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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区政府随意关停企业,行政败诉是否追责?(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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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一堵云 周六 一月 09, 2016 1:39 pm

  2015年12月,因不满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政 府采取暗箱手法关停企业,湖北鑫海矿业有限公 司襄樊分公 司将区政 府(法定代 表人王士金,区长)告到法 院后,省高级人 民法 院终审判令襄州区政 府应予企业合理补偿。判 决书来了,襄州区政 府万般无奈,目前由法 院进入强 制执行阶段。

招 商引资企业被 关停,“民告官”襄州区政 府败诉

鑫海公 司成 立于2010年1月,系原襄州区东津镇政 府招商引资企业,本案一审襄阳中级人 民法 院认为:鑫海公 司办 理了合法的采矿、营业等许可证,投入资金进行采矿,应受国 家法 律保护。2011年11月,襄州区政 府通知国土资源局吊销采矿许可证,通知公 安部门停止供给开矿炸 药,导致鑫海公 司不能正常采矿,致使原告客观上被 迫停止生产。至今超过三年未就补偿事宜作出答复,属超过合理期限,鑫海公 司有权直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襄州区政 府请求行政补偿。本案的终审判 决中,则直接判定襄州区政 府因关停企业的行政违法行为,向原告企业支付补偿若干。

既是行 政程序违法,也是行政行为违法
  鑫海公 司是应受国 家法 律保护的合法企业,襄州区政 府没有充足的法 律依据和法 律程序将企业关停,这首先是一起严重的行政程序违法,同时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行为违法。从本案来看,襄州区政 府未经告知、说明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等正当程序,即作出关停企业的决定,并滥用职权采用不当方式致使企业停产。因为其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性,法 院只能作出确认其违法应予补偿的判 决。

党的十 八 大以来,我 国 法 治政 府建设稳步推进,行政机 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法 治观念明显增强。不过,行政执 法领域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 法不严等问题。这次襄州区政 府的败诉,一方面表明了襄阳市法 治程度在大幅提高,但是,政 府败诉也无疑败坏了行政机 关的形象。

行政违法,是否应该受到问责?
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 人 民 服 务的切实保 障,也是社 会稳定、经济发展、国 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而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是个人,所以个人法 律素质、业 务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了最终该行为是否可能遭到败诉。因此,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在行政败诉后,应该及时地依法对“认定事实不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 律错误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的相关责任个人给予严格的行政处分、追究法 律责任,进而教育广大党 员干 部用法 律法规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严格做到依法行政,用法 律保 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依法 治 国进程。

一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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