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论坛|浙江交通学院BBS|大学论坛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买地紧邻越国古墓 开发商告国土局索赔1.2亿

向下

买地紧邻越国古墓 开发商告国土局索赔1.2亿 Empty 买地紧邻越国古墓 开发商告国土局索赔1.2亿

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一 八月 24, 2015 8:42 pm


买地紧邻越国古墓 开发商告国土局索赔1.2亿 D02788d8df101744e74937

  图中空地即为涉案地块。右侧的山体,内部即为越国古墓。

  花近8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买地欲建高档别墅,结果意外发现地块竟然紧邻越国古墓,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无法继续开发。

  绍兴市柯桥区宏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将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及平水镇政府告上法院,以被告违法、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诉讼标的总金额达1.2亿余元。

  日前,此案在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开庭审理。

  买地欲建高档别墅 却因紧邻古墓停工

  2013年12月24日,绍兴市柯桥区宏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四丰村的四丰2号地块,计划开发高档别墅。

  宏洲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7687万元。2014年6月12日,柯桥区国土资源局与宏洲公司签订交地确认函。

  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前业主需进行山坡地质安全性评估。拿地后,宏洲公司委托有关单位评估后发现,项目的南东区域、北西侧区域有中等地质灾害危险性,需进行地质灾害专项防治(主要包括边坡支护工程)。项目的总面积为38206平方米,受影响面积为12536平方米,占近三成。

  南东区域的施工地点位于出让地块的红线之外。绍兴市规划局柯桥分局、柯桥区国土资源局和平水镇政府召开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精神,2014年9月2日宏洲公司与平水镇政府签署“关于绍兴市柯桥区宏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四丰2号地块有关事宜备忘录”,约定“因地质灾害治理放坡需要,涉及项目地块土地沿东侧地块征用线征用15米专门用于地质灾害治理,总用地面积5224平方米,政策处置由平水镇政府负责,土地权属仍属镇政府,边坡治理后的复绿由宏洲公司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

  之后宏洲公司开始建设。其间,让人惊诧的事情发生了:2014年12月26日,绍兴市柯桥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来到工地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称地块东侧边坡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绍兴越国贵族墓群“将台山”的保护范围,支护工程已经挖掘到该保护单位的本体,必须立即停止挖掘作业,并在在文物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恢复原貌!

  文化中心领导:平水是古越都城有古墓很自然

  据绍兴晚报2013年6月17日报道,绍兴县文化发展中心常务副主任周燕儿告诉记者,文物部门从上世纪90年代始,陆续发现了将台山越国贵族墓等11处春秋战国时期的越国贵族墓葬。

  这批越国贵族墓,有10处位于绍兴县平水镇。为什么大量的古墓葬都会集中在这里?绍兴县文化发展中心文物考古处处长陆菊仙还向媒体进行了解释:绍兴是春秋战国时期越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而越国的旧都城,就在今绍兴县平水镇。平水是越人活动的中心区域,越人墓葬分布在以平水为中心的绍兴区域就是很自然的了。从地理位置上来分析,平水一带水上交通发达、依山傍水,山上的土层又比较厚,也十分适宜墓葬。

  据了解,2011年1月,在浙江省政府公布的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有9处古墓葬,绍兴越国贵族墓群即为其中之一。2013年3月,国务院就已经把绍兴越国贵族墓群、将台山越国贵族墓列为第七批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但其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至今仍为“拟划定”,未经正式批准公布。

  事发后,平水镇政府召开协调会。根据会议录音,平水镇陶副镇长在会上表示:“如果再挖下去,肯定会对坟墓造成破坏,到时候无法修复。”

  柯桥文管所汪所长表示:“这个国保单位相对来说,省里也比较重视,国家也比较重视……现在既然事体已经出来,为啥?土挖过去,涉及到夯土层,原来的东西,夯土层已经出来哉,所以已经涉及到墓本体哉。”

  开发商起诉国土局 索赔1.2亿

  鉴于继续开发已无可能,宏洲公司要求退地,但未果。2015年3月31日,宏洲公司将柯桥区国土资源局、平水镇政府起诉到法院。

  宏洲公司认为,根据国发{1987}10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或者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如因特殊需要而必须在这些地方选点,事先必须征得文物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同意,没有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不得征地。

  柯桥国土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在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及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未正式批准并公布的情况下即将地块出让,且目前拟划定的建设控制线是在涉案地块净用地线范围内,保护范围线是在代征线范围内,即案涉地块建设区域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部分重合的,因此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将造成严格限制以致无法开发。而且地块开发建设必须进行的边坡治理的要求与文物保护的要求矛盾,原告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工程中已经触及毗邻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越国贵族墓的本体,案涉地块实际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出让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宏洲公司认为柯桥区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严重违法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出让合同,柯桥区国土资源局返还土地出让金7687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31日暂计479万余元),赔偿土地拍卖公证费74435元,赔偿前期已投入土地开发费用385万余元及利~息、日常费用583万余元及利~息,并根据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出让合同约定之定金1537万元,另外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宏洲公司同时认为,由于“关于绍兴市柯桥区宏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四丰2号地块有关事宜备忘录”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应当解除。镇政府对于“备忘录”所涉地块存在国家级保护文物的情况应明知却故意不告知,反而与宏洲公司签订备忘录约定进行边坡支护的施工并承诺由其负责“政策处置”,造成施工投入损失。柯桥区国土资源局亦应明知上述情况,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宏洲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备忘录”,平水镇政府、柯桥区国土资源局赔偿进行边坡支护的损失10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当庭承认 确实没告知紧邻古墓

  2015年5月14日、2015年7月31日,案件在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辩论得十分激烈,充满火~药味。

  平水镇政府提交“绍兴越国贵族墓群将台山越国贵族墓山体修复加固方案”作为证据。但宏洲公司的人称,其中的表述与宏洲公司收到的证据不一致,在该公司收到的“加固方案”中,称宏洲公司“挖土已经触及贵族墓本体,给大墓平台基础造成坍塌的严重隐患”,落款单位为绍兴市柯桥区文化发展中心和绍兴市柯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所,两家单位都加盖了公章;但平水镇政府提供的证据中,此处措辞变成了“挖土已经触及贵族墓边沿”,落款单位也为绍兴市柯桥区文化发展中心和绍兴市柯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所,但只有绍兴市柯桥文化发展中心公章,无文物保护管理所公章。

  “平水镇政府提供的此证据有伪造嫌疑,提请法庭查明事实,追究相关人员伪造证据的责任!”宏洲公司的人大声对法官说。

  对这一点,宏洲公司的人还以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之前开过协调会,会上柯桥文管所汪所长也承认,边坡支护工程已经涉及贵族墓本体。录音已经作为证据提交。”

  但国土局的人坚持认为,如果是正常开发,按照正常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不会产生地质灾害隐患。

  平水镇政府还提供了一份“考古发掘协议书”作为证据,考古发掘对象即为本案的四丰2号地块,考古发掘的时间为2014年2月20日起90天。

  这份证据一提交,就被宏洲公司的人发现了问题:“这份证据恰恰证明,平水镇政府2014年1月的时候就已经知道案涉地块毗邻文保单位,但镇里没有把实情告诉我们!”

  对于这点,法官当庭询问了被告。被告承认确实没有告知,但称未告知的理由是“和开发建设无关”。

  宏洲公司还提交了多张四丰2号地块考古现场照片,以证明考古部门在红线内发现文物。对此,国土局的人表示,中华大地到处是宝,该局对照片拍摄的地点等均持异议。镇政府的人也表示:“平水是文化之地,挖出来东西也是正常现象,且不能证明是从涉案土地挖出来的。”

  当地国土局 被指“不能为出让金什么都不顾”

  法庭上,平水镇政府认为,地质灾害是宏洲公司造成的,并称宏洲公司的施工未经审批。对于原告提出的伪造证据的质疑,平水镇政府作出否认。

  镇政府还表示,“备忘录”不属于合同范畴,“备忘录”约定的“政策处置由平水镇政府负责”,政策处置“仅限于协调和帮助,不涉行政许可事项”。

  对于损害赔偿的问题,平水镇政府认为损失系宏洲公司挖掘行为造成。

  柯桥区国土资源局则认为,如果正常进行开发,不会发生地质灾害。发生地质灾害的原因是开发商违章挖土,因此即便之后出现因护坡工程导致的文保问题,该局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对于宏洲公司提出的土地不符合开发条件的观点,该局表示不认可。如果宏洲公司认为涉案地块周边的文物保护单位有对此处是否有文物的披露义务,那么宏洲公司应当举证。该局出让该地块不存在过错,案涉地块不在文物建控线以内,和文物保护地带和建设控制地带没有交叉,所以没有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对于“备忘录”,该局认为自己不是被告主体。

  对于柯桥国土局的说法,宏洲公司出具了镇政府提交的补充证据:《将台山越国贵族墓山体边坡抢险加固方案》,其中2-2和3-3断面图显示,目前该文保单位拟划定的建设控制线是在涉案地块净用地线范围内,保护范围线是在代征线范围内。即案涉地块建设区域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部分重合的。该份证据同时显示:该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为“拟划定”,未正式批准并公布。

  对于此份证据,柯桥国土局的人当庭表示:此份证据需庭后核实。

  对于被告方的种种说法,宏洲公司的人最后激动地说,你们不能为了土地出让金什么都不顾了,应当告知的不告知,隐瞒真实情况。人把矛头对准国土局,认为主要的过错方在于他们,“把公司陷进这个坑里”。

  “说的难听点。今天,我们想进,不能,因为客观上无法开发了,有关部门还要抓我。想退,也难,因为钱在你手里。所以,请法院给一个公道!”

  “政府不能在这个问题上用你的强势来解决问题!”他说。

  虽然连续审理了两次,但案件的庭审部分仍未结束,法官宣布择日继续审理。

  “国土局理应更依法保护文物”

  庭审结束后,宏洲公司的一位负责人拿出文物保护~法小册子让大家看。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第7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出让土地涉及文保单位,却未审批未告知,擅自出让,导致越国贵族墓基础平台西北角的局部自然山体被破坏,毁坏面积达2500平方米。我们停工后,国土局和镇政府罔顾文物保护~法,一直催促我们加紧开发施工、开工建设,否则就追究我们的违约责任。国土局这样的政府部门,理应更依法保护文物呀!”他说。

  之后他气愤地表示:“被告的意见,我完全不能接受!征地肯定要避开地下文物埋藏丰富区域,柯桥国土局却先出让地下文物埋藏丰富的地块,再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这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做法啊!2014年3月-5月,浙江省考古研究所和柯桥区博物馆工作人员在地块发掘出2500年前的墓穴数十座,有几座墓穴的墓砖还有青龙白虎的纹饰,地块上密密麻麻的全是墓坑,挖出来的文物都由柯桥区博物馆收藏了。对方律师狡辩,对考古现场照片拍摄地点持异议,说东西不一定是从涉案地块挖出来的。我花这么多钱,不是来平水镇买罪受,更不是为来盗墓的,我是出于对当地政府的信任,来正经做房地产生意、合理合法地盖商品房呀!从商品房买卖的角度上说,哪个有钱想买别墅的人,愿意买挨着几千年古墓的房子!谁愿意和几千年前的古越国贵族死尸做邻居!这种守墓住宅,就算我们建了,根本不可能卖得出去呀!可国土部门却告诉我们,不影响开发!这让我很窝火、失望!”(文/林凡)

朵朵什么人

帖子数 : 1344
注册日期 : 14-03-03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