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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中院三次判无期 高院裁定无罪(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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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一堵云 周六 十二月 05, 2015 3:52 pm


11月9日,内蒙古高级法 院工作人员赶到广东,向正在住院的梁策宣布了无罪判 决。这起长达6年多的冤 案终尘埃落定。
  现年61岁的梁策,出生于河北唐 山,早年到广东创业。2004年,梁策以广东道通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下称广东道通公 司)总经理身份,应内蒙古包头市达茂旗政 府招商邀请,远赴包头投资建设达茂旗百灵庙至满都拉的高速公路(下称“百满高速”)。
  2004年6 月19日,广东道通公 司与达茂旗政 府签订了《百灵庙至满都拉口岸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合同》,该公路全长143公里,合同约定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并经营。同年8月25日,包头市发改委下发文件批准立项。
  随后的2004年9月3日,包头市政 府以“包 府[2004]112号”文件,请示内蒙古自 治区政 府以BOT模式建设“百满高速”。因为BOT项目需自 治区政 府十多个部门表态,最终仅有2个部门同意BOT方式建百满高速,导致该申请一直未能批准。
  尽管该项未获得自 治区政 府批准,但早在2004年6 月19日,达茂旗政 府与广东道通公 司已经签订百满高速建设合同;同年8月28日,达茂旗政 府对广东道通公 司作出批复,批准其按照有关程序进场勘测、设计、开工建设。
  2004年10月20日,有了包头市发 改委的立项批复以及达茂旗政 府开工建设的通知后,梁策在包头注册了包头道通百满高速公路投资治理有限公 司,注册资金为一千万元,随后 进行了上述项目建设工程发包工作。
  然而,就在梁策新公 司成 立5天后,达茂旗政 府接到包头市发 改委口头通知,随后召开旗长办 公会,专题研究百满高速公路事宜,会 议决定解除与广东道通公 司签订的合同。
  梁策说,“这份‘会 议纪要’是达茂旗政 府后来出示给警 方的,以此证明政 府已和自己解除了合同。”
  上述“会 议纪 要”内容显示,因广东道通公 司违约,此前签订的《建设合同》自动解除,如要继续合作须重新签订协议。另外,广东道通公 司必需将10亿 元注册资金存入银 行指定账 户,并缴纳1-2亿 元保 证金。
  对此,梁策说,“上述会 议就是向自己施压,目的是让资金早点到位,并由包头市交通局来主导该项目。当时我前期已经投入近千万元。”
  包头市政 府一系列举措,也印证了梁策的说法。2006年9月23日,包头市交通局和梁策的公 司再次签订合同,除了涉及建设“百满公路”,还增添了一条固阳至百灵庙段的一级公路建设,包头市发改委配置给该公 司一个40亿吨煤田。
  2007年1月30日,包头市交通局与梁策的合作公 司签订公路特许经营权协议,并收取500万元保 证金。此时,梁策的已累计投入保 证金、勘探费、设计费、技术咨询费、材料费、办 公费总计3000多万元。
  一位知情人说,“问题就出在政 府给配置的这块40亿吨煤田,依照当时市场储量价 格计算,这块煤田价值就是28亿 元,足以修建上述两条公路。而随着煤炭市场的暴 涨,到了2009年,每吨市场储量价 格增至20元左右,40亿吨煤田价值就是800亿 元。”
  资料显示,截止2006年,白彦花煤田探明储量约为86亿吨,其中约30亿吨在巴彦淖尔市境内,包头辖区内储量为56亿吨煤田。给梁策公 司配置的煤田约占包头境内总储量的71%。随着煤炭价 格暴 涨,未开发的整装煤田成为追逐目标。
  2007 年 8 月 17 日,包头市政 府召开第 13 次常务会 议,同意为中 国泛海集 团、中海油、汉龙集 团、东方希望煤化工项目配置白彦花煤炭资源。
  此时,梁策刚刚完成煤田前期可研报告及规划设计,还未等到他反应过来,冤 狱发生。
  2009年2月22日,梁策被包头市公 安局刑事拘 留,包头警方认为2005年期间,梁策明知与达茂旗政 府解除了合同,还与谢艳萍、都林等人先后发包施工工程,与第三方签订施工协定,收取工程保证金,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同年3月31日,包头市检 察院对梁策批准逮 捕。
  2010年7月16日,包头市中院做出一审判 决,梁策犯合同诈骗罪,被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及该案的还有谢艳萍和都林,谢艳萍被 判处无期徒刑,都林被 判处有期徒刑8年。
  随后,上述三人分别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上诉,认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根据政 府相关文件而行使的正常工作,所谓合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1年1月19日,内蒙古高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包头中院(2010)包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 决。
  2011年8月2日,包头中院再次做出“(2011)包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 决,不仅罪名与前次一致,就连上次判 决书中 出现的错误也高度雷同。
  此后,梁策等三人再次上诉,2012年12月25日,内蒙古高院第二次做出终审裁定,撤销包头中院“(2011)包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 决”,发回包头中院重新审判。经过两次判 决和两次终审裁定撤销,此时,谢艳萍和都林已在包头市看 守 所度过了40多个月。
  2013年8月21日,包头中院第三次做出“(2013)包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 决”。依旧判处梁策三人罪名成 立,判 决书内容与前两次几乎没有任何变化。
  无奈之下,梁策三人再次上诉,2014年4月15日,内蒙古高院审判委 员会决定,依法改判梁策、谢艳萍、都林无罪。但内蒙古高院一年多时间未宣判,直至2015年10月13日,才做出(2013)内刑二终字第53号判 决,宣告梁策、谢艳萍、都林三人无罪,并撤销“(2013)包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 决”。
  冤 狱已被终止,但是发生这一冤 案背后原因的纠查,以及冤 案善后的处理,也许比平 反冤 案更加艰难。

一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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