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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战两立战功中校军官退役惠州市蒙冤二十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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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战两立战功中校军官退役惠州市蒙冤二十载 Empty 越战两立战功中校军官退役惠州市蒙冤二十载

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六 九月 02, 2017 7:04 pm

1990年10月,越战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于水(下称控 诉人)响应国 家号召, 放弃国 家公 务员的身份待遇,转业到广东惠州市机电设备公 司受聘为付经理,成为企业职员,按照企业员工分房.工 资套改。1992年底受聘为该公 司经理。

控 诉人在惠州市的蒙 冤二十载经历如下:

一 置书证.物证于不顾,依案犯口供制 造劳 教冤假错案

1994年9月10日,因惠州市机电设备公 司占股30%的惠州市慧斯特公 司系统某公 司发生纵火骗保未遂案(慧斯特赔付1.6万元) ,该市城区公 安分 局置书证.物证于不顾,依案犯口供无证据收 审控 诉人3个月,在查明投保合同(800万)非控 诉人所签,支付投保款非控 诉人所签批, 且控 诉人在获知有人高额投保后即在投保后的第25天将公 司全部固定资产(20万)搬迁出投保地址,使得投保失效的事实后,派佘海强.小黄干 警二人与控 诉人商谈“私 了”,互不追究, 因控 诉人不同意, 坚持要“查明此案,还其清 白”(有公 安存档记录), “私 了”结案不成。公 安即对控 诉人非法取保侯审34个月,于97年10月中旬才解除取保侯审。期间控 诉人机电公 司经理职务被解聘,月工 资600余元。

1997年12月28日,因控 诉人在解除取保侯审后向检 察院上诉追讨取保侯审押金(机电公 司款), 惠州市劳 动 教 养委 员会违反国 家96刑事诉 讼法第15、44、46、64、65、130条等多条法 律法规和追诉时效,违反国 家劳 动 教 养试行办法劳 教期最长3年和国 家劳 动 教 养实施条例第17条等多条法规,在案 件发生3年后,在控 诉人取保侯审34个月被解除后,以已过追诉期的3年 前案犯纵火骗保未遂案为由,在全部书证、物证都证明控 诉人无罪的情况下,编造控 诉人的无证据证明的所谓违法事实,采取对控 诉人先非法刑拘,再违法(违反96刑诉法第91条)派黄东强警 官独自一人提 审控 诉人,欺 骗与强 迫控 诉人写保 证 书不再追讨6万元取保候审押金,撤回以往历年来向各方的上诉书,和保证以后不再上诉,只給控 诉人形式上搞个不入劳 教所, 不入档 案的假劳 教, 所外执行就放人,从而制 造出了对控 诉人所谓不劳 教不入档的没有劳 动 教 养档 案的劳 动 教 养3年所外执行的假案。

98 年5月下旬某日晚,惠州市惠城区公 安分 局圆通桥派 出 所陈干 警等两人找到控 诉人,以劳 动 教 养决定书未存档丢失为由,逼 迫控 诉人按1月下旬离开拘 留所时的日期在劳 教书上倒时间签字。

至此及而后的事实都证明: 公 安为掩盖办案错误而对控 诉人在97年12月搞的劳 教是假劳 教:

证据一: 依法公 安没有对劳 教人员执行劳 教的管理权。在决定劳 教后公 安不将控 诉人移交给司法部门所辖劳 教所对其劳 教和所外执行,惠州公 安即属对控 诉人非法劳 教和非法所外执行。

证据二: 对控 诉人没有按国 家档 案局94年1月3日发布施行的罪犯. 劳 教人员档 案管理法规办 理劳 教人员必有的 劳 教档 案;

证据三: 99年6 月前没有把劳 教决定书放入控 诉人的人事档 案,故控 诉人在97年被非法假劳 教后的近二年的时间里未受到党 纪与人事处分;

证据四: 在所谓劳 教3年所外执行期间,控 诉人先后任美丽岛大酒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惠州雪冷环保制冷剂工程有限公 司法人代 表总经理, 从未受到过任何管 教,一切行动自 由。

证据五: 在对控 诉人非法劳 教年期满后至今未发予解除劳 动 教 养证明书 。

这一切都是对控 诉人的所谓劳 教就是个假劳 教的铁证。

因此, 97年的二次办案就是一起嫁祸栽赃案, 按劳 教决定书内容,其编造虚假案情,嫁祸栽赃有六大证据:

证据一: 以“因公 司亏损”的模糊说法,编造作案动机。编造当年掌管着机电公 司3600余万元流动资金的控 诉人,为慧斯特公 司分摊的15万元的亏损,而欲以烧毁“慧斯特”公 司仅有的20万元固定资产,骗取800万元保险巨额赔偿。公 司不作假帐,难道说要控 诉人一手拿着公 司20万元的固定资产帐本, 一手拿着800万的投保合同去向保险公 司讨要800万赔付吗? 如此自欺欺人的编造!

证据二: 隐瞒慧斯特总经理张 勇、刘俊与保险公 司人员合谋,不经查验投保公 司固定资产数额,不经投保公 司法人签字,即签订800万元巨额保险,贿絡慧斯特财务总监叶静霞擅自支付投保款4万元,合伙瓜分保险业 务提成1万元的事实,为嫁祸栽赃控 诉人骗保直接隐瞒案犯证据。

证据三: 编造“同年8月15日, 于水叫财务部 长叶XX与张 勇、 刘俊一起, 携带四万元的支票去投保”的假情节, 编造“空口无凭”的口“叫”,取代“立字为凭”的投保合约与投保付 款凭证这两大书证证据, 栽赃控 诉人同意签约付 款骗保。这是对国 家法 律证据法规的公然践 踏。

证据四: 编造“蒋海中从公 司提款16000元,从深圳买回100件电视接收系统软件,充作投保标的” 的所谓违法事实, 却又没有16000元的购货发 票如何充作投保标的800万元的证据, 实在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了。

证据五: 既定为“伺机纵火烧毁公 司财物,骗取高额保险赔偿”,却又编造出搬迁“藏放”“公 司财物”? 这两种前后矛盾的编造, 把通告了全体期货顾客和社 会的公开的公 司营业搬迁说成是“藏放”,否定控 诉人在案犯投保(有效期一年)后不到一个月即坚决采取“搬迁”行动, 使得案犯“伺机纵火”的行为已无“机”可“伺”, “烧毁公 司财物”的行为已无“物”可“烧”的事实,是明目张胆指鹿为马的栽赃行为的铁证。

证据六: 对案犯口供不与控 诉人“双方质证”。根据, (97)《刑事诉 讼法》第47条的法 律规定,案犯的口供在未经与控 诉人“双方质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控 诉人有违法事实的定案根据。办案人员未经 “双方质证”,即把案犯等人口供作为定案根据,是严重违法 办案行为,知 法犯法,栽赃控 诉人的重要证据。

二 按国 家公 务员奖惩条例开除非公 务员的控 诉人公职, 滑国 家行政之大稽

1999年12月底,惠州市政 府对10年 前已属企业人员的控 诉人依据国 家对公 务员的奖惩规定国 家劳人干[1982]160号文,此文是劳动人 事 部印发劳动人 事 部关于国 家行政机 关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的通知予以开除公职。 控 诉人2015年上诉说,先不论劳 教的对错,依据公 务员奖惩条例开除10年 前已不是公 务员的控 诉人公职荒唐,监察局审理人居然说:不管军 转干到什么企业,我们惠州的政 策就是这样,想怎么开除就怎么开除。

控 诉人响应国 家号召转业到企业近十年,不在公 务员之位,未谋公 务员之政,未食公 务员之禄, 纯属企业人员,惠州市政 府却按国 家对公 务员的奖惩条例开除其所谓公 务员公职,这是不是也太荒唐太滑稽呀! 作为地方政 府, 对上,是对国 家公 务员奖惩条例的公开嘲弄,是对中 央政 府的公开对抗,是滑国 家行政之大稽!! 对下,是对军 队转业干 部到企业的公然欺 骗,其后果是:造成是国 家在欺 骗军 队转业干 部到企业去, 是国 家在欺 骗军 转干 部。

三 公然对抗国 家人 大关于劳 教期间不得开除劳 教人员公职的原则规定,在控 诉人劳 教所外执行期间开除其公职

惠州市政 府公然对抗国 家人 大关于不在劳 动 教 养期间开除劳 教人员公职的规定,在控 诉人劳 动 教 养所外执行期间,并无任何’’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竟然所谓依据国 家对公 务员的奖惩规定对10年 前已属企业人员的控 诉人予以开除公职。监察局审理人还居然说,不管人 大怎么规定,我们惠州的政 策就是这样,想怎么开除就怎么开除,想什么时候开除就什么时候开除。

面对94年所谓纵火骗保未遂案发几年来,从该市城区公 安分 局的连续的违法 办案,到市劳 教委97年置书证、物证于不顾,依案犯口供对控 诉人栽赃陷害的制 造冤假错案行为,再到市政 府公然对抗国 家人 大关于不得在劳 动 教 养期间开除劳 教人员公职的规定, 按国 家公 务员奖惩条例,对10年 前已非公 务员的,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违规强行开除公职, 这种多年来从下到上无证据违法整人, 赶 尽 杀 绝而后快的荒唐做法,控 诉人深感震 惊和震愤。为此,控 诉人在1999年12月底开除其公职决定书上愤怒的写下了“昏官、贪 官,办的糊涂案,难道说我为国企为集体企业策划纵火骗保吗……”的抗 议之语。

2011年上半年,控 诉人上诉至惠州市纪 委、市政 府,强烈要求告知和出示控 诉人违法证据,审理人员在拿不出控 诉人违法证据的情况下,居然向控 诉人说97年以前我 国还没有无罪推论,案犯三人说你是你就是,维持原决定。

2011年下半年, 控 诉人到市公 安局纪 委与法 制科递交上诉书提起申 诉, 法 制科派专人与控 诉人交谈和作了笔录,并找控 诉人提 供的证人等作了讯问调 查,但却无回 复。2014年, 控 诉人找到市公 安局要求对2011年的上诉给予文 字回 复, 公 安局居然回 复说:未收到文 字上诉材料,所以不给予文 字回 复。

2012年初, 控 诉人请律师再向市公 安局提起文 字上诉, 一直不予回 复。

2015年2月, 控 诉人上诉至中 央纪 委,中纪 委5月发回惠州市纪 委、监察局。惠州市纪 委、监察局不予重审。在控 诉人强调该案没有控 诉人违法确凿证据,开除其公职决定书没有按国 家公 务员奖惩条例关于开除“公 务员公职规定须写明违法证据确凿”的规定,强烈要求出示控 诉人违法证据时,审理人员居然说不必写证据确凿。控 诉人说到依据公 务员奖惩条例开除10年 前已不是公 务员的控 诉人公职荒唐,和在劳 教期间开除公职违反国 家人 大规定是错误时,审理人具然还是说,不管军 转干到什么企业,不管人 大怎么规定,我们惠州的政 策就是这样,想怎么开除就怎么开除,想什么时候开除就什么时候开除。

2015年8月,控 诉人只好将此案控 告到广东省纪检、检 察院、公 安厅等相关单位,至今无回 复。

2016年10月, 控 诉人与律师将此案上诉到惠州市检 察院, 至今无回 复。

控 诉人认为: 控 诉人在惠州市的悲惨遭遇不是控 诉人的悲哀,是惠州市的悲哀。一位曾经的共 和国 保卫者,为保卫共 和国两经战火洗礼, 两立战功,未倒于越战敌人枪炮下, 转业下海不贪不腐,却重伤在祖国内部的黑枪下的退役中校军官(按国 家军衔条例仍保有中校军衔的人) , 在向共 和国讨要定他违法的法 律证据与依据,在向共 和国讨要开除他公职的证据与依据,讨要十多年了,要不到,甚至连律师阅卷都不让。

请问: 法 律在哪里? 公平在哪里? 公 正在哪里?

总 书 记在十 八 大报告中强调的:要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案 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 正又在哪里?

越战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在惠州市蒙 冤二十载何时了………….

此文。(详见: 一位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对惠州市政 府的悲愤控 诉一文)

发文者: 退役中校军官 于水

2017年8月26日

发文者手机: 1366952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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