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采用作废文件计价《批复》造成施工方千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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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采用作废文件计价《批复》造成施工方千万损失
核心提示:2010年1月湖南省水利厅采用宣布作废的文件计价《批复》,将总投资1936万元变成790.69万元,该《批复》违背了湖南省水利厅2008年2月18日发布的3号文件以及湖南省水利厅2008年2月24日发布的16号文件,同时违背了隆回县政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14号文件,造成岳阳君山水利工程公司朱用求近千万损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竟认可鉴定机构将《省水利厅批复》作为鉴定依据并无不当,朱用求四年维 权路在何方?
事件经过:
2008年7月,湖南省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委托湖南长沙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其管理的“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岳阳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中标后,双方签订了《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施工合同》,合同价为10350992.68元,由于水库水位超原招标文件设计水位61米,原设计图、工程量90%以上无序变更,增加了大量的工程量和施工难度,依据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14号纪要文件双方于2009年12月2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2010年1月30日工程竣工,经过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1年1月22日,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在《工程计量报验单》上签字盖章认可,核算工程款总额16485698元。因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弄虚作假想骗取国家巨额项目资金,制作一套虚假工程资料,朱用求没有盖章签字,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没有达到违法目的,然后拒付工程款。(朱用求可向纪检机关提供证据材料);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为少付朱用求工程款并报复朱用求没有同流合污。2011年1月29日,朱用求在隆回县审计局看到并复印2010年1月12日印发的湘水建管[2010]2号文件,该文件配套的《湖南省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防渗变更设计报告》并且套用定额编号错误,竟采用湖南省水利厅宣布作废的文件17年前的物价计价,该报告由湖南南方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出具,朱用求于2011年7月13日才在隆回县审计局看到并复印。因隆回县木瓜山水电管理所要采用湖南省水利厅的《批复》来推翻双方签字的《工程计量报验单》来作为审计结算,朱用求被迫走上司法程序。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岳阳君山公司与被告木瓜山水库管理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和两份《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岳阳君山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了原预料不到的新情况,从而对原施工方案大部分进行了变更,但该变更行为是经过木瓜山水库管理所及监理机构和设计部门批准同意的,应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基于施工方案进行大的变更后,导致工程实际价格高于原合同约定价格,通过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为了解决成本价格高于原合同约定价格问题而签订的,并非原告在投标时故意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补充协议》并非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木瓜山水库管理所对岳阳君山公司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未提出异议,双方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工程款。至于工程量单价问题,在《工程计量报验单》中,不但有明细工程量,还确定了单价,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均在该《工程计量报验单》中的每个分项上签名并加盖了公章,因此,该《工程计量报验单》应当可以作为计算工程款的依据。木瓜山水库管理所提供的《隆回县审计局审计报告》对工程量及价格的认定,在附件中没有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的任何原始依据,对价格的确定也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支持。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审计报告予以否认是不妥的………………………………………………………………………判决:一、由被告 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支付原告岳阳市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10491665.13元(总工程款16475547元—已付工程款5983881.87元);二、由被告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支付原告岳阳市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垫付的安装变压器费用46000元;三、驳回原告岳阳市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湖南省水利厅批复的设计变更预算单价”应当是专门针对大坝防渗面板变更设计部分工程的批复,也应是对计价依据的明确约定,但《水利概算规定》并不专门针对涉案工程,也不能直接计算造价,而《省水利厅批复》是专用针对涉案工程所做的批复,因此认定《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湖南省水利厅批复的设计变更预算单价”是指《湖南省水利厅批复》更符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虽然君山建筑公司提出签订《补充协议》时《省水利厅批复》尚未出来,但君山建筑公司既然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就表示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况且《省水利厅批复》虽于2010年1月12日才出具,但批复针对的《湖南省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防渗变更设计报告》已于2009年12月出具,该报告载明工程投资合计790.69万元,《省水利厅批复》也载明“同意工程设计变更后工程预算,总投资为790.69万。”因此,鉴定机构将《省水利厅批复》作为鉴定依据并无不当………………………………………………………………………判决:一、维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岳阳市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2843529.9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计息期限自2010年1月30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三、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至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占用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的利息(计息期限自2008年10月21日至2010年7月6日止)。
党的十 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当事人朱用求目前以家徒四壁、举债度日,但仍然认为:一、该《批复》作为二审的证据程序违法;二、《批复》所作出的结论的依据已废止,与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也相互矛盾;三、采信的《批复》违法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批复》是依据隆回县水务局的上报作出的,程序存在违法行为,朱用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批复》,雨花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院均以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未予受理,长沙市中院认为“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未对朱用求作出行政行为,故该批复未对朱用求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2015年5月4日,朱用求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两份再审申请书,至今没有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任何书面答复,朱用求血泪呼吁上级领导能够关注,启动司法程序,对《省水利厅批复》针对本案的合法性有个明确的说法。
上述材料若有虚假:投诉人朱用求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投诉人:朱用求 身 份 证号:430511195712030515 联系电话:15973937098
事件经过:
2008年7月,湖南省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委托湖南长沙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其管理的“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岳阳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中标后,双方签订了《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施工合同》,合同价为10350992.68元,由于水库水位超原招标文件设计水位61米,原设计图、工程量90%以上无序变更,增加了大量的工程量和施工难度,依据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14号纪要文件双方于2009年12月2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2010年1月30日工程竣工,经过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1年1月22日,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在《工程计量报验单》上签字盖章认可,核算工程款总额16485698元。因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弄虚作假想骗取国家巨额项目资金,制作一套虚假工程资料,朱用求没有盖章签字,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没有达到违法目的,然后拒付工程款。(朱用求可向纪检机关提供证据材料);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为少付朱用求工程款并报复朱用求没有同流合污。2011年1月29日,朱用求在隆回县审计局看到并复印2010年1月12日印发的湘水建管[2010]2号文件,该文件配套的《湖南省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防渗变更设计报告》并且套用定额编号错误,竟采用湖南省水利厅宣布作废的文件17年前的物价计价,该报告由湖南南方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出具,朱用求于2011年7月13日才在隆回县审计局看到并复印。因隆回县木瓜山水电管理所要采用湖南省水利厅的《批复》来推翻双方签字的《工程计量报验单》来作为审计结算,朱用求被迫走上司法程序。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岳阳君山公司与被告木瓜山水库管理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和两份《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岳阳君山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了原预料不到的新情况,从而对原施工方案大部分进行了变更,但该变更行为是经过木瓜山水库管理所及监理机构和设计部门批准同意的,应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基于施工方案进行大的变更后,导致工程实际价格高于原合同约定价格,通过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为了解决成本价格高于原合同约定价格问题而签订的,并非原告在投标时故意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补充协议》并非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木瓜山水库管理所对岳阳君山公司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未提出异议,双方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工程款。至于工程量单价问题,在《工程计量报验单》中,不但有明细工程量,还确定了单价,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均在该《工程计量报验单》中的每个分项上签名并加盖了公章,因此,该《工程计量报验单》应当可以作为计算工程款的依据。木瓜山水库管理所提供的《隆回县审计局审计报告》对工程量及价格的认定,在附件中没有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的任何原始依据,对价格的确定也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支持。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审计报告予以否认是不妥的………………………………………………………………………判决:一、由被告 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支付原告岳阳市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10491665.13元(总工程款16475547元—已付工程款5983881.87元);二、由被告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支付原告岳阳市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垫付的安装变压器费用46000元;三、驳回原告岳阳市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湖南省水利厅批复的设计变更预算单价”应当是专门针对大坝防渗面板变更设计部分工程的批复,也应是对计价依据的明确约定,但《水利概算规定》并不专门针对涉案工程,也不能直接计算造价,而《省水利厅批复》是专用针对涉案工程所做的批复,因此认定《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湖南省水利厅批复的设计变更预算单价”是指《湖南省水利厅批复》更符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虽然君山建筑公司提出签订《补充协议》时《省水利厅批复》尚未出来,但君山建筑公司既然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就表示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况且《省水利厅批复》虽于2010年1月12日才出具,但批复针对的《湖南省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防渗变更设计报告》已于2009年12月出具,该报告载明工程投资合计790.69万元,《省水利厅批复》也载明“同意工程设计变更后工程预算,总投资为790.69万。”因此,鉴定机构将《省水利厅批复》作为鉴定依据并无不当………………………………………………………………………判决:一、维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岳阳市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2843529.9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计息期限自2010年1月30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三、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至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占用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的利息(计息期限自2008年10月21日至2010年7月6日止)。
党的十 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当事人朱用求目前以家徒四壁、举债度日,但仍然认为:一、该《批复》作为二审的证据程序违法;二、《批复》所作出的结论的依据已废止,与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也相互矛盾;三、采信的《批复》违法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批复》是依据隆回县水务局的上报作出的,程序存在违法行为,朱用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批复》,雨花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院均以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未予受理,长沙市中院认为“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未对朱用求作出行政行为,故该批复未对朱用求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2015年5月4日,朱用求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两份再审申请书,至今没有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任何书面答复,朱用求血泪呼吁上级领导能够关注,启动司法程序,对《省水利厅批复》针对本案的合法性有个明确的说法。
上述材料若有虚假:投诉人朱用求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投诉人:朱用求 身 份 证号:430511195712030515 联系电话:1597393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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