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大代表朱文臣被举报 地方政府不应盲目“站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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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大代表朱文臣被举报 地方政府不应盲目“站队”(转载)
近日,备受关注的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辅仁药业集团董事长朱文臣被实名举报一事,在被媒体披露近一个月后,仍然无法让外界了解到事实真相。
在这一事件中,处于关键角色的河南省鹿邑县相关政府部门,基本选择了一言不发,“视而不见”。只是在国庆前夕,河南省鹿邑县警方对外做出了一次“正式回应”。在这则由某网站发布的消息中,鹿邑县公安局透露:原辅仁药业集团董事、上海辅仁(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邱云樵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已在4个月前被鹿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看完这则消息,许多人不仅表示失望,而且产生了更多疑问。
其一,在越来越多的公众、媒体要求当地政府回应朱文臣代表被实名举报一事后,鹿邑警方突然公布4个月之前发生的一则“旧闻”— 6月4日,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邱云樵,是希望将媒体和公众的注意力,从人大代表被实名举报,转移到一起所谓的经济案件上,从而化解朱文臣代表面临的舆论危机吗?
其二,鹿邑警方只选择披露邱云樵的案情,却仍然对邱云樵妻子武娇娇实名举报朱文臣代表涉嫌“严重超生、包养情妇、骗贷”一事只字未提,这难免让人怀疑当地公安机关存在着选择性办案的倾向。
其三,但凡具备一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所有案情在侦查期内都应该被严格保密。201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就提出“凡是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为有罪的任何人,都应该被推定为无罪”的建议。暂且不论鹿邑公安机关披露的邱云樵案情最终能否得到法院采信,当地公安部门在没有审查起诉,律师还没有发表法律意见的情况下,就向外界披露详细案情,这与公安部门的工作纪律要求明显相悖。特别是,此前港媒的一则报道中显示,有关媒体采访鹿邑公安局,希望了解朱文臣代表被举报是否立案时,工作人员还表示“不便透露”。
从如此“谨慎”到如此主动,当地警方对待两件事的态度如此迥异,怎能不让人怀疑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实际上,公众和媒体之所以关注朱文臣代表被实名举报一事,就是希望能够尽快得到事情的真相:如果举报的严重超生等内容属实,朱文臣显然就不再具备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应该像此前的荣兰祥等人那样,主动辞去或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如果举报内容不属实,就要尽快恢复朱文臣代表的声誉,朱文臣代表也可以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希望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法律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要放过任何一个坏人”。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司法部门,都应该遵循这种十分清晰的逻辑和目标,依法行政、秉公办案,切不可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利益关系,或者迫于这样或那样的现实压力,在办案过程中放弃了公平公正原则,从而选择盲目站队。
在这一事件中,处于关键角色的河南省鹿邑县相关政府部门,基本选择了一言不发,“视而不见”。只是在国庆前夕,河南省鹿邑县警方对外做出了一次“正式回应”。在这则由某网站发布的消息中,鹿邑县公安局透露:原辅仁药业集团董事、上海辅仁(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邱云樵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已在4个月前被鹿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看完这则消息,许多人不仅表示失望,而且产生了更多疑问。
其一,在越来越多的公众、媒体要求当地政府回应朱文臣代表被实名举报一事后,鹿邑警方突然公布4个月之前发生的一则“旧闻”— 6月4日,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邱云樵,是希望将媒体和公众的注意力,从人大代表被实名举报,转移到一起所谓的经济案件上,从而化解朱文臣代表面临的舆论危机吗?
其二,鹿邑警方只选择披露邱云樵的案情,却仍然对邱云樵妻子武娇娇实名举报朱文臣代表涉嫌“严重超生、包养情妇、骗贷”一事只字未提,这难免让人怀疑当地公安机关存在着选择性办案的倾向。
其三,但凡具备一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所有案情在侦查期内都应该被严格保密。201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就提出“凡是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为有罪的任何人,都应该被推定为无罪”的建议。暂且不论鹿邑公安机关披露的邱云樵案情最终能否得到法院采信,当地公安部门在没有审查起诉,律师还没有发表法律意见的情况下,就向外界披露详细案情,这与公安部门的工作纪律要求明显相悖。特别是,此前港媒的一则报道中显示,有关媒体采访鹿邑公安局,希望了解朱文臣代表被举报是否立案时,工作人员还表示“不便透露”。
从如此“谨慎”到如此主动,当地警方对待两件事的态度如此迥异,怎能不让人怀疑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实际上,公众和媒体之所以关注朱文臣代表被实名举报一事,就是希望能够尽快得到事情的真相:如果举报的严重超生等内容属实,朱文臣显然就不再具备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应该像此前的荣兰祥等人那样,主动辞去或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如果举报内容不属实,就要尽快恢复朱文臣代表的声誉,朱文臣代表也可以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希望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法律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要放过任何一个坏人”。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司法部门,都应该遵循这种十分清晰的逻辑和目标,依法行政、秉公办案,切不可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利益关系,或者迫于这样或那样的现实压力,在办案过程中放弃了公平公正原则,从而选择盲目站队。
zhu0304- 帖子数 : 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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