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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5因商标侵权被罚却说21315碰瓷,真相原来如此(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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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一堵云 周三 二月 24, 2016 6:49 pm

  西城区法 院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征信平台上使用“11315”标识的行为, ;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的侵犯,判 决被告在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征信平台上停止使用误导公 众的“11315”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27050元。
  
  主持人:有人认为,“315”是一个公用的符号。21315不应该独占,11315也可以使用。对于这点,律师怎么看?
  
  姚律师:“315”是公用符号并不能成为“11315”商标可以使用的依据。
  
  “315”代 表消费者维 权的含义,“12315”是消费者维 权申 诉举报电 话。21315自然无权禁止“315”代 表消费者维 权的特殊含义和“12315”是消费者维 权申 诉举报电 话的正常使用。但是21315商标在宣 传和使用过程中,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且此商标已经和它所经营的征信行业产生了密切的联 系,使21315区别于其他征信业 务提 供者。而11315标志的使用,起到了标示征信服 务提 供者的作用,易使公 众误以为11315与21315有关系,从而误导消费者,并给21315带来损失。因此“315”是公用符号并不能成为“11315”商标可以使用的依据。
  
  主持人:21315商标维 权案胜诉后曾召开新闻发布会,有人提出,一审判 决刚出炉就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布判 决结果,是对“11315”的恶意诋 毁。对于这一问题,您怎么看?
  
  内容如实公布不存在所谓的“恶意诋 毁”
  
  姚律师:一审判完后,任何一方都可上诉进行二审。一审所查明的事实,即使会有二审,仍然可以提起。以事实说明,如实公布,没什么问题。本身法 律文书也会公布到网上,不允许媒体报道的想法是不对的。并且该案不存在商业秘密,对一审结果的宣 传,我倒是极力提倡。这是我 国知识产权的胜利,是商标保护的胜利,是企业维 权的胜利,媒体的宣 传可以对社 会上商标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出发点是好的。
  
  恶意诋 毁是过分夸张、主观表达。发布会上,内容如实公布不存在所谓的“恶意诋 毁”,这种论调是不对的。
  
  主持人:在庭审中,11315所有者绿盾公 司曾提出,21315注册商标属于第35类,而11315经营的征信业 务应该属于36类即金融类,所以11315和21315提 供的服 务不存在相同或相似,对于这一问题您怎么看?
  
  姚律师:根据绿盾公 司经营的征信平台各项信息的显示,可以看出11315从事的是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 供的活动。从判 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到,11315认为征信行业归属于中 国人 民银 行监 管,企业征信机 构需要向其备案,所以企业征信业 务属于金融服 务类别,即第36类。但是,不管征信业 务需要向谁备案向谁履行手续,11315从事“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向信息使用者提 供咨询服 务”的形式这是不能改变的,也就是说11315提 供的服 务符合21315注册商标核定服 务项目第35类中的“商业专 业咨询和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化系统”,这点是没有异 议的。所以11315对于这点的辩称不仅一审法 院认为不成 立,我个人也认为不成 立。所以说,这个案子的判 决法 院还是公 正的、严谨的,出具的裁决书也是高标准的。
  
  主持人:通 过今天对于商标侵权、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的讨论,相信朋友们对“知识产权”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知。我们不仅见证着知识产权在法 治化轨道上秩序规范的行进,同时还要呼 吁企业加强自律,诚信经营,敢于创新,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勇于拿起法 律武 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 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 会的进步,离不开风清气正的诚信环境做后盾。正如21315集 团的口号:建设诚信社 会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一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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