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市委书记王萍:“我没犯罪!”(转载)
第1页/共1页
吉安市市委书记王萍:“我没犯罪!”(转载)
吉安市市委书记王萍:“我没犯罪!”
现年73岁的江西省永新县高溪乡石市村村民汪康夫(电话0796-7893894),49年前是江西省莲花县的小学教师,后因“出身成分不好”同样成为上个世纪那场史无前例的十年浩劫受害者,被社教工作组整的黑材料以莫须有的强奸、猥亵罪名送入大牢,坐了整整十年冤狱,奔走呼吁数十年求平反,背负辱名至今一直没有结果。(8月7日凤凰网)(8月7日凤凰网)新闻源:《江西73岁原小学老师申诉49年只为“我没强奸”》http://bbs.house.ifeng.com/viewthread.php?tid=19826535
笔者不知道,汪康夫所言是否属实;更无法知道,当年竟然发生了什么?以及面对汪康夫49年的申诉,为什么无人收理?所以,对汪康夫是否存在强奸、猥亵,或因强奸、猥亵判处10年,或者说,汪康夫是否被冤枉,受到迫害,不好妄下定论。
但是,在哪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在哪个法律受到严重破坏的时期,或者说,在哪个个人说了算,权大于法的特定时期,发生或出现冤假错案,也是很正常的,甚至是必然的,更是被诸多事实证明了的。所以说,当年,汪康夫是不是被冤枉?当年,汪康夫是不是受到陷害?还真的不好说。因为,当年,存在汪康夫被冤枉被陷害的可能,存在汪康夫被冤枉被陷害的土壤。再加之,汪康夫出生在哪样一个家庭,在哪个清算的年代,在哪个诛连九族的年代,因此而受到迫害和打击的,又何止汪康夫一人!如果从这一点看,汪康夫被冤枉,或被陷害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是其一。
其二,1966年莲花县法院以强奸、猥亵少女罪,判处汪康夫十年有期徒刑,汪康夫就不认罪。先是上诉于吉安地区中级法院,吉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汪康夫仍然不服,并在二审判决的《委托宣判笔录》上,签了“我没有强奸女同学”,获释后,汪康夫一直在为自己申诉,一直也没有停止申诉。汪康夫如此长期坚持,甚至至死不渝,是顽固不化、死不认账?还是强奸、猥亵少女,本就莫须有?
其三,1986年吉安中院与吉安检察院曾进行过联合调查,当时的调查结论是:“立案程序不正常,可以说是社教运动中挖出来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构成强奸罪,建议撤销原判,予以纠正”。1987年吉安中院又以“原一、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是经过反复查证核实的,现有的被害人虽否认原检举,这是经过你的串通所为,故不能作为证据”为理由维持原判。为什么最终结果与调查结果截然相反?
……
此案发生在1966年,据今已49年。49年,汪康夫也由一名人民老师,变成了一个阶下囚,以及一个穷困潦倒者。人生突然发生如此巨变,包括你我在内的任何人可能都会受了,都会鸣冤,叫屈。49年,汪康夫也由一个24岁的小青年,步入了耄耋之年。可以说,留给汪康夫申诉的时间不多了,在有生之年能不能讨个说法,或能否得到平反,很难说,也说不准。 所以说,面对一位73岁老人49年“我没犯罪”的呐喊,面对一位73岁老人无助的眼神,不要说我们的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即使是一名毫不相干的人,也会被老人的执著打动,而为之动容。
也就是说,不要说老人的申诉还有一定的理由,手中还有许多可以推翻当时定性的证据, 既然汪康夫能申诉49年,我想其中必有蹊跷,为了给老人一个“交待”,让老人不带着遗憾而去,我们的司法机关必须介入。最终结果不管如何,也是给老人,以及给关心这个案的所有人,一个交待。否则,49年的不受理,就难逃“有猫腻”之嫌;49年的无动于衷,我们的司法机关就难逃失职甚至渎职之嫌。 笔者最后呼吁吉安市委书记王萍,请亲自督办!(湖北/武当雄鹰 自由撰稿人)
一堵云- 帖子数 : 2257
注册日期 : 15-04-25
第1页/共1页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