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违反合同致安全隐患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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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违反合同致安全隐患于不顾
消费日报网315在线8月10日讯(记者 闫玉杰)近日,本网接到家住河南省延津县僧固乡辉县屯村的村民席建军反映,在200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1日止,将自己的加油站租给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拒不履行合同,致使自己的加油站破烂不堪,安全隐患严重。
事情缘由是河南延津县僧固乡辉县屯村的席建军在2005年10月1日将自己的加油站(延津县盛达石化有限公司)(地址在:河南延津县僧固乡辉县屯村路北)租给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租期十五年,加油站年租金是6.1万元,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一次性支付2年租金合计12.2万元,以后每年支付一次,租赁税及单据有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承担。
合同第六章第10条:由于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对加油站的物品使用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包括经营损失,有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承担。第11条:租赁期内的标的物按照国家规定的正常使用年限报废,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应及时通知延津县盛达石化有限公司负责人席建军,由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负责维修更换设备。更换的设备,合同终止后由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处置。加油站地坪、立柱及罩棚的大型维修有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负责。
时过境迁,已经十年过去了,加油站的水泥地面已经老化,石子遍地都是,立柱和罩棚也都生锈老化,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经延津县乡联合检查组排查,发现加油站(延津县盛达石化有限公司)现是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所有,存在以下严重安全隐患:1.加油站二楼宿舍为易燃泡沫板房,2.加油站罩棚年久失修,责令加油站于7月2日前立即拆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015年6月24日。按合同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得维修加油站地面和立柱罩棚,直到现在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也没有维修加油站。
席建军告诉本网人员因中石化新乡石油分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维修加油站,自己分别在2014年7月20日2015年3月9日和2015年6月26日,给加油站送达合同解除通知书,加油站都置之不理。自己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在延津县法院起诉了中石化新乡石油分公司,在法庭上中石化新乡石油分公司说从来没有收到过这三份合同解除通知书,后来我们当庭出具证据证明其收到过这三份合同解除通知书,庭审中法官问加油站负责人收到过这三份合同解除通知书没有,证据确凿下,中石化新乡石油分公司又承认收到了这三份合同解除通知书,中石化新乡石油分公司这样在法庭上出尔反尔,与央企的诚信道德相违背。现在加油站地面面目全非,下雨时大坑小坑,积水连绵,罩棚锈迹斑斑,岌岌可危,在这样的情况下中石化新乡石油分公司居然要求证据来证明地面损坏,罩棚老化,事实俱在,席建军认为中石化新乡石油分公司的做法再次证明了“我是我妈”的理论。 作为央企应遵守商业道德,履行合同当中的约定,不应该欺行霸市,以大欺小。是什么原因让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不顾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非得等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才重视吗?
本网还了解到2015年5月18日延津县环保局就对加油站下达了油气污染限期治理通知书,让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所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并达到《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直到现在加油站也没有整改。
根据环保法逾期未有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将依法责令加油站停业、关闭、并处罚款。
在这本网呼吁相关部门对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所属的这个加油站做出处罚决定,还延津县僧固乡辉县屯村村民席建军一个公道。
针对此事本网将会继续关注。
来源:百灵网
事情缘由是河南延津县僧固乡辉县屯村的席建军在2005年10月1日将自己的加油站(延津县盛达石化有限公司)(地址在:河南延津县僧固乡辉县屯村路北)租给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租期十五年,加油站年租金是6.1万元,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一次性支付2年租金合计12.2万元,以后每年支付一次,租赁税及单据有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承担。
合同第六章第10条:由于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对加油站的物品使用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包括经营损失,有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承担。第11条:租赁期内的标的物按照国家规定的正常使用年限报废,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应及时通知延津县盛达石化有限公司负责人席建军,由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负责维修更换设备。更换的设备,合同终止后由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处置。加油站地坪、立柱及罩棚的大型维修有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负责。
时过境迁,已经十年过去了,加油站的水泥地面已经老化,石子遍地都是,立柱和罩棚也都生锈老化,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经延津县乡联合检查组排查,发现加油站(延津县盛达石化有限公司)现是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所有,存在以下严重安全隐患:1.加油站二楼宿舍为易燃泡沫板房,2.加油站罩棚年久失修,责令加油站于7月2日前立即拆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015年6月24日。按合同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得维修加油站地面和立柱罩棚,直到现在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也没有维修加油站。
席建军告诉本网人员因中石化新乡石油分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维修加油站,自己分别在2014年7月20日2015年3月9日和2015年6月26日,给加油站送达合同解除通知书,加油站都置之不理。自己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在延津县法院起诉了中石化新乡石油分公司,在法庭上中石化新乡石油分公司说从来没有收到过这三份合同解除通知书,后来我们当庭出具证据证明其收到过这三份合同解除通知书,庭审中法官问加油站负责人收到过这三份合同解除通知书没有,证据确凿下,中石化新乡石油分公司又承认收到了这三份合同解除通知书,中石化新乡石油分公司这样在法庭上出尔反尔,与央企的诚信道德相违背。现在加油站地面面目全非,下雨时大坑小坑,积水连绵,罩棚锈迹斑斑,岌岌可危,在这样的情况下中石化新乡石油分公司居然要求证据来证明地面损坏,罩棚老化,事实俱在,席建军认为中石化新乡石油分公司的做法再次证明了“我是我妈”的理论。 作为央企应遵守商业道德,履行合同当中的约定,不应该欺行霸市,以大欺小。是什么原因让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不顾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非得等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才重视吗?
本网还了解到2015年5月18日延津县环保局就对加油站下达了油气污染限期治理通知书,让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所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并达到《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直到现在加油站也没有整改。
根据环保法逾期未有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将依法责令加油站停业、关闭、并处罚款。
在这本网呼吁相关部门对中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所属的这个加油站做出处罚决定,还延津县僧固乡辉县屯村村民席建军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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