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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足协仲裁和处罚通告的9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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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足协仲裁和处罚通告的9点质疑 Empty 对中国足协仲裁和处罚通告的9点质疑

帖子  yongbuyanbai2 周日 九月 21, 2014 12:31 am

9月16日,中国足协没有像“三克油”那样选择半夜鸡叫公布调整油价通知,而是选择了傍晚,对仲裁青岛中能与刘健合同纠纷,以及对青岛中能做出扣除联赛积分7分、罚款40万的处罚决定做出了解释和说明。

对中国足协的这份“详细通告”,从以下方面提出质疑。我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不说谁对谁错,而是从中国足协处理案件的方式上进行梳理,最终希望这样的经典案例,能够帮助解决中国足球的更多问题,帮助中国足协今后处理问题的时候,真正按照张剑倡导的“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去断案,只有如此,中国足球才能真正变得有序。

1、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称青岛中能坚持以2013年10月份签订的合同为唯一依据。

质疑:青岛中能应该是自己从未怀疑过这份合同有问题,所以他们坚持只以这份合同为依据。但是,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是裁判方,是执行规章制度的法律机构,按照原则办事。既然仲裁委员会推翻了2012年没有备案的合同,那么对于2013年10月份没有备案的合同,也应该坚持放弃,只以备案合同为准。这样做,就不会有后来所谓的司法鉴定,问题也不会拖得如此之久,刘健的归属问题也不会如此艰难,白白耽误几个月的时间。

显然,是仲裁委员会自己启用了“两个标准”,导致问题越来越复杂。只要坚持没有备案就无效,问题就简单得多。

2、中国足协称在仲裁的过程中,一再提醒,但是青岛中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提供其他可供鉴定的原件材料。

质疑:仲裁委员会如此解释明显是把问题浆糊化。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解释,是不是青岛中能要拿出数份合同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然后由仲裁委员会去鉴定多份合同?我认为在这个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应该坚持自己的规则和原则,而不是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3、中国足协称青岛中能在4月10日传真了要求补充鉴定的申请,仲裁委员会要求青岛中能必须提供要求补充鉴定的原件,并且把退回给青岛中能的原件一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时间确定在4月11日早上9点,否则算时间过期。

质疑:根据当时了解的情况,青岛中能4月10日下午发了要求补充鉴定的传真函件,青岛中能集团副总裁于涛等一行一直在中国足协,当天下午还在就补充鉴定的事情进行沟通。关于补充鉴定的原件以及其他相关原件材料都在青岛,准备所有的材料肯定需要一定的时间,要求他们从青岛赶在4月11日9点之前必须把原件递交,这是刁难还是程序?

而且,根据了解到的情况,4月10日下午5点多才明确必须交补充鉴定的申请原件,时间是4月11日,但是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提出必须在早上9点之前,为什么现在的通告中要写明必须在4月11日早上9点之前送到?

青岛中能俱乐部可能犯了错误,他们应该把俱乐部搬到中国足协对面的金台夕照会馆,那样的话,他们可以在11日9点之前送到。另外,青岛中能应该准备一架自己的飞机,不受航空管制的限制,那样他们才能在11日9点之前赶到北京,把原件提交给中国足协。

其实,4月10日晚上就把仲裁决定做出了,所谓的4月11日早上9点之前必须把原件送到,否则过期不再受理,就是一个“局”。4月11日下午1点30分左右,仲裁决定送到了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在11日9点到下午1点30分工4个半的小时内,能够完成终局裁决和写出书面的裁决书?

4、中国足协称仲裁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做出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中有这样的描述:两份合同原件的第1页与2至5页,不是同一台打印机、不是同一时间打印形成,第一页的签字与后面2至5页不是同一支笔形成;第一页为替换页;青岛中能无法提供2010版、2011版合同原件;口头提出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替换的可能,但是无法提供证据。

质疑:A、如果仲裁委员会去各俱乐部调查一下,可能他们认为绝大多数的俱乐部签订的都是假合同。因为,除了第一页之外,很多俱乐部后面的四页内容没有变化,而且早就打印好了放在那里,甚至都可能放了一年多。这种情况下,不是一台打印机打出的多了去了;当然也就有了不是同一时间打印。

B、司法鉴定的具体不清楚,但是在询问了相关专家之后,司法鉴定笔迹除了放大镜下观看比划、布局等细节之外,还有最为重要的就是“通过碳迹鉴定”来确定签字形成的时间、是否为同一支笔形成等,这是最为权威的鉴定方法。目前,国内能够做的机构很少,最权威的就是西南政法大学,他们能做。在该机构的描述中,谭旭的五个签名没有时间上的差异。

C、关于替换页。这可能是极其搞的问题,什么情况下才能做出第一页为替换页的结论?只能是替换它的人才能下这样的结论。无论是一个鉴定机构还是仲裁委员会,都不可能有这样的描述。每页纸都可以不同,但是除了完成“替换动作”的当事人之外,全世界都不能作出这样的结论。

D、司法鉴定的一个关键,就是第一页的刘健签名和后面的非一人书写而成。根据这样的鉴定,可以下定“合同无效”的结论。但是,司法鉴定和仲裁委员会都没有描述过“假合同”的概念,因为,说是假合同,必须用确凿具体的证据,证明说做了假,怎么做的假。

无论是司法鉴定机构还是仲裁委员会,都没有这样的结论。

5、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称青岛中能一直没有提供2010、2011版的原件合同。前面强调了青岛中能以2013版合同为唯一依据,为什么还要强调青岛中能无法提供2010、2011版合同?

质疑:可能仲裁委员会都无法想到,在纪律委员会召开听证会的时候,青岛中能把2009版、2010版、2011版、2012版(之前他们也一直怀疑青岛中能手中根本就没有2012版原件合同,因为他们把2012版合同做成了2013版)、2013版所有的原件合同都提交给了纪律委员会。而在这整个过程中,真正回避掉2010版合同的是另外一方,他们始终没有提供这份合同,在所有的材料中都没有提这份2010版的合同,说自己只有2011版合同、2012版合同。

这不是刘健的错。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为什么不向刘健一方要2010版的合同,或者说为什么不去查阅中国足协的备案合同,就下定青岛中能根本就无法拿出2010版合同的结论?事实是青岛中能不仅拿出了2010版的合同,还在青岛足协找到了当初备案的2010版合同(复印件,加盖青岛市足协的公章)。

在三四月份的时候,青岛中能曾经去青岛市足协调阅,当时的负责人称由于搬家找不到了,或者说早就销毁了。但是,换了领导之后,这份备案合同在市足协的档案中找到了。

有人怀疑为什么2010版合同中,不是每页纸上都有球员的签字?如果你看到的是每页纸上都有签字,就错了。因为,那时候还没有要求。中国足协是在2012年正式规定每页必须签字的。

6、中国足协认为既然签订了2011版合同,原合同就已经失效。

质疑:既然中国足协认定后签的合同不是“补充合同”,是对原合同的更替,那么还要求青岛中能提供2010版、2011版合同原件干什么?这既然是一个原则问题,就不应该过后才做出这样的结论。

中国足协要做的应该是坚持原则,而不是随性而为,你又不是李娜。这跟此前是否坚持以备案合同为准一样,如果坚持原则,哪有后面的蝇营狗苟。

7、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称自己做出的处罚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仲裁结论做出的。而且,他们听取了证人的证言证词。

质疑:《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终局仲裁裁决书都没有“作假”的描述,纪律委员会的“弄虚作假”何来?从现实的情况看,中国足协除了能够确定“假年龄”这样的弄虚作假行为之外,在行业内,他们根本就没有能力和权力对假球、黑哨、假合同等下定一个结论。

很简单,如果中国足协能做出这样的结论,就不会有什么呼吁了多少年的“司法介入”,就不会等到公安司法部门把假球、黑哨、操纵比赛和俱乐部行贿受贿查实之后,才确定哪场球是假球,谁打了假球,谁行贿受贿了,然后再做出行业处罚。如果中国足协能够做到,直接处罚就行了。

因为,中国足协一直强调,确定“作假”等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谁打了假球,如何打的假球,谁行贿受贿了等等。

具体到青岛中能提供的2013版合同,《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终局裁决书之所以没有下定任何“假合同”的结论,就是因为他们也没有能力确定谁做的假,怎么做的假,也就是没法拿到具体的证据。

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依据什么做出了“弄虚作假”的结论?他们认定青岛中能作假,是青岛中能什么人做的假,如何做的假?

如果能够确定谁做的假,肯定要负法律责任。

期间,他们在通告中称青岛中能认为另外一方也有替换的可能,但是青岛中能只是口头说,无法提供证据。但是,他们在指责的同时,自己也无法拿出证据:两个人都有杀人嫌疑,甲说乙杀人了,但是乙只是说自己没杀,无法提供没杀的证据,公安司法部门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能认定乙真的杀了人?

显然,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运用了“有罪推定”:一方说你是假的,你自己无法证明不是自己作假的,所以就是你作假的。当下,整个社会都讨伐“有罪推定”,推行“疑罪从无”,中国足协竟然就这样下定了结论,实在令人遗憾。

8、关于2010版合同被篡改,中国足协称自己进一步了解情况。

质疑:此前,一直盛传青岛中能的八个人去调阅合同,并乘机篡改了合同。相关的大领导还口口声声如此强调,称有确凿的证据,有录像录下了青岛中能七八人的情况。既然有录像,既然证据确凿,还了解什么?直接拿出证据不就完了。中国足协又不是搞哲学的,没有必要凡事搞得那么复杂。

9、质疑一点:为什么中国足协给俱乐部发一个传真件就有效力,俱乐部发一个传真函件就没有效力?中国足协你能解释吗?

yongbuyanba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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