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审判长刘学伟故意隐匿证据违背事实枉法裁判(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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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审判长刘学伟故意隐匿证据违背事实枉法裁判(转载)
(宝月楼网讯)刘春华对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 理委 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监管局)作出的《内蒙古监管局依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15〕3号)(以下简称《答复函》)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 监会)作出的(银监复决字〔2015〕47号)维持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 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 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开庭审 理。原告刘春华及委托代 理人杨勇,被告中国银 监会委托代 理人孙岳童、曹妍;被告内蒙古监管局委托代 理人鲍振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诉 讼法(节录)
第三 条:被诉行政机 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被告中 国银监会尚 福 林拒绝出庭应诉,藐视法庭。
第四十四条:人 民法 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 查核实证 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刘 春 华当庭提 供《中 共中 央办公厅国 务 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 务的意见>的通知》(中 办 发〔2011〕22号)文件,作为证 据使用,中 国银监会对刘 春 华提 供的证据,没有异 议。
北 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 院(2015)西行初字第1136号行政判 决书应当载明刘 春 华提 供《中 共中 央办公厅国 务 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 务的意见>的通知》(中 办 发〔2011〕22号)文件作为证据,但是判 决书字字未提,更没有阐述不采纳的原因。
《中 共中 央办公厅国 务 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 务的意见>的通知》(中 办 发〔2011〕22号)文件规定:坚持依法科学民 主决策,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 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
《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厅关于刘 春 华投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违规发放贷 款事宜的意见》(内银监办发〔2014〕71号)文件,作为《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维持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银监行复决字〔2015〕19号)文件定案依据,并且再次作为《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维持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银监行复决字〔2015〕47号)文件定案依据。
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一)项、第十四条以及《中 共中 央办公厅国 务 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 务的意见>的通知》(中 办 发〔2011〕22号)文件精神规定,内蒙古监 管局对《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厅关于刘 春 华投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违规发放贷 款事宜的意见》(内银监办发〔2014〕71号)文件应当予以主动公开。
另外,《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厅关于刘 春 华投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违规发放贷 款事宜的意见》(内银监办发〔2014〕71号)文件作为中 国银监会鄂尔多斯监 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监罚〔2014〕1号)定案依据,依照《中 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第8号)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内蒙古监 管局应当主动公开。
《国 务 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 办 发〔2015〕22号)文件对此也作了规定:涉及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权 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条例》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公开工作。内蒙古监 管局对《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厅关于刘 春 华投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违规发放贷 款事宜的意见》(内银监办发〔2014〕71号)文件应当主动公开。
中 国银监会负责人应当主动出庭应诉,接受法庭质 询,拒绝出庭藐视法 庭居然胜诉。
中 国银监会负责人不出庭原因有三:一确实很忙,二藐视法庭,三北 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 院审判员级别和中 国银监会负责人悬殊太大,审判长是科员级别,中 国银监会负责人正部级,刘 春 华对北 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 院(2015)西行初字第1136号行政判 决书不服,已依法向北 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上诉。
对此,我们希望引起北 京市高级人 民法 院和最高人 民法 院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审判监 督,提高审判质量,认真贯彻《中 共中 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北 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 院审判人员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 法裁判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依法提 审该案,依法传唤中 国银监会负责人出庭参加诉 讼接受法庭质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确保政令畅通,依法推进司法公 正和司 法权威,为推进依法 治 国作出积极贡献!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诉 讼法(节录)
第三 条:被诉行政机 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被告中 国银监会尚 福 林拒绝出庭应诉,藐视法庭。
第四十四条:人 民法 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 查核实证 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刘 春 华当庭提 供《中 共中 央办公厅国 务 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 务的意见>的通知》(中 办 发〔2011〕22号)文件,作为证 据使用,中 国银监会对刘 春 华提 供的证据,没有异 议。
北 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 院(2015)西行初字第1136号行政判 决书应当载明刘 春 华提 供《中 共中 央办公厅国 务 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 务的意见>的通知》(中 办 发〔2011〕22号)文件作为证据,但是判 决书字字未提,更没有阐述不采纳的原因。
《中 共中 央办公厅国 务 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 务的意见>的通知》(中 办 发〔2011〕22号)文件规定:坚持依法科学民 主决策,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 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
《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厅关于刘 春 华投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违规发放贷 款事宜的意见》(内银监办发〔2014〕71号)文件,作为《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维持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银监行复决字〔2015〕19号)文件定案依据,并且再次作为《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维持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银监行复决字〔2015〕47号)文件定案依据。
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一)项、第十四条以及《中 共中 央办公厅国 务 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 务的意见>的通知》(中 办 发〔2011〕22号)文件精神规定,内蒙古监 管局对《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厅关于刘 春 华投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违规发放贷 款事宜的意见》(内银监办发〔2014〕71号)文件应当予以主动公开。
另外,《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厅关于刘 春 华投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违规发放贷 款事宜的意见》(内银监办发〔2014〕71号)文件作为中 国银监会鄂尔多斯监 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监罚〔2014〕1号)定案依据,依照《中 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第8号)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内蒙古监 管局应当主动公开。
《国 务 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 办 发〔2015〕22号)文件对此也作了规定:涉及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权 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条例》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公开工作。内蒙古监 管局对《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厅关于刘 春 华投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违规发放贷 款事宜的意见》(内银监办发〔2014〕71号)文件应当主动公开。
中 国银监会负责人应当主动出庭应诉,接受法庭质 询,拒绝出庭藐视法 庭居然胜诉。
中 国银监会负责人不出庭原因有三:一确实很忙,二藐视法庭,三北 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 院审判员级别和中 国银监会负责人悬殊太大,审判长是科员级别,中 国银监会负责人正部级,刘 春 华对北 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 院(2015)西行初字第1136号行政判 决书不服,已依法向北 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上诉。
对此,我们希望引起北 京市高级人 民法 院和最高人 民法 院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审判监 督,提高审判质量,认真贯彻《中 共中 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北 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 院审判人员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 法裁判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依法提 审该案,依法传唤中 国银监会负责人出庭参加诉 讼接受法庭质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确保政令畅通,依法推进司法公 正和司 法权威,为推进依法 治 国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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