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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法院百姓土地冤案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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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三 七月 19, 2017 1:02 pm

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伪证不能作为证据,冤案依法纠正

我叫刘军生,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 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建房村113号。身 份 证号码:411202195504212511。

依照有关法 律规定,建房村15户村 民于2013年5月19日与居民张俊国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协议条款对有关事宜作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张俊国,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租金(每亩每年租金为1500元,而只支付600元)当时我认为这种做法是违约行为,拒收600元租金,事隔近一年之久,张俊国未能解决,在此种情况下,只好收回了我的出租土地,且协议上亦有不支付租金,应收回出租土地的规定,张俊国未达到侵吞他人的财产目的,违背道 德原则,伪 造证据,先发制人,使我们十几户村 民应得到的租金没有得到,我反而成了被告,恶 人先告 状,其理由是不能成 立的,事实将会作出结论,现将有关情况反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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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 件的基本情况

我们15户农 民前后两次与张俊国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第一份协议是2001年签的,总亩数为27亩,租期为10年,张俊国付了6年租金后停止支付,转租他人经营,因不支付租金引起民 愤,在15户村 民强烈要求和控 告下,经政 府部门协调,被上诉人张俊国才答应支付所欠租金。补给标准每亩地为900元。张俊国虽处于不情愿的心理,问题还是得到解决。2013年5月19日,在清理以前租金的基础上(当日15户村 民与其又续签了第二份“土地租赁”协议,这块土地亩数不变,各户亩数不同,租期15年(2014-2028),前5年每亩租金为1500元,中间5年每亩租金为1600元,后5年每亩租金为1700元,协议签订后,张俊国顿起歪心,设计圈套,坑 害百 姓,以存折(未经本人同意私自开 户)方式按每亩600元租金支付出租土地的村 民。我认为张俊国的做法违约,拒收了600元租金(有送达人刘培伟证明。而且张俊国答应春节后给于解决,但等了近一年之久,也没有出面解决),无奈我按协议约定收回了我出租的二亩多土地,从而引发了这场官司。

二、本案争执的焦点,双方提 供的证据

本案争执的焦点(一)张俊国是否支付上诉人刘俊生2014年与2015年出租土地的租金(二)本案的性质《土地租赁》协议的法 律效力(三)土地经营权人应该是谁。本案是<<土地租赁>>协议引起的纠纷,属于合同关系,这再也明确不过。关于“侵权”问题,侵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张俊国不付租金,没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根本构不成侵权,我收回土地并非无故,我在土地所建房屋内短期种蘑菇,是生活出于无奈,也是理所应该的。因土地不能正常经营、是明理的人都能理解,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事实很清楚,为何要反诉呢?(法 官多次要我提出反诉)。故张俊国没有请求的权力。是一种误告。被上诉人张俊国提 供的所谓“证据”能否做为证据使用,简单剖析不就知道了吗。清算前七年土地租金(2007-2013——是在我们15户村 民上 访控 告下,才勉强补给的)。张俊国因此心怀不满,做出卑劣手段,就在我们15户村领 取补给土地租金的花名册下方备注 的空格里,填写了已支付2014-2015年土地租金900元的内容,以此内容来作为已支付2014—2015年租金的依据。(湖滨区法 院于2015年作出的湖民一初字第2022号判 决书中,明确认定支付的租金是2007—2013年的租金)可怕的是湖滨区人 民法 院对此伪证就认定了。我们十几户村 民出具的有关证据,在两级法 院法 官的面前成为一张废纸,全部泡汤了。还有2013年5月19日当天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这是铁的证据,仅管如此的真 实证据,两级法 院均不采纳,这背后藏着什么猫腻,动下脑子就明白了。

三、本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出租土地上所建的房屋

被上诉人张俊国将其租赁的土地转租给第三方后,在该土地上建造数间房屋,己改变了土地的用途,所建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属于非法建筑。(至今没有合法建筑手续)

(二)关于本案的属性

这一问题前面己讲过,是地地道道的土地租赁纠纷,属于合同关系,由此关系才发生纠纷,怎么没有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此案呢。湖滨区法 院按《物权法》处理此案,作出置法 律和事实于不顾的错误判 决,充分说明也是不廉洁的结果。

(三)被上诉人张俊国有无土地的使用权

本案上诉人提 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没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权。(1)其理由是被上诉人张俊国没有支付上诉人2014_2015两年土地租金。(协议第一条规定2014 年1月30日前支付2014—2015年两年租金)张俊国所提 供的支付租金证据是伪证(12户村 民出具的证据充分说明没有收到2014—2015年两年租金证明),不能作为依据。(2)上诉人持有政 府部门頒发土地经营证 书而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合法手续。

四、两级法 院的法 官在审理此案中的言行和举止

此案己经过四次审理,本次上诉为第二次,从法 官们的言行举止,深深感到农 民兄弟没有地位真可怜,四处碰壁,有钱有势,财大气粗,受人欢迎。例举几点事实就会明白(一)湖滨区法 院有位法 官好心劝我说“你家要人没人,要钱没钱,干脆放弃权力,别打这场官司。(二)一审判 决不服上诉后,一审判 决就失去效力,这一点知识作为法 官应该是知道的,可一审湖滨区法 院又是怎样做的。一审法 院为讨好被上诉人张俊国,此案二审法 院审理期间,湖滨区执行局就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庭王 法 官多次打电 话让上诉人退出土地。咨询律师后,认为这种做法是胡来,赶快找领 导。这一事 件的出现,激起了我满腔怒火,想和他们这些混 蛋拼了,在亲朋的劝说下,才放弃了这一念头。(三)此案发还重审后,一审法 院仍坚持初审的错误判 决,二次上诉到三门峡市中级法 院满怀希望得到公 正处理,因为此案市中院己发还要求重审过,说明此案一审的处理是有问题的。从二审办 理此案张法 官的态度及观点看,一下使上诉人失望,他完全站在被上诉人的立场上并为其辩解。还说第一次上诉此案发回 复审,是中院马法 官的作用,并问你和她是什么亲戚关系?由此可见张法 官的职业道 德和思想修养。眼看此案维持原判,自己经营的责任田就白给了人家。心急如火,找市中院李付院长进不了门,打电 话又不接,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应验了被上诉人张俊国说的“有钱就拥有一切,三门峡市内你们谁打官司也赢不了我”,只好求助于上级部门的领 导。

土地是农 民的依靠,没有土地农 民就难以生存,上诉人身为农 民没有地位,几年来的官司给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严重的损失,结果经营的土地也失去了,十几户村 民出租土地的租金也不能全额支付,同样深受其害,为此我决心砸锅卖铁也要讨个说法。使人不能容忍的是三门峡市两级法 院竟然把被上诉人提 供的伪证作为定案的依据,实在太荒唐了,为何这样做,因为被上诉人张俊国是有钱有势的人,法 院也得让他三分。照此下去,农 民兄弟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人 民法 院自然就演变成有钱人的法 院,被上诉人张俊国不支付地租,上诉人行使自己的权力,收回自己的经营土地,有啥过错,何况《土地租赁》协议也有明确约定。2014年至今三年多,土地租金上诉人分文没有得到,因土地上有建筑房屋不能正常经营使用,由此给我们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该损失由谁承担。然而没有等到上诉人提出诉 讼,张俊国就告发了。恶 人先告 状,却得到了法 院的支持,据此法 院的错误判 决,上诉人是不会接收的。

综上所述,两级法 院背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袒护一方,作出的错误判 决,直接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使农 民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党中 央十分重视民生问题,关怀农 民的利益。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使上诉人有田可种。要求恢复土地经营权,依法纠正 法 院的错误判 决。为此恳 请人 大、政 法委有关部门的领 导,社 会各 界在百忙中关心此案的进展结果,以求是此案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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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朵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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