属建筑物,作为餐饮业以及其他行业服 务使用。租赁期限时间2002年10月30日至2012年10月29日。租金为全楼年租金60万元,其中2-5层为30万元。之后迎宾大酒店因经营不善,与房屋所有人赵振军等又签订订房租赁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现一楼承租者、现2-5层承租者向甲方(房屋所有人)交纳房屋租金,余下部分交给乙方(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甲方不见现金不签合同。?合同由2002年至2012年延长到2018年结束。
2006年9月14日和9月16日。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和董俊峰于春英、及房东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是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将承租的位于大学西路165号办公楼2-5层,转租给于春英,租赁时间2006年10月8日至2011年12月8日,年租金45万。将一楼转租给董俊峰,租赁时间2006年10月8日至2016年12月8日,年租金前五年45万,后五年为50万。这样,迎宾酒店每年可以收取租金90万元,减去给付房东租金60万元,还盈余30万元租金,以补还该房屋装修投资。
迎宾酒店与董俊峰和于春英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生效后,每年提前三个月一次性支付给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到时未交视为违约,2月内于春英不能交房租金,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按租金的1%收取滞纳金。超过2个月后,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对于春英的资产、设备可以冻结、拍卖,以补偿对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财产损失。
合同签订以后,自2007年起至2011年的四年时间里,董俊峰、于春英两人应该支付给迎宾酒店房屋租赁费共计360万元。但两人却把此租金直接交给了房东。房东四年共计应该收取房租合计是240万元,但却收到360万元,等于房东多收取120万元,如此之下,导致迎宾酒店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在迎宾酒店多次催要房租无果下,起诉到赛罕区法 院,诉请董俊峰和于春英给付房租和滞纳金。因迎宾酒店欠房东2006年以前租金60万元,故迎宾酒店认为2007年至2009年租金的盈余部分60万元应该抵顶2006年尚欠的租金。所以,在起诉中,只要求返还2009年至2011年的租金,两人各30万元以及租金产生的滞纳金。
?经过赛罕区和呼市两级法 院审判,(2011)赛民初字第193号、(2011)赛民初字第1⑨8号民事判 决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1)呼民一终字第1214号、(2011)呼民一终字第1215号民事判 决书,均支持迎宾酒店诉求,判令董俊峰于春英限期支付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房屋租金及滞纳金。
以上判 决生效后,迎宾酒店申请执行时,房东三人也申请执行,要求迎宾酒店支付2006年以前的欠款,对已经经过法庭认证质证超额领 取租金120万元的事实概不承认。在无奈的情况下,迎宾酒店于2012年8月22日,第二次起诉至赛罕法 院,诉求判令董俊峰、于春英支付2007年至2009年租金和滞纳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 民法 院(2012)赛民初字第1357号和第1358号,判 决董俊峰和于春英支付房屋租金和利息。对迎宾酒店请求判令支付滞纳金的诉请,以于法无据为由不予支持。
更为严重的是此1357号和1358号下判之后,作为原告的迎宾酒店,却得不到判 决书,法 院既不留置,也不公告,就说迎宾酒店拒签!时至今日,迎宾酒店多次找院长和其他联 系,以求得到该两份判 决。但赛罕法 院对迎宾酒店的诉求,不置可否!迎宾酒店至今仍然没有得到1358号判 决!多么可笑的说法啊,拒签是什么意思?作为原告,一直在向各方呼 吁以要回判 决书,以保证上诉权 利,可呼和浩特赛罕区法 院,却一直不予送达,明明是不给,反而倒打一耙,这不是公开践 踏法 律,强 奸正义吗?
1357号判 决下判后,被告董俊峰上诉至呼市中级法 院,以漏判为由请求发回重审。迎宾酒店以没有得到判 决书,没有发生法 律效力的情况下,此开庭为违法开庭,请求判令发回重审。呼市中级法 院采纳被告意见,以漏判为由下发裁定(2013)呼民一终字第00421号,将1357号发回重审。
(2014)赛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 决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4)呼民一终字第00б28号民事判 决都是1357号发回重审后的再审判。但五次判 决都没有支持迎宾酒店对于滞纳金的诉求。认为:要求董俊峰、于春英因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承担滞纳金的请求没有法 律依据,系无效约定,只判令董俊峰限期向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 司支付房屋租金以及相应利息。对于迎宾酒店诉请判令支付滞纳金的请求不做判 决,属于明显故意漏判!
请问两级法 院的法 官们,何为没有法 律依据?白纸黑字的房屋租赁合同难道是废纸吗,如果说合同真的没有法 律效力,那为什么又判定被告应当支付房屋租金,却独独把滞纳金给弄没了呢?
综上所述,呼市、赛罕区两级法 院的种种行为已经不能以法 官素质低和没有责任心来衡量,我们有理由怀疑法 官的个别法 官与被告有利益勾结,此案受到人情、关系、金钱等多方面的干扰。我们别无他法只好发到网上寻求帮助,希望广大网友能帮我们转发一下,也恳 请内蒙古高院和纪检部门领 导能够关注一下此案,彻查办案法 官到底有没有滥用职权、枉法 办案,还我们酒店一个公 正的裁决!
举报人:潘振锋
201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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